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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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答

1.什么是加计扣除?

答:

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在税前进行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2.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答:

研发费用税前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以下三类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一是非居民企业。

二是核定征收企业。

三是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3.企业哪些科技活动可享受加计扣除?

答:

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可享受加计扣除。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根据该定义,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具有创新性,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具有推动作用;二是具有价值性,企业通过研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三是符合目录,即国税发〔2008〕116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

4.企业哪些科技活动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答: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规定,通常下列科技活动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1)企业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2)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化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等活动。

(3)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活动。

(4)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活动。

(5)软件复制和无源代码的程序编制活动。

(6)其他非研究开发活动。

5.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包括哪些内容?

答: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6.是不是企业所有的研究开发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

答:

并不是所有研发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属于列举的八项费用范围的,才可以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即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财税〔2013〕70号文将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增加了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1)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用于研发活动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

7.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有哪些方式?

答: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一般分为自主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合作研究开发、集中研究开发以及以上各种方式组合开发等。

(1)自主研究开发。

是指企业主要依靠自己的资源,独立进行研究开发,并在研发项目的主要方面拥有完全独立的知识产权。

(2)委托研究开发。

是指被委托单位或机构基于企业委托而开发的项目。

企业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单位或机构的成果。

(3)合作研究开发。

是指立项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对同一项目的不同领域分别投入资金、技术、人力等,共同完成研究开发项目。

(4)集中研究开发。

是指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或者研究开发力

量集中在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筹管理研发的项目进行集中开发。

不同类型的研发活动对研发费用归集的要求不尽相同,企业在申报加计扣除时要注意区分。

8.企业合作研发项目的可加计扣除费用如何归集?

答: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可加计扣除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9.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的加计扣除费用如何归集?

答:

对于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额,受托方不得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研发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10.企业集团集中研发项目的加计扣除有哪些规定?

答:

国税发〔2008〕116号文规定的企业集团分摊加计扣除费用的对象是受益集团成员,且对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及其加计扣除提出了四点要求:

(1)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集团集中研发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3)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4)税企双方对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发费用;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公司按照省级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发费用。

11.如何计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

答: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第七条的规定: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12.研发费用资本化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

企业的研发活动可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

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的阶段。

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的阶段。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可确认为无形资产,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应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能证明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无形资产在申请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时,应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确定可加计扣除的无形资产计税基础,按照该计税基础的150%在各摊销年度税前摊销。

13.企业取得来自政府部门的财政拨款可否加计扣除?

答:

不能。

由政府部门拨付的研发费用,企业在收到时列入专项应付款,在发生研发支出时直接从该专项应付款中列支。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减去政府部门拨付的研发经费的余额,就是加计扣除基数。

因此,政府部门拨付的研发经费不得加计扣除。

14.企业为什么要成立专门的研发机构?

答:

为准确核算研发费用,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企业有必要成立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从事研发活动。

如果不成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第九条的规定: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15.为什么要求企业专门设立台账归集研发费用?

答:

研发费用的核算是研发费用加计抵扣的核心,直接关系到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税务部门对研发费用的审核比较严格,并要求:

一是账证健全,资料不齐全的,应于汇算清缴截止期间内补齐有关资料,否则,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据实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二是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或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加计扣除额;三是企业应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因此,企业要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应对每一个研发项目实行专账管理,设置“研发费用抵扣台账”。

16.同时进行多个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如何归集?

答:

国税发〔2008〕116号文第十条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发项目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研发费用,并计算可加计扣除额。

如果研发费用是为各个研发项目共同发生的,应按照合理的比例分摊到各个项目。

分摊方法应根据费用发生的实际情况,根据合同的约定、占地面积、机器工时、人工工时、预计销售收入、预算支出等因素合理分摊。

17.为什么要求企业对研发项目进行立项管理?

答: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是以研发项目为单位进行归集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研发项目,即进行立项管理。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的每个研究开发项目,应当首先由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立项,并明确研发项目的研发形式、研发目标、进度计划、经费预算、人员组成,并加强研发过程管理,在会计期末应当对研究开发费用发

生情况进行归集。

每个年度终了或项目完成时,对项目实施情况或完成情况进行总结。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

因此,对研发项目进行立项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础。

18.企业一般在什么时候申报加计扣除?

答: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第十条规定,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加计扣除。

国税发〔2008〕111号文规定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范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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