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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角度,我似乎理解了有学者对法学的评价:

法学不是人文学科,属于社会科学。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很关心自我,许多人自觉不自觉地形成了自我中心的自大的情结,把自己的尊严建立在对别人的贬低上,这当然不是一种正常的心态。

但我们发现,这种人很少有对自我的超越。

何光沪说:

"

兴趣在自我之内,意义却须超乎自我之上。

能力当然自我之中,目标却须在自我之外。

兴趣是对意义的追求,而能力则服务于目标。

[6]谈论人生在一定意义上是谈论自我,而对自我的肯定却不能用自我作为张扬的依据。

实际上,各种各样的人都程度不同地在思考人生的意义。

只不过有的表现为理论思索,有的表现为日常的思考。

在翻书时偶然读到,一位律师这样表达自己的心绪:

我常常面对前人浩瀚的知识海洋,感觉到是那样地贫乏,感到精神饥渴,感到人生之倏忽;

面对大师的精神大餐,如果不能尽情地吸收菁华用来充实所钟爱的职业,岂不愧对前辈法学家对我们的殷切希望,岂不愧对自己的人生和良心。

[7]可见,即使像律师这样典型的实践者,也是十分关心自己的心灵归宿的。

但他的表白是站在实践者的角度,谈了理论研究与学习对丰富、完善自我的重要性。

他把实践的理论完善作为自我的目标。

我们禁不住要问,是否法学理论的研究者——应该把对人生的终极关怀放置到何处?

我国著名法理学家张文显先生,在2006年来威海的时候,我们一起游览了"

全真道"

的发源地之一——圣经山。

他谈到了自己的愿望就是能有个像圣经山一样的地方聚徒讲学。

虽然其中的深刻意义他没有深谈,但我似乎感觉到张老师有一种对自己未来的设计——一种关于精神家园的向往。

而这似乎并不在法理学的研究范围。

一般来说,理论家都强调理论对实践的影响,把实践当成了理论天然正当的归宿。

但这只能满足部分理论者的夙愿。

因为大部分的理论,仅仅是一种理论形态,很可能永远就不可能与我们所讲的实践结合。

有的则是许多年以后,才能够被理解,因而出现解释学上常讲的迟到的理解或理解的错位。

法理学者的灵魂归宿,能不能也像宗教哲学一样,放置到人生的彼岸?

我们能否在精神世界里,寻找我们所祈求的精神家园?

我们都很清楚,生是与死相对应的概念,没有死就无所谓生,也许我们只有面对死亡的思考,才能看透人类生活的真正意义。

在寻找精神家园的过程中,如果我们不能在现世中找到,就必须面对来生进行思索。

理论的研究者,可以在实践中寻找理论志趣,以看清理论在实践中的价值;

也可以在实践中得到人生的体验。

但人生的终极意义却很难在实践中充分的展示,尤其是对那些难以在实践中试验的理论。

对许多理论研究者来说,也许心灵归宿是在物质世界的"

面对太多的问题和苦闷我们感觉到茫然,对心灵归宿的考虑有时会使我们"

禅"

心竭虑。

但有时也会慕然回首,看见灯火阑珊的灵光。

2007年6月9日"

山东大学威海天文台"

举行开光活动,听了展涛校长所作的热情洋溢的讲话,似乎感觉到了一丝对"

精神家园"

的理解。

他谈到:

仰望浩瀚的天空,我们会产生莫名的迷失,其实当你把自己作为浩瀚宇宙的一部分,你就可以找到一种家园感,归属感。

在不同的场合,展涛一直在说,大学是那些走出校园的学子们的精神家园。

这实际上是说,只有走出家门的"

流浪者"

,才会对故乡产生特殊的情感;

只有离开了故乡才有乡愿;

当你的视野开阔后,才有可能反观到"

家"

在何处;

或者说只有从大陆撤退到台湾的那些"

游子"

才能畅想"

梦驼铃"

的心声。

游子的心愿,只有远在"

他乡"

才有可能显得迫切。

但对我们这些搞理论研究的学人来说,精神家园在哪里啊?

我们又陷入了困境。

正如文学家为剧中的人物安排好了命运后,自己又到哪里去了那里却不知道。

也许他们又开始了新的篇章的撰写,也许更加茫然,一直徘徊在十字街头。

我们看到,对许多法理学的命题研究,在当下的中国可能有"

奢侈品"

的嫌疑。

因为我国学者正在研究的许多东西,在西方也许是有针对性和问题意识的。

尽管西方的许多理论家宣称,他们所研究的问题是具有普遍性的,但实际上在中国却不一定具有针对性,可能是个假问题。

我国的法理学,在很多问题的研究上,甚至可以说在主要问题的研究上,是跟着西方法学的后面"

爬行"

西方法学家的许多问题,在中国缺乏起码的现实意义。

我们许多的法理学理论,对中国的现世关怀很少,却在为西方人或者说全人类分担忧愁。

比如,对于像后现代法学中许多观点;

批判法学中的许多问题;

法律社会学中许多命题研究,在中国的法制"

市场"

中是否真的有现实需求,是值得怀疑的。

这种理论的"

超前"

,很可能会造成迟来的理解,会使法理学人会产生更多的焦虑,也会使人们对法理学有更多的误解。

我国的法学研究者,一般来说并没有太深厚的人文基础。

对许多人来说,既缺乏批评精神,也缺乏悲剧意识。

我们只忙着知识引进与消化,没有抓住现实的重大问题。

我们也没有像哲学、文学、史学那样关切人文及其精神。

迟来的理解还不是太可怕,只是我们还没有产生对这种"

不理解现象"

的悲剧意识。

我们都有把"

自己的理论"

(那种刚刚获取的知识)上升主流意识形态的愿望。

这也许是最可怕的。

这是受传统的大一统的"

王者"

风范影响,所产生的集权意识。

每个人都似乎在倡导思想多元,但又都认为自己的观点是最正确的,而不管与现实差距有多大。

我们觉得,那些离现实很远的命题需要研究,这是我们民族文化积淀的一部分,但我们得带有一种乡愁——国家民族的情结去做这种事情。

否则就会产生时间错位的悲剧。

对此我们得有明确的意识。

朱学勤说:

真正的知识分子都是悲剧命运的承担者。

胡风如此,胡风为之执幡护灵的鲁迅也是如此。

他们提前预言了一个时代的真理,就必须承受时代落差造成的悲剧命运。

从这个意义上说,时代需要悲剧,知识分子更需要悲剧。

一个世道没有悲剧,才是真正地悲剧。

有了悲剧,知识分子们竟如妇孺般哭成一片,又是对悲剧尊严的辱没。

[8]没有悲剧意识意味着,我们这些法律人没有对自己的人生的真切关怀,对自己的命运没有思考,实际上也是对自己的学科的前途命运不负责任。

二、浩浩愁,茫茫劫,短歌终,明月缺

金庸老先生的这几句诗也许可以概括法理学的研究现状。

青春逝去无法复得,我们已把年轻献给了法理学事业。

虽然已经收获了很多,职务、学衔、职称、荣誉称号甚至还包括多种多样的学术兼职。

这些东西可能在有些人看来,就是学术研究的归宿。

很多人据此洋洋自得,装腔作势,到处显摆,似乎找到了法理人生的真正价值。

但在许多时候,我们还是觉得找不到精神家园。

学问即使搞得再好,似乎也找不到乡愿。

这倒不是因为许多的称号,像什么长江学者、跨世纪人才、优秀法学家等的称号等没有获得,而产生的冤屈心理。

因为我已经看到,法学家这类称号绝对不是评出来的。

没有什么人能实际上决定某人就是法学家。

没有什么学术贡献,而被那些不负责任的人评为法学家,实际上是对那些可能成为人才的一种捧杀。

在我看来,"

评委们"

如果不看作品的长期影响,根本就没有能力和资格,根据申报者填报的简单表格评出法学家。

法学领域像其他领域一样:

成名较易,成"

却很难,法学家是自然生成的。

我觉得对学术称号我们的认真的听,不能给个棒槌就当"

真"

当有些人昏天黑地地赞誉杰出成果、大师、权威、泰斗的时候,被捧者得考虑学术的严肃性和真实性。

他人的肯定与自我肯定不能太离谱。

法理学的研究者,究竟以什么作为自己的骄傲?

我们的思想,究竟要走向何处?

带着这种对精神家园的怨思和自我安慰,我们追问:

难道法理学研究者只有悲哀的宿命?

儒家倡导"

君子不器"

,使得我们这些研究较为实用的学科就要列入"

小人"

的行列?

我不知道别的学者为什么会爱上法理学。

但我知道,自己走上法理学之路,带有很大的盲目性。

当初的选择,既没有名师的指点,也没有兴趣的引领。

因为选择法理仅是因为觉得法学有较强的实用性。

而选择实用性的法学,也不是因为明白法学对法治有什么意义。

更主要的心理因素在于:

法学与法律相联,法律和可能从事法官工作接近。

虽然,我后来没有走上法官之路,但在梦想当上法官的途中,不得已转向了法学研究之径。

所谓不得已,乃是因为当年考上研究生,由于是非法学专业的考生被确定为委培生——这在当时看来是一种"

法律外惩罚"

毕业后必须回到学校教书。

但我现在并不因为这个原因而痛恨什么人,相反我还非常感激这种"

引导"

,不然我很难走上法理学研究的事业——一种让自己拥有许多困惑,又经常乐在其中的事业。

在上学时就被许多忠告所提醒,写不出文章、没有科研成果,在大学里很难出"

混"

出个人样来。

因而就不断地迫使自己在狭窄的专业中知识中寻觅,探索一些对专业槽的建构来说,不可缺少的技术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有许多朋友告诫我要跳出法学,认为只有这样才能看清法学,才能清楚"

庐山"

的真面目。

但我当时真的还不了解太多的法学专业知识,到现在为止也感觉到,对专业问题似乎没有搞得特别清楚,还存在着许多的模糊认识或者说无知领域。

所以一股脑地跳进了法学,难以自拔。

虽说无知者无畏,但无知一直在笼罩着自己,无畏却不敢乱说。

我自己清楚,对浩瀚的专业知识海洋,我们不能轻易说大话。

并且我认为,越是感觉到无知,反而越能勾引出探索的兴趣。

在多年的教学生涯中,我经常强调兴趣的重要性,但后来发现许多的兴趣都是慢慢形成的。

对法理学的兴趣不可能天生就有。

我相信多数研究者是在自己的多次强迫下,逐渐热爱上法理学的。

我很羡慕"

卫方卫方我爱你,我们都来学法理"

的"

民谣"

这倒不是嫉妒贺卫方那样的口若悬河的才智和对问题观察入木三分的犀利,而是觉得卫方兄能勾起北大学生对法理的兴趣,确实太不简单了。

我想呓语法理人生,是受到央视"

艺术人生"

栏目的启示。

当听到艺术家们对精神家园的那份追求的时候,不免想起法理学者对人生的漠视。

我常常想,人们不可能像对艺术追求那样,从小就对法理学感兴趣。

我经常看艺术人生的栏目,尽管我不怎么懂艺术,但艺术学家们对事业那份挚爱,所使用的模糊、但富有想象力语言,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这说明艺术学科具有普遍的兴趣点。

但我想,现在和今后都很难有法理人生的节目。

这不仅是因为我们这个学科太小,更主要的是因为我们法理学者自身就没有对人生的兴趣。

法理学的研究多是"

主体隐退"

的情况下进行的。

即使法学中出现主体的字眼,那也是属于对象化了的(法律关系网络中的)主体,而这种主体实际上是调整对象或研究对象的客体范畴。

法理学研究中很少或者说没有像文学那样的第一人称的叙述方式,只有对客体或者说研究对象的言说。

我们缺少对自我和超我的关怀,法理学者不像艺术人那样,通过对象张扬自我,来弘扬个性。

作品不是在演说自己而是在要求别人。

最多是能在对知识的研修中改变自己的外在命运。

法理学更多地关注的是普遍性。

这可能是由学科的性质所造成的。

我不好举别人的例子,但我可以说自己。

我就属于那种没有自觉的主体意识,不自觉地跟着感觉走到了现在法理学人。

二十多年的法理学生涯,基本上是在不断探索对象的意义中度过的。

虽然我现在已把对法理学的研究当成事业,但也经常被"

法理学研究有什么意义"

所困扰。

年轻的时候不知忧愁,当然也主要是为生计所累,顾不上探究法理人生的深层意义。

但是,这些年来随着年龄的增长,对其他事情兴起的索然,反而越来越关心法理学者的人生意义。

有时会产生莫名的惆怅,越来越怀疑自己所钟爱的法理学研究究竟有什么意义?

因为我们的著述,都是在大量两地引述别人的说过的话。

这倒不是说这种重述没有任何意义,而是对自主性法学的建设来说,意义甚微。

孔老夫子说四十不惑,可是像我这样已经四十好几,就要"

奔五"

的人了,按说就要知天命了,却不知道从哪里来了那么多的忧伤。

一会关心法学中国化,一会又研究自卑的中国法学,还想呼吁建设中国的法律解释学派,还想用自己的法治观点影响中国的法治的进程。

思索不断,脑子不闲,长期对法理学的探索,使我的人生观改变了许多,如果说早期是为生计而努力的话,现在对法理学的研究已经成为了自己的生活方式。

刘星在《法学作业》中写了一部分"

忆我"

的内容,认为这是"

自己法学作业路程的心态表达,以后也将是自己的心态坐标。

我从不怀疑一个人是在寻找与回忆中度日的,包括自己的行当作业。

[9]虽然我已经想好,要为法理学事业做永不疲倦的奋斗者,但我还是不清楚这份努力最终应该置放到哪里?

我常开玩笑说,某人的为我做的好事我要记到"

家谱"

里。

但我们的法理学者的思考该记到那里哪?

回忆当年之所以选择法理学,还有一个原因,就是那时的法理学和历史唯物主义很接近。

几乎是不费多少气力就看明白了那本叫做《法学基础理论》的教材。

偶翻苏联的《国家与法的理论》更是和历史唯物主义相似。

这对一个学过政治教育专业的学生来说,几乎会产生对法理学的"

鄙视"

现在许多人在言说或批评当今法理学的时候,还用这种思维,这倒是有些时间上的错位了。

如今,中国法理学的内容已经发生了很多的变化。

法理学的发展速度,实际上也使得法理学人自己吃惊。

我们已经发现,即使是法理学"

内部"

的研讨会,那些不经常关注法理学研究的人已经听不懂同仁们在讲什么了。

这一方面说明法理学的进步,另一方面也说明法理学本身的困惑。

人们不免要思考,法理学科和法理学人究竟要走向何方?

梁漱溟先生说,知识分子可分为两类人:

学术中人和问题中人。

做学术中人固然困难,因而只好作问题中人。

提问是法律人的基本功,提不出问题,基本上可以说不具备法律人的条件。

尽管我们的问题不一定提得像学术人那样的深刻,但我们还得不断地提问。

法律文本,像宗教文本一样,可以同时被看成是神圣的和学术的。

任何权威的文本都有一种神圣气息,它被接受为社会关系的基础之一。

但是,社会不是停滞的,如果社会要存在下去,每一权威文本都不得不是灵活的。

一种关键的方法可以将法律化为提问,并且提供各种发展和变革的可能性。

[10]正是带着对问题的疑虑,法理学人一步一步确定了各自的研究方向,使法理学不仅在于实践,而且在于法律哲理。

也正是带着对许多问题的疑问,在中国的传统学术中找不出答案,才使得西方法学趁机而入。

解放后我们向苏联学习,我国翻译出版的许多苏联为代表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作品,我们就到那里寻求对法学问题的答案。

但由于"

革命"

理论原本就是和法制相冲突的,[11]试图从那里找出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上是枉然。

这倒不是说那些理论是错误的,像现在有些人认为的那样。

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含有很多的真知灼见。

但我们刻板地把它当成唯一正确的,并以此作为衡量其他理论是否正确的标准,这就容易出现思想专断的问题。

实际上任何一个理论的正确,并不能否定其它理论也是正确的。

正确原本就可能就没有一个可接受的标准。

正是带着对"

法学理论的怀疑,人们把目光移向了英美欧陆的法学著作。

西方的法学理论,不像我国和原苏联的法理学作品,没有哪一位作者敢于宣称他是唯一正确的真理;

也很少被政治意识形态化。

在探索法制理论过程中,有一些基于自由主义,或保守主义的作品很快赢得了市场。

许多青年学子都从那里寻找资源。

甚至可以说在思想转型过程中,有些作品一下子抓住这代学者的心灵,使他们对法学的研究摆脱了单一政治学的羁绊。

在我国法理学发展过程中,有一个"

奇怪"

的现象,像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法律方法》这本书,在美国的影响并不是很大,但在中国却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这本由德裔美国学者所写的书,在一定程度上讲是一本学术派别的综述,尽管叫做统一法学派,但几乎没有多少"

创建"

但就是这本书,在我国似乎产生比其他书更大的影响。

这一点可以从我国学者文章的引用率看出。

除了我们固有文化的整体性使得比较容易接受统一法学的提法外,这本书翻译出版的时间,也使得它有机会能成为一本影响较大的书。

那时我们的法学研究虽然已有了几年,但除了官方意识形态要批判和坚持的一些资料外,我们几乎是无专业书可读。

正是华夏出版社出的那一套法学名著,使一些学子有了解渴的"

饮料"

中国的法学又一次转向了另外一种西方——在那里寻找建设中国法理学的资源。

我国八十年代法学的一大进展,可以概括为法学与政治逐渐分离的过程。

先是《法学基础理论》从《国家与法的理论》中"

解放"

出来,后来就是一批青年学者带着纯洁法学的思想,极力想寻找"

独立"

的法学园地。

他们带着一种寻求法理学究竟是什么的问题意识,积极构建法理学的独特内容,试图找到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相比较独立存在技术和原理。

这种思潮影响至今,以至于很多人不愿意研究法律与政治的关系,甚至有意淡化法律与政治的关系。

不仅如此还有一些人把此推及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认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也不需要深入研究。

坦白地说,我早期把法律解释学确定为终身的研究方向,与这种认识是分不开的。

然而,这种努力在取得成果的同时也倍受批评。

有学者断言:

新世纪的法学再也不能是仅停留在法律技术层面的法学了,这样的法学只能是末路的法学。

[12]纯粹技术的法学是不可能的。

法学研究必然地和社会其他因素联系在一起。

当然更离不开对人生的意义的探索。

但是关于纯技术法学和法律技术研究的设想,却成了许多人不愿意研究法治现实问题的"

挡箭牌"

,成了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的心理原因。

许多具体人的苦难,都淹没在抽象的规范和显示不出人文关怀的程序中去了。

许多学者的轻描淡写许多结论,其背后隐藏的(或我们没有看到的)到底是什么?

法律社会学似乎已有一些揭示。

完全根据法律的逻辑思考,可能是看不清楚的。

现在,法学研究的禁区越来越少,研究氛围似乎越来越浓厚。

这实际上与老一辈有政治责任感的学者的不懈努力有很大的关系。

但我们现在仍在困惑,我们不知道,我国的法律人究竟是缺少技术和智慧,还是缺少对社会的深入观察与责任?

规范法学和法律社会学对峙的研究方式是不是适合中国人的思维习惯?

从法律方法论的角度看,测试一个人法律能力不能仅看他是否学过法律专业,而是看他在学过法学专业后会不会提问。

如果提不出问题,解决问题又从何谈起。

[13]不合格律师的标准之一就是看其是否有能力抓住系争案件中的"

关键"

问题。

现在,我国的法理学事业像经济建设一样发展迅速,各种各样的知识、学术流派、学术知识、方法论介绍目不暇接。

法理学文章发表的数量以惊人的速度增加。

甚至法理学队伍,从参加年会的人数来看,也迅猛增长。

每次二、三百人的年会,已经成了聚会。

探讨问题的氛围似乎越来越淡。

每一个法学研究会都有年会,许多人对年会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偏见。

各种私下的批评不绝于耳。

我认为的各种看法似乎都有道理,但我又觉得年会的意义有些人并没有看出来,或者说我们关于年会的功能还没有认真地考虑。

每年的年会是一个学科的学者的精神"

聚餐"

在这里,关于学科的深层思考可以遇到知音,人生的郁闷可以散发,各种和学科相关或无关的话题可以尽情地交流,仿佛是一场专场的音乐会。

被误解的研究、被指责的观点都可以在这个平台上流淌。

当然,年会主要进行学术讨论与争鸣。

但实际上争鸣并不容易。

尽管我们许多著述中都有缺点错误在所难免,欢迎批评指正。

但谁要是真的住处我们的错误观点,我们是很难接受的。

[14]

我常常感慨,现在的法理学的后来者,似乎比我们幸运,他们首先是有专业书可读,不像我们那时,只能在一些"

官方"

认可的或批判的书籍中吸收养分。

当然现在也出现了新的问题,面对大量的良莠不齐的学术书籍,使得后来者很难辨认其价值,常使读者茫然不知所措。

因为似乎每个学者都是万能的作者,书籍中罗列了大量的知识与学派。

读者们不知道作者的明确观点和一贯的立场。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这可能与我国没有学术流派有关系。

虽然现在学科的流派化意识在萌动,但学术流派的形成似乎还需要些时日。

流派化意识相当重要,起码,对现在的法理学科的学生来说,他可以有较为明确的个人奋斗的目标。

他们现在通过大量的阅读,直接的目标可以定为能与前辈法理学者对话,实现自己思维能力的提升。

最终目标可以确定为建构中国的法学流派。

由于我们是"

问题中"

人,所以时常感觉到迷茫,以至于现在仍有太多的困惑:

我们不知道哪些是我们的独特贡献?

各种自称为是创新的观点,实际上都已被淹没在对西方法学的介绍中了。

不论提出什么样的观点,似乎西方人都已研究过了。

这暴露出的问题是什么?

可能产生的影响又是什么?

值得我们认真反思和研究。

江平教授针对我国法学的发展说:

我在欣喜之余,我也有些失望。

我感到,由于传统、历史和文化等原因,也由于一些学者欠缺自主意识,尽管近些年有一些振聋发聩之作品问世,但从整体上看,与政治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法学理论的研究大体上还是处于浅层次,没有在认真分析、认识和理解的传统并借鉴外学的基础上自觉形成针对我国现实的问题意识,没有在深入挖掘、抽象和总结法学自身规律的同时自觉运用和借鉴其他学科的知识和方法,正是因为有这样的缺憾,能清晰阐明我们'

应该怎么样'

、'

为啥这么样'

和'

怎么这么样'

的著述比较罕见,这不仅导致我国法学家在国际法学界基本上是集体失语,这种状况与我们泱泱大国的风范极为不符;

更为重要的是,这还导致实践操作上的人文式微和无力。

[15]五四运动以来,我们文化的主调是批判以儒家学说为代表的国学。

很多人相信了黑格尔对孔子的评价:

认为孔老夫子"

只不过是个平庸的世间智者,在他那里没有一点思辨哲学。

[16]孔子论学一开始就超越宇宙本源,进入经验世界,直接讨论君臣之道,人伦关系。

缺乏对世界本原等本题问题的讨论,很少有对终极问题的关怀。

诸如此类的批评不绝于耳。

这形成一个时期的时尚,尽管当时的学者都认为这是不媚俗的表现。

如果说第一个这样说的人创新,但如果这种看法成了时尚,就离抛开中国文化的日子相差不远了。

在哲学界和文化界还在批判中国文化,但只要批判他就不得不研究中国文化。

但我们的法理学是在没有反思的情况下,就直接和西方挂钩了。

这一点就像邓正来所讲的:

法学界对西方文化的接受是不加批判的;

或者说是无能力批判的。

法学的各大学科几乎讲的都是较为"

纯粹"

的西方法学。

之所以在纯粹前加引号,那是因为我们所讲的有些法学和西方的法学的原本含义有一定的差距,这个差距是由于翻译过程中出了错误或者误解;

还有就是原本的文化的不接受或不容纳,以致误解了西方的法学著作的原意。

这种情况在法理学、民法学、商法学、行政法学等学科中都较为普遍存在。

当我们追问法学向何处去的时候,实际上首先得追问法理学向何处去。

向何处去的疑问:

一方面表达了学者对法学研究现状的迷茫,另一方面也在拷问法学的成长历史。

更主要的是,这种拷问是在促使我们反思法理学人存在于世的意义。

法学的研究者不应该仅仅追问学科本身走向何方?

还应该进一步追问,法学人生或者法理人生的意义何在?

法理学人怎样走过历史,要向何处去?

这可能是一种自我反省,而不是在对别人的批评中觉醒。

目标的失去使我们苦闷、彷徨,在法理学领域我们找不到孔子、孟子、老子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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