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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单证备案管理

第九章视同内销征税管理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1.1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型出口企业的日常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的规定,结合生产企业办理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生产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型小规模纳税人参照本规范执行。

1.3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应当坚持真实性原则,即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必须是真实的,与实际出口货物情况相符,且申报的出口业务不属于“四自三不见”等违背正常出口经营程序的出口业务。

1.4出口企业日常行为应当坚持规范性原则,即企业的各项日常行为应当严格符合税务机关提出的各项管理要求。

1.5出口企业日常行为应当坚持合法性原则,即企业的各项日常行为应当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1.6出口企业须设立专职办理出口的退税人员,办税员要求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要掌握出口退税政策法规,掌握外贸会计制度及基本外贸知识,能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能按管理程序正确申报。

办税员负责本企业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及各类报表的编报工作,负责退税档案及资料装订和管理,应保证退税申报数据与实际外贸业务事实及企业会计财务处理一致。

企业应加强办税员的管理,保证办税人员的稳定。

对确不能胜任退税工作的办税员,要及时更换。

企业变更办税员,应及时书面通知主管退税机关。

凡未书面通知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企业自行承担。

1.7企业应在银行开设退税账户,并保证退税账户的稳定,原则上年度中间不得更换,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由公司盖章。

凡账户发生变动,但未能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企业自行承担。

2.1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对我国报关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生产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生产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转入成本不予抵扣。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2.2有关计算方法

2.2.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2.2.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

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2.2.2.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价)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

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2.2.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出口货物退税率

2.2.2.3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2.2.2.4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2.2.3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2.2.3.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2.3.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2.2.4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2.2.4.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

(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2.2.4.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若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

(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时,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零,不够抵减部份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3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

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收齐单证申报。

2.3.1生产企业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所称特殊原因是指:

2.3.1.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3.1.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2.3.1.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出口退(免)税单证。

2.3.2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2.3.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可暂不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则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2.3.4对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除上述情况外,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2.4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2.4.1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

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2.4.2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2.4.2.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4.2.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2.4.2.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2.4.2.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2.4.2.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2.4.2.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2.4.32004年6月1日以后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自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之日起两年内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如原出口企业不存在上述六条所列情形,经省国税局批准,在申报退(免)税时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而采取事后审核。

2.5生产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属于远期收汇而未超过在外汇管理部门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结汇日期的,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提供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无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远期收汇是指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收汇。

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并在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后,应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在预计收汇日期内结(收)汇,并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对于出口企业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追回已退(免)税款,并视同内销补税。

2.6生产企业每月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后及时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并及时提交。

3.1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3.1.1新办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生产企业应领取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及法人印章,同时提供以下资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1.1.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无须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只须报送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准证书);

3.1.1.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3.1.1.3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3.1.1.4银行帐号证明;

3.1.1.5海关核发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1.1.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小规模纳税人无须报送);

3.1.1.7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报送);

3.1.1.8企业办税员资格授权书;

3.1.1.9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3.1.2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生产型出口企业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账户、海关代码、退税计算方法、跨区迁移等变更原退(免)税认定事项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3.1.2.1变更的证明资料;

3.1.2.2变更后的有效证件;

3.1.2.3填列变更内容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1.2.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3.1.3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并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

3.1.3.1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1.3.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4.1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主要涉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和“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两个科目。

4.1.1“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科目设置及核算内容

企业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4.1.1.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纳税人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4.1.1.2“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即免抵税额。

4.1.1.3“销项税额”专栏记录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4.1.1.4“出口退税”专栏记录纳税人出口货物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免抵退税额。

4.1.1.5“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纳税人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对按税法规定,不予退(免)税的部分,应在增加出口成本的同时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4.1.2“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的科目设置及核算内容

为核算出口货物应退还的增值税,出口企业须在“应收补贴款”科目下设置“出口退税”明细科目。

该科目借方反映企业出口货物后,按规定计算的国家应退还的增值税。

企业计算出应退税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该科目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退税款。

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

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退税款。

4.2免抵退税的相关会计处理

4.2.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FOB价),

借:

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贷:

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4.2.2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2.3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计算出的“应退税额”,

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2.4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计算出的“免抵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4.2.5收到退税款时,

银行存款

4.3根据免抵退税政策规定,对申报数据或账面数据进行调整的特殊处理

4.3.1对于出口退税申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不一致,即上期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c栏“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不等于0时,不须调整申报数据的,应在下期进行账务调整,其会计处理为:

4.3.1.1差额属于当年出口销售收入的,根据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

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差额大于0时为蓝字,小于0时为红字)

主营业务收入(差额大于0时为蓝字,小于0时为红字)

4.3.1.2差额为上年度出口销售收入的,根据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差额大于0时为蓝字,小于0时为红字

4.3.2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数据有误,须进行调整的,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4.3.2.1对本年度出口销售收入的调整

4.3.2.1.1对于前期多计或少计出口,或用错汇率,导致出口销售收入错误的,在本期发现时,须在本期进行如下处理: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

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前期少计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计收入的为红字)

主营业务收入(前期少计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计收入的为红字)

4.3.2.1.2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账金额有差额的,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蓝字或红字)

主营业务收入(蓝字或红字)

注意事项:

①出现上述情况进行了账务调整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调整,调整的方法为在出口明细表中录入一条调整记录(正数或负数)。

②对于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调整过的销售收入,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该调整数据,所以在账务处理上可以不对该笔销售收入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调整“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4.3.2.2对上年度出口销售收入的调整

对于上年多计或少计出口,或用错汇率,或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上年度原预估入账金额有差额,导致出口销售收入错误的,在本期发现时,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4.3.2.2.1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

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前期少计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计收入的为红字)

对上年出口销售收入的调整分为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①如果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调整数据,在调整销售额后,其对应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通过系统自动计算,出口企业可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统一进行账务处理。

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应填列本年账列免抵退出口销售额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的出口销售额之和。

②如果不能通过申报系统进行数据调整的,出口企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应报送特殊情况说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由退税机关在退税审核系统作特殊审批录入处理,审批对应的出口退(免)税。

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调整上年的应退税额不在“应退税额”栏反映,列入“进项税额转出”。

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时,不要将上年调整的“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起,应分别体现。

在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不考虑上年调整的“进项税额转出”。

出口企业继续作如下账务处理:

4.3.2.2.2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蓝字或红字)

4.3.2.2.3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乘以退税率计算应调整的免抵退税额,并根据上年度出口退税额和免抵额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分别计算确定应调整的出口退税额和免抵额,

借:

(前期少计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计收入的为红字)

(前期少计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计收入的为红字)

4.3.2.3对本年度出口货物征税税率、退税率的调整

对于前期高报或低报征税税率、退税率,在本期发现的,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通过红蓝字调整法进行调整,根据申报系统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免抵税额”等在月末一次性入账,无须对调整数据进行单独的会计处理。

4.3.2.4对上年度出口货物征税税率、退税率的调整

对于上年度出口货物高报或低报征税税率、退税率,在本期发现,如果不能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调整的,出口企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应报送特殊情况说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由退税机关在退税审核系统作特殊审批录入处理,审批对应的出口退(免)税。

出口企业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4.3.2.4.1根据销售收入乘以征退税率之差的调整额,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蓝字或红字)

4.3.2.4.2根据销售收入乘以退税率的调整额,按照上年度出口退税额和免抵额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分别计算确定应调整的出口退税额和免抵额。

(用蓝字或红字表示原少或多退免税款)

4.3.3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发生退关退运的,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4.3.3.1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的处理

4.3.3.1.1根据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冲减当期出口销售收入,

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红字)

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4.3.3.1.2根据退关退运货物调整已结转的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库存商品(红字)

①当出口货物发生部分退运时,冲减的销售收入应按照部分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确定。

②对于货物出口时与退运时汇率发生变化的,应以货物出口时的汇率为准。

③发生退关退运业务,在账务上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④对于退关退运货物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了负数申报的,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退关退运货物,所以在账务处理上可以不对退关退运货物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4.3.3.2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在当年发生退关退运的处理

4.3.3.2.1根据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4.3.3.2.2调整已结转的退关退运货物销售成本,

4.3.3.2.3根据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乘原出口退税率计算补交免抵退税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红字)

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或银行存款)

4.3.3.2.4根据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乘原征退税率之差计算应转回的进项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①当出口货物发生部分退运时,应按照该部分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计算补税。

③据以计算补税的税率,应以货物出口时的出口退税率为准。

④与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不同,对于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在当年发生退关退运时,不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冲减。

由出口企业报送退关退运情况说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由退税机关在退税审核系统作特殊审批录入处理,审批收回对应的出口退(免)税。

⑤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收回上年的应退税额不在“应退税额”栏反映,列入“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⑥在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不考虑上年调整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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