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竹叶抗氧化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编制说明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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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竹叶抗氧化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编制说明Word下载.docx

(一)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

以《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为依据,符合并满足相关的法规要求。

(二)以保证食品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健康为原则

食品热加工过程中形成的以丙烯酰胺为代表的内源性化学污染物和油脂过氧化产物是威胁全人类健康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从添加外源性植物化学素的角度,有效抑制丙烯酰胺形成和油脂氧化,且不构成对终端产品感官品质的影响,有助于最大限度地保证产品的安全和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健康。

(三)体现科学性和适用性

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条例和GB2760-2011的规定,结合竹叶抗氧化物产品的特点,特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竹叶抗氧化物》。

由于竹叶抗氧化物制备方法和生产工艺的不同,产品组成成分和含量会有一定差异,本标准在主成分指标设定时拟进行最大程度的覆盖。

力求制定后的文本能够体现标准的科学性、可行性、可操作性以及前瞻性,既符合本国经济发展现状,又能起到保护消费者健康的目的。

五、确定各项技术内容(如技术内容、参数、公式、实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依据

(一)产品概述

竹叶抗氧化物(AntioxidantofBambooLeaves,缩写AOB)是以禾本科(GramineaeA.L.deJuss.)、竹亚科(BambusoideaeNees)、刚竹属(PhyllostachysSieb.EtZucc.)竹子的干青叶为原料,经过提取、精制,可用糊精稀释的粉末或颗粒状的食品添加剂。

1.产品性能

竹叶抗氧化物(AOB)的主要抗氧化成分包括黄酮和酚酸等多酚类化合物,是一组复杂的、而又具有相互协同增效作用的混合物。

其所含的黄酮类化合物主要是黄酮碳苷,包括荭草苷、异荭草苷、牡荆苷和异牡荆苷等,酚酸类化合物主要是肉桂酸的衍生物,包括对香豆酸、绿原酸、咖啡酸和阿魏酸等。

AOB中8种特征性成分的化学结构式示意如下:

其中AOB中的标示性化合物:

异荭草苷(homoorietin)的分子式为C21H20O11,分子量为448.38,CAS号为4261-42-1;

对香豆酸(p-coumaricacid)的分子式为C9H8O3,分子量为164.16,CAS号为501-98-4。

水溶性产品(AOB-w)的主要含竹叶碳苷黄酮(异荭草苷、荭草苷、牡荆苷、异牡荆苷)和对香豆酸、绿原酸等,脂溶性产品(AOB-o)主要含对香豆酸、阿魏酸、苜宿素以及竹叶黄酮及其酯等。

AOB的外观为黄色至黄棕色或黄褐色的粉末(或颗粒),有强吸湿性;

风味平和,无药味、苦味和刺激性气味。

化学性能稳定,加工适性好,能有效抵御酸解、热解和酶解。

产品在干燥状态时,耐储藏。

AOB的特点是既能阻断脂肪自动氧化的链式反应,又能螯合过渡态金属离子,同时作为一级和二级抗氧化剂起作用。

2.产品用途

AOB除具有优良的抗氧化作用外,还能有效抑制淀粉类食品在热加工过程中形成丙烯酰胺,并能有效清除肉制品加工过程中的亚硝酸盐含量、阻断亚硝胺的合成,同时具有抗菌、抑菌、除臭、矫味的作用,在某些场合下还可作为植物黄色素使用,是一种天然、营养、多功能的食品添加剂,适用于多种食品体系和日用化学制品,有效添加剂量范围为0.005%~0.05%。

3.生产工艺

AOB的生产工艺主要包括提取、精制和/或酯化三大环节。

提取溶剂一般采用纯水或乙醇-水,精制方法可采用有机溶剂液-液萃取、大孔树脂吸附-解析和组合式膜分离等,分别得到不同类型的产品。

工艺流程示意如下:

水或乙醇-水糊精或环糊精等

↓↓↓

竹叶→提取→过滤→减压浓缩→精制→干燥→粉碎/混配/分装/检验→AOB-w

AOB-o

4.产品分类

根据生产工艺、有效成分、产品适应性和用途等方面的差异,将AOB分为二类,即AOB-w和AOB-o。

AOB-w主要有效成分为竹叶碳苷黄酮(异荭草苷、荭草苷、牡荆苷、异牡荆苷)和对香豆酸、绿原酸等,溶于水相基质后可广泛应用于食品配料或加工过程中;

AOB-o主要有效成分为对香豆酸、阿魏酸、苜宿素以及竹叶黄酮及其酯类,重点应用于食用油(如色拉油、调和油、营养油等)和食品工业用油(如煎炸油、起酥油、脱模油等)。

(二)技术指标及项目的确定

1.主成分含量——总酚

AOB来自竹子的酚性部位,所含酚类物质中主要是黄酮和酚酸。

AOB在食品工业中主要作为抗氧化剂使用,将总酚作为主成分指标比单独标示总黄酮含量或酚酸含量更为全面和贴切。

同时,由于产品类别的不同,AOB-w中以异荭草苷为代表的竹叶碳苷黄酮含量比较丰富,而AOB-o中以对香豆酸为代表的酚酸含量比较丰富。

故本标准拟定:

AOB-w的总酚含量大于等于40.0%,异荭草苷含量大于等于2.0%;

AOB-o的总酚含量大于等于20.0%,对香豆酸含量大于等于0.5%。

对杭州浙大力夫生物科技(含安吉圣氏生物制品)于2006.3-2008.6间生产的235个批次的AOB-w产品原始检验资料进行复合,主成分含量自检合格率在98%以上,外检合格率为100%;

杭州尤美特科技于2009.8-2012.3间生产的64个批次的AOB产品(含AOB-w60个批次和AOB-o4个批次),主成分含量的自检合格率和外检合格率均为100%。

2011年8~12月间,工作小组从市面上分别抽取10批水溶性竹叶抗氧化物(AOB-w)和4批脂溶性竹叶抗氧化物(AOB-o)产品,对多项指标进行验证和复核。

其中,总酚采用福林-酚法测定。

福林(Folin)试剂在碱性条件下不稳定,可使酚类化合物还原呈蓝色,以对羟基苯甲酸为对照品,用分光光度法测定。

结果表明,AOB-w中总酚的质量分数最低为40.96%,最高为61.82%,平均(51.82±

7.45)%;

AOB-o中总酚的质量分数最低为20.79%,最高为23.86%,平均(22.44±

1.30)%,详见表1-1。

表1-1AOB总酚含量抽样测定结果

样品名称

样品批次

称样量(g)

总酚含量(w/%)

平均值(

±

SD)

AOB-w

1

0.1554

57.96

51.82±

7.45

2

0.1489

46.30

3

0.1527

61.82

4

0.1493

58.41

5

0.1547

49.68

6

0.1465

41.53

7

0.1468

57.25

8

0.1434

48.33

9

0.1462

40.96

10

0.1511

55.97

AOB-o

0.1510

22.13

22.44±

1.30

0.1512

22.96

0.1427

23.86

0.1488

20.79

从以上试样中随机抽取AOB-w和AOB-o各两个批次进行平行测定,每个试样重复三次,计算平均值和标准误差(即室内差),数据详见表1-2。

表1-2总酚含量平行测定结果与相对标准偏差

样品名称(批次)

重量(g)

样品编号

总酚含量

(w/%)

相对标准偏差

RSD

AOB-w(3)

0.1454

61.41

61.75±

0.31

0.51%

62.03

61.80

AOB-w(4)

0.1448

58.42

58.43±

0.11

0.18%

58.54

58.33

AOB-o(3)

0.1513

23.16

23.38±

0.41

1.74%

23.85

23.13

AOB-o(4)

0.1479

20.34

20.79±

0.40

1.91%

21.08

20.96

(注:

表1-2中的产品批次与表1-1一致;

以下同)

2.异荭草苷

AOB-w试样经甲醇溶解,以乙腈-1%乙酸水溶液为流动相,用以C18为填料的液相色谱柱和紫外检测器或二极管阵列检测器,对10批AOB-w产品中的异荭草苷进行反相高效液相色谱分离和测定,与标准品保留时间比较定性,峰面积外标法定量,测定结果见表2-1。

.表2-1AOB-w中异荭草苷含量抽样测定结果

异荭草苷含量(%)

0.0122

2.19

2.67±

0.54

0.0096

3.16

0.0107

2.80

0.0111

3.78

0.0109

2.65

0.0113

2.22

0.0103

2.59

0.0100

2.18

0.0106

2.09

0.0097

3.01

随机抽取两个批次进行平行测定,每个试样重复三次,计算平均值和标准误差,结果见表2-2。

表2-2异荭草苷含量平行测定结果与相对标准偏差

异荭草苷

峰面积

含量(%)

0.0117

726658

3.782

3.78±

0.00

0.02%

726437

3.781

726553

AOB-w(8)

419522

2.181

2.18±

0.05%

419880

2.183

419417

3.对香豆酸

AOB-o试样经甲醇溶解,以乙腈-1%乙酸水溶液为流动相,用以C18为填料的液相色谱柱和紫外检测器或二极管阵列检测器,对4批AOB-o产品中的对香豆酸进行反相高效液相色谱分离和测定,与标准品保留时间比较定性,峰面积外标法定量。

测定结果见表3-1。

表3-1对香豆酸含量抽样测定结果

对香豆酸含量(%)

0.0102

0.60

0.65±

0.09

0.62

0.58

0.78

随机抽取两批作平行测定,每个试样重复三次,计算平均值和标准误差,结果见表3-2。

表3-2对香豆酸含量平行测定结果与相对标准偏差

对香豆酸

AOB-o

(1)

372872

0.601

0.60±

0.19%

372589

0.603

372631

183122

0.786

0.79±

0.07%

183432

0.787

183279

4.溶解性

参照《食品添加剂迷迭香提取物》(GB/T2817-2006),本标准拟定:

AOB-w的水溶解度为大于等于6.0g/100g(25℃水中),AOB-o的乙酸乙酯溶解度为大于等于3.0g/100g(25℃乙酸乙酯中)。

对2012年1~4月间从市面上抽取的10批AOB-w和4批AOB-o试样进行检验,前者的水溶解度值在8.1~9.5g/100g之间,后者的乙酸乙酯溶解度值在4.2~5.0g/100g之间。

4.1水溶解度

取200mL具塞三角瓶,干燥至恒重后,准确称取100g蒸馏水(精确至0.01g),然后加入6g~10gAOB-w(精确至0.01g),在25°

C条件下边加边搅拌,在5min内使其充分溶解,静置10min,倒出上清液,瓶及残渣干燥至恒重,根据减轻的质量计算水溶解度。

10批AOB-w抽样产品的水溶解度测定结果见表4-1。

表4-1水溶解度抽样测定结果

水溶解度

(%)

9.99

6.29

7.13±

1.38

10.06

8.62

10.07

5.59

9.93

7.79

10.09

6.31

9.97

7.02

10.05

8.39

7.45

9.98

6.66

10.03

7.21

随机抽取两批进行平行测定,三个重复为一平行,要求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5%,实验结果见表4-2。

表4-2水溶解度平行测定结果与相对标准偏差

水溶解度(%)

7.59

7.69±

1.18%

7.70

7.77

AOB-w(7)

10.01

8.27

8.35±

1.10%

8.33

8.45

4.2乙酸乙酯溶解度

取200mL具塞三角瓶,干燥至恒重后,准确称取100g乙酸乙酯(精确至0.01g),然后加入6g~10gAOB-o(精确至0.01g),在25°

C条件下边加边搅拌,在5min内使其充分溶解,静置10min,倒出上清液,瓶及残渣干燥至恒重,根据减轻的质量计算乙酸乙酯溶解度。

4批AOB-o抽样产品的乙酸乙酯溶解度测定结果见表4-3。

表4-3乙酸乙酯溶解度抽样测定结果

乙酸乙酯溶解度(%)

10.00

3.79

3.70±

0.46

9.96

4.23

3.66

3.12

随机抽取两批进行平行测定,三个重复为一平行,要求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5%,实验结果见表4-4。

表4-4乙酸乙酯溶解度平行测定结果与相对标准偏差

3.67

3.50±

0.15

4.23%

3.43

3.40

AOB-0

(2)

4.30

4.39±

0.21

4.87%

4.63

5.灼烧残渣

竹叶是一种富含矿物质的植物来源,原料叶的灼烧残渣平均可达14%以上。

不同精制方法得到的AOB产品灼烧残渣差别较大,一般以大孔树脂吸附-解析法获得的产品含量较低,有机溶剂液-液萃取的略高,组合式膜分离方法得到的最高。

如杭州浙大力夫生物科技于2006.3-2008.6间生产的235个批次的AOB-w产品,出厂检验数据的统计结果,灼烧残渣最低为0.7%,最高为5.1%。

酯化后产品的灼烧残渣显著下降,本次从杭州尤美特科技抽检的4批AOB-o样品,灼烧残渣最低为1.3%,最高为2.5%。

建议本标准定为:

AOB-w的灼烧残渣小于等于5%,AOB-o的灼烧残渣小于等于3%。

称取2g试样(精确至0.001g),置于预先恒重的坩埚中,先用小火缓缓加热至完全炭化,然后小心移入高温炉内于(600±

25)°

C灼烧至恒重。

10批AOB-w和4批AOB–o产品灼烧残渣含量结果如表5-1所示。

表5-1灼烧残渣抽样测定结果

样品

名称

样品质量

M(g)

坩埚空质量

m0(g)

灼烧后坩埚加残渣的质量m1(g)

灼烧残渣(%)

2.0213

18.0317

18.1321

4.97

3.92±

0.58

2.0179

19.0335

19.1123

3.91

2.0125

17.2533

17.3236

3.49

2.0116

16.6267

16.7010

3.69

2.0105

17.2679

17.3514

4.15

2.0097

17.0631

17.1327

3.46

2.0096

16.6821

16.7612

3.93

2.0074

16.3568

16.4174

3.02

2.0032

16.5428

16.6201

3.85

2.0275

17.2538

17.3492

4.71

2.0010

16.2378

16.2812

2.17

2.42±

2.0045

17.2924

17.3328

2.02

2.0039

17.7147

17.7759

3.05

2.0031

18.3637

18.4176

2.44

随机抽取两批进行平行测定,三个重复为一平行,要求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5%,实验结果见表5-2。

表5-2烧灼残渣平行测定结果与相对标准偏差

2.0454

19.0332

19.1029

3.41

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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