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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立健全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制度,督促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

八、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道路旅客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助调查处理。

对发生重、特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经营业户按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九、研究分析全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和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安全长效管理机制。

十、完成市运管处、区政府和区交通局交办的其他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区运管所职能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工作岗位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切实落实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交通部门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以及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谁审批谁负责;

谁收费谁负责;

谁发证谁负责;

谁管理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结合所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职责。

第一条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按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部、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所长为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分管安全管理工作的副所长为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二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

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安全稽查股股长为安全管理工作第三责任人,负责涉及安全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办领导交办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安全管理责任;

各股、室、办负责人按“一岗双责”要求,对本部门许可事项和安全管理负直接安全管理责任,所机关工作人员对本人主办的工作负安全管理岗位责任。

第二条所长安全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标准、规范;

2、督促道路运输行业按照“三把关一监督”的职责建立健全源头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监督管理主体责任;

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督促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职责,落实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管理工作经费;

4、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检查安全管理工作目标实施情况,查找问题,分析形势,研究并制定落实措施;

5、把安全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作出决策;

6、指导排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改;

7、协调相关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宜;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分管安全管理工作副所长安全职责:

2、按照“三把关一监督”的职责制定和完善道路运输行业源头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监督管理主体责任的管理办法和工作措施;

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管理办法和工作措施;

3、组织、检查、落实安全管理目标的制定、实施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具体落实情况,掌握行业安全生产动态;

4、安排部署“黄金周”、“汛期”、“春运”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开展“百日安全竞赛”、“安全生产月”等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5、督促分管部门加强行业安全管理,不断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基础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管理目标完成;

6、主持召开每季度一次的全区运政安全工作会、直属企业安全工作会,检查安全管理工作完成情况,落实下一步安全管理工作措施;

7、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有关规定;

8、组织、指导排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改;

9、所长出差在外不在本地时,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其他副所长安全职责:

2、按照“三把关一监督”的职责制定和完善分管工作的源头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分管工作内的安全监督管理主体责任的管理办法和工作措施;

协助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管理办法和工作措施;

3、督促、检查分管工作中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指导分管工作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并督促整改;

4、督促分管股(室)根据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的基础资料。

第五条安全稽查股安全职责:

2、按照道路运输行业“三把关一监督”职责,制定和完善道路运输行业源头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监督管理主体责任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工作措施;

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工作措施;

3、做好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对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经营业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组织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管理整顿,强化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5、组织开展全区道路运输安全检查、抽查和各项安全活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6、依法开展户检路查及各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7、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全区性道路运输安全检查、抽查和各项安全活动;

8、对“96515”运政投诉电话中涉及道路运输安全隐患的,要及时督促经营者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

9、配合区安监和交通主管部门开展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

10、负责审查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涉及的安全生产条件;

11、负责筹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和安全工作会;

12、收集、整理、完善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13、负责区属各乡(镇)农村客运安全管理人员的指导、培训及全区农村客运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1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六条所办公室安全职责:

2、督促检查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落实情况,做好安全管理宣传工作;

3、拟定所机关“黄金周”、“汛期”、“春运”等重要时段的值班安排;

4、建立和完善所机关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5、负责所机关安全工作用车安排;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七条驾培(法规)办安全职责:

2、督促驾驶员培训机构完善驾驶员培训、考核、发证的各种制度和规范,督促驾驶员培训机构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严格审查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资质和市场准入条件;

4、规范驾驶员培训的管理操作规程,严格培训质量管理;

5、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和教练员实施质量信誉考核;

6、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驾培市场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负责调研行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安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八条客货运输股安全职责:

2、按照《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权限内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等的经营许可;

3、配合相关部门对客货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4、对道路客货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九条车技维修股安全职责:

2、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权限范围内,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新车准入工作,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工作;

3、指导督促汽车维修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4、参与对较大以上事故车辆技术鉴定工作;

第十条计划财务股安全职责:

2、做好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安全经费预算,保证专款专用并及时到位;

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安全职责:

2、协助做好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督办、督查工作;

3、依法对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督促所机关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主体责任;

4、对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5、监督所机关安全预算经费的使用情况并督促落实到位;

6、协助、参与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区运管所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

一、安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

所长

副组长:

副所长

支部书记

成员:

所办公室主任

所安全稽查股股长

所客货运输股股长

所车技股股长

所办公室副主任

所安全稽查股副股长

二、安全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乐山市市中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乐山市市中区道路运输管理所的安全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具体职责:

(一)贯彻市交通局、运管处和区委、区政府、区交通局有关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批示。

(二)研究部署协调全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

定期适时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本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安全管理目标。

(三)研究决定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重大事项。

监督检查和指导所属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道路运输安全工作中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四)召开全区道路运输安全工作重要会议,并督促检查有关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生责任安全事故单位和个人责任追究。

(七)完成上级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区运管所安全管理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抓好道路运输源头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道路运输行业“三把关一监督”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安全领导小组会、全区运政安全工作会、直属企业安全工作会每季度召开一次。

安全领导小组会主要内容为贯彻落实省、市、区有关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及规范,研究部署和指导协调全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分析全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针对性安全管理意见和措施;

部署下季度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安全工作会主要内容为传达市处、区局安全例会精神,听取各单位上季度部署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下季度安全工作。

第三条春运、“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前,由所长或分管安全的副所长专题布置节日期间的安全督查工作。

第四条发生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后,召集所相关部门召开安全会议,认真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针对性安全预防措施。

第五条安全会议必须有专用记录本,专人记录,会议要形成纪要。

区运管所安全统计管理工作制度

根据省交通厅《关于转发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川交函〔2004〕667号)精神,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列入本制度的统计范围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运输企业或个体运输业户(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发生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以下简称运输事故)。

第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运输事故情况。

第三条发生运输事故后,司乘人员或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并迅速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警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所属企业报告,运输企业在接到报告后应报告所属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事故发生地和运输企业所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市级主管部门。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省厅运管局报告。

第四条上报程序和时限

(一)发生下列按规定应向交通部上报的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报告,各区、县(市)运管所要在发生事故后4小时内将《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上报市处,市运管处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的表式汇总统一后,于6小时内报省厅运管局(省政府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并续报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

(1)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

(2)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运输事故;

(3)造成重大污染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放射、爆炸品等)运输事故。

一般事故由各区、县(市)运管所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市运管处再报省厅运管局备案,同时报市交通局。

(二)无论所属各单位当月是否发生事故,都要认真填报《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附表二),于每月20日前报区运管所。

第五条如以上事故情况、统计报表存在错、漏,应及时通过电话或传真作出更正说明并随后报送更正的报表。

第六条为严肃事故统计工作,将对迟报、虚报、瞒报、拒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在系统内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区运管所安全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监督规定(试行)〉的通知》(川交函路运〔2004〕427号)及市运管处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为做好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管理工作档案是运管所在履行安全管理、检查职责和隐患整改工作中形成的基础性文件资料及上级部门下发、下级上报的安全文件资料。

二、档案归档的范围为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日常文件、安全检查文件、行政处理文件、事故调查处理、报表、安全领导小组会、安全工作例会会议记录等资料。

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档案实行一案一档。

归档的文件资料应齐、完整、准确、层次分明。

三、档案归档的时间为:

安全文件资料归档的时间为次年一月;

上级部门下发的安全文件、行政处理文件、事故调查处理、报表归档期限为长期;

一般性文件资料归档期限为一年。

四、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按时对需要归档的安全管理资料进行整理,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审查、签定、按照鉴定销毁工作程序对档案进行销毁和调整。

五、档案人员应经常对档案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或作相应处理。

六、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将文件材料全部归档,并理清交接档案。

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进行内部严肃处理:

1、将安全档案据为己有的,拒统归档的;

2、丢失、涂改档案的;

3、违反档案管理及保密规定的,擅自提供档案,造成泄露或严重后果的;

4、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坏的。

区运管所道路运输安全目标管理

考核评比暂行办法

第一章考核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责任制,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和减少伤亡事故,实现道路运输行业跨越式发展目标,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范和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我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评比的依据是区政府、市云管处、区交通局下达我所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直属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单位。

  第四条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中的监督检查,年终考评、奖惩,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保证目标管理工作有效实施。

第五条各考核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是第二责任人,主办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办)室负责人为第三责任人。

其他领导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六条各考核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按规定落实必要的安全活动经费,明确责任,制定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措施。

对安全工作要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奖惩、并按规定及时报送有关材料。

第二章考核范围及执行单位

第七条考核单位及人员:

所直属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二、三责任人。

第八条各直属责任单位要在接收到发生道路运输事故信息1小时内将《四川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报送区运管所,区运管所要在接收到发生道路运输事故信息2小时内将《四川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报送市运管处,并在次月3日前将《四川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月季年)统计表》报送市运管处。

每月安全管理工作小结于当月25日前报送区运管所;

年终安全工作总结于当年12月15日前报送区运管所。

第九条各直属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单位要根据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于当年12月15日前报区运管所,运管所做全面考核评分汇总,再提请市运管处安全委员会审定后实行奖惩。

第三章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十条直属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单位,采取评分办法进行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其中:

控制指标50分,基础工作50分。

评分实行倒扣记办法,即基本分减去扣分为实际得分。

一、基础工作及评分标准

1.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范,向社会和职工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未做到的扣5分。

2.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安全工作,要求做到年初有部署,平时有检查,年终有总结。

未做到扣6分。

3.严格履行《四川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监督规定(试行)》所赋予的监督职责,落实安全管理目标、严格执行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管理规章、制度和措施。

未做到的扣10分。

4.春运、“五一”、“十一”黄金周、安全生产月等重点及安全专项工作完成情况。

主要考核:

事前是否布置,进行中是否检查,完成后是否及时总结上报。

未完成的扣6分。

5.按通知要求参加运管所召开的安全工作会议,无故缺席的每次扣2分。

6.发生道路运输事故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及做好后续报告。

7.各类事故统计报表、每月安全工作小结要按规定及时上报。

未做到的每次扣5分。

二、控制指标及评分标准

1.各道路运输企业,每百台车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较大行车责任事故(同等责任及以上)超过1.0次扣25分,每百台车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行车责任事故(同等责任及以上)超过0.2次扣25分。

如因源头管理为主要原因造成重大行车事故的,除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直接取消当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考核评分资格。

2.大型物资运输公司凡一次发生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事故的扣40分,凡一次发生货物运输损失在100万元的扣20分。

第四章奖惩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必须纳入各直属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单位,坚持安全一票否决权制度。

第十二条年终目标考核总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各直属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单位为先进单位,总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为达标单位。

对考核情况差的单位,则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安全先进单位和达标单位的第一、二、三责任人由区运管所报市运管处表彰。

安全管理有关人员由各地、各单位参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其经费在安全管理经费中列支。

道路运输客运新开企业具备的

安全生产条件

为切实加强新开业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的规定,特对新开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内容进行明确。

一、申请从事道路运输客运经营的包括:

(一)新申请从事道路运输客运经营的;

(二)已从事道路运输客运经营因分离、合并需重新获得许可的。

二、申请从事道路运输客运经营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提供文本):

(一)健全安全管理及生产机构。

安全管理机构分为安全管理领导机构和安全管理专职机构。

安全管理领导机构指企业成立的安委会、领导小组,安全管理专职机构指企业成立的安全处、部、科、股及行车班组、生产车间等部门;

(二)拟定安全管理部门及人员职责:

1、安全管理领导机构、安全管理专职机构职责;

2、领导人员、专职人员安全管理职责;

3、车辆(设备)维修人员及行车班组长职责;

4、驾驶员安全行车操作规程;

5、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拟定各相关部门及人员

安全管理职责;

6、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文件。

(三)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会议制度;

2、安全学习教育培训制度;

3、车辆(设备)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4、车辆和企业员工保险制度;

5、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6、安全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7、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8、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9、安全部署总结和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10、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

11、员工合理化建议、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12、安全应急救援制度。

区运管所道路旅客运输

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三把关一监督”源头安全监管力度,切实落实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遏制道路旅客运输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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