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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认标准研究毕业论文Word文件下载.docx

目录III

前言1

1收入概述1

1.1收入的概念及特征1

1.2收入确认与计量的基本原则2

2收入的分类及确认条件3

2.1商品销售收入3

2.2提供劳务收入6

3收入确认在实际运用中的现状7

3.1随意调整入账时间,提前或滞后确认收入7

3.2入账金额不真实,虚列或少计收入8

3.3销货退回的会计处理不当9

3.4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在商品发出时全额确认销售收入9

3.5其他销售形成的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10

4收入确认问题的解决途径10

4.1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10

4.2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和国家审计部门的职能作用11

4.3提高单位负责人的法律、法规意识11

4.4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11

4.5加大对违反会计法规的处罚力度12

结论12

致谢13

参考文献14

前言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经济业务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市场创新、技术创新、金融创新层出不穷。

实现收入的经济业务日渐增多,交易中涉及的业务内容、结算方式等也越来越复杂,于是正确确认收入越来越困难。

收入的确认是财务会计的一大难题,收入能否确认和何时确认主要取决于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新会计准则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收入确认难的问题,但如何更好地贯彻新准则的精神,是摆在会计人员面前的新问题,还须通过不断完善收入确认的程序和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来加以解决。

1收入概述

1.1收入的概念及特征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收入具有以下明显的特征:

①收入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而不是从偶发的交易中产生。

所谓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而从事的经常活动及相关的其他活动。

不同的企业,其日常经营活动则有所不同,比如,工业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是制造和销售产品;

商品流通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是商品的购销存活动;

交通运输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是货物和旅客的输送或位移;

商业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是存款和贷款活动等等,即使是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其日常经营活动也不尽完全相同。

但是,不论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有何不同,都具有如下两个特点;

其一,日常经营活动企业主要的,经常的,核心的业务活动,即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

其二,日常经营活动室企业经常的,连续的活动,即不是偶发活动,比如,企业转让某项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久不属于日常经营活动,因为无论是转让固定资产,还是转让无形资产,都不是企业的经营目标,也不是企业经常发生的业务,只能将此类业务界定为偶发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不构成收入只能确认为利得。

因此,《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界定的收入是狭义的概念。

②收入可能导致企业的资产增加,也可能导致其负债的减少,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收入的实现过程一般表现为等价交换的过程,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同时,一般会得到相应的等价的补偿物,表现为资产的增加,比如,增加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也可能表现为负债的减少,比如,以商品抵偿债务;

或者两者兼而有之,比如销售过程中,收取部分现金,用一部分商品抵偿债务。

如果一项商品销售业务或劳务提供业务没有导致资产过负债的减少,通常不能确认为收入的实现。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资产的增加或是负债的减少并不完全是收入实现带来的。

但有一点事肯定的,收入实现必然会导致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或两者兼而有之。

③收入最终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如前所述,收入必然会导致资产增加,负债减少或者两者兼而有之,最终将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一会计的基本等式可知,资产增加,负债减少均可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当既有资产增加,又有负债减少时,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则更为明显。

但企业实现的收入,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后,既可表能现为利润,也可能表现为亏损,企业实现的利润最终将转入未分配利润中,而未分配利润有事构成企业所有者权益的重要要素。

因此,必然会增大所有者权益,但如果是亏损,最终将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减少。

此处仅指收入本身必然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而不是指收入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的利润对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同样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收入的增加必然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但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并不只是收入的实现,如前已述及的接受捐赠资产,所有者追加投资,资产评估增值等均可引起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但这些均不是收入的实现。

④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

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的流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如增值税销项税额,代收的利息等。

1.2收入确认与计量的基本原则

收入的确认与计量是收入会计处理中的两大核心问题,其主要原因是,收入的创造与实现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都有或长或短的持续时间,而且不像某些资产那样有明显的实物形态,因而收入的确认与计量较为复杂。

因此,收入的确认与计量应掌握以下基本原则:

①收入的确认必须注重交易的经济实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明确规定,在商品销售交易中,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首先要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给买方,而不注重表面上商品是否已经发出;

要求判断商品的价款能否收回,而不注重表面上是否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等等。

②销售产品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尽管收入的计量在某些特殊的销售方式下还破费周折,但就一般意义而言,收入应以其已收回或应收的补偿的价值来计量。

在具体的会计实务中,通常根据企业与购买方,或其他的使用者之间达成的协议金额或双方可接受的金额来确定。

③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按照会计准则的一般要求,任何一项会计要素的确认,都应贯彻权责发生制的要求,都应以权利以责任的发生与否为标志。

具体对收入而言,其责任或义务是指收入专区的过程已经完成,比如,工业企业是指产品生产完毕并已销售出去,服务企业是指劳务提供的过程已经完成等;

而权利就是收取酬金或已经取得收取报酬的权利。

简而言之,主要与收入有关的责任已经完成,权利已经取得,即表明收入已经实现,是否收到现金倒不是问题的关键。

④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稳健原则,在收入确认过程中,尤其是在商品销售过程中,一方面要求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另一方面必须保证其经济利益能够可靠地流入。

故在收入确认过程中,一旦经济利益不能估计是否可靠地流入,通常不能确认销售收入。

2收入的分类及确认条件

2.1商品销售收入

2.1.1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标准

准则规定: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标准:

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是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可见,准则对销售收入的确认只给了规范性的要求,具体应该如何确认收入,需要会计人员根据这五个标准进行判断分析。

(1)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购货方的判断

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给购货方,需要会计人员透过交易的表面关注实质,继而做出正确的职业判断。

风险主要指商品由于贬值、损坏、报废等造成的损失;

报酬是指商品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包括商品因升值等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

“主要风险和报酬”是相对“次要风险和报酬”而言的,准则中没有给出主要和次要的具体判断标准,就需要会计人员根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做出合理的客观判断。

实务中,一般是以所有权凭证的转移或实物的交付做为判断的主要依据,比如大多数零售交易,在款付清后,即视为商品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买方,可以确认收入。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虽然所有权凭证或实物已交付给买方,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

比如销售电梯,发票账单已交付买方,买方已预付部分货款,电梯也已发出,但根据合同规定,卖方负责安装,在安装并经检验合格后,买方才会付清余款。

这种情况下,由于安装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必须得等到安装完毕并检验合格后才能确认收入。

因此,判断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必须关注每项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形式。

尤其是一些销售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必须结合交易的实质内容,综合考虑各项因素,才能对是否应确认收入、何时确认收入作出正确的判断。

(2)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的判断

判断企业是否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是否仍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需要会计人员根据本企业对售后商品实施管理的情况进行客观分析和判断。

企业售出商品后,如果仍然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仍然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则此项销售不能成立,不能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

具体如何判断,准则中没有给出明确规定,会计人员只能根据销售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比如,甲公司将A设备销售给乙公司,合同规定由甲公司对A设备实施继续管理和维护,并进行生产,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

这实质上是甲、乙双方共同进行投资,共享利润的交易。

因此,应判断出设备销售时,甲公司不能确认收入。

(3)对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判断

判断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需要会计人员根据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做出合理的估计。

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否有把握收回,是收入确认的一个重要条件。

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果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都已经满足,也不能确认收入。

在判断价款收回的可能性时,主要根据企业以前和买方交往的直接经验判断买方信誉,或从其他方面取得的信息,或根据政府的有关政策等进行判断。

一般情况下,企业售出的商品符合合同或协议规定的要求,并已将发票账单交付买方,买方也承诺付款,即表明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够收回。

如企业判断价款不能收回,应提供可靠的证据。

比如销售时得知买方在另一项交易中发生了巨额亏损,资金周转十分困难,目前收回价款的可能性很小,就不能确认收入,等到对方资金好转、能够承诺付款时,再确认收入。

(4)对收入的金额和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的判断

判断收入的金额和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是否能够可靠地计量,需要会计人员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的一致性做出合理的职业判断。

收入能否可靠地计量是确认收入的基本前提,收入不能可靠地计量,则无法确认收入。

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售价通常已经确定,但销售过程中由于某种不确定性因素,也有可能出现售价变动的情况,则新的售价未确定前不应确认收入。

此外,根据收入和费用的配比性,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

如果成本不能可靠计量,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即使其他条件已经满足。

比如,企业已收到买方部分或全部货款,但由于库存无现货,需要通过制造才能交货。

此时,由于商品尚在制造过程中,相关的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因此收到的货款只能计入预收账款,等到商品制造完毕交付时,才能确认收入。

2.1.2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时点

企业在销售商品时,通常按规定的时点确认收入,但有证据表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除外:

①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委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②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③销售商品需要安装或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定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④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定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⑤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通知单时确认收入。

2.1.3商品销售基本业务的会计处理

企业销售商品应同时满足前述的五个条才能够确认销售收入,企业实现销售收入是,按其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等科目。

例1:

甲公司在07年12月18想乙公司销售一批产品,价款50000元,税款8500元,成本价、26000元。

2/10、1/20、n/30。

乙公司在2007年12月27日付款,2008年7月10日,乙公司退货,假定计算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

①借:

应收账款585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8500

②借:

银行存款57500

财务费用1000

贷:

借:

主营业务成本26000

库存商品26000

③借:

主营业务收入50000

银行存款57500

财务费用1000

④借:

库存商品26000

2.2提供劳务收入

2.2.1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劳务是指不以实物形式,而是以提供活劳动的形式满足他人某种需要的一种服务形式。

比如,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餐饮服务劳务,咨询服务劳务等。

企业对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一般按照企业与接收劳务方签订的合同金额确认。

如果存在现金折扣,应在实际发生时将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

但由于提供劳务的方式不同,而且劳务完成的时间亦不同,故其收入确认方法也不完全一样。

通常劳务收入应分别下列不同情形予以确认与计量:

①在同一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收入的确认。

在同一年度开始并在当年内完工的劳务,应在劳务完工时确认销售收入,确认收入的金额为合同或协议的总金额。

②跨年度劳务收入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如果劳务收入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可以可靠预计的情况下,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如下四个条件:

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③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④交易中已发生的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2.2.2提供劳务基本业务的会计处理

例2:

甲公司08年12月1日接受一项设备安装工作,安装期限为3个月,合同总收入300000元,至年底乙公司预收安装费220000元,实际发生安装费用140000元,(假定均为安装工人薪酬)估计完成安装任务还需发生安装费60000元,甲公司按实际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认劳务的完工进度。

银行存款220000

预收账款220000

劳务成本140000

应付职工薪酬140000

本期确认收入=300000×

140000/(140000+60000)=210000(元)

本期确认费用=200000×

140000/200000=140000(元)

预收账款210000

主营业务收入210000

主营业务成本140000

劳务成本140000 

3收入确认在实际运用中的现状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可以确认。

可见,收入业务的会计处理是相当复杂的。

企业为了达到“增收”或“逃税”等目的,常常会在收入账务处理上采用各种非法、非正规的手段来粉饰其经营业绩,从而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1随意调整入账时间,提前或滞后确认收入

按照新会计准则的会计基本假设,任何公司或企业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要以会计分期假设为前提,合理确定各会计要素的归属期,这就涉及到企业收入如何按期予以确认的问题。

在实际中,很多企业为了调节各个会计期间的经营业绩,不按照会计分期假设的规定合理确定收入的确认期间,提前或滞后确认销售收入,以达到“增收”或“逃税”的目的。

例如:

某公司某年11月20日销售一批商品,价值50万元,成本32万元。

因为已接近月底结账日,企业领导授意会计这项销售业务本月不入账,待下月再进账。

从而使得当月的企业利润减少18万元、下月利润增加18万元。

3.2入账金额不真实,虚列或少计收入

3.2.1虚列收入

①白条出库,作为销售入账

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为了虚增利润,依据白条出库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例如:

某企业为了调整利润,企业领导开了一张白条,要求库管员向其客户宏达公司发出丙产品300件,单位成本为200元,单位售价为350元,让其代销。

企业在没有收到宏达公司任何代收代销单据的情况下,就凭仓库发货的一张白条做账,确认了该笔收入,从而虚增当期利润45000元。

②虚构客户,进行虚假交易,虚增收入,虚增利润

许多企业为了虚增利润,对并不存在真实交易的销售业务虚构客户及交易,并按正常的销售程序进行运转。

例如,某企业为了实现“扭亏为盈”,虚开销售发票,虚列销售收入,造成扭亏的假象;

另外,2001年遭受处罚的上市公司——黎明股份,就是在1999年通过“一条龙”造假手段,分别虚增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15277万元和8679万元,实际上经过财政主管部门的审定,该公司当期利润总额为-3448万元。

3.2.2隐匿收入

新会计准则第14号具体准则规定:

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直到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方式下,企业直到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才将商品交付购买方,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此时通常可以确认为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但某些企业通常在预收购货单位的货款并向购货单位发出商品时,为了调整利润,直接将其记入“发出商品”,结转发出商品的成本,而不确认收入,以达到“逃税”的目的。

某企业与购货方签订了一份商品销售合同,货款为100万元,并约定购货方预付货款后三个月,销货方将商品交付购货方。

该批商品的成本为80万元。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在收到货款时应当借记:

“银行存款”,贷记:

“预收账款”,发出商品时应借记:

“预收账款”,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

如果有差额,采用补付或退回的方式进行处理。

但企业没有按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而是直接按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

“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使企业不仅偷逃税金6050元,还虚减了利润1000000-800000-6050=193950元

3.3销货退回的会计处理不当

销售退回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未确认收入的销售退回,只将已发出的商品作入账处理;

对于已确认收入的商品发生退回时,企业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商品销售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

如果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为了不影响收入、利润,对退回的商品不入账,形成账外资产,或者直接虚拟往来退货,不冲减商品销售收入。

如:

某企业本月收到上月退回的价值200万元的质次商品,企业当月本应冲减产品销售收入200万元。

但企业为了不影响当期损益,便故意将退回的产品虚挂了“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账户,造成销售收入虚增200万元,从而虚增当期利润。

3.4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在商品发出时全额确认销售收入

新会计准则14号具体准则规定: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例如企业将商品销售给购货方的同时,承诺如有问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退货。

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照准则的确认条件进行收入的会计处理,但企业为了增加业绩却没有考虑确认条件而全额确认了销售收入。

3.5其他销售形成的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

除了占主导地位的商品销售外,企业还会从事其他销售行为:

销售材料、销售边角料以及提供其他劳务等等。

这些销售行为如果处理不当,也会影响企业的利润。

3.5.1销售材料的收入直接冲减材料成本

根据财务制度规定,企业销售材料、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或出售、提供技术转让、运输等非工业劳务,均应作为企业的收入进行核算。

有些企业为了逃交税款,将销售材料所得的收入直接冲减材料成本。

企业售出一批价值为300万元的材料一批,采购成本为250万元。

但企业为了偷税漏税,却将收到的收入直接冲减了原材料的采购成本,造成漏缴各种税金及费用48.4万元(其中:

应交城建税3.08万元,应交教育费附加1.32万元)。

3.5.2销售边角余料,收入私存“小金库”

按照有关规定,企业生产车间剩余的边角余料,作价出售时,应作为收入处理,同时冲减材料成本。

在实际中,车间领导为了私人利益,一般将销售的边角余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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