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川路渠箱片区周边排水管网改造工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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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井27座;

拟改造d700-2200排水管道2806m(具体工作内容详见施工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及工程范围内的管线迁改。

2、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的监理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同义。

3、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通用条款;

5)本合同标准性文件;

(如有则附)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7)招标文件及有关问题澄清;

8)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问题澄清;

9)合同附件及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应被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并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如上述各部分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先后排列次序为准。

4、监理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5、业主和代建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

6、合同签订时的银行账户及账号为预付款及进度款拨付的唯一账户及账号。

7、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代建单位正式通知监理单位进场之日开始实施,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完成后并且保修期满为止。

8、本合同业主方中广州市排水设施管理中心(广州市污水治理工程管理办公室)为资金提供单位,安排落实项目投资。

本合同业主方中广州市越秀区市政和水利管理所为工程建设组织实施单位

9、本合同乙方广东穗芳工程管理科技有限公司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实施中,根据与发包人签订的代建合同及发包人的需要履行本合同中权利与义务。

并检查承包单位在本合同工作中的进度和质量、安全情况。

10、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各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1、未尽事宜,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各方代表在此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本合同即生效,正本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八份,业主执四份,代建单位执二份,承包单位执二份,正副本具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以下无正文)

业主:

广州市排水设施管理业主:

广州市越秀区市政和水利

中心管理所

(广州市污水治理工程管理

办公室)

(盖章)(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人: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代建单位:

监理单位: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人:

邮政编码: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户:

本合同于20年月签订于广州市越秀区。

二、中标通知书

三、合同专用条款

本专用条款对本合同标准条款中有需要进行定义、解释或具体约定的条款内容进行补充、删除或修改,其条款序号与标准条款中的一一对应,并且专用条款较标准条款具优先解释权。

专用条款中缺号的条款表示按标准条款中对应的条款执行。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合同有效期”是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一、适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广东省、广州市有关工程监理的政策、法规等文件;

5、现行的工程建设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二、监理依据

1、本委托监理合同;

2、业主、代建单位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或备忘录、代建单位与管理人签订的建设管理合同;

3、经业主、代建单位审查认可的本工程正式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说明以及会审记录、有关工程洽商的技术、施工洽商记录、设计修改和变更文件;

4、广州地区现行的有关工程预结算定额和文件;

5、国家和广州地区现行的设计规范(规程)、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和验收规范;

6、经业主、代建单位审批认可,由监理人编制的监理规划;

7、业主、代建单位发出的指令。

第三条监理人员、监理范围、监理业务内容:

一、监理人员:

1、监理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能够适应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工作。

2、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监理人员配备应该符合投标文件的要求),向代建单位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名单需经代建单位按投标文件复核、确认)、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代建单位报告监理工作。

3、为了履行监理服务,监理人应在监理大纲或监理规范中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代建单位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

4、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时,监理人应7天内向代建单位书面提出。

未经代建单位同意,不得随意更换监理人员;

监理人不按投标文件监理人员名单配置人员,代建单位可以向监理人终止合同。

5、代建单位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

6、即使是代建单位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代建单位的认可,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7、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

8、监理工程师在本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职责。

当代建单位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代建单位或工程造成损失的,代建单位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或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当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二、监理范围:

1、工程施工监理:

包括《建设施工监理规范》(GB50319—2013)规定的隶属于本工程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工程质量保修期阶段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安全文明、结算管理等施工监理工作;

2、工程项目管理:

负责对整个工程内各专项工程的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协调。

协调各进驻单位(包括总包与分包单位)工程同步建设,对各进驻单位工程进度统一调控,以使各进驻单位施工期间能够做到井然有序,不相互干扰、制约。

三、监理业务内容

1、监理人作为代建单位的顾问,应在受委托的监理业务范围内向代建单位负责,在执行和遵守国家有关建设法规的前提下,维护业主和代建单位的正当权益。

2、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3、审查由承包人编制,并经承包人的技术部门审批盖章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检查及实施;

协助审批各单项工程开工报告,参与技术交底和施工图纸的会审。

4、审查承包人及代建单位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与质量。

5、督促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地方建筑安装规程以及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安装,并检查其实施情况;

核查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部位、环节以及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签证,对于关键部位工序和隐蔽工程进行全过程旁站管理,控制工程质量。

6、对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构件的出厂合格证、材质化验单等进行核定。

如发现不实之处,有权责成承包人对材质进行再化验(并指定化验单位),防止不合格的材料、构件等用于本工程。

化验合格者,化验费用由业主支付,不合格者,化验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7、检查本工程采用的主要设备及关键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招、投标文件所规定的厂家、型号、规格、数量以及质量标准,在承包人或代建单位订货前,视乎需要并经代建单位同意可对生产厂家进行了解考察,但所发生的差旅费用由采购方负担。

8、根据合同的规定并经批准的承包人所作的工程进度计划,签收检查承包人填报的周、月、季等报表。

随时提出监理意见,控制工程造价。

9、关于重大的设计修改和技术洽商,除提出监理意见之外,应征得代建单位及设计人的意见,并由原设计人进行修改。

10、根据施工承发包合同的规定和定额精神,负责审核现场施工图预算、包干系数和包干范围外的技术经济变更文件,控制工程造价。

11、审查承包人的预结算和修改、变更工程的预结算。

12、根据承包合同的规定,对工程质量和数量进行核实,签发工程进度审核意见,通知代建单位拨付工程款。

工程竣工后,审查工程结算价款,并配合结算部门的审核工作。

13、监督检查工程的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若发生安全事故时,迅速采取措施,减少事故对工程的影响,并及时上报,事后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恢复施工生产。

14、根据承包人提出的阶段、部位、环节、各系统的分段工程检验、验收以及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负责组织初验,签署由承包人提出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加代建单位组织的最终验收。

15、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督促检查承包人完成各阶段及全套竣工图的工作和整理各种必须归档的资料,交代建单位归档。

16、协助、主持、审理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的处理,提出处理意见,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当事人负担。

17、检查工程状况,鉴定质量问题责任,保修期内督促承包人进行保修。

18、定期组织主持现场工程协调会议,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承包人的配合安排。

19、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向代建单位提交工程监理备案资料。

20、负责本工程检测方案编制,报业主和代建单位审核。

21、负责工程实施所需的管线迁移及绿化临时迁移的监理工作,费用不另行支付。

22、监理人应每月(或根据业主另行要求的时间频度)向代建单位和业主提交项目监理月报。

23、业主根据项目服务情况要求约谈监理人法定代表人的,监理人法定代表人应积极配合。

第四条合同三方对提供给对方的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的有关资料,如有保密要求的,要在提供的资料上注明保密等级,另一方应按密级为对方保密,如发生泄密,由泄密方承担有关责任。

第五条 外部条件包括:

一、由代建单位负责完善工程开工的前期条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代业主支付有关费用。

具体内容如下(有关资料和副本提供给监理人):

1、设计条件具有工程地质勘探资料及工程设计施工图纸;

2、向有关部门缴纳施工报建中规定由业主负担的费用;

3、场地条件:

场地三通一平完成,能满足工程开工。

二、施工阶段代建单位应完善以下工作,并及时将有关资料和副本提供给监理人:

1、选择或委托总承包人或各专业工程承包人,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用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外部关系各方,明确监理人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的责权;

3、按竣工计划办理建管验收工作和工程验收工作;

4、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第六条双方约定,代建单位应按下述时间提供工程资料:

代建单位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无偿提供有关资料给监理人。

缺项的资料,在代建单位收到资料后一周内及时向监理人提供。

关于施工图纸的出图供应计划,监理人将在监理月报中另列。

第七条 代建单位原则上应在10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重大事件回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若在特殊情况下在特殊时间要求的,代建单位应根据情况按监理人要求的时间及时答复。

第八条 代建单位的常驻代表为 。

监理单位总监为:

,总监代表为:

未经招标人(业主)事先同意,监理单位不得擅自更换项目总监及总监代表且此两者人员必须与投标时一致。

第九条 业主、代建单位不提供监理设施,由监理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此部分费用,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条

(一)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而造成业主和代建单位的经济损失,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监理人应按受损工程相应监理费的1~3倍向业主赔偿。

l)业主和代建单位可视监理人违反合同的情况,在赔偿费的范围内,有权确定赔偿费计算时受损工程相应监理酬金所应取的赔偿倍数;

2)赔偿费=受损工程相应监理酬金×

(1~3)

3)受损工程相应监理酬金=(直接损失费用/施工合同总价)×

监理酬金总价

(二)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违反下述任意一条款,均视为违约,接受业主通告批评并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l)未经业主和代建单位同意不得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总监代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否则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有权扣减监理费总额5%的违约金。

2)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总监,且常驻工地。

如离开工地,需向代建单位的常驻代表请假,经其批准同意后才能离开。

否则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有权按每缺席一天扣减监理费人民币1万元整标准的违约金。

3)监理机构的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因事离场1天以内要经过总监理工程师批准,2天以上的需经过代建单位的常驻代表批准。

否则扣减监理费总额5%的违约金。

4)监理人在工程全过程的旁站监理中,应保证旁站人员及时到位,旁站人员不到位的,扣减监理费1000元/人·

次的违约金。

(三)监理单位对承包商上报的工程设计变更预算进行初审,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及结算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建督〔2006〕72号)要求,其中,一类变更的初审结果必须控制在财政审核价的±

10%内,二、三类变更的初审结果必须控制在代建单位(业主)审核价的±

10%内。

1、若初审结果超出上述审核价的±

10%范围,则扣减监理单位超出部分的监理费。

2、若有三项或以上超出上述审核价的范围,扣减监理单位这部分工程设计变更的监理费外,还将扣除监理单位合同监理费的5%作为违约金。

3、若有五项或以上超出范围,表明监理单位的水平和态度有严重问题,将被通报相关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提交履约保函之日起生效。

在监理人向代建单位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办理竣工结算,保修期满后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第十二条 

1、监理费以本工程监理范围全部工程项目总造价的结算价为计算基数,监理费下浮%,暂定监理费为万元,具体计算如下:

其中:

专业调整系数为、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为;

浮动幅度值为%。

上述合同总价为暂定价,仅作为计量支付的参考依据,最终以财政部门批复结算价为准。

按照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等文件集中支付资金的操作程序,监理人凭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及上述文件要求的申请资料向委托人提出申请,委托人审批后,由委托人按财局规定申请拨付款项。

支付进度如下(财政投资项目付款时间以财政部门批准为准):

(1)本合同生效后支付合同工程正常监理报酬签约合同价的2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计入合同正常监理报酬的累计支付额,不另行扣回;

(2)在监理项目完成50%时,委托人支付该项目监理正常监理报酬的20%(累计支付至40%);

在监理项目完成100%时,委托人支付该项目监理正常监理报酬的30%(累计支付至70%)。

当正常监理报酬累计支付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70%(含预付款)时暂停支付。

(3)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至正常监理酬金计量进度的80%,且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80%。

(4)工程结算审核后支付至正常监理报酬结算审核价的95%。

(5)监理范围内所有工程的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为:

2年)均结束,且承包人均与委托人签订保修协议书后,结清正常监理报酬尾款。

委托人结清正常监理报酬尾款,并不能免除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期应履行的监理责任和义务。

结算审定后,委托人发现监理报酬(含预付款等)超付,则监理人必须在十四日内无条件退还委托人,若监理人迟延退还监理报酬,除向委托人退还超付监理报酬,还应向委托人支付该超付监理报酬的滞纳金,该滞纳金按应退还超付监理报酬总额的每日千分之一计算。

3、监理结算方法:

在工程竣工结算终审后,以工程的结算总造价,参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的规定基价乘以投标文件所承诺的监理费下浮率计取监理费总额。

第十三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监理酬金。

承包方应在收取监理费款时,向发包人出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抬头为:

广州市污水治理工程管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奖励办法:

(1)在监理工程师不降低工程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提出对工程建设投资节约的方法及建议经代建单位批准并实施后,业主按相应节约投资金额给予的相应奖励。

(2)本规定不包括省略工程。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后,监理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及参建单位职责,并视为接受及认同业主各项相关建设管理规定。

如监理人若未达到业主相关建设管理要求,业主有权依据相关管理办法要求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三方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条款:

四、合同通用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代建单位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广州市排水设施管理中心(广州市污水治理工程管理办公室)、广州市越秀区市政和水利管理所,承担直接投资责任。

3、“代建单位”是指接受业主委托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并委托监理人实施本工程的单位。

4、“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5、“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6、“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代建单位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7、“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代建单位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8、“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代建单位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9、“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代建单位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由于代建单位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10、“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1、“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2、“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代建单位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代建单位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服务,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如有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业主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业主。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义务

第八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代建单位与监理人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代建单位义务

第九条代建单位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代建单位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⑴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⑵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监理人权利

第十五条监理人在代建单位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⑴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⑵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⑶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代建单位的建议权。

⑷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

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代建单位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代建单位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⑸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代建单位提出书面报告。

⑹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代建单位报告。

⑺征得代建单位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代建单位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代建单位作出书面报告。

⑻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⑼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⑽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六条监理人在业主和代建单位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和代建单位事先批准。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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