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律临时进口银行保函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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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律临时进口银行保函Word格式.docx

此法律所涉及的商品的最大税率为20%,如果有附加税或者税率超过20%,那遵循特殊法律。

第3节-国家领导的基本权利

第一部分进口和出口的权利

1-进口权

第11条

国家领导可以通过法律修改进口税率表,撤销或者重新建立所有的或者一部分的税费和关税。

这些法律需要最晚在第二次年度会议结束前得到国家议会的批准。

2-出口权

第12条

国家领导通过法律可以:

10决定有关于土质产品和国家工业产品的出口法律。

20撤销、重新建立或者修改所有的或者一部分的出口税率表。

这些法律需要在之前条款中规定的情况下得到国家议会的批准。

第二部分-最低税率、媒介税率和特惠税率的授权

第13条

国家领导可以通过法律授权最低税率、媒介税率和特惠税率。

这些法律需要在第11条规定的情况下得到国家议会的批准。

第三部分-国际公约的运用

第14条

10国际条款、公约、商务协定和其附件里的海关制度、税率表都可以通过法律形式立即生效。

20这些法律需要在第11条规定的情况下得到国家议会的批准。

第四部分-其他条款和特殊条款

第15条

10在科特迪瓦商贸被别的国家牵绊或者停止的时候,国家领导可以在特殊情况通过法律采取所有的措施允许商品的进口和出口。

20采取的措施需要在第11条规定的情况下得到国家议会的批准。

30这些措施可以在同样的程序中继续实施。

第16条

当科特迪瓦的船只在另外一个国家的关税或者其他费用被免除或者有一些另外的福利,国家领导可以通过法律对上述国家在科特的船只和其货物进行必要的关税减免。

第五部分-禁令

第17条

1978年开始执行的财政管理法-税务附件的第17条。

10需要时,国家领导可以结合经济部、财政规划部、商务部必要时资源部的意见制定法律管控或许取消某些产品的进口和出口。

第六部分-进口、出口、吨位和包装的限制

第18条

规定可以:

10限制某些海关办公室的权利和决定必须执行某些海关操作。

20决定某些商品只能用一定吨位的船只才能进口或者出口,并规定船只的吨位。

30决定某些商品特殊的包装。

第七部分-海关总则

第19条

此法律和进口、出口税率表将通过法律确定下来。

第4节-税率法规实施的条件

第一部分-总则

第20条

10进出口产品适用于现行的或者将要施行的税率法规。

20但是,海关可以允许将同样费用的、在详细报关登记前突如其来的损坏的商品分开;

有海损的商品应该要么立即被销毁,要么根据其被重新出口或者重新发货到国外,要么根据其新的价格交税。

30特殊税费将根据商品相关价值或者储存等级执行。

第二部分-商品的种类

1-定义、同化和分类

第21条

10商品种类的名称出现在关税税率表中。

20在关税税率表中找不到的商品将由海关总局决定其归类到最相似的种类当中。

30关税税率表中应该有商品的税率,如果一种商品出现了几种税率,由海关总局对该商品进行分类定税。

40由关税总局决定的同化和分类,包括其修改过的,将发布到官方报纸上并生效。

2-对同化、分类的异议

第22条

在对第21条的决定有异议的情况下,抗议申请提交到相关行政部门即海关的税率高级委员会,它是抗议的最初和最终裁定部门。

第23条

海关税率高级委员会需要一位法官领导并且通过法律才能建立、组织。

第24条

海关税率高级委员会做出的决定需要基于事实和法律,应该指出有异议的商品的税率、价值或者其原产地。

第25条

海关税率高级委员会运行所需费用由政府负责。

第26条

提交给委员会的商品或者文件的损坏不能得到任何赔偿。

第三部分-商品原产地

第27条

10进口需要交纳商品的原产地税。

20商品的原产地为收获商品、土质提取物或者商品制造的地方。

30对于在一个国家收获的商品、土质提取物或者制造的商品而之后被拿到另外一个国家加工的原产地判定由国际公约而定或者通过法律而定。

40进口产品只有证明其原产地后才能得到原产地收益对待。

任何情况下都需要提供原产地证明,虽然有时不会要求。

第四部分-商品的价值

1-进口

第28条

10进口商品的申报价值为商品的正常价格,即被在一定的时间或者地点在充满竞争的环境里独立的买卖双方能够使货物进行交换的价格。

当买卖在上述情况下发生了,正常价格以发票上的价格起算。

20进口商品的正常价格以以下因素为标准:

A-总价将考虑到申报在海关办公室注册的日期。

B-商品将被考虑到交货地点的海关领土。

C-卖方将承担运输费和其它的除了运输到海关领土的交货地点的费用外的所有费用并把这些费用囊括在价格里面。

D-不包括运输到海关领土的交货地点的费用,也不包括在领土内所需要的关税和税费。

30在充满竞争的环境里独立的买卖双方发生的交易为:

A-买方为唯一的商品支付人。

B-商定的价格不能受到商业关系、财政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影响,或者受到买卖方、第三方的影响。

C-之前转让的或者使用过的任何一部分商品不能直接或者间接返还到售出方或者售出方的任何个人、实体。

两个人中间如果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在交易中占有利益就可以被认为实体,或者第三人在交易双方中有利益关系即为第三方,以上利益不管为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40评估商品:

A-根据专利或者根据图纸、模型制作出来的;

B-被贴上制作商标或者国外商标或者被进口以一种品牌而出售,商品的正常价格会包含专利权、图纸、模型的价值或者制作商标、国外商标的价值。

50所有的申报都应该附上发票。

如果商品会被征收附加税,发票应该由科特迪瓦外交处或者领事处认证。

互惠条约能够使科特迪瓦政府允许签证取代认证或者取消认证、签证所需的手续。

60海关部门要求提交相应的合同。

70以上提到的发票或者其他文件不会受到海关部门或者海关高级税率委员会的评价。

80当判定正常价格受到外币影响时,正常价格将按照申报注册当天的官方汇率计算。

2-出口

第29条

10出口商品的申报价值为商品在出口时的价格,必要时会加上到达边境的运输费但是不包括以下因素:

A-出口关税;

B-已经退回给出口人的内陆税以及类似的费用。

20附加的出口税要么通过以上的方法确定其价值,要么就根据官方的价目表确定价值,要么根据法律公布的官方换算表而定。

第五部分-商品的重量

第30条

条款规定了交税货物的重量的检查条件和进口包装的要求。

对于已经称重了的商品的尚为纳税的重量按照税目表的固定皮来计算。

第5节-禁止

第31条

10此条款为对不管何种形式、何种质量、何种条件、何种特殊手续都禁止进出口的商品的禁令。

20进出口只有提交了准许证、证明等之后才能被允许。

如果没有提交所需证件或者证件不可用,商品就被禁止进出口了。

30所有允许进口的证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外借、出售、交易或者以别的名义转让。

第二部分-为保护商标、原产地指标而实施的禁止

第32条

10除了仓库、转运和流通外的产品,所有的能在本地制作的不管何种性质或者制作工艺的外国产品如包装、箱子、包、信封、胶带或者标签等产品都被禁止进口。

商标、名称、签字或者指标都要使其被相信产品被在科特迪瓦制作或者原产地为科特迪瓦。

20此条例同样适用于在外国产品生产地点和科特迪瓦地名相同的产品,需要在产品上明显地标出生产地名称、原产地国家和“进口”标志。

第33条

根据原产地指标的法律,除了仓库外的产品,所有不满足进口义务的国外产品都禁止进口。

第5节-对外贸易和与国外财政关系的控制

第34条

除此条款的义务之外,进出口商应该遵守对外贸易和与国外财政关系的控制规定。

第2章-海关部门的组织和运作

1-海关部门的权利范围

第35条

10海关部门的权利范围为海关部分。

20它还在此法律条件下的不包括在海关部分内的一部分海关领土内行使权力。

第36条

10海关部分包括海上领域和陆上领域。

20海上领域包括沿海地带到海岸线往外20千米的海域。

30陆上领域包括:

A-从海岸线开始,包括沿海地带追溯入海河流、渠道直到上游海关办公室所在地,还包括海关办公室周围半径20千米的区域。

B-从陆地边界线开始,在海关领土边界线并往外延伸20千米。

40为了方便打击欺诈,陆上领域的深度可以通过法律增加。

50距离为直线距离,不考虑道路的弯曲距离。

第37条

陆上领域的半径由法律决定。

第2节-海关邮政办公室和特警办公室的组织

第一部分-海关邮政办公室和特警办公室的建立

第38条

10海关手续只能在海关办公室内完成。

20但是,在规定的条件下,有些清关操作能在海关邮政办公室内进行。

第39条

海关特警办公室和邮政办公室的建立、取消、运作以及其职权都需要通过法律来决定。

第二部分-海关办公室、邮政和特警办公室的制度

第40条

10一般而言,国家或者私人公司的运作都需要海关总署的干预,其自然人或者法人需要海关办公室的服务,海关在其建筑内、场地和指定地点设立办事处,其商店和附件需要这些服务才能运作。

20他们也需要维护和扩展这些地方。

30只有得到房屋所有人允许后才能设立办事处,除非海关完全能过找到别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所有人应该允许其房屋的一部分可以做临时的办事处。

40海关当局得到了海关领导的要求后应该立即采取行动在上述的建筑、场地和制定的地点派出海关官员,根据情况进行维修或者扩展。

第3节-海关官员的豁免和义务

第41条

10海关官员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它将抵抗以下所有人:

A-侮辱、虐待或者干扰其工作的人;

B-反对其工作的人。

20民事、军事局会应海关官员的第一请求伸出援手以保证其完成工作。

第42条

10所有级别的海关官员应该在其任命的地方最近的法庭上宣誓。

20誓言将被免费登记在法院的书记处。

誓言的登记免除印花税和注册税。

誓言将被免费登记在该职员的工作表中。

第43条

海关官员在履行其职务时应该记住其誓言;

这是对他们的第一要求。

第44条

10海关官员为履行其职务有权佩戴武器。

20除了自卫,他们可以在以下情况下使用武器:

A-遭受到暴力或者袭击时或者遭受到私人武器的威胁;

B-当他们无法停止车辆或者在乘坐船只等其他交通工具时司机不听从停止的命令;

C-当他们不能捕捉活的动物时,动物为进出口时作弊用的或者动物不正常活动。

第45条

所有的海关官员在离职是需要立即返还其工作记录、印章、徽章、武器和物品设备。

第4节-海关官员的权利

第一部分-查看商品、交通方式和人员的权利

第46条

10为了履行此法律的规定和寻找欺诈行为,海关官员有权查看商品、交通方式和相关人员。

20当他们工作需要时,可以要求中断公共路线的通行。

海关人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挪移产物,特别是坐落在海边、泄湖边、河边的产物。

沿河岸的土地所有人不能在通往海边、泄湖边、河边的路上放置任何阻碍物以妨碍海关的监视。

30沿河岸的土地所有人放置阻碍物或者拒绝让海关官员通行的行为构成了妨碍海关人员执行任务的事实。

40不能对海关服务进行任何反对以及限制以上所述权利,除非在此法律中有提到。

第47条

10任何交通方式的司机应该听从海关官员的命令。

20当司机不听从海关官员命令时,后者可以用任何机械使交通工具停止下来。

第48条

海关官员可以检查所有在海关区域的海上区域内的净吨位为500吨以下的船只。

第49条

10当船只停在港口时、在泄湖内航行时、在河流和渠道内装船或者卸船时,海关官员可以包括军舰在内的所有的船上。

他们可以停留在船只上直到他们卸载完了或者驶出港口了。

20船长和指挥长应该接受并陪伴海关官员,当海关官员要求时,他们应该打开舱口、房间和柜子甚至指定的包裹以便检查。

30当船长和指挥长拒绝上一条20的要求时,海关官员将船只扣留在或者行驶到海关所在地的海港和停泊场。

他们可以寻求执法部门的帮助打开舱口、房间、柜子和包裹;

他们将对打开的物品做记录并且要求船长或者指挥长交罚金。

40负责检查船只和货船的官员可以在黄昏是关闭只有他们在场时才能打开的舱门。

50在军舰上,只有在21点后或者四点前才能检查。

第49条(新加)

海关官员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检查在大陆架内的机械设备。

他们还可以在海关领域上的海上领域里检查用了开发自然资源的交通工具

第二部分-检查住所

第50条

10为了搜索走私物品和在175条里所述的所有物品,海关官员可以在警务人员、小区领导、市政官员或者村长的陪同下检查住所。

20此类检查不能发生在4点以前或者21点之后,除非是经过调查后的检查。

30海关官员可以在以下情况下在没有10条里的人员陪同直接进行检查:

A-房屋占有人自发同意检查。

B-为了搜索一直跟踪的、在207条款中提到的商品,这些商品在跟踪下进入了房屋里或者别的建筑里面,即使这些建筑超出了海关领域。

40如果拒绝开门,海关官员可以在本条第一段中提出的人员之一的陪同下将房屋打开。

第三部分-海关行政的特权

第51条

10最低为检查员或者履行海关办公室主任职务的海关官员可以要求提交有关于其服务的任何性质的文件:

A-在火车站(汽车文件、发票、缴费单、发货单、注册单等);

B-在船运公司处或者跟船主、收货人、经纪商索要(货物舱单、提单、提货单、发货通知等);

C-在航空公司(航运单、发货单、登记表等);

D-在陆运公司(装货登记表、货物登记单、发货单、过路证、汽车文件等);

E-负责所有运输方式(铁路、公路、水路、空运)的收货、堆放和发货的公司(收发货详细清单等)

F-在代理商处或者转运商处;

G-仓储公司、码头仓库、一般商店(仓库注册文件、承诺书、商品进出口登记、商品的情况、原材料账单等)

H-在申报商品的发货人或者收货人处;

I-一般的,与在海关职权内的正常的、不正常的操作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处。

20以上所述文件应该在相关人员处保存三年,对于发货人来说从货物发出的那天算起,对于收货人来说从收到货物的那天开始算。

30在本条10中提到的人员或者公司处进行检查的或者调查的时候,海关官员要求上述人员提供所有性质的文件(账簿、发票、文件的复印件、支票簿、账户等)以便海关官员完成其职务。

第四部分-海关邮政办公室的海关检查

第52条

10海关邮政办公室包括信件挑拣室在内是比较少的和流动的,它直接和外界联系负责追查是货物否为从原产地输出,除了本条第2、3段中提到的中转、重新加工的货物。

20邮政办公室服从海关的管理,遵守万国邮政联盟的条约和规定,对于禁止进口却进口了的物品所可能产生的税费交给海关。

30邮政办公室将对于禁止出口却出口了的物品所可能产生的税费交给海关。

40它任何时候都不能保守通信的秘密。

第五部分-护照的提交

第53条

海关可以验证出入海关或者在海关领域通行的人员的身份。

第3章-商品在海关的控制

第1节-进口

第一部分-海运

第54条

10通过海运到达的商品应该登记在货运清单上或者船只装载情况里。

20此文件应该由船长签字,文件里标明包裹的类型和数量、他们的品牌和号码、商品的属性和装船地点。

30禁止在货运清单上将几个封闭的包裹作为一项列出来。

40货运清单应该标出违禁品的真实名称和属性、类型。

第55条

船长在到达海关海上区域后应该:

A-提交原始货运清单,到达岸上后海关会返还;

B-重新给海关提交货运清单的复印件。

第56条

除非在法律承认的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船只只能在海关制定的口岸靠岸。

第57条

在进入海港是,船只需要提交靠岸准许证给海关官员。

第58条

10在船靠岸后的24小时之内,船长应该将申报单提交给海关办公室:

A-货运清单,必要时提交货运清单地道的翻译件;

B-由船员携带的临时登岸的商品和次品的特殊货运清单;

C-海关所需要的租船契约或者提单、国际证明和其它文件。

20当船靠岸时,应该提交申报单。

30本条第一段所说的24小时不包括星期天和节假日。

第59条

10卸船只能在海关办公室建立的港口、停泊地的范围内进行。

20海关总局可以允许在此范围内的操作。

要确定此操作地点。

30商品只有得到了海关官员的书面允许后并且海关官员在场的情况下才能被卸载或者转载。

卸载或者转载的时间和地点由海关总署决定。

第60条

国家军事海域船只指挥长在进入海港是需要填写货运船只的船长要填的表格文件。

第二部分-陆运

第61条

10所有从陆路进口的商品应该尽早地从指定的路线上被运到其最近的海关办公室。

20货物在被运到海关办公室之前不能被运到其它的房屋或者建筑里面:

货物在没有得到允许的情况下不能离开海关办公室。

第62条

10所有的货运司机到达海关办公室后应该提交申报单和运输道路文件。

20运输道路文件应该指出违禁商品的属性和种类。

30如果商品到达办公室后已经被详细申报了,无需提交申报单。

40当货物到达时海关办公室已经关闭,货物将被免费放置在办公室附属的场地直到办公室开门: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商品没有及时地进行详细申报,申报单在海关开门后立即提交。

第三部分-空运

第63条

10走国际航线的飞机应该按照指定的航空路线飞行。

20飞机只能降落在海关的飞机场,机场的清单通过法律确定。

第64条

空运的商品需要登记在机长签字的货运单上;

这个文件的建立和上面54条船运的是一样的条件。

第65条

10机长应该第一时间将货运清单提交给海关官员。

20如果飞机在办公室开门前到达,机长在办公室开门后就把货运清单、申报单递交给机场海关办公室,必要时附上地道的翻译件。

第66条

10不允许在半途卸载和扔掉商品。

20但是,在途中降落时,机长有权在官方指定的地点卸下信件,或者在紧急情况下扔掉一些负重商品。

第67条

在入关时,国家军事飞机的机长应该填写民航机长所需填写的所有表格。

第68条

第59条的第2、3段关于卸载、转运的条款适用于航运。

第2节-出口

第69条

10用于出口的商品应该运到海关办公室以便进行详细申报。

20在陆上边界线上,禁止运输者取任何绕过或者避免海关检查的道路。

A-通过海运出口的商品只能在海关办公室建立的海港或者停泊地点被装船。

B-通过航空出口的商品只能在海关机场被装载。

C-但是,海关总局允许在此范围外的操作;

要确定这些操作的条件。

第70条

10在陆地边界线上,商品只有办理完了所有的海关手续和得到海关的准许后才能被出口。

20得到了准许后,商品可以通过法定的路线被立即和直接运输到国外。

第71条

10任何装载船只在完成海关手续之后和以下文件后才能离开港口:

-船只和货物的发运单;

-得到海关同意的货运单,货运单指出重新出口的商品的原产地为国外或者货物享受了特惠权。

20货物清单、提单和发运单应该应要求重新提交给海关官员。

第72条

第71条的规定适用于航空出口。

第73条

完成了海关手续后,出口商品可以立即装船、装车或者装机出口。

第74条

军舰的船长、军用飞机的机长应该在飞离时填写所有的上有船只、飞机的长官需填的表格。

第3章(补充)-清关的仓库和场地

参照:

1978年开始执行的财政管理法-税务附件的第20条。

第74条(补充1)

10除非与特殊条款有冲突,第54条到第69条所要求的商品需运输到海关处通过此章节修改运输到清关仓库或者场地。

20清关仓库或者场地的建设需得到海关总局的允许。

30清关仓库或者场地的修建、扩展、维修都需要符合清关的需要。

第74条(补充2)

10进入清关仓库或者场地的产品被管理者根据申报单或者文件就地堆放。

20管理者会根据海关规定负责地堆放商品。

第74条(补充3)

10法律规定存放商品的最大期限。

20当超过了上述的最大期限后,商品尚未根据海关申报单分好类的,管理者自费把商品运输到公共仓库。

第74条(补充4)

10管理员的义务和责任为其契约的一部分。

20此契约有年度的担保的。

第74条(补充6)

此章的适用条件由法律决定。

第4章-清关操作

第一节-详细报关

第一部分-详细报关须知

第75条

10所有的进出口商品都应该按照海关条款进行详细报关。

20进出口关税的豁免权不能免除本条的基本义务。

第76条

进口商品只有进行详细申报后和得到海关的允许后才能被卸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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