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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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法在先。
4、生产经营单位要实现“人、机、环”三要素统一。
5、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1)主负不照本法保证安全资金投入,撤职处分,对投资人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
2)主负未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撤职处分或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
5年内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
3)在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逃匿的处15日以下的拘留。
6、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7、安全生产法赋予工会的权利:
一是有权要求纠正。
二是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三是有权向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四是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8、安全生产中介特征:
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
9、生产安全事故分为自然灾害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
10、安全标准是一种安全技术规范,依内容不同分为产品标准、方法标准、管理标准。
11、我国的标准分为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和自愿采用的推荐性标准。
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法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单位的法定义务。
12、奖励的形式包括3种:
给予荣誉奖励,授予荣誉称号;
物质奖励,奖金或实物;
晋升职务。
13、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实施;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消除隐患;
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及时、如实报告事故。
14、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
公司制单位由董事会决定安静投入的资金。
非公司制的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决定安全投入资金。
个人投资并由他人管理的单位,由其投资人即股东决定。
15、上述三种人未按规定保证安全资金投入,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
16、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除上述强制性必须配置机构人员的,其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00人以下的,可不设立专门机构,但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17、三同时: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8、特种设备的规定:
一是国家对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实行强制性检测、检验制度;
二是特种设备必须由专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
三是特种设备只能由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
19、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20、重大危险源备案制度:
不是一般的告知制度,而是一种审查监管制度,一是必须依法备案。
二是负责监管职责的部门有权进行审查、检查。
三是发现违法的,有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单位与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22、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应当采取的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和协调。
23、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
求偿权、知情权、批评检举控告权利、拒绝违章、紧急避险。
2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4项职权:
现场检查权。
当场处理权。
紧急处置权。
查封扣押权。
25、安全生产社会监督。
遍及城市、乡村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安全生产监督的社会力量。
26、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即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27、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形式有3种: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2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包括:
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
人业人员。
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人员。
29、连带赔偿:
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条件或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导致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连带赔偿责任。
30、P6727种违法行为
第三章单行法律
矿山安全法:
1、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距离必须符合规程和规范。
2、矿山安全的内部监督:
职代会监督、职工监督、工会监督。
矿山职工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
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反映安全状况。
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矿山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井下劳动。
不得分配女职工下井。
4、改善矿山安全条件的资金,由矿山按维简费的20%据实列支,没有维简费,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列支。
消防法:
5、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6、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一般单位职责外,还应: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记录。
7、有下列行为之一,处三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
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擅自营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
8、突发事件分为四类:
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分为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9、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各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10、《突发事件应对法》,着重强调了“属地为主”原则下的县级人民政府的责任,以及“分级负责”原则下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还强调了“分类管理”原则下国务院对特定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同时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对地方人民政府的协助义务提出了要求。
11、《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
预案中应急保障措施内容包括:
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通信保障、公共设施保障和科技等。
12、突发事件特征:
公共性或社会性,突发性和紧迫性,危害性和破坏性,需要公权介入和社会力量。
13、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14、突发事件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分别用红、橙、黄、蓝标示,一级最高。
15、处置措施的法定条件是突发事件发生,实施主体是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人民政府;
具体要求是应当针对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
途径是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
依据是《突发事件应对法》。
16、《突发事件应对法》十项措施。
一救助性措施,二控制性措施,三保障性,四保护性,五调用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六是组织公民参与救援,七是保障必需品供应,八是稳定市场经济性管制,九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十是防止次生事件和衍生事件。
第四章相关法律
刑法
1、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有刑事违法性。
三有应受刑事处罚性。
以上三个特征相互联系,不可分割。
2、重大责任事故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3、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处五年以下或拘役,情节特恶劣的处五年以上。
4、发生重大作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或拘役,情节特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5、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或拘役,情节特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6、关于矿山的司法解释。
重大:
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
直接损失一百万以上。
情节特别恶劣:
死亡三人以上或重伤十人以上。
直接损失三百万以上。
行政处罚法
7、对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种类:
人身自由罚。
行为罚。
财产罚。
声誉罚。
8、最常见的主要行政处罚各类:
警告;
罚款;
没收;
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营业护照;
行政拘留;
其他。
9、行政处罚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权利保障原则。
一事不再罚。
10、行政相对人5项权利:
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诉讼权、索赔权。
11、《行政处罚法》授权国务院规定罚款的限额,国务院规定部门设定罚款为3万元以下,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12、行政处罚的法定实施主体包括三种:
国家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
13、行政处罚的管辖:
一职能管辖。
二地域管辖。
三级别管辖。
四指定管辖。
14、不满14岁的人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已满14不满18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15、《行政处罚法》规定简易程序包括:
表明身份;
说明处罚理由;
给当事人陈述申辩机会;
制作笔录;
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备案。
16、《行政处罚法》规定一般程序包括:
立案;
调查取证;
审查调查结果;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17、听证程序应按发下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在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时间地点。
3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18、《行政处罚法》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3%加处罚款。
19、《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分为五类:
一般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20、行政许可原则:
许可法定原则;
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许可便民、效率;
保障被许可人合法权利;
许可监督检查原则。
21、行政许可的听证包括依职权听证和依申请听证两种形式。
22、未成年工是指满16未满18的劳动者。
23、女工保护:
禁止女工从事井下、四级体力劳动;
禁止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三级体力劳动;
禁止怀孕期间从事三级体力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延长工作和夜班;
禁止哺乳未满1岁时从事三级劳动。
24、未成年工保护:
禁止从事井下、有毒有害、四级体力劳动。
用人单位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4、《职业病防治法》基本方针基本制度有: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3实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4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5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6加强社会监督。
25、《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工作场所应符合下列职业卫生标准: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
4有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
5设备、工具、有具等符合要求。
6其他要求。
26、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应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书并书面通知。
2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28、《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
设立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或兼职人员。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9、用人单位应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说明应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
30、《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单位承担。
31、《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无偿提供,并在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32、《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工会的权利,对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产生严重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
发生职业病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发生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33、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34、《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35、《劳动合同法》规定,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一个月;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的,不得超六个月。
36、《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认定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7、《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合同的,应每月支付2倍工资。
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1、发放范围具体包括五类企业:
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生效时间自2004年1月13日起算。
3、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4、三类企业:
即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
三类企业分为六种:
矿山企业分为煤矿企业和非煤矿企业两种,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分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三种,加上建筑施工企业共为六种。
5、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去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未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6、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申请及审查分为:
形式审查、实质性审查。
实质性审查方式主要有3种:
一时委派本机关的工作人员直接进行审查或者核实;
而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进行审查或者核实;
三是委托安全中介机构对一些专业技术性很强的设施、设备和工艺进行专门的检测、检验。
7、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和发证时限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之内。
45日是指法定工作日,如遇法定节日、假日自动顺延,不连续计算。
在审查过程中,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需要聘请专家或者安全中介机构进行专门的检测、检验的,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的法定时限自提交检测、检验报告之日起计算。
8、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不设年检。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办理延期。
安全生产状况良好无死亡给予免审,符合该规定的企业虽然不需经过审查即可延续3年,但不是自动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的申请,经其同意后方可免审延续3年。
9、安全生产许可证,两级发证,只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机关,
10、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特殊,它不是省级人民政府的煤炭管理部门,而是国家垂直管理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包括两类,一类是最终产品是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另一类是中间产品是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后者虽然不直接生产危险化学品。
1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
1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所称的管理,包含两个方面:
一是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工作实施管理,二是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建筑施工)活动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1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工作实施管理的主要事项
1.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
2.受理安全生产许可的申请。
3.对申请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4.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5.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式样或者制作安全生产许可证。
6.监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7.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8.协调、解决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有关事项。
15、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建筑施工)活动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的事项:
1.监督检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2.监督检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3.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的情况。
4.受理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的举报。
5.监督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16、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有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和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5种。
1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适用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有: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民构成职务犯罪的。
2企业未取得安全绳查案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
4企业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
18、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职责包括4个方面:
1.行政处罚权。
2.安全检查权。
3.建议报告权。
4.事故调查处理权。
19、煤矿安全监察员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0、煤矿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煤矿安全生产组织保障
三、安全技措费的提取和使用
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五、安全设施验收和安全条件审查
六、作业现场检查和复查
七、专用设备监督检查
八、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
21、煤矿建设工程设计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书面答复。
煤矿事故调查应当自事故发生制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可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22、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3、15种必须排除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应改正的违法行为: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2.“瓦斯超限作业”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施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矿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指存在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安全生产隐患。
24、煤矿行政许可,三证一照: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25、停产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由管理剖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
这里强调了3点:
一是必须制定包括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要求的整改方案;
二是整改后要求恢复生产的,煤矿必须提出验收申请;
三是要由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法定时限内组织验收。
26、在法定期限内多次发现有重大隐患仍然生产的,予以关闭。
规定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生产的煤矿,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27、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
(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生产的。
(2)在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3)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
(4)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28、关闭煤矿的具体要求
(1)吊销相应证照
(2)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3)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4)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5)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29、煤矿企业的违法行为:
一个月内3次以上发现未依法对井下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未按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虚假档案的;
未依法向美味矿工发放煤矿矿工安全手册的。
30、建筑工程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工程建设各方的安全责任不明确。
二是安全投入不足。
三是安全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不明确、不健全、不落实、管理混乱。
四是建筑事故应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