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合同新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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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合同新版Word格式.docx

提供分包劳务内容:

              。

3、分包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结束工作日期:

  年 月 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

按总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程必须达到    质量评定等级。

双方约定的其他质量标准: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总包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

(4)本劳务分包工程投标文件

(5)本劳务分包工程招标文件

6、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1)

(2)

7、总包合同

7.1 应分包方的要求,发包方向分包方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或其他发包方认为不应对分包方公开的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7.2 分包方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或其他发包方认为不应对分包方公开的内容除外)。

8、图纸

8.1 发包方应在劳务分包工程开工天前,向分包方提供图纸   套,以及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标准图  套。

8.2图纸属于保密内容,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分包方不得泄露图纸及其内容。

9、项目经理

9.1 发包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职务:

    。

9.2 分包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职务:

 ,职称:

10、发包方义务

10.1 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

10.2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发包方完成分包方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分包方进场,即视为发包方已经履行了相关工作。

(1)在分包方进场前向分包方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在分包方进场前向分包方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3)在分包方进场前向分包方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

10.3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0.4 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负责委派放线施工员,管理、指导、检查分包方的放线工作。

10.5 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分包方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0.6 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10.7 按本合同约定,向分包方支付劳动报酬;

10.8 负责与工程建设单位、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0.9负责告知分包方质量、环境、职业健康贯标体系的要求。

10.10负责根据当月进度款的总额代扣代缴分包方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等各项税收,税率按国家税法规定执行。

11、分包方义务

11.1 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发包方负责;

未经发包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本工程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1.2分包方应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程施工且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不得低于80%,特殊操作工种持证上岗率为100%。

禁止使用老年工及未成年人,严禁家属和小孩进入施工区域内,否则每发现1人次罚款1000元,如上述人员进入现场发生事故,其责任由分包方承担。

11.3 分包方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或应发包方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发包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11.4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

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

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

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1.5分包方应指派专人放线,并接受发包方委派的放线施工员的管理、指导和检查。

11.6 自觉接受发包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接受发包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1.7 按发包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发包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1.8 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发包方办理交工验收;

11.9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分包方责任发生损坏,分包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1.10 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方提供或租赁给分包方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1.11 分包方须服从发包方转发的工程建设单位及其工程师、监理师的指令。

11.12 分包方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应承担并履行总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1.13在施工过程中,分包方应负责落实质量、环境、职业健康贯标体系的要求。

12、安全与文明施工与检查

12.1 分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分包方故意、过失或者安全措施不力、不当等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发包方因此而对建设单位承担的全部责任、发包方因此而为维护其权利所支付的所有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和差旅费用等)由分包方承担。

12.2 分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发包方不得要求分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2.3 本工程安全检查标准为《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分包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如本工程未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或其他现行标准或规范,发包方将从分包方的结算款中扣减作为违约金。

同时,发包方有权要求分包方进行整改;

经整改仍不能达到安全检查标准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对已完工作量按照计价的70%支付作为全部结算款项。

整改期间,工期不得顺延。

12.4 本工程文明施工执行《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

分包方应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文明施工,随时接受各部门的检查,在检查中如未达到要求,则发包方按500-2000元/次予以处罚,罚款从分包方当月的进度款中扣除,不足部分顺延至下月进度款中扣除;

本工程如未达到《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或其他现行标准或规范,或受到通报、停产处理,发包方将从分包方的结算款中扣除20000元作为违约金,同时,发包方有权要求分包方进行整改;

经整改仍不能达到文明施工标准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对已完工作量按照计价的70%支付作为全部结算款项。

施工现场出现不文明现象如打架斗殴的,按2000元/次予以处罚。

13、安全防护

13.1分包方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设施以及使用的机械设备等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13.2分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13.3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分包方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分包方并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3.4 分包方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由分包方自行提供(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除外),并承担其费用。

13.5 本条所约定的发包方的认可不发生任何责任的转移。

因安全防护措施不当、不力等原因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造成的直接损失、发包方因此而对建设单位承担的全部责任、发包方因此而为维护其权利所支付的所有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和差旅费用等),由分包方承担。

14、事故处理

14.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发、分包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工伤事宜由分包方自行处理,工伤处理费用由分包方先行垫付,同时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作出书面记录或拍照。

14.2 按照有关规定,发、分包方应分清事故责任,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及费用。

发、分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对分包方应承担的费用,发包方有权直接在进度款或结算款中予以扣划,分包方对此放弃任何异议。

15、保险

15.1 分包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分包方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

15.2 保险事故发生时,分包方和发包方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因分包方采取措施不力、不当或其他故意或过失所扩大的损失,分包方负全部赔偿责任。

16、材料、设备供应

16.1 本工程由发包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工具用具为:

16.2 分包方自备的机械设备、工具用具:

16.3防护用品中的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由发包方提供,其余防护用具由分包方自备。

发包方提供的防护用品发包方不收取分包方费用,但分包方应妥善保管,如有损坏或丢失由分包方按购价赔偿。

16.4本工程的周转材料由发包方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数量供应实物至施工现场仓库或堆放地点。

退还时,损耗率在核定标准以内,损耗由发包方承担,损耗率超过核定标准时,超过部份由分包方按钢管元/m、扣件元/套、钢模元/㎡、U型扣元/个赔偿。

核定的损耗率为:

钢管1%、扣件5%、钢模0.5%、U型扣5%。

16.5本工程的主体结构砼由发包方泵送至施工作业面,三大主材、地方材料由发包方供应至施工现场仓库,其中钢材及水泥实行限额领用制度,钢材限额为图示理论用量+2%的损耗,水泥限额为实际配合比+1%的损耗。

分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节约材料,严禁人为浪费。

如超过限额,超过部份的数量钢材按元/t、水泥按元/吨计算,由分包方赔偿。

16.6本工程的辅助材料由供应,辅助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6.7本工程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周材、成品、半成品的上下车、现场仓库或堆放场至上下车点的转运人员及费用由发包方承担,现场仓库或堆放场至操作地点的转运堆码由分包方自行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

由分包方自行提供的材料的场内外运输由分包方自行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

16.8分包方应遵守和执行发包方的材料领用规定,对领用的材料要与发包方共同清点,履行书面领、还手续,对租用的发包方机具,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加强维修保养,并按发包方规定支付租用费用。

16.9 分包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分包方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方因此向本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的全部责任、发包方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等)。

17、合同价款

17.1合同价款:

暂定人民币元(¥元),实际合同价款以发包方审计确认的结算金额为准。

17.2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

17.2.1合同价款采用以下第条方式确定。

(1)分部工程固定综合单价方式:

各分部工程的固定综合单价如下:

(2)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固定综合单价方式:

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计算的固定综合单价为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暂定为平方米。

(3)其他方式:

17.2.2合同价款包干的内容和风险因素

(1)采用分部工程固定综合单价方式、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固定综合单价方式,在包干范围内,固定综合单价不再调整,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与本工程相关的分包方的员工的社会保障费和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

B、分包方指派专人放线的费用。

C、夏季高温补贴

(2)采用其他方式,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7.2.3零星用工单价为元/工日(含营业税及附加,不再计取其他费用),数量按实际发生,书面签证资料为准;

17.2.4发生图纸变更、增加工作项目和现场洽商按《一九九九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计算工日消耗量,按元/工日(含人工费、管理费、防护用品费、营业税及附加)计算增减费用;

分包方不得拒绝施工增加或变更的项目,否则发包方有权另行选择施工队伍施工,发生的费用从分包方的结算款中双倍扣除。

17.2.5工程量计算规则

18、月完成量的审核、合同价款的结算、价款的支付

18.1劳务费用月完成量的审核程序

(1)分包方于每月25日向发包方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的完整有效的书面报验资料(含已完工程对象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管理情况)交发包方主管工长审核。

(2)发包方主管工长审核后编制《劳务分包月度完成量计算单》、《合同外用工费用计算单》。

(3)《劳务分包月度完成量计算单》、《合同外用工费用计算单》经发包方质量员、安全员签署意见后交发包方项目主任经济师审核。

(4)发包方项目经理审批。

(5)发包方工程管理部门劳工员复核。

(6)发包方财务管理部根据《劳务分包月度完成量计算单》、《合同外用工费用计算单》上的“劳务费金额合计数+合同外用工金额合计数”计入当期项目工程成本。

(7)《劳务分包月度完成量计算单》、《合同外用工费用计算单》须有发包方项目经理、主任经济师、主管工长签字方为有效。

18.2合同价款的结算

18.2.1结算资料:

(1)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图、作业指导书、施工组织设计。

(2)分包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劳务作业分包合同。

(3)有效的书面洽商变更、发包方对分包方的现场签认资料、工程建设单位对发包方的签认资料。

(4)分包合同履约考核表。

(5)其他与分包结算有关的经济技术资料。

(6)劳务作业分包工程结算书

(7)应本工程建设单位或发包方要求的其他资料。

18.2.2结算程序:

(1)分包方在满足以下条件报送的结算资料,发包方方才接受资料并进入结算程序,除此之外均视为结算条件不成立:

A、劳务分包工程交工并验收合格后20日内向发包方项目主任经济师递交第18.2.1条要求的结算资料。

B、劳务分包工程交工并验收合格且发包方的结算经建设单位审计后20日内,分包方向发包方项目主任经济师递交第18.2.1条要求的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

(2)进入结算程序后,发包方项目主任经济师应在确认结算资料完整有效后10日内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3)项目经理审批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工程管理部门。

(4)工程管理部门在收到结算后20日内对结算资料进行复核。

(5)发包方审计部门在收到结算资料并确认有效后60日内进行审计确认,劳务结算金额以审计部门审计确认的金额为准。

18.2.3如分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导致款项不能及时支付,发包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18.3合同价款的支付

18.3.1价款的支付程序

(1)分包方当月的进度、质量达到本合同第18.3.3条约定的付款条件时,由分包方在次月的8日根据《劳务分包月度完成量计算单》、《合同外用工费用计算单》上的“劳务费用支付金额合计数+合同外用工合计数”填写《付款申请单》。

(2)《付款申请单》由发包方项目主任经济师审核、发包方项目经理审批并签署意见。

(3)发包方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付款意见。

(4)发包方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付款意见。

(5)发包方生产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18.3.2本分包工程不支付预付款,工程款由分包方按发票管理规定出具发票,发包方采用转帐支票方式支付。

18.3.3进度款采用以下第种方式支付:

(1)分阶段支付,付款条件及付款金额如下

付款条件

计算式

付款金额(万元)

备注

进度款

尾款的付款条件:

分包结算经发包方审计监察部审计确认后按如下方式支付

备注:

1、四大指标考核(安全施工、质量、工期、文明施工),每欠一项合格,则扣    元违约金,完工拉通结算。

2、实际面积、工程量与计算式中的面积与工程量出入超过10%时,每次付款金额作相应调整。

(2)按比例支付,付款条件及付款比例

发包方支付进度款达到实际完成量款的%时,停止支付进度款,待分包结算经发包方审计确认后支付尾款,尾款的支付办法。

18.3.4本分包工程应预留分包价款%的质保金,质保金不计利息。

18.3.5分包方应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发包方将监督分包方的工资发放;

必要时,发包方可以直接对工人发放工资,分包方必须应发包方要求签字确认。

分包方若因自身工资发放问题在发包方的施工现场或办公地点闹事,发生一次发包方从分包方的结算款中扣除作为违约金。

18.4分包方向发包方报送的完成量报验资料、结算书、付款申请单等必须加盖分包方单位公章。

18.5分包方向发包方报送的现场签证资料需经发包方工程管理部门劳工员、项目经理、主任经济师、主管工长签名方为有效,结算书需经发包方项目经理签名并加盖发包方工程管理部门印章。

19、施工变更

19.1 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分包方按照发包方(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9.2 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或减少,按本合同第17.2条约定的方式调整价款,工期相应调整。

19.3 施工中分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分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造成的直接损失、发包方因此而对建设单位承担的全部责任、发包方因此而为维护其权利所支付的所有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和差旅费用等),由劳务分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9.4 因分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分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或劳务报酬。

20、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

20.1 分包方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分包方施工完毕,应向发包方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发包方验收。

发包方与建设单位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分包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发包方将从分包方的结算款中扣除作为违约金,同时分包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发包方的相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造成的直接损失、发包方因此而对建设单位承担的全部责任、发包方因此而为维护其权利所支付的所有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和差旅费用等)。

20.2分包方应配合发包方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发包方按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分包方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

发包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分包方配合时,分包方应按发包方的指令予以配合。

除上述初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之外,分包方因提供上述配合而发生的工期损失和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0.3如本工程质量有缺陷需要整改或返工,分包方整改或返工工期应满足发包方工程施工进度要求。

若不能满足进度,发包方派人处理后按实际费用的双倍从分包方的结算款中扣除。

20.4工程保修:

20.4.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分包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装修工程为二年。

(3)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4)质量保修期自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0.4.2保修责任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分包方在接到发包方保修通知后应即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日期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委托他人修理,费用从分包方的质保金中支付,不足部份由分包方承担。

本工程的质保金比例见第18.3.4条,质保金返还的约定。

21、工期延误

21.1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发包方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因战争、动乱、自然灾害或非发包方分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

(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3)分包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须的书面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一周内非分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24小时;

(5)发包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1.2分包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向发包方施工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发包方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期限给予书面答复。

分包方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

发包方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

21.3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每延迟一天,发包方将从分包方的结算款中扣除

作为工期违约金。

22、违约责任

22.1 因发包方原因不按时向分包方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的,发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2.2 发包方不按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或进度款的,应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向分包方支付拖欠的利息。

22.3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分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分包方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发包方支付元的违约金;

(2)分包方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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