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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精神,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三、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四、本通知所称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财建〔2008〕255号

各有关市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加强财政监督,保证专项资金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及国家现行财政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加强财政监督,保证专项资金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及国家现行财政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发展,专项用于支持经济区内与重大产业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从2008年起至2O12年止,自治区本级预算每年安排10亿元,用于支持北部湾经济区内与重大产业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内的重大产业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主要包括:

(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基础设施;

(二)南宁国际物流基地基础设施;

(三)防城港企沙工业区基础设施;

(四)钦州港工业区基础设施;

(五)铁山港工业区基础设施;

(六)北海电子产业园基础设施;

(七)凭祥综合保税区基础设施;

(八)铁山港(龙潭)组团龙潭产业园基础设施;

(九)以上“五区二园一基地”(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南宁国际物流基地、防城港企沙工业区、钦州港工业区、铁山港工业区、北海电子产业园、凭祥综合保税区、铁山港(龙潭)组团龙潭产业园)重大产业项目的规划、环评等前期工作;

(十)在北部湾经济区范围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突出重点、分类扶持、配套使用、确保效益。

第五条 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主体,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

包括财政有偿使用、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和贷款贴息。

(一)对于应由市级人民政府(指设区市,下同)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投资公司承担且确需自治区支持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采取无息有偿的方式支持。

即由项目所在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投资公司与自治区财政厅签订资金有偿使用协议,到期归还。

有偿使用期限原则上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二)对于应由自治区投资和建设的非经营性项目(包括航道等)和重大产业项目的规划、环评等前期工作,采取投资补助的方式支持。

(三)对于应由自治区承担的经营性项目,确需政府支持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支持,即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将资金注入到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承担该项目投资建设的投资公司,作为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金。

该项注册资本金占项目投资额的比例最高不超3O%。

(四)对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区直投资公司投资建设、且确需政府支持的经营性项目,视情况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按项目实际建设贷款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贴息。

(五)对自治区与地方共同承担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股比结构来分担。

具体支持方式,比照前述2、3、4款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初选。

由项目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指定的投资公司提出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及所需金额,报自治区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北部湾办公室)初审。

(二)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及所需金额的审核。

自治区北部湾办公室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专家,根据北部湾经济区的整体规划要求和发展需要,对上报的项目及所需金额进行评估和审核,并形成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预算,办理资金拨付。

(一)对采取无息有偿方式支持的,由自治区财政根据项目情况,分别与项目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投资公司签订用款协议。

由市人民政府有偿使用的,由自治区财政以拨款补助方式下达并列市级财政支出,再由项目所在市财政要按照自治区确定的项目、金额和项目进度,及时拨付给项目单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投资公司有偿使用的,自治区财政厅将资金拨付给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投资公司。

(二)对采取投资补助方式支持的,自治区财政厅以拨款补助方式下达并列市级财政支出。

项目所在市财政要按照自治区确定的项目、金额和项目进度,及时拨付给项目单位。

(三)对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支持的,自治区财政厅将资金拨付给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投资公司。

作为注册资本金。

(四)对采取贴息方式支持的,自治区财政厅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投资公司。

第八条 其他资金的投入。

除自治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投入外,北部湾经济区的各市人民政府,要筹措一定比例的资金与之配套。

第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

(一)凡使用自治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建设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的管理,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严格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各项开支标准执行,不得超预算、超标准开支。

凡各部门、各行业自行出台的、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不得执行。

(二)凡使用自治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管理,设置专人、专账核算;

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和保值。

(三)项目完工后,由财政部门组织对其工程结算进行评审。

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然后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四)对有偿使用的资金,项目所在地市财政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投资公司要按照用款协议及时足额以专项上解等方式归还自治区财政。

对不能按时归还的,由自治区财政通过预算扣款或其他方式收回。

第十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自治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追踪问效、财政投资评审和监督检查,做到事前参与、事中跟踪、事后检查,确保建设资金合理、规范使用,杜绝超概算、超标准开支的现象发生,防止资金流失和被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加强审计监督。

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自治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要重点加强对项目招投标、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使用和管理的跟踪审计。

第十三条 自治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严禁挤占、贪污、挪用或截留。

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挤占、挪用、截留自治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由自治区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北部湾办公室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桂政发〔2008〕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7日经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以下简称“经济区”)开放开发的重大战略部署,按照把经济区建设成为带动西部大开发的新基地和重要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区,成为我国沿海重要经济增长区域,成为广西科学发展的排头兵、率先发展的先行区、改革开放的试验区的目标要求,全面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更多更好地吸引外部资源,加快培育壮大临港产业集群,拓展对内对外开放深度和广度,推动开放开发体制机制创新,促进经济区加快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特殊说明外,本规定中经济区的范围,指《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所确定的南宁、北海、钦州和防城港四市以及功能组团中涉及的凭祥和龙潭范围。

产业支持政策

第三条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一)鼓励发展石油化工、林浆纸、钢铁、铝加工、轻工食品、修造船、集装箱制造、港口机械、海洋产业、生物及制药、电子信息、汽车配件、精细化工及其他配套或关联产业,现代农业,物流、商贸、金融、信息服务、会展、房地产、旅游、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卫生保健等现代服务业,构建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带动作用大的产业结构。

按照统筹规划、先行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优先支持港口、公路、铁路、机场、水利、能源电力、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凡属经济区重点发展的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优先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计划,优先列入申报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家规划,对符合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优先列入申报中央预算内(国债)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优先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优先列入自治区前期工作计划,并在前期工作经费方面给予支持。

第四条设立重大产业项目政府奖励资金。

2009-2012年内,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对落户经济区的重大产业发展项目给予项目业主及招商引资者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为建设区域性物流基地创造条件。

(一)对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物流业重大项目,用电、用水价格参照工业园区和相关政策执行,报建费、配套费可按各地、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减免政策的规定收取,电价、水价经报批后按普通工业使用价格给予支持。

(二)对进出钦州、北海、防城港三个港口和东兴、友谊关口岸、凭祥铁路口岸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尺箱、40尺箱)运输车辆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凡在经济区登记注册的半挂车,核载吨位超过20吨的,超出部分减半计征养路费,并按核减后的养路费征费吨位大小享受全年按7-8.5个月包缴交通规费的优惠;

其中对2008年内新入户和外省转入车辆,按65%-80%的比例征收交通规费。

牵引车全年按9个月包缴优惠。

如国家制定出台新的公路养路费减免优惠政策,从其规定。

第六条支持产业园区建设。

通过整合财政资金不断加大对产业园区的投入,创新产业园区建设的投融资机制,自治区安排的产业园区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经济区产业园区加快发展,强化产业园区项目承载能力和服务能力,推动工业集中布局、集聚增长、集约发展。

第七条围绕功能组团引导产业布局。

规划建设南宁、钦(州)防(城港)、北海、铁山港(龙潭)、东兴(凭祥)5大功能组团,鼓励符合5大功能组团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产业项目进入组团发展,并在项目报批、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第八条严格限制高污染、高排放、高消耗的产业进入。

加强企业绿色化生产行为的引导和控制,大力推广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高效利用,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鼓励生态园区建设,保护生态空间。

强化通过整体规划与调整,实施工业污染集中治理和高标准排放。

财税支持政策

第九条实行税收优惠。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经济区内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15%税率以及“两免三减半”中减半征收期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外,免征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经济区内经批准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减半征收部分,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三)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经济区新办的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电子信息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外,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第一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随后年度减半征收。

(四)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经济区内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轻工食品、高新技术、海洋等工业企业,以及物流业、金融业、信息服务业、会展业、旅游业、文化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卫生等服务企业,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五)经济区内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第十条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一)2009-2012年四年内,以2008年经济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专项上解为基数,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经济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与维修,并逐年有所增长。

(二)2009-2012年四年内,以2008年沿海三市上缴自治区的海域使用金为基数,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自治区重点推进的重大项目用海建设。

(三)2008-2012年五年内,自治区本级每年安排十亿元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预算,重点用于支持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及其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四)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资金,各部门在分配时要重点投向经济区并优先考虑重大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社会公益设施项目。

(五)对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旅游景区及配套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实际到位资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可以给予贷款贴息或以奖代补扶持。

第十一条建立和壮大投融资平台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通过资本金注入、优质资产划入等壮大自治区级投融资公司的资金规模,运用财政手段支持构建自治区政府信用平台。

将沿海三市“四税”自治区分享部分增量全额注入自治区北部湾开发投融资平台公司的政策延期至2012年,用于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对进入保税港区的生产经营性企业给予适当的财税扶持。

土地使用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优先调剂安排经济区用地指标。

(一)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供地政策的自治区重点产业项目,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自治区统筹安排用地指标。

(二)凡投资1亿元以上、每亩投资强度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一安排,不占用各市的用地指标。

(三)凡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使用林地定额指标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单列安排。

(四)优先确保经济区工业原料林采伐指标,经营者种植的工业原料林,其主伐年龄和皆伐面积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工业原料林造林规模达2万亩以上,且开展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的经营者,可单独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

(五)由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点项目,因征占用林地所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可拨出50%专项用于项目建设区绿化地植树造林。

第十四条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凡纳入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以及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其用地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简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程序。

依法应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批用地;

依法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其规划修改方案在用地报批时(包括单独选址和批次用地)一并上报审批。

第十六条创新耕地保护方式。

(一)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重大项目工程,为经济区建设提供足够的新增耕地指标。

自治区本级建立新增耕地收购储备制度,建设单位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后,由自治区调剂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二)建设用地单位以“先补后占”方式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补充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经自治区验收确认后,准予免交耕地开垦费。

对因建设占用耕地又不能自行补充的,按自治区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金融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支持金融主体建设。

大力培育发展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区内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分支机构实施升格或增加设置。

深入实施“引金入桂”战略,鼓励和促进更多境内外金融机构到经济区设立分支机构,建设南宁金融机构集聚区。

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拓宽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融资渠道。

在金融机构总部及相关机构设置上给予土地、财税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八条加强信贷支持。

把经济区作为信贷投放的重点区域,在信贷增量中保持一定比例用于支持经济区重点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金融产品创新,简化贷款手续,灵活调剂支农及中小金融机构专项再贷款、再贴现限额,合理投放再贷款、再贴现,支持经济区中小企业、“三农”等弱势经济组织和产业的发展。

第十九条支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发展。

在经济区注册登记,并从事中小企业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主管部门审核,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免征三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条拓宽融资渠道。

推动发展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积极协助经济区企业获得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和发行,鼓励和扶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上市以及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直接融资方式筹集资金,争取国家支持在经济区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通过多种渠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建立股权登记制度,适当开展股权质押贷款。

第二十一条加强金融便利化建设。

(一)提供快捷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行政许可服务,完善边贸结算服务,支持票据、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建设安全高效的本、外币支付清算系统,加快北部湾地区资金周转速度;

大力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扩大外汇市场交易主体,丰富外汇市场交易品种。

(二)改进管理方式,简化审核手续,利用先进技术手段,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改变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实现IC卡电子化服务。

第二十二条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进一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改善经济区的信用环境,打造“诚信北部湾”。

切实加强金融监管,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把经济区建设成为金融安全区。

外经贸发展政策

第二十三条鼓励外来投资。

(一)放宽外资企业经营范围,允许企业跨行业经营。

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手续。

对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多、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需要较长筹建过程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便利,经投资主管部门预核准,商务部门核发“公司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支持企业进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发展,实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惠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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