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500kV西山枫林小区回应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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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的安全电压通常是36V,在桥上居然能测到220V!

第三,《报告书》称:

“距500kV电缆线路地表投影外20m处的无线电干扰场强值满足《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值》(GB15707-1995)的相关规定,即电缆线路地表投影外20m处,测试频率为0.5MHz、晴天条件下不大于55dB(μV/m)的限值要求”

照此说,晴天条件下的电缆线路地表投影20m内将是超过安全标准的“电干扰场”!

谁来告诉我们,在风雨雷电的雨天将会怎样呢?

这条超高压电缆的路由将紧贴高档住宅区“庐狮山庄”“中国协和医科大学整形医院”,横贯于狭长的“永引滨河公园”草坪之下,这个公园还是周边居民的“紧急避难所”重地,一旦灾变来临,人们将蜂拥而至,此处岂不是天灾加人祸,成为20米宽、6.5公里长的死亡走廊了吗?

平时谁敢进入这个公园休闲?

灾难中谁敢来此处“避难”?

有资料证明,在这样的电磁影响下,植入体内的心脏起搏器很可能不能正常工作,使用心脏起搏器维持生命的居民将不能进入这个“电干扰公园”!

更何况附近还有北京军区、国家检察官学院、奥运射击射箭场、规划中的小学校等重要单位,这条超高压线路将使西山枫林周边地区的生存环境、生态环境和战备条件发生彻底的改变。

这样的评估报告把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置于何处?

电力公司应该对它的安全性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对可能出现的危害承担全责。

第四,《报告书》背离学术精神

《报告书》中对工程选址选线合理性分析的描述是“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产业政策,变电站选址和输电线路选线,已征得规划部门及部分政府相关部门的同意,工程选址选线符合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北京市电网规划。

通过项目选址选线合理性分析,本工程选址选线合理可行”。

我们要问:

对“人”的安全保护难道不是最大的合理吗?

这个评估报告把“人”的安全置于何处?

这种“因为同意,所以合理”、“因为政策,所以合理”的推论方式在《报告书》中多处出现,这已经不是学术意义上的环保评估,而是偏离科学精神,变成了对“产业政策的”溢美赞誉,失去了应有的专业价值和严肃性!

我国《电磁辐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设备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在规划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幼儿园等敏感建筑。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规定:

“规划新建的66KV(千伏)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穿越城市中心地区或重要风景旅游区;

不应在城市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干道、繁华街道等处建设”。

第五,公示地点选择远离小区,电力公司试图遮人耳目,蒙混过关

《北京市电力公司海淀50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于报告的公示地点作了精心的选择,没有选择在居民众多的小区里,而是选择了在小区外的河湖管理处的门柱上,如果不是被有心的业主发现,恐怕小区全体居民至今仍被蒙在鼓里,毫不知情。

这样的公示能够让50%以上的居民知晓吗?

这种公示代表的是电力公司和环评单位对小区居民知情权的蔑视,代表的是电力公司的熏熏私心,对此,我们表示愤怒!

第六,该方案违背了国家的根本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二十六条规定: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环保法的这一规定不仅体现了宪法的精神,落实了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的规定,而且确立了造成环境污染的“无过错责任”。

即,只要是“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就“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而不论是否有过错,也不论是否符合排放的标准。

北京电力公司是一个很大的企业,但是,企业再大,和我们小区全体居民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

在已经确知存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电力公司无权强迫小区居民接受这个影响,用我们自己的生命、身体,验证损害的程度。

不能要求全体业主在超高压线路造成的污染下长期生活。

我们认为,人权,首先是人的生存权以及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

国家法律保护这个权利。

第七,大量证据表明高压线对人体健康,包括生理和心理健康是有危害的

(一)、国内的专家认为,超高压线路邻近房屋,会给居住人造成不利的影响。

1、专门从事电场研究的电力专家、国家环境评估专家,第八届、第九届政协委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水电部电力科学研究院的邵方殷先生,在其著名的著作《50万伏输电线路邻近和跨越民房的试验研究》中指出:

“50万伏线路邻近或跨越平房时,必须对该处未畸变电场有所限值。

在确定该限值时,一方面要考虑在该电场下不能有任何对人体生态的有害影响;

另一方面应该考虑由静电感应引起的电击,不致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不便。

2、1977年水电部电网调度研究所编写的《西北330KV线路静电感应初步调查》指出:

“西北330KV线路建设初期曾有多处跨越民房,投运后住户反映上房有麻电现象,已陆续拆迁。

”对于本案的超高压50万伏线路来说,在产生严重静电影响时,人体将产生的麻电现象会更为严重,对人体的健康危害将更大。

3、我国学者,西南电力设计院的魏德军先生在其论文《送电线路工频电场对环境影响测试分析》中指出:

“高压架空送电线工频电场对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工频电场对人体的生物效应影响、对邻近电子设备等设施的影响、对易燃易爆等物品的影响。

”他说:

“处在工频电场中对地绝缘的物体(如停留在送电线下的汽车、送电线附近居民的晒衣铁丝、电视接收机天线、雨伞金属手柄等),由于静电感应(电容耦合)而积累有一定的电荷,当人体(作为导体)接触到这些带电物体时,物体上的电荷将通过人体向地面或其它地方释放,人体中即有暂态电流流过,这种现象称为暂态电击。

当人体接触到带电物体后,同样由于感应物体与送电线间的电容耦合,人体中将流过持续的电击电流直至人体脱离该物体,这种现象可称为稳态电击。

人体遭受电击时,流过人体的电流重则产生直接的生理危害,轻则可使人烦恼、产生恐惧、引起肌肉不自觉反应或导致二次伤害(如从高处跌倒等)。

暂态电击时常伴有火花放电现象发生。

由于火花放电时接触面积小、电流密度大,因此,有明显的刺痛感。

另外,当人置身于工频电场时,电场在人体表面感应的交变电荷,通过毛发颤动而使人感觉不舒服,这种现象称为对电场的直接感觉。

人体对工频电场的直接感觉亦可使人产生烦恼。

”作者说,“在被跨公路上进行了雨天行人打伞手指接触雨伞金属构件时的电击试验,当电击发生时出现明显的火花放电现象,被试的9人均有疼痛感”。

4、邵方殷先生在《电力系统工频磁场和有关电磁环境导则的综述》中详细地论述了各国对超高压线路静电污染的科学研究的结论和对策。

他告诉我们:

“在1999年6月15日,美国全国环境卫生学学会(NIEHS)就“曝露于电力线电场和磁场中的健康影响”,向美国国会提交了一份报告。

其中结论和建议是:

“30名科学家组成的国际专门小组,核查并评论了关于极低频电场和磁场的科学根据的可信性,按照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所提出的判据,工作组中没有一个成员认为,现有根据己足够将工频电场和磁场的曝露列为‘已知的人类致癌物’‘或很可能的人类致癌物’。

然而,小组投票(19/28投票成员)得出结论:

曝露于电力线频率的电场和磁场是一个‘可能’的人类致癌物。

这个结论主要根据是‘有限的报告证明,与居所曝露有关的儿童白血病以及与职业性曝露有关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CLL)发生率的升高’”。

“关于接触电流,在工频电场中,‘对地绝缘的人用手指靠近到一个接地的物体时,10%人能感觉火花放电的阈值是0.6-1.5kV∕m,感到烦恼的阈值是2.0-3.5kV∕m’。

“接地的人,在电场内接触一个不接地的金属物体时,会经受火花放电,或来自物体的电流而导致的电击”。

电击的效应可以是“感觉、疼痛、不能脱离电流源、呼吸的抑制、以及最终心室纤维性颤动”。

对工频电场,“5%的男人不能脱离电极的阈值电流是9mA,对妇女与儿童的等价阈值估计近似于男子阈值的2∕3和1∕2”。

“较大的接触电流能够引起肌肉的收缩”,更大的电流能导致“胸部强直性痉挛而导致呼吸的抑制,电流继续增加,最终造成心室纤维性颤动”。

1998年4月国际非离子辐射防护委员会(ICNIRP)正式提出的“限制时变电场、磁场和电磁场(300GHz以下)曝露的导则”

“电磁场的非直接影响可能来自人与物体两者间的物理性接触,例如在场中的人与金属构件处于不同的电位时”。

这样接触的结果是将有电流流过人体,“可能造成对肌肉/或末稍神经的刺激。

随着电流量的增加,这种刺激可能从有感觉到因受电击而感到剌痛/或烧伤,直到不能摆脱和呼吸困难,在很高的电流时会发生心室的振颤”。

当人体与带不同电位的物体相当靠近时,即使没有接触也可能发生火花放电。

有一组与地绝缘的志愿者,每人举起手指尖靠近接地物体,10%的人感觉到有火花放电的阈值是0.6—1.5kV/m。

引起烦恼的阈值大约会是2.0-3.5kV/m。

大的接触电流可能引起肌肉收缩。

在男性志愿者中,在50/60Hz时50%的人不能释放带电物体的阈值电流是9mA”。

ICNIRP和NRPB提出的两个导则都提到了工频电场和磁场会引起植入人体内的心脏起搏器误动。

ICNIRP导则指出:

“导则不能防止对植入人体内的医疗器件如心脏起搏器、去纤颤器和助听器的干扰影响。

在低于参照水平之下,就有可能影响起搏器正常工作”。

NRPB导则提出:

“在50Hz工频场之下,已经报告说,磁场20-50μT和电场约为1.7kV∕m,能改变绝大多数灵敏心脏起搏器行为的阈值”,“如果起搏器携带者不进入电场大于2kV∕m和磁通密度大于20μT的时变场内,不会对起搏器正常工作干扰”。

这些数据很重要,它告知装戴有起搏器的人们不要靠近输电线路,同时也提醒我们在考虑输电线路邻近住宅时要考虑这一情况。

随着西电东送工程进展和我国经济的发展,高压线路邻近民房的问题将会显得更为突出。

近几年来党和政府正大力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在净化大气、水质和绿化美化城市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电磁环境是现代社会每个人每时每刻都要接触到的,但它与空气和水的污染不同,它是看不见的,有时又是察觉不到的。

从暂态电击考虑,国内外过去和现在的试验研究,都无例外地指出4kV/m场强下的暂态电击,将会给人刺痛和不愉快感。

80年代初曾因邻近民房场强按3kV/m还是4kV/m有争议,曾决定在当时华东50万伏工程预留了一些应拆迁的房屋进行测试,1988年华东电力试验研究所测试后写出的报告中说:

“当线下场强大于3.5kV/m时,由静电感应引起的电击变得显著起来,它将使人产生烦恼与不快,甚至震惊”。

前面介绍的ICNIRP导则也提到,对地绝缘的人接触接地物体时,“引起烦恼的阈值大约会是2.0~3.5kV/m”。

国外文献多次报导:

在工频场强1.75kV/m~2kV/m作用下,将会使起搏器误动。

隨着我国医疗条件的改善,植入心脏起搏器的人员可能会增多,要为植入心脏起搏器人员的安全考虑。

工频磁场方面的问题

输电线路邻近住宅工频磁场是否会对居民健康产生有害影响,已成为国际上关注的热点之一,以美国为例,它己引起美国国会的关注,很多机构如国家科学院(NAC)、全国研究委员会(NRC)、国家辐射防护委员会(NCRP)、全国环境卫生学会(NIEHS)和国家癌症研究所等都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实际上已不单是电力部门工作,已成为政府行为,已用于这方面的投资相当可观。

我国输电线路设计时基本上没有考虑这一问题。

但从目前我国线路设计邻近民房的规定来看,线路两侧居民实际承受的工频磁场将远远大于美国或其他国家水平。

这是因为:

1.我国输电线路邻近住宅以50万伏线路为例,离边相地面投影5m远就允许有住宅,在人口密集的村镇,邻近的民房又大多是楼房。

而美国输电线路邻近住宅是指邻近线路走廊,若以50万伏线路为例,线路走廊宽度已大于60m。

2.我国输电线路除50万伏外允许跨赿民房,以22万伏和11万伏线路为例,它们距楼房住宅的距离更近,曾发生线路工频磁场影响邻近楼层计算机屏幕显示闪动问题。

3.从国外已发表的输电线路邻近住宅是否与癌症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来看,邻近线路的磁场最高为0.38μT。

侭管流行病学的发现尚未被科学实验所证实,但它已引起广泛的关注,而且直到目前还没有得到完全否定的结论。

按照我国线路设计邻近民房的规定,若邻近的是楼房,居民实际承受的磁场将远远大于这一数值。

4.由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国家电力公司东北电力设计院编著的《电力工程高压送电线路设计手册》第52页,第五节“送电线路的静电效应”指出“随着送电电压的提高,静电效应变得越来越突出。

当世界上出现50万伏及以上电压的超高压送电线路后,静电效应已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

因此,选择送电线路和附近物体之间的净距,除考虑电气强度因素以外,还必须考虑静电效应这一重要因素。

”手册也同样承认(第56页)“当人或动物处在高压场强中,就有一‘稳态’电流通过人体(动物)或产生电晕火花放电。

此外往往有另一种现象存在,如头发感到刺激、耳鸣和面颊有刺痛感觉等等。

而这种现象与流过人体的电流无关,仅与人所处的电场强度有关的反应,由电场强度的大小决定其效应的严重程度,而这个场强系指人未进入时的场强。

许多国家对电场效应作了研究。

美国特高压(UHV)计划,在试验线下对人进行了强电场感觉反应试验,发现机率为10%的人在10~15KV/m电场强度下开始有感觉,当场强达到15~25KV/m时,人体普遍感到头发刺激,身体,尤其是手臂,和衣服之间感到刺痛,而且这种刺痛有少数人感到不能接受。

……当产生重复火花放电时,人有神经过敏的反应和无力继续工作之感。

加拿大魁北克水电局和魁北克水电研究所通过研究指出:

“……应激反应这个术语反应了以下真实,即对人或者动物的任何强烈作用,会在机体中引起一系列的反应。

其中有些是可以立即观察到的,例如肾上腺素增加,而胸腺和淋巴结可能减少。

依作用的类型、强度和物体的特点不同,还可以观察到其他可能的反应,如溃疡加重、神经性反应、阳痿等等。

5.武汉医学院的黄方经先生在其论文《工频(50赫)50万伏超高压输电线路电场对机体的影响及其防护措施》中说:

苏联在1967年就发现“经常处在40或50万伏下的变电站工作人员有神经系统症状、食欲不振、性机能减退、脉搏加快、血压偏高等,并有血象的轻微变化。

”因此,他认为,防护措施是,“超高压架空线路应避免通过居民区。

(二)、国外的资料也表明,50万伏超高压线路邻近的人和动物都会受到危险。

1、国际大电网会议第36.01工作组编制的《输电系统产生的电场和磁场现象简述实用计算导则》(水利电力出版社1984年2月第一版)指出:

“虽然,人们早就知道在所有电力设备和架空线路附近以及在变电站内有工频电场存在这一现象,但随着特高压的出现,使用电压愈来愈高,这一实际情况重新引起人们对该现象后果的关注。

”“当人接触金属物体时,在接触瞬间,会出现一小火花,同时在接触点(如手指尖)会出现一种使人不愉快的刺痛感。

这一事实在较低的输电电压时就已发现,但特别是自40万伏出现以来就更引起人们注意了。

已经观察到,如果金属物体对地绝缘,而人本身是接地的(例如穿着绝组很差的鞋),上述现象就更加明显。

停留在输电线下或变电站内的汽车、架设在木支柱上的金属围栏等就属于这种情况。

”“电场的存在可以从人和毛皮动物的毛发根部和皮肤表面的刺痛感觉出来。

考虑到这个效应是伴随着刺激性的微弱放电而发生的这一事实,可以想象到人和动物都不乐意停留在已达到感觉临界值的高场强区。

……在这些不同的情况下,暂态放电都有一种很不舒服的感觉。

火花放电处的电流密度相当大(>10安/毫米)时更是这样。

2、美国学者J.G.安德生在其很有影响的,业界的权威著作《345千伏及以上超高压输电线路设计参考手册》中叙述到:

“本节论述人和动物在强电场中的反应。

人对电场的反应实际上是非常主观的,而且与具体情况有关。

要得出每种情况下的电流、电压或能量的数值以便直接应用8—4节中的数据,这是很困难的。

当人或动物处于强电场中时,就有稳态电流流过人体或动物躯体,而火花放电通常都发生在感觉阈电流以下。

还可能发生不能用电流的大小来确定的其他现象,如毛发刺激、刺痛感等等。

”“重点在于感觉的种类及其可接受的程度。

一共有27人参加了试验,其中有些人在不同的场合被要求在试验线路下走动,并填写了关于感觉情况的调查表。

对参加试验人员的回答进行了如下分析:

最共同的感觉是由于毛发竖起而产生的毛发神经刺激(80%)和身体(特别是手臂)与衣服之间的刺痛感(占64%)。

头和帽、脚和鞋、腿和靴之间的火花放电虽然不常发生,但却是不能接受的。

”对于高压输电线路下的牛马等动物,“随着电场强度的增加,在耳朵上发生的电晕等现象对动物会有很大的打扰。

J.G.安德生还说,“在一篇题为《50万伏输电线路引起的静电感应对人体和动物的影响》的日语论文中讨论了静电感应产生的火花放电。

主要观点是关于在输电线路下打伞时从伞到手或脸会有火花放电发生的问题。

三、我国设计规程的规定。

 

根据国内外的理论研究和实际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999年8月2日发布的《110~50万伏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明确规定:

“50万伏送电线路不应跨越长期住人的建筑物。

”这里的“不应”,是严格不允许的意思。

虽然这个规定是有很大缺陷的,没有规定临近的距离,但是,也足以说明,50万伏送电线路对人的危害是客观存在,并且是应该避免的。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110~50万伏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条文说明》(DL/T50921999)更明确地规定:

“边相导线地面投影外5m以内不允许有经常住人的建筑物”

四、关于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国务院颁发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

“第二十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应尽量避免或减少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

第二十二条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将经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通知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并划定保护区域。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将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五、电力公司对其50万伏线路给居住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应该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四条规定: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1.超高压输电线路是高度危险作业。

这是无须证明的。

电力公司即将铺设的线路将干扰西山枫林小区的正常生活,生存环境和生态环境将面临彻底的改变。

电力公司如果不同意我们提出的远离居民区的要求,就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应该承担责任。

2.电力公司的超高压输电线路的静电感应是一种环境污染。

这也无须证明。

若电力公司不同意小区全体业主的反对诉求,电力公司应该就自己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举证。

否则,就应该承担责任。

3.我们对超高压输电线路允许环境发生电场畸变4KV/m这一标准的看法。

该标准比已知的国际上其他国家的标准要低。

我国的相关部门制定这个规定时,限于当时的法律环境,并没有经过论证、听证。

而且,这个规定的出台,是偏重于考虑减少电力部门投资的单方利益。

我们引证专家论述时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

例如,《电力工程高压送电线路设计手册(第二版)》第56页在谈到“电场对人和动物的影响”时说:

“超高压送电线路设计必须避免因静电感应造成人身危险,但要设计成一个对人完全没有静电感觉的线路是不经济的,设计的基本原则是,当人们遭受到静电电击时不应有人身危险,而其感觉是人们可以接受的。

”(第66页)

这样的基本原则,就是强迫人生活在超高压输电线路造成的电场畸变之下,随时可以感觉到污染,只要没有人身危险(没死、没伤),就可以了。

试问:

我们小区居民本来是好端端地在那里生活,凭什么被电力公司即将架设的线路让我们担惊受怕,遭受不断的电击和未知的潜在性危害?

还有资料证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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