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能建设八项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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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各单位、部门落实岗位责任制情况要列入局年终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个人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要作为年终职工个人评定小结的主要内容。
6、加强对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岗位责任制或落实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服务承诺制
服务承诺制是根据我局职能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将对外服务内容、程序、时限及服务标准向社会作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1、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八项便民措施”和海事(履约)管理体系文件,认真落实我局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服务嘉兴市海洋经济发展实施意见》(即“11条举措”),为行政相对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2、简化办事程序。
办事程序要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最大限度地方便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
3、缩短办事时限。
对手续齐全的、能办的马上就办,不能马上办的要在限时内办结。
要按局定办结时限,采用倒逼机制,缩短流转签批、签证时间,处室内部当天签办,不滞留过夜,单位、部门领导不压不拖,及时办理。
4、提供优质服务。
增强公仆意见、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做到文明规范、态度热情、服务周到。
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在作风建设、窗口规范方面作出进一步细化和承诺。
限时办结制
限时办结制是指行政相对人到我局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1、各单位、部门要根据职责要求,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限并尽可能在此之前办结;
上级未有明确规定的,应科学、合理地作出规定,不得随意操作。
2、对即办事项,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押扣或刁难。
3、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经办人及咨询电话等。
4、对行政相对人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
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上一级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5、违反本制度,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首问责任制
首问责任制是针对群众对我局机关内设机构职责分工和办事程序不了解、不熟悉而采取的一项便民之举,指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等到本局或打电话要求办事(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接受询问的第一位在岗工作人员必须负责现场处理或引导办理有关事宜,使之得以及时、有效办理的制度。
1、首问责任人,是第一位接受他人询问的在岗工作人员,当有两位以上在岗工作人员一起被询问时,职务高者为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在接待问询时要礼貌热情,用语文明,不得推诿,充分体现海事员工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
3、对属于首问责任人岗位职责范围的事宜,要在承诺的时限内按规定及时办理;
对于手续不齐全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直到对方听明白为止;
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要清楚地说明原因。
4、对属于首问责任人部门职责范围的事宜,首问责任人要在简要询问有关情况后,将当事人引至或将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转达相关承办人办理。
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责任人应先接受下来,并记下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再交经办人办理。
5、对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以外职责范围的事宜,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部门。
当经办处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处室的联系电话,不能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言语予以回绝。
6、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事宜,首问责任人应尽可能告知承办单位或联系电话。
7、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责任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
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责任人应及时转告我局举报电话,请其向局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8、本制度适用于局内部工作办理。
AB岗工作制
AB岗工作制是指两个相近岗位互为AB岗,当A岗工作人员不在位时,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B岗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以保证工作连续性的制度。
1、各岗位(特别是各级审批审核人员)都应确定AB角(特殊岗位不适宜设AB岗工作制度的除外),并要对外公示每个工作岗位的AB岗责任人及其主要职责,接受社会监督。
2、AB岗工作人员要加强协调配合,避免出现无人顶岗的现象。
A岗责任人因事离开工作岗位时,B岗责任人应立即替补上岗,履行工作职责,并享有A岗责任人的职责权利。
AB岗责任人均不在时由直接领导指定人员代行职责。
AB岗责任人要做好业务交接工作,保证不出差错。
3、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岗位的,须事先报上级领导同意。
属“窗口”单位的,应指定人员代办其业务。
4、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它原因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人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直接领导人应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
5、单位、部门领导也应实行AB岗工作制,主要领导不在岗时应由副职代行其职责。
副职也不在岗时主要领导要指定专人代行其有关职责。
6、A岗和B岗对上级和领导交办的临时事项和其他任务,也要视同分管岗位工作一样,认真负责处理。
7、遇有人员调整时,AB岗配备方案应及时调整。
一次性告知制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行政相对人到本局或电话咨询办理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1、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海事政务项目申请,需补正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材料;
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海事业务咨询,应一次性告之所需的材料、办理程序、办结时限和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相对人不能办理的原因、依据和救济权利。
2、要求所办的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的,经办人应想办法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推诿了事。
3、对需一次性告知的重要事项,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4、要求办理的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不予办理的决定。
属行政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5、对于必须经后续审查后方能确定是否需要补齐材料的,可先出具《资料留存单》,并在审核后尽快通知当事人。
预约办理制
预约办理制是我局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特殊情况和要求,从服务便利行政相对人出发,根据行政相对人的预约请求,在约定的非法定工作时间内按照申请需要办理有关事项的制度。
一、预约办理是一项依申请而实施的服务行为,是提效增速服务行政相对人的延伸举措,各单位在实施该制度时,应遵循依法实施,便民利民,灵活高效,协商配合的原则。
二、预约范围
1、因企业、船舶和船员等造成的特殊原因,只能在非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交的申请事项。
2、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急需办理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3、其他需要预约的事项。
三、预约方式
1、现场预约:
申请人可到我局各政务办理窗口现场提出预约申请,并提供通讯联络方式。
2、电话预约:
申请人可拨打我局各政务办理窗口电话,提供预约时间和联络方式等信息。
四、预约办理工作要求
1、在收到预约申请后,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作出能否预约办理的答复,紧急情况下应当场答复。
同意预约办理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约定服务时间和经办人员等,说明依法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不同意预约服务的,应当适当说明理由。
2、预约办理工作人员应当在预约的时间之前到达岗位,并依法为申请人受理或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后予以登记确认。
3、各单位部门或个人都不得以预约办理工作为由向行政相对人提出“吃拿卡要”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接受行政相对人的吃请等各种形式的消费活动。
失职追究制
失职追究制,是指本局海事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和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构成失职行为,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害,造成不良影响的,组织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的制度。
一、失职追究对象
违反有关制度和规定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我局工作人员(包括社会化用工)。
二、失职追究情节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命令、决定和有关制度规定,没有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承办事项,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四)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效能低下贻误工作,行政相对人意见较大的;
(五)工作时间擅离岗位,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六)对本单位和部门工作人员发生工作效率低、工作质量差和违规违纪等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七)因长期疏于管理或不敢大胆管理,对本部门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对本单位、部门人员发生的问题不报告,不及时认真组织查处或查处不到位,造成重复信访、举报的;
(九)在海事执法中徇私舞弊,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违反“八条纪律”和“八条禁令”经查证属实的;
(十)在公务活动和向社会服务承诺中不负责任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损害海事形象或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失职追究办法
对上述失职追究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追究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诫免谈话、书面检查的处理:
l.工作人员离开本工作岗位未交待去向的;
2.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
3.承办人故意不告知办事者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的;
4.办事者来办事,手续齐全又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而不予办理的;
5.对下属管理不严,造成本部门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有关制度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撤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l.无故旷工、不遵守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致使正在办理的事项被耽误的;
2.业务水平低,办事能力差,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3.工作质量不高,差错较多或出现严重差错,造成损失和较大影响的;
4.不执行有关制度,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5.办事推诿,冷落、刁难服务对象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多次受到投诉的;
2.私自进行有偿咨询或服务,违规收取相关费用的;
3.不文明行政,态度特别恶劣、侮辱服务对象的;
4.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以及“吃、拿、卡、要、报”等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
5.单位或部门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下属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等行为熟视无睹,不作处理,甚至隐瞒、包庇、护短、说情的。
四、失职追究程序
(一)当事人所在单位(部门)提供初查材料,提出处理建议,经上级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按管辖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有关部门也可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二)追究失职事件,应当在事发后15天内办结。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结期限的,须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至一个月。
(二)经调查,不存在失职行为,或者不需要追究失职行为责任的,应当撤销,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或当事人。
(三)失职追究由局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纪检监察部门审理后报局党委审定。
应当追究失职行为人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四)被追究的工作人员对追究失职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l5日内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请复核;
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局党委申请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