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格考试重点详解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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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惯例,投保人的告之形式有无限告之和询问回答告之两种:
什么叫无限告之?
无限告之:
不管问到没有问到,只要与标的有关的事情都要告之。
如果不讲,就是违反告之原则。
这叫无限告之。
(P62倒数第二段倒数第二行)“在我国,保险立法要求投保人采用“询问回答告之””,
就是我们前面讲的“有问必答,不问不答”
(2)保险人的告之形式。
保险人的告之形式有“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两种。
(P63第二行)“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一般只要求保险人做到明确列明的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国外,合同列好,写好以后,人家不解释了,你自己去看。
发达国家的保险业已发展了几百年了,大家都会清楚条款内容,用不着解释了。
中国不一样,保险业文革后20多年,大家对条款内容都不清楚,所以“我国则对保险人的告之形式采用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相结合的形式,”
一条条列明,一条条说明,都要讲清楚。
(二)保证
1、保证的含义。
一般意义的保证为“允诺”、担保。
这里的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
可见,保险合同保险义务的履行主体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考试可能会问你:
保证主要是针对谁啊?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2、保证的形式。
“保证通常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1)“明示保证是在保险单中订明的保证。
“明示”,合同里都写好了的,叫“明示”。
(本段第三行)“明示保证又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确认保证事项涉及过去与现在,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倾向于“过去与现在”
例如:
某人确认他从未得过重病,当然指的是过去和现在从未得过。
所以确定指确定的是什么?
过去和现在有没有的事实。
下面看承诺保证
“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
什么是“作为”和“不作为”
某人承诺他以后不再吸烟了,这叫“不作为”
例:
家庭财产保险里面有两种保证:
A、买了家庭保险以后,出门一定要把门窗关好,如果因你没有因为没有关好门窗,而被盗窃了,保险公司不赔。
这叫“作为”。
B、买了家庭保险后,房间内不能放易燃易爆物品(汽油、烟花、爆竹等等),否则出了火灾,保险公司不赔。
这叫不作为。
该做的要做,不该做的不能做。
违反保证了,保险公司不赔。
(3)默示保证。
“默示保证则是指一些重要保证并未在保单中订明,但却为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
保单中没有写,没有文字体现,被保险人但也仍然要做到。
(本段最后一句话)“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被保险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海上保险合同中,船舶的“适航保证”。
什么叫适航呢?
这艘船开船的时候,船的机器设备应该是好的、油是充足的,能够保证船能安全到达目的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在岗的。
一艘船开船前,船厂突然生病了,公司让大付来负责开船,结果出事情了,保险公司不赔。
其它几个关急需人员都要有:
船长、领航员、轮机长等。
这是遵守行业习惯。
不改变航道保证。
上海到东京,这种国际航道都是规定好的了,如果船出去了,跑到马来西亚、新加坡兜一圈,绕航过程中去事情,保险公司不赔。
航行要合法。
走私、贩卖毒品、军火,出了事情,保险公司也不赔。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主要是约束保险人的
1、“弃权。
弃权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上面说的“适航保证”,一艘船开船时,船长不不在船上,开船前保险公司已经获知,保险公司如没有提出解除合同,说明保险公司弃权。
之后,就不得再提出。
这就是禁止反言。
2、“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例如:
这艘船启航前有点小故障,保险公司得知了,也没有提出,结果真的出事情了,保险公司还是要赔。
(P63最后一名话)“代理人的弃权行为即视为保险人的弃权行为,保险人不得为此拒绝承担责任。
标的有问题,代理人隐瞒情况以标准体进行承保,出险了,保险公司还是要赔。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
(一)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义务情况有:
告之不实即误告,不予告之即漏报;
有意不报即隐瞒;
虚假告之即欺骗等等”
“误告”、“漏报”是过失,忘记讲了、讲错了;
“隐瞒”、“欺骗”是故意。
性质不同、处理不同。
(二)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1、违反告之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违反告之的法律后果。
1“故意不履行如实告之义务。
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如果出了事故了,保险人不赔偿、不退保费。
见书P64中间“若在保险人解约之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同时也不退还保险费。
例子:
香港著名歌星梅艳芳,子宫颈癌死了,她共有3000万保险,其中2000万是生病前买的,1000万是确疹以后买的,所以后买的这1000万
不赔、不退
②“过失不履行告之义务。
“如果未告之的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对在合同解除之前发生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不赔、退费。
保险人不告之应该怎么处理?
(2)保险人未尽告之义务的法律后果。
(64页倒数第二段第二行)“第十七条规定: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所有的保证内容都是重要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严格遵守。
(65页倒数第二段倒数第二行)“如有违背和破坏,其后果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出险后),二是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出险前)”
“被保险人破坏保证而使合同无效时,保险人无须退还保费。
不赔、不退、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67页倒数第二段第二行)“保险利益的经济价值必须能够以货币来计算、衡量和估价”
如果不能估价就不能投保。
如:
会计部门的账本,值多少钱,算不出,不能投保。
财产保险可以计算,人身保险因为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可以按投保人的需要和可能负担保险费的能力约定一个金额来确定其保险利益的经济价值。
(倒数第二段倒数第二行)“在某些情况下,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也可以直接用货币来计算,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生命的保险利益。
债权人把100万元的货物给债务人了,怕债务人还不上或死掉,他就买债务的寿险100万,这就是有价的。
考题:
人身保险是无价的,但有一点除外: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倒数第三行)“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利益。
”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这栋大楼造好了,价值为1000万,这是什么利益呢?
现有利益。
造好后,出租给人家,预期租金300万,300万就是期待利益。
大楼的管理者买保险应买多少?
买1300万。
现有利益+期待利益,都是保险利益。
三、(68页)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
(一)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立。
哪些人可以买财产保险?
(69页)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如:
商场经理
(2)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举例:
有一套商品房,100万,首期付了30万,向银行贷款70万,贷款后相当于把房子抵押给银行,银行具有70万的保险利益,所以银行可以给房子买70万的保险。
(1)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使用的财产,在负有经济责任的条年下具有保险利益。
(2)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租金、利润、票房啊,都可以买保险。
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
“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存在。
订合同是有保险利益,事故发生时也要有保险利益。
如果中间没有保险利益了,合同就无效了。
但是有例外:
(本段倒数第三行)“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买方往往在投保时货物所有权还未到手,而货权的转移是必然的。
为了便于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利益不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但当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一个上海商人把货物运到广州,再转到香港,上海商人对货物有保险利益吗?
有的!
那香港商人可以买保险吗?
可以。
香港商人买保险时货物的所有权到他手上了吗?
没有。
但仍可以对这批货物购买保险。
如出事故了,要看两个单子:
保险单和提货单,如果这两个单子在广州商人那里,赔偿给广州商人;
如果这两个单子在香港商人那里,赔偿给香港商人。
是否有保险利益,以这两个单子为准。
(二)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
1、人身保险利益的确立。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
只有当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具有某种利害关糸时,他才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第70页)
(1)为自己投保
(2)为他人投保
1亲密的血缘关糸。
“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
2法律上的利害关糸。
“配偶之间”,“养父母与子女之间”
3经济上的利益关糸。
“雇主与雇员”“债权人与债务人”
(下面一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糸的家庭其它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糸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隔一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
“与财产保险不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比如:
离婚了,原来的合同有效吧?
继续有效。
(下面一段倒数第三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订立合同的必要前提条件,而不是给付的前提条件。
(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责任保险中的应用
1、(71页)各种固定场所如饭店、旅馆、影剧院、体育馆等的所有人、管理人,对因固定场所的的意外事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
可以投保公众责任保险。
商场的地上有水,顾客滑倒,摔伤。
2、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因产品有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而应承担责任的,可以投保产品责任险。
啤酒瓶爆炸,高压锅、煤汽灶爆炸,电视机爆炸。
厂家要不要负责任?
消费者肯定要厂家赔,厂家也可通过投保产品责任险而把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3、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律师、建筑师等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4、雇主对其雇员在受雇期间因从事与职业行为有关的工作而患职业病或伤残、亡等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可以投保雇主责任保险。
厂家通常对危险工种的工人买保险。
例2:
对保姆也可以买保险。
报道:
一位保姆在楼上擦窗子,“砰”摔下来摔死了,东家要负责任吧?
所以可买保险转移风险。
或家政公司给保姆买保险。
(四)信用保险的保险利益
信用保险有两个要点:
它是指谁的关糸:
权利人与义务人。
保谁的信用?
义务人的信用。
债权人把一批货转移给债务人,怕受到损失,向保险公司购买信用保险。
债权人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
标的是:
债务人信用。
如果债权人不买,债务人也可以买保险,因为他对自己的信有也有保险利益。
他说我保证还钱,这就是保证保险。
权利人买信用保险,义务人买保证保险。
操作中:
保险公司在承保信用保险时,一般会再找一个担保人。
(71页倒数第4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信用保险;
而债务人对自身的信用也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保证保险。
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
前面我们讲了,损失补偿原则应用在哪种保险当中啊?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保险。
一、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意义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包含两层:
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
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质的规定。
简单说:
有损失,就补偿;
没损失,就不补偿。
“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太发生之前的状态。
就是前面所讲的,恢复到事故前的使用价值。
“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决不能使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
通过保险来赚钱是不可能。
“这是损失补偿原则量的限定。
二、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
(一)实际损失
“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进行保险补偿,这是一个基本限制条件。
即当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后,保险赔偿应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
一个企业为自己的一个厂房投保30万元保险,一场大火全部烧毁,该厂房出险时价值25万元,赔25万元。
(二)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金额不能高于保险金额。
一幢新房子刚建好就被烧毁,投保额为50万元,而房子已增值到60万元,但也只能赔付50万元。
(三)保险利益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首先必须对受损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也必须以被保险人对该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73页最后一行)例:
某银行开展住房抵押贷款,向某人贷出30万元。
(银行的保险利益为30万),同时投保了30万元的一年期的火险,半年后,贷款人还款还了一半(15万,银行这时只有15万的保险利益)。
发生火灾,全部损毁。
银行这时在房屋上的利益只有15万,所以只能获得15万元的赔偿。
一艘船,价值1000万,投保1000万,后来船运公司将此船的30%股权转移给乙船运公司,(这家船运公司的保险利益变为700万),后来这艘船在出海时,沉毁了,这家船运公司只能获得700万的赔偿。
(四)赔偿方法
2.免赔额(率)赔偿方法。
“免赔额(率)赔偿方法是指对免赔额(率)以内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负责,而仅在损失超过免赔额(率)时才承担责任。
财产保险和医疗保险都有免赔额,在免赔额(率)内的,不赔,超过部分才会赔。
某财产保险合同中规定:
免赔额为1000元,若事故损失了500元,保险公司不赔;
999呢?
不赔;
损失2000元呢?
赔1000;
1001元呢?
赔1元。
只对超过的部分进行赔偿,这叫绝对免赔额。
相对免赔额。
只要超过免培额,全赔;
否则,不赔。
例:
免赔额为1万元,只损失一万,不赔;
损失2万,赔2万。
我国采用的是绝对免赔额(率)的方法。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是从损失补偿原则中,衍生出来的。
(一)保险代位原则
1、保险代位原则的含义与意义。
关键字“代位”,代位即取代他人的某种地位。
“保险代位指的是保险人取代投保人对第三者的求偿权或对标的的所有权。
保险人代替的是投保人的位置,向第三者追偿。
标的是你的,买了保险,第三者对你的标的造成了伤害,责任本应由第三者来负,但如果买了保险,保险公司赔的话会快一点,让第三者赔,通过公安机关,什么时候拿到钱,也搞不清楚,保险公司先把钱赔给你之后,再代替你的位子向第三人索赔。
这就叫作保险代位原则。
“保险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
(本段最后一行)“保险代位原则包括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
2.保险代位求偿原则的内容。
(75页)
(1)代位求偿权。
“又称“代位追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在赔偿责任范围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保险人把钱赔给你那天开始),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对此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赔后再追,不得超过保额)”
1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
(本段第二行)“第一,保险标的的损失原因是保险事故,同时又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所致。
第二,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被保险人要有这种不放弃追偿的意思表示,如果第三者是你的好朋友,你不好意思让他赔,那也就等于放弃了向保险公司求偿。
)
第三,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是在按照保险合同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
2代位求偿权的实施对保险双方的要求
(下一行)“首先,其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权限只能限制在赔偿金额范围内。
假设赔了10万,追回了15万,超过的部分怎么办呢?
还给被保险人。
(隔一行)“如果追偿所得的款额大于赔付给被保险人的款额,其超过部份应归还被保险人所有。
这种情况多发生在不足额保险中,例:
出险时标的价值20万,全损,保险只买了15万,保险公司赔15万,第三者100%的责任,故向第三者追回20万,多追的5万要还给被保险人。
“其次,保险公司不得干预被保险人就未取得保险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还是上面的例子,假设被保险人提供的资料、证椐不足备,导致保险公司不能全额追回,只追到15万,被保险人还差5万的损失,所以被保险人还可以继续向第三者追偿。
(下面一段)“就投保人而言……首先,如果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赔偿之前放弃了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就意味着放弃了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
其次,如果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赔偿之后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行为无效。
(保险公司已经把钱赔给你了,你再对第三者说:
我不要你赔!
在法律上讲,这是无效行为)。
第三,如果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赔偿或者由于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上面的例子,如果第三者把20万都赔给你了,你是否还能向保险公司求偿?
不能。
假设保险公司赔了15万之后,代位求偿过程中,因为被保险人将资料丢失或隐瞒等原因而导致保险公司只追偿到10万,可以要求被保险人退回5万的保险金。
所以被保险人有协助保险人进行追偿的义务。
③“代位求偿原则的行始对象”
(最后一行)“《保险法》第62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对家庭成员去追的话,赔了也等于没有赔,只有“故意”除外。
侄子经常被叔叔批评,怨气于心,故意在叔叔结婚时在叔叔新房中燃放烟花引起火灾,保险公司可以追偿吗?
(76页)④“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
“代位求偿权一般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没有代位求偿权,因为人身保险是给付性的,没有求偿这种说法。
题目:
一位女士买了20万人身保险,后来在一次车祸中不幸死亡了,司机要赔偿吧?
要赔。
保险公司也要赔20万,保险公司能向司机追偿吗?
(2)物上代位权。
“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依法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
标的全损了,保险公司赔偿好后,标的就归保险公司了。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是通过委付来实现的。
委付是保险里面的专业名词,什么是委付?
①“物上代位权的取得是通过委付实现的。
委付是被保险人在标险标的处于推定(假定)全损状态时(有可能是部分损失),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愿意将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全部赔偿的行为。
委付是被保险人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是一种经常用于海上保险的赔偿制度。
一艘船,在大海中航行,触礁了,发出SOS信号,国际法规定,凡是路过的船只,不论哪个国家,一定要援救,本来人家是有固定航道的,因援救造成的时间和经济损失,援救完以后,这艘船的船长在最近的国家寻找拖船将它拖回去,需要费用;
在附近港口停泊,也须付钱;
修理也修费用。
假设这只船价值1000万,这些费用加起来,要超过1000万了,船运公司认为不划算,这时候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委付,虽然船只是部分损失,我推定是全部损失,保险公司赔我1000万,这艘船我不要了,归保险公司所有。
保险公司评估一下,维修好后价值1200万,那么它可以同意委付,如果还不足1000万,不同意委付,按照实际损失来赔偿。
②“物上代位是一种所有权的代位。
(下一行)“处理该受损标的所得的一切收益,归保险人所有。
代位求偿权,多追的款项归被保险人;
物上代位权,超过的利益归保险人所有。
拥有标的所有权,等于拥有标的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
(二)损失分摊原则
1、“损失分摊原则的含义与意义。
“分摊原则是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产生的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回顾:
什么是重复保险?
一个标的同时投保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累计保额大于实际价值,出险后,几家保险公司同时进行分摊赔偿,这就是损失分摊原则。
见书第二行:
“即在重复保险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从而所得的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
2.损失分摊的方法。
(1)比例责任制。
(中国适用)
“比例责任制又称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制,该分摊方法是将各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金额进行加总,得出各保险人应分摊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