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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理顺、明确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的职责,建立有序、严密的统计工作系统。

  3.数据质量原则。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依法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职权,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如实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确保实施在地统计

  后的统计数据全面、准确、及时、客观、真实。

  4.不重不漏原则。

在确保数据质量和满足县核算的前提下,对于一些特殊行业、跨地区单产业法人单位和建设项目单位等,省、市政府统计部门可采取直接统计,再按地区分解和下划法人单位等办法解决,确保县级数据的衔接与匹配,做到不重不漏。

  5.信息化原则。

统计信息化是实现在审计统计工作的重要平台,要进一步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进程,提高现代化水平,努力实现统计资料采集与资源共享信息化,提高统计服务科学发展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在地统计工作的对象、范围和标准

  

(一)在地统计工作的对象。

实施对象为全省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在地统计工作的范围。

各县(市、区)负责的统计范围包括:

国民经济核算、农林牧渔业、工业、能源、交通运输及邮电通信业、建筑业、批零贸易及住宿餐饮业、房地产业、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外经外贸、劳动工资、人口、社会、科技、基本单位等统计业务,以及各项普查的组织实施和根据需要开展的其他统计调查。

  (三)在地统计工作的标准。

实施各县(市、区)在地统计,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标准,以国家每年确认的《辽宁省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园区代码》为基本依据。

各地区经济社会考核确实需要单独反映的各类县级开发区,必须从原所属的县(市、区)中扣除相对应的调查单位数量。

  三、在地统计工作内容和实施步骤

  

(一)在地统计工作内容

  1.法人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法人单位向所在县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该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不单独填报统计报表。

  2.法人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外的,由各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向所在县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3.登记注册与生产经营不在同一地点或在登记注册后变更地点的异地生产经营法人单位,向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县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4.个体经营户,按其实际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统计管理。

  5.县级政府统计部门难以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民航、铁路、燃气、电力、管道等一些特殊行业、跨地区单产业法人单位和建设项目等单位,分别由省、市政府统计部门直接统计。

其中由省直接统计部分,在可能与需要的条件下,由省级政府统计部门反馈到各市政府统计部门。

各市政府统计部门是否再反馈到各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由其根据需要确定。

  6.实施在地统计后,新成立的各类法人单位,向其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二)在地统计工作的实施步骤

  1.准备阶段(20XX年9月至20XX年12月)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征求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意见,设计制定实施方案,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工作部署。

  2.试行阶段(20XX年1月至20XX年12月)

  20XX年1月开始,实行原统计报表制度和在地统计报表制度“双轨”运行机制。

为配合“双轨”运行机制的开展,各市政府要做好以下工作:

  

(1)由各市政府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全面审核本区域内各县(市、区)的农业、工业、交通运输及邮电通信业、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业、建筑业、劳动工资及科技、社会服务业等相关专业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名录,建立健全统计单位名录库,提出全部划转单位名单,并反馈县(市、区)政府统计机构。

  

(2)各市政府统计部门要做好直管单位资料的整理和反馈工作。

  (3)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在地统计的业务培训工作,帮助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宣传力度,为在地统计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3.单轨运行阶段(20XX年1月开始)

  从20XX年1月份起,全省各县(市、区)统计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基本要求,开始正式单轨运行。

目前已实施在地统计并开始单轨运行的地区,要进一步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做法,并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做好本地区在地统计工作。

  四、在地统计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实施在地统计是一项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密切配合与大力支持。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加强领导,全力支持县(市、区)在地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指导各统计调查单位认真履行统计法律规定的义务,按在地统计工作要求向所在县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各种统计报表。

  

(二)人员保障。

各地区根据在地统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街道、乡镇统计网络。

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XX〕27号)要求,根据常规统计任务要求和实施在地统计工作的需要,配足配强统计力量。

  (三)经费保障。

为保证在地统计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政府要为统计部门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和经费保障。

  (四)信息技术保障。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

  篇二:

加强统计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统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落实20XX年12月19日,郑州加强统计工作会议精神,做好20XX年我局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统计工作始终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科学、客观反映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为目标,认真安排,调整布置,强化责任,全面落实。

  建立统计工作制度、统计人员工作职责,统计工作责任制及过错追究制,各单位要确实作好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人员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和职责要上墙,严格按照荥交

  [20XX]134号文件,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出现问题将依照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落实组织

  每一个月要进行一次经济运行分析月汇报制度;

每季度要召开统计专题会议,研究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办法。

  三、相关措施

  为了今后统计工作不在被动,现制定以下措施

  ①要确保统计人员的稳定,不能随意更换统计人员,确实要更换统计人员,新统计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并和老统

  计人员一起工作半年以上。

②根据统计工作任务需要,配备专职统计人员,统计业务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

③交通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统计工作目标责任制,做到单位领导高度重视,统计人员认真负责。

④要切实加强统计力量,保证统计专项经费,为统计人员配置良好的办公设备、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⑤各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统计数据的申核和评估,确保数据真实可靠、数出一门。

⑥统计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开展统计调查、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⑦要健全统计资料档案制度,建立原始资料、台账、报表、数据光盘等统计资料档案,统计人员要严把原始统计数据质量,确保统计数据准确无误。

  四、奖惩办法

  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要优先与其他人年底评先。

  在虚报、瞒报、拒报、屡次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违反《统计法》规定,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和滥发统计调查报表的;

违反《统计法》有关统计资料管理发布规定和

  保密规定,私自发布统计资料,造成泄密的要追究统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篇三:

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服务业提速计划的通知》(苏政发【20XX】66号)和《**市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盐政发【20XX】号)精神,推动全县服务业统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业增加值核算为核心,以部门调查为主体,以限额以上重点单位调查和抽样调查为抓手,进一步完善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快服务业统计调查手段现代化建设,全面推行服务业统计数据网上直报采集系统,逐步建立制度统一、分工负责、统筹协调、集中核算、覆盖全行业的服务业统计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完善机制。

全县服务业统计工作,由县服务业联席会议牵头,县统计局具体负责,按照《阜宁县服务业统计综合报表制度》的要求,统一组织实施。

全县各单位服务业统计数据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工作,统一在**市统计局数据采集平台上进行。

  

(二)分工负责。

各镇区服务业统计工作由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县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业范围内的统计调查组织、数据收集、资料整理及上报、质量检查等工作,确保上报数据准确、及时、全面、完整。

  (三)统筹协调。

县服务业联席会议定期研究分析服务业统计工作,协调解决服务业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工作职责

  

(一)政府统计部门

  县统计局负责全县服务业统计调查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制订全县服务业统计综合报表制度和抽样调查制度,建立服务业统计数据上报制度。

指导各相关部门开展服务业统计的业务培训、调查、数据质量评估等工作;

负责除部门牵头以外的限额以上单位服务业统计调查和限额以下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的抽样调查工作,审核、汇总、上报本地区服务业统计报表;

负责亿元以上重点企业的统计调查工作。

  

(二)行业主管部门

  县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上级各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服务业限额以上单位名录库的维护、服务业统计被调查单位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及报表的布置、收集、审核和上报工作,服务业统计数据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前报县统计局审核。

  (三)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负责做好本地区服务业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审核上报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区、各部门要按照《阜宁县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和《阜宁县服务业统计综合报表制度》的要求,切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

各镇区、各部门一把手是本地区、本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把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制订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落实统计保障。

各镇区、各部门要加强和充实服务业统计力量,明确具体人员,安排工作经费,切实解决好工作人员、工作经费不到位的问题,确保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顺利实施。

要积极组织本单位服务业统计人员学习专业知识,参加上级举办的服务业统计业务培训,掌握服务业统计技能,确保20XX年年报网上直报率达80%以上,到20XX年上半年全部实现网上直报。

  (三)严格依法统计。

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依法统计意识,鼓励统计人员通过学习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和统计执法检查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各单位统计检查员要负起统计执法检查责任,要通过严肃查处瞒报、虚报、迟报、拒报等各类统计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严肃性,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四)夯实统计基础。

由县统计局牵头,人事、编制、民政、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配合,根据第二次经济普查服务业单位名录库和人事、编制、民政、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提供的20XX年以来服务业新增单位情况,共同做好服务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名录库的更新维护工作,并反馈给各地、各部门。

年底前各部门要建立本部门全行业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实现统计范围由系统内向全行业转变,同时根据服务业单位名录库,与县统计局一起共同确定限额以上重点调查单位。

同时要加强服务业台账建设,20XX年3月份各部门台账规范,做到数出有据,确保源头数据质量。

  (四)规范数据使用。

认真执行统计调查审批制度。

本部门的调查项目要事先向县统计局备案,超出本部门范围的要经县统计局审批。

调查得出的数据,必须及时报县统计局审核,切实做到同一部门对内对外公布的数据口径一致,不同部门间同一类型的数据口径一致。

特别是涉及国民经济核算的统计数据,未经县统计局审核认可,相关部门一律不得对外发布。

各有关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数据和向县统计局报送的数据,必须保持口径、(:

统计工作实施方案)范围和总量的一致。

从20XX年开始,每个季度各部门要按照服务业统计综合报表制度的要求,定期向县统计局报送统计调查资料,按季度汇总编印出版《服务业统计资料》。

  (五)强化目标考核。

为确保我县服务业统计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将服务业统计工作纳入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之中,12月上旬,县服务业联席会议组织开展各地区、各部门服务业统计网络建设情况的专项督查。

从20XX年一季度开始,严格按照国家核算方案的要求,以行业限额以上重点调查数据为基础,由县统计局统一对各地服务业增加值、各行业的发展规模和增长速度进行核算(定),考核各地、各行业服务业目标完成情况。

  附件:

  县级部门和单位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

  县统计局:

全县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和综合协调,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和抽样调查制度,牵头做好服务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库工作,开展有关业务培训,指导基础台账建设,检查、评估各镇区和县级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工作和数据质量,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组织实施除主管部门牵头以外其他有关行业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和个体户的抽样调查工作;

组织实施亿元以上重点企业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

核算全县服务业增加值,监测和分析全县服务业发展情况。

负责全县批发业和零售业,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居民服务业和其他居民服务业,其他仓储业,国际组织,所有行业的个体经营户调查。

负责所有行业限额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工作。

  县农业局:

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和技术推广服务(与农业有关的技术推广、扩散和转移的活动)县林牧局:

林牧渔业服务业、自然保护和技术推广服务(与农业有关的技术推广、扩散和转移的活动)

  县农机局:

其他农业服务和林业服务业(提供机械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服务活动)以及机械设备租赁中的农业机械租赁。

  县交通运输局(港口局):

道路运输业、港口、内河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交通运输中转货场等仓储业。

航空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与交通运输中转货场等仓储业。

铁路运输业、铁路运输辅助活动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与交通运输中转货场等仓储业。

城市公共交通业(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业、出租车客运、城市轮渡、其他城市公共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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