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北医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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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东顺路55号)。
第五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学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高等教育内在规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立足四川,辐射西部,面向全国,坚持把提高办学质量作为学校发展的核心任务,积极为地方医疗卫生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技术支撑、文化支撑。
第七条学校校徽的图形由白底加浅蓝色线条、字符、图组成。
双层同心圆外环是学校中英文名称,中文为胡耀邦提写;
内环是世界卫生组织的蛇杖图案、寓意学校培养五星级医生的五颗星和学校建校时间1951。
第八条学校校旗(待定)。
第九条学校校歌为《川北医学院校歌》。
第十条学校校庆日为9月30日。
第十一条学校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医学院校。
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四川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十三条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核准学校章程;
(二)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三)依法管理学校办学行为;
(四)评估、监督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举办者的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维护学校利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三)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四)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确定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颁发相应的学业和学位证书,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惩和工资分配,并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六)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七)依法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八)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
(九)对学校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校章程;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四)维护学生、教职员工及其他利益方的合法权益;
(五)保护学校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
(七)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八)建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与创新、社会服务的保障体系;
(九)根据社会需求,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十)依法接受举办者、学生、教职员工等各利益方的监督;
第十七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活动,推进文化传承和创新。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人才培养目标,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学校以医学学科为主体,积极发展医学相关学科,构建优势突出、特色鲜明和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学科体系。
第十九条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学校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适度开展非学历教育。
学校以本科生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统筹开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学校依法依规实施学籍管理,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推行学分制,实行弹性学制。
第二十二条学校构建灵活开放的人才培养体系,建立健全统一的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不断提高育人水平。
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建设高水平医科大学的要求,鼓励和组织师生开展科学研究。
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大力发展应用研究,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四条学校面向社会办学,服务社会发展,积极推进与社会的双向合作。
学校积极探索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有效途径,通过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为社会服务。
第二十五条学校主动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趋势,积极开展与国外高校多样化的合作与交流,不断提高学校的国际化程度,融入高等教育国际化进程。
第一节学校的管理与运行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川北医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保障依法、依规、依章治校。
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七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规,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行使职权。
其领导职权与职责主要是: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二)领导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重要组织机构的设置;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免、管理、培训、考核;
(五)领导学校各级党组织的理论、思想、作风和组织建设;
(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作用;
(八)党委领导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学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党委常委会议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
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按照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
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重大议题的表决采取票决制,赞成票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根据会议需要,可召集相关人员列席。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书记办公会是党委主要领导研究、协调、处理党委日常工作和通报情况、交流信息的会议。
书记办公会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但凡需党委会研究的重大问题,一般应召开书记办公会酝酿讨论。
第三十一条
党委书记办公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召开、党委副书记参加,根据议事内容,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按照其议事规则,研究党委会决议的实施意见;
研究部署党委日常工作;
通报交流党委职能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加强的措施;
协调处理党委有关全局性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川北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三条学校行政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协助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四条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其职权和职责主要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思想品德教育、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文化传播、社会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外代表学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三十五条校长通过主持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和行政全体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研究讨论学科、专业、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组织实施党委决议,决定有关行政工作重大事项。
行政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半月举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出席人员由分管行政工作的全体校领导组成,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长、工会专职副主席列席会议;
根据议事内容,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校长办公会议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对会议所议事项,由校长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凡提交学校党委和行政决策的重大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研、论证和风险评估,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教职工重大利益的事项应事先经过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八条学校根据重大工作或重要事项需要,可设立由相关校领导、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等组成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委员会,作为辅助决策或组织协调机构,在学校赋予的特定职责范围内进行议事和决策。
第三十九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部门、教学院系、科研院所、服务保障部门等工作机构。
各部门实行部门负责人制度,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工作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保证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学校各项工作部署。
第四十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按照其章程组建和运行,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第四十二条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
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维护学术独立,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四十三条学术委员会的构成应考虑学科、专业分布和年龄结构,委员人数为不低于十五人的基数,每届任期五年。
其中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
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3。
第四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学术水平高、坚持原则并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具有履职能力的优秀专家学者组成。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公开、公正的推荐、遴选和民主选举等程序,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
第四十五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
第四十六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术委员会下设立学位评定、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学术道德、教师聘任等分委员会。
各分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范围内,按照各自的工作规程,负责相关领域学术事项,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十七条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可作为特别委员进入学术委员会,在各委员会研究相关事项时充分发表意见建议,但不参与投票表决。
第四十八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施民主管理,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在重大事项决策前征求群众意见,充分发挥包括广大学生、教职工在内的各利益相关方在民主决策机制中的作用。
第四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学校重视和支持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学校及全体教职工应当执行。
第五十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力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学生实行自我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川北医学院学生会、研究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学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鼓励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五十二条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学校利用各种媒介公布学校重大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节院(系)的管理与运行
第五十三条院(系)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四条院(系)的设立、变更或撤销,由校长提议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五条院(系)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执行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院(系)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负责组织开展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实验室建设;
(四)负责完成学校下达的各类教育教学任务;
(五)根据学校规划,全面负责院(系)的学科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六)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负责院(系)的人才引进、教职工的考核、奖惩等工作;
(七)负责实施本院(系)各类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八)按照学校的资产和财务管理规定,负责院(系)内资产和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六条院(系)党组织发挥政治保证作用,负责院(系)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
党组织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院长(主任)行使职权并对院(系)工作履行监督职能。
第五十七条院(系)实行院长(主任)负责制。
院长(主任)是院(系)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院(系)的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履行职责。
第五十八条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重要事务的决策机构。
根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党建、思想政治、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行政管理等重要事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由院(系)行政或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
第五十九条院(系)设立教授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学术评价、学术决策、学术论证、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初步审查、教学指导与评价、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初步审查或推荐、院(系)重大事项咨询等职责,在学校相应的学术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和院(系)党政支持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六十条院(系)推进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在院(系)党总支的领导下,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保障教职工参与院(系)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院长(主任)要定期向本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院(系)党政要积极支持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履行职责。
第六十一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按规定对教职员工实行相应的聘用制度。
教职工离退休以后为离退休人员,对于离退休人员学校依法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十二条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学术创新的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三条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以教学、科研工作为中心,勤勉工作、热心服务。
第六十四条教职员工的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约规定的权利;
(九)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教职员工的义务:
(一)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参与和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五)聘约规定的义务;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
第六十七条学校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学校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申诉。
第六十八条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
第六十九条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十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一条学生的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取得满足学历及学位条件后的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六)根据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七)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八)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一)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二条学生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五)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三条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七十四条学校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
对表现突出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五条学校支持学生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建社团。
学生社团须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七十六条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七十七条校友是指学校历届各类毕业生、肄业生、结业生及各类短训班、学习班的学员;
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学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兼职教师;
经校友理事会批准,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校友应当珍惜学校的声誉。
第七十八条学校设立的校友组织机构,依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
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所称学校的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八十条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八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学校保护校名、学校声誉和学校所有的有形和无形资产。
第八十二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八十三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审批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法律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四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四川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十六条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
(三)学校的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四)学校的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五)其他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