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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空运单、铁路运单及多式联运单据之间的异同点主要在于:

(1)海运提单、空运单、铁路运单和多式联运单据之间的基本共同点,是这些货运单据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所订立的合同的凭证。

(2)基本区别在于它们是否是物权凭证。

提单是物权凭证,原则上是流通证券,买卖提单等于买卖货物;

空运单和铁路运单则不是物权的凭证,不代表所承运货物的价值,不可转让,不可议付;

多式联运单据依据交货人的选择,可以做成可转让单据,也可以做成不可转让单据,如签发可转让单据,应列明是按指示或是由持票人交付。

如列明按指示交付,须经背书后转让。

如列明由持票人交付,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海上货运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有:

(1)被保险人对保险的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达成协议;

(3)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简述仲裁协议的特点。

答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愿意将他们之间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意思表示。

具有如下特点:

(l)自愿性。

仲裁协议是由各方当事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立在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将他们之间的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共同意思表示,不允许一方强加于另一方。

(2)广泛性。

在仲裁协议中,当事人既可以将已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也可以约定将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3)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性表现在,商事合同的无效、被撤销,仲裁协议或条款仍然有效。

(4)要式性。

即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3.简述本票、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1)本票与汇票的区别主要有:

本票是允诺式票据,而汇票是委托式票据;

本票只有两个当事人,其中出票人本身就是付款人,而汇票则有2个当事人;

本票的出票人自始至终是该票据的主债务人,而汇票一经承兑后,出票人就成为了从债务人,代之而负主债务人之责的是承兑人;

远期汇票的持票人一般要行使承兑这一附属票据行为,而远期本票的持票人则无需行使承兑这一附属票据行为;

本票的流通期限一般比汇票短。

(2)支票与汇票的区别主要有:

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金融业者,而汇票的付款人则不以金融业者为限;

支票都是见票即付的票据,而汇票则小以见票即付为限

支票无承兑这一附属票据行为,而汇票则除见票即付外,一般都要进行承兑这一附属票据行为;

支票仅作为支付工具,而汇票除作为支付工具外,还起着信贷工具等作用;

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出票人可以规定票据金额应有利息,支票上若有任何利息的记载,均视为无记载。

汇票的出票人在汇票上必须载明受款人的名称,否则无效,而支票上是否载明受款人名称并不影响出票的效力。

4.根据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规定,简述产品缺陷的种类。

答:

根据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4条规定,产品缺陷的种类如下:

(1)产品制造缺陷。

(2)产品设计缺陷。

(3)产品的警示缺陷。

(4)违反品质担保缺陷。

(5)开发缺陷。

5.试述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主要区别。

答.不同点:

(1)有限合伙中不同合伙人承担责任不同。

(2)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3)有限合伙人的名称不得列入商号名称。

(4)有限合伙人有权审查企业的帐目。

(5)有限合伙人的死亡或退出、破产的不影响企业存续。

(6)有限合伙人不得发出通知解散企业。

6.统一票据法的日内瓦公约由哪些具体的国际公约所构成?

(1)关于统一票据和本票的日内瓦公约。

(2)关于解决汇票与本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

(3)关于统一支票法的日内瓦公约。

(4)关于解决支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

8.比较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异同。

答相同点:

股东依其在公司中所占的份额的大小享有权益。

 

不同点:

(1)规模大小不同;

(2)设立条件、程序、难易、繁简不同;

(3)股份的募集、表现形式不同;

(4)股份转让所受的限制不同;

(5)公司财产情况及帐目公开程度不同。

9.要约引诱与要约有何区别?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引诱,是邀请或者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引诱可以是向特定人发出的,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

要约引诱不约束表意人,仅在于邀请对方发出要约,对方发出要约后仍需要约引诱人承诺,合同才能成立。

要约一般是向特定人发出,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10.我国核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时作了什么保留?

答我国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保留有以下两项:

(1)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

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

我国在批准公约时对其进行了保留,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公约有关书面形式以外的合同也有效的规定对中国不适用。

(2)扩大适用的保留。

是对公约第1条第l款(b)项规定的保留。

公约第1条第l款(b)项规定,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我国对此予以了保留。

我国认为,只有在合同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为不同国家,且这些国家均为缔约国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才适用该公约。

11.简述C组术语的共同之处是什么?

答①卖方负责签订从交货地点将货物运到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②货物运输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③均属于装运合同。

13.简述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

(1)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

(2)共同海损成立的要件为:

第一,确有危及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的迫切的共同危险;

第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

第三,作出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必须是是合理的、额外的。

第四,挽救措施最后一定要有效果。

14.有限公司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答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量的股东依法成立的,各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所认出资额或出资比例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其一、股东人数不得超出公司立法的规定;

其二、设立比较简便;

其三、不得公开发行股票、股东的股票不得随意转让;

其四、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17.美国产品责任法中规定的被告可以提出的的抗辩有哪些?

答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有以下六种:

(1)担保的排除或限制;

(2)与有疏忽与相对疏忽;

(3)自担风险;

(4)非正常地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

(5)擅自改动产品;

 

(6)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18.简述票据在法律上的特点。

票据在法律上的特点如下:

(1)票据得以迅速、简便的方式进行转让;

(2)票据本身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

(3)强调保护善意第三人;

(4)票据是一种要式的证券;

(5)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

20.简述发价的终止情形。

答发价终止是指发价失去效力,对发价人和受发价人均没有拘束力。

发价因以下原因而终止:

(1)发价因期间已过而终止;

(2)发价因被发价人撤回或撤销而终止;

(3)发价因被受发价人拒绝而终止;

(4)发价因被受发价人实质变更而终止;

21.简述代位权与委付的区别。

答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者行为造成时,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后,保险人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包括向有责任第三方提出补偿请求权。

委付是指海上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物的损失符合推定全损的构成要件时,被保险人请求将该标的物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支付保险标的物全部保险金额的行为

委付和代位权的区别:

(1)委付适用于推定全损;

而代位适用于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2)委付转让的是保险标的之所有权及其他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而代位是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3)委付是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之所有权后,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

而代位是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为前提。

23.简述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文件。

具有如下法律效力:

(l)订立仲裁协议受该协议的约束,如果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不得向法院起诉;

(2)排除法院管辖权,凡是订有仲裁协议的,法院不得强制管辖;

(3)仲裁协议赋予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处理争议的管辖权;

(4)仲裁协议是裁决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以及得到承认和执行的基础。

无效的仲裁协议也是构成有关国家拒绝承认和执行有关裁决的理由之一。

25.简述提单的作用

提单是指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具有以下作用:

(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将货物已经装船的证明;

(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27.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具体应包括哪些内容,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对此规定不尽一致。

总的来说,仲裁协议应包括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程序规则、仲裁适用的法律和仲裁裁决的效力等主要内容。

⑴提交仲裁的事项

仲裁协议应明确规定哪些事项提交仲裁解决,这是仲裁庭行使其管辖权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有关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仲裁裁决所必须具备的一个重要条件。

各国仲裁法一般都对提交仲裁解决的事项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若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的争议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所在地约定的应提交仲裁的事项,他方当事人就有权对有关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而拒绝参与仲裁;

即使在仲裁庭审终结并作出实质性裁决以后,他方当事人也有权拒绝履行该项裁决规定的义务。

我国《中华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7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5条规定,中外合营双方可以约定将有关解释或履行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

双方在仲裁协议(一般为仲裁条款)中订有这种约定时,仲裁机构可以受理和裁决双方有关解释或履行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的所有争议。

如果双方不愿作这种一般性约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仲裁协议中限定提交仲裁的争议,规定只将某一种或某一方面的特定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⑵仲裁地点

仲裁地点是仲值协议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进行仲裁程序的所有地。

确定在何地进行仲裁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地说,在何国仲裁就适用何国的仲裁法决定仲裁程序方面的问题;

在当事人缺少法律选择时还可能依仲裁所在地的冲突规则选择实体法。

仲裁地还可能对仲裁的承认与执行产生影响。

关于国际投资争议的仲裁,一般选择在东道国进行,当然也可以选择被诉方所属国或第三国仲裁。

1)在中国仲裁。

即由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此种方式对中方合营者最有利,中方合营者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应力争订入这种规定。

争取不到时,可视情况选择下面两种。

2)在被诉方(被申请人)所属国仲裁。

如果经协商争取不到在中国进行仲裁,也可以同意在被诉方国家进行仲裁。

3)在第三国(地区)仲裁。

若采用前两种方法仍不能确定仲裁地点,也即中外合营双方都不愿意到对方国家仲裁,也可以由双方协商两间选择在第三国进行仲裁。

选择在第三国进行仲裁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该国政治上对已友好或保持中立;

该国仲裁制度较为完备;

仲裁规则比较公平合理;

仲裁机构及仲裁水平享有世界声誉;

该国为《纽约公约》缔约国。

例如可选择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巴黎国际商会等地进行仲裁。

⑶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是指受理争议案件并作出仲裁裁决的机构,从组织形式上看,仲裁机构既包括临时仲裁机构,也包括常设仲裁机构。

常设仲裁机构是当前国际上最为普遍的一种仲裁组织方式;

选择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比选择临时仲裁更方便、稳定,也是投资争议中较多采用的做法。

⑷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是指案件在仲裁过程中,有关仲裁机构、仲裁庭、仲裁员、申诉人、被申诉人等相互之间的关系及活动规则的规定。

它是仲裁案件所在地适用的程序法,是仲裁的行动准则。

一般来说,仲裁协议约定的哪个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就应按照该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然而,国际上也有仲裁机构允许当事人选用其他仲裁程序规则。

在仲裁协议中订明在我国仲裁的,则应适用我国的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净争议提交该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两间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但当事另有约定且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合营双方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应明确约定仲裁所在地要适用的程序规则,以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⑸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仲裁机构就有关争议所在地作出的实质性裁决是否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无或在多大程度上具有约束力,有关当事人是否有权向法院起诉而请求变更或撤销该项裁决,关于仲裁裁决的效力问题,大多数国家法律都规定了仲裁的终局效力问题,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2条第2款规定“裁决应以局面为之,并应是终局的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双方承担立即履行裁决的义务。

但也有些国家仲裁法规定:

允许一方当事人基于某种理由向法院上诉,法院可以在某种程序上对仲裁裁决行使监督权和审查权。

一般来说,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应对仲裁裁决是否允许上诉作出规定。

在投资协议的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一般订明:

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起诉。

28.简述票据变造的构成要件

票据的变造是指没有改变票据上文义权限的人,以行使变造后的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改变票据上除签章以外记载事项的行为。

构成要件为:

(1)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的变更行为。

(2)没有变更权限的人所为的变更行为。

(3)变更的事项为票据签章之外的其他记载事项。

29.简述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拒绝承认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理由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30.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

公约对风险划分确立了以下原则:

(1)%h8L_J_g_j$Q_i,Y葵花法律论坛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2)过失划分原则,即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的前提是卖方无违约责任,如发生违约行为则上述原则不适用;

_X+M4E_Gz_t_Q_u*m司法考试,法律咨询(3) 

国际惯例优先。

即如果约定使用FOB合同则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而不是以交付是转移。

(4) 

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5)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

卖方安排运输,货交承运人时;

在途货物,自合同成立时;

买方安排运输时,货交买方支配时。

31.国际货物买卖的所有权转移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除了规定了卖方的所有权担保义务外,对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不涉及,对所有权的确定依各国国内法,国际上对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有以下原则:

1.合同订立时转移;

_y)F3B_Y'

s7T0h3J司法考试,法律咨询2.货物特定化后交货时转移;

3.货物特定化后依当事人的意图转移;

TF_X_^_{'

S$}_h葵花法律论坛4.订立物权合同转移;

5.交货时转移

32.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试列举不适用《公约》的买卖。

并非所有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都适用公约。

公约第2条和第3条对不适用公约的合同分别进行了规定。

公约第2条规定,下列买卖合同不适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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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7T0h3J司法考试,法

(1)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

(2)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

(3)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公约第3条规定,下列买卖合同不适用公约:

  

(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33.简述分批交货合同发生违约的救济方法

对分批交货合同,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成若干批交货。

例如,一个购买20万货物的合同,可以分5批交货,每批4吨。

此时,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其中一批货物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并且构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是否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还是仅仅宣告这一批货物违约,而不可以撤销整个合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3种情况:

  

(1)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构成对该批货物的根本违约时,只能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不能撤销整个合同。

  

(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中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当事人有理由断定以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约的情况,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撤销合同对以后各批货物有效,对以前已经履行的部分不能撤销。

  (3)当买方宣告合同对某一批交货无效时,而各批货物又是相互依存例如一套设备,分批交运,则买方可宣告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无效。

34.简述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一般包括如下阶段:

①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②仲裁庭的组成。

临时仲裁机构可直接作为仲裁庭,常设仲裁机构内部则设有仲裁庭组织。

仲裁庭由双方当事人合意选定或由有关仲裁机构基于当事人的授权或依职 

权指定的仲裁员组成;

③仲裁审理,分为口头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方式;

④仲 

裁裁决。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仲裁程序即告终结。

35.简述美国产品责任法律中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范围。

(1)难受与疼痛;

(2)精神上的痛苦和苦恼;

(3)收入的减少和挣钱能力的减弱;

(4)合理的医疗费用;

(5)身体残废。

36.简述《美国商法典》对货物商销性担保的规定。

货物至少应达到下列标准才具有商销性:

(1)根据合同所提供的说明,货物应在本行业内可以不受异议地通过;

(2)货物如果为种类物,应在说明的范围内具有平均良好品质;

(3)货物应适用于该种货物的一般使用目的;

(4)货物每个单位内部或全体单位之间的种类、质量或数量应均匀,差异不超出协议许可的范围;

(5)货物应按协议的要求装入适当的容器,进行适当的包装和附以适当的标签;

(6)如果容器上或标签上附有保证或说明,货物应与此种保证或说明相符。

37.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简述国际服务的提供方式。

(1)过境交付(crossbordersupply),是指从一成员国的国境内向另一成员国的国境内提供服务,这种服务不构成人员、物资或资金的流动,而是通过电讯、邮电或计算机网络实现的服务,如视听、金融和信息等;

(2)境外消费(consumptionabroad),是指在一成员国的国境内向另一成员国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如接待外国游客、提供旅游服务,为国外病人提供医疗服务,为国外客户提供医疗服务,接收外国留学生等;

(3)商业存在(commercialpresence),是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建立商业机构,为所在国和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它是一国的企业或经济实体到另一国开业,提供服务,包括投资设立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

(4)自然人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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