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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应诉案件代理工作

  1-6月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13件。

其中一审案2件、二审案11件(睢县征地批复案、修武10名村民不服驳回复议申请一审案)。

全力以赴做好一、二审13件案件的应诉工作和与法院的联系工作。

法院已作出一审、二审判决或裁定的13件,胜诉率100%。

案件审结后注意向省政府写出专题结案报告。

  与去年同期相比,应诉案件略有增加。

  按照行政复议报告制度的要求,对20XX年度的省本级行政复议工作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分别向省政府作了专题报告,李克常务副省长作了重要批示,鼓励我办继续努力,取得新的成绩。

  三、制度建设

  以下6项制度已经办领导批准执行:

  

(一)行政复议申请接待制度;

  

(二)案件定期统计及分析报告制度;

  (三)行政复议案件卷宗管理制度;

  (四)行政复议案件质证规则;

  (五)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则;

  (六)行政复议调查程序规则。

  除此而外,实行了周例会制度和行政复议接待值班制度。

  四、行政复议指导

  

(一)按照办领导的指示,为努力畅通行政复议渠道,起草了《行政复议目标考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推动全省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深入分析20XX年度全省行政复议受理案件数量下降的原因,上报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国务院法制办信息网转发了我省的上述分析报告。

  (三)协助完成国法办部署的行政复议统计信息制度软件推行工作,全省已普遍实行新的行政复议统计信息制度。

  (四)会同省人事厅对推荐评选全国行政复议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工作作出部署,下发了有关文件。

  五、其他工作

  一是组成课题组,完成了国务院法制办复议司交办的《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方案》的初稿,已报领导审阅。

  二是提供法制宣传信息稿件5篇,采用了4件,其中国务院法制办转发2件。

  六、下半年工作打算

  结合全年目标责任制确定的任务,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一是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

  提高工作效率;

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准确分析全省行政复议申请数量下降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建议,为上级领导决策做好服务。

  

(一)重点工作:

一是依法办理好省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

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努力实现当年省本级办理行政复议申请数量超过100件;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案件法定期限审结率达到100%,实现案件审理建议零出错率;

提高办案质量,力求化解行政争议,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二是认真负责地做好省政府应诉案件的代理工作。

确保出庭应诉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争取行政应诉案件胜诉率100%,对可能败诉的案件做到事前有报告。

  

(二)日常工作:

一是加强对全省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

1、要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

  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法[20XX]77号),抓好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落实工作,组织力量做好半年和年终统计工作。

  2、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和行政复议目标考评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抓好20XX年的考评工作,促进全省行政复议工作的巩固和发展。

  3、开好年度行政复议工作研讨会,以会代训,提高复议人员的办案水平。

  4、做好国务院法制办部署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有关工作,抓住机遇,开拓推进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新局面。

  二是完成国务院法制办交办的《行政复议制度改革方案》课题项目。

力争9月初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

年度内完成行政复议工作10项制度的汇编工作;

完善行政复议案件评议、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职责和行政复议综合业务的考核目标体系;

贯彻执行国法办《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国法函[20XX]196号),完成行政复议及应诉文书电子文本标样的筛选和编撰工作。

  四是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理论研究和宣传。

及时了解和掌握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工作动态,加强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理论研究。

积极通过政府法制网站和《执法面对面》电视栏目等宣传阵地推动行政复议工作。

  五是认真做好推荐评选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工作。

  (三)继续加强廉洁自律,确保无违法违纪问题发生。

  一是以作风建设作为支部建设的重点,结合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政府全会精神,查摆不足,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提高人员素质,切实转变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打牢做好全年工作的思想基础。

  二是进一步制定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纪律。

真正做到“关口前移”,预防各种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篇二:

税务行政复议基础考点汇总

  /

  税务行政复议基础考点汇总

  目录

  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

  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罚款;

  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颁发税务登记证;

  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行政赔偿;

  行政奖励;

  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1.复议管辖的一般规定

  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2.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的时间。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税务行政复议:

  /kaodiantong/jingjifajichu/20XX0825152026_

  篇三: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罚款;

  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不予抵扣税款;

  不予退还税款;

  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前款中的规定不含规章。

》)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本规则第八条第

(一)项和第(六)项第1、2、3目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

  3.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八条第

(一)项和第(六)项第1、2、3目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5.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当事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虽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第三人,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6.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7.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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