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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在从而确立了“德主刑辅”的德刑关系的同时他提出规范礼仪教化,从而否定了秦朝的任刑。
而且董仲舒的《春秋决狱》中“据法听讼”,“依法刑人”等原则也在后世立法体系中得到应用并且影响深远。
三法律儒家化的发展
魏晋南北朝时期频繁的修律使儒家法治思想更急深入到刑法中去,也使得刑法的儒家化过程继续深入。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的进一步发展。
这一时期的礼法结合的形成的封建法律的原则主要有,魏明帝时期的“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八议”源以《周礼》的八辟。
《晋律》“准五服制罪”,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范围和等级的制度。
服制不但确立的是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也是亲属相犯时确立刑罚轻重的依据。
依五服治罪成为封建法律的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
《北齐律》将严重危害君权和父权的十种犯罪行为列为“重罪十条”,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
这十种罪名是:
“一曰反逆(谋危社稷、企图推翻皇帝的统治),二曰大逆(指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三曰叛(叛国投敌),四曰降(投降敌人),五曰恶
逆(指殴打、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等谋害尊亲属的行为),六曰不道(指残忍酷毒,如杀非死罪家人、肢解人体等),七曰不敬(指对皇帝、家长的各种失礼行为),八曰不孝(指子女不善事父母的行为),九曰不义(指卑下侵犯非血缘尊长的行为),十曰内乱(指家族内的犯奸行为)犯此十种大罪者,不在八议、赎刑之列,通常是极刑处死。
”
四法律儒家化的成型
唐朝统治者在目睹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在立法上,统治上强调予民休憩,“礼法合一”“一准乎礼”的立法思想。
据此提出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扰昏晓阳秋相而成者也”。
唐统治者更注重以儒家的礼教道德思想来教化人民的思想,将犯罪的苗头扼杀于思想的源头,以达到治久安,维护其世代统治的目的。
“一准乎礼”的原则,即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依据。
更以“三纲”之意按顺序,轻重制定了定罪量刑之标准。
将“十恶”修改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调整“十恶”的次序,体现在量刑上的轻重,体现了“三纲”中轻重次序的精神体现,首先是维护君臣之纲的君权统治的犯罪,并予以最重的刑罚,其次告维护“父子之纲”的律例,现再次便是维护“夫妻之纲”的条文。
而在亲属关系的长幼尊卑,亲疏远近也左右其定罪量刑的标准。
可见唐代,礼学不仅成为其立法依据,更成为其定罪量刑的标准,除此以外还以礼注律,唐统治者依照儒家的仁政思想做为指导,在刑罚方面体现出“用刑持平”和在律条上更追求简约的精神。
唐律在封建法典中被公认是“得古今之平”的经世之典,其死刑条文只有111条,在封建法中较之前任何一代都少,较明、清也简要。
而即使是死刑,也为须三复奏甚至五复奏,皆因唐皇深明死者不可复生的道理,而其它刑罚也有严格规定,如流刑、徒刑均有最高刑期,不得无期服刑;
而死刑只有绞、斩、而较其它任何封建王朝更为人道,而量刑幅度也比秦、汉、隋、明、清各律相对为轻。
正如陈寅恪先生所说:
“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
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集之,辗转嬗蜕,经由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统不祧之正宗。
”儒家思想法律化这一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中有关法律原则和基本观点直接融入律文中,确定“一准于礼”的标准后,古代中国儒家思想的法律化最终完成
五法律儒家化的进一步发展
当法律儒家化成型之后,对法律儒家化作出更大推动作用,就是理学大师朱熹,他的思想对法律儒家化的进一步发展起着重大作用。
在朱熹的客观唯心主义理学体系中,“理”是创造和主宰自然界、人类社会的最高精神主体,“理”在人类社会的体现就是封建道德伦理观念即“天理”,立法、司法当然必须以它为指导。
统治阶级用来统治人间的德、礼、政、刑等措施、方法,其目的无非是根除人们的“人欲”,恢复“天理”,或日“存天理,灭人欲”。
这样,在“理”的理论外衣下面,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具备了更缜密、更系统和思辨的色彩,这样便完成了封建正统的法律思想的哲理化。
在“德礼”、“政刑”的关系上,朱熹不是简单地重复儒家的传统观念,而是进行了新的阐发。
表现在两方面,第一,注意到“政”与“刑”之间,“德”与“礼”之间的内部联系;
第二,从运动的角度去研究“德”、“礼”、“政”、“刑”四者的外部关系,并把它们纳入“存天理、灭人欲”的轨道。
他认为,作为统治方法的德、礼、政、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统一于封建道德伦理规范:
“盖三纲五常,天理民之大节而治道之根本也,故圣人之治,为教之以明之,为之以弼之”。
这些思想对以后统治者法律制定起着重大的影响。
理学适应了封建社会后期统治阶级统一学术、统一思想、巩固三纲五常,强化封建礼教进而维护日渐腐朽的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的需要,因此才被统治阶级奉为教条,程朱理学被奉为正统哲学,这种思想倾向直接影响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思想领域达七百余。
六中国法律儒家化总结
儒家思想体系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它的理论几乎影响着中国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中华文明性格的塑造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汉代时是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春秋决狱,以经解律;
魏晋之时是引礼入律,礼法结合;
到唐时是礼法合一,刑律“一准乎礼”。
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从此“法家披上了儒家的外衣,儒家也披上了法家的外衣”,当应用礼能维护统治者的利益时,那么统治者就推崇礼;
当应用礼危害到统治者的利益时,统治者则避而不谈礼,直接应用法。
中国法律儒家化是在更好维护统治者的根本利益的过程中逐步成长的,也是儒法两家的“联姻”。
我们都知道中国一向以中庸为最美,法家是一端,儒家是另一端,法律儒家化则是两者到达平衡的过程,最终以中庸定型,中庸美再次体现!
篇二:
对法家的个人见解
河北工程大学学院:
信电学院
班级: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姓名:
王鹏
学号:
1101110210108
对法家的个人见解题目摘要: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
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
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
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
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
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关键词:
法家、韩非、荀子、李斯
一、法家诞生的社会根源和历史背景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经济关系的变革导致了政治局面和社会秩序的混乱。
当时的社会矛盾主要是私田主、国君与公田主即大夫之间的经济关系矛盾;
国君的集权与重臣擅权的政治关系矛盾;
以法治国还是以礼治国的治国方略矛盾。
在制度上是实行井田制和宗法分封制,还是实行私田制和君主集权制的矛盾。
在这种局面下,虽然有大批有识之士以满腔的热情一边深入思考,一边参与社会实践,视自己个人理念和社会价值为一体,纷纷提出自己治国平天下的主张,开始了后世学者所称道的先秦诸子之间的“百家争鸣”,但是对当时社会变革影响最大而又最切实际的还是法家了。
二、法家的思想渊源及确立
法家思想的理论来源主要是吸收各家学说之所长,糅合自己的观点,从而形成独有的法治思想。
之所以将这些生活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且没有师承关系的人统称为法家,是因为他们有共同的政治主张:
以“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和不断发展的社会历史进化观作为变法的理论依据,以“法治”作为治国的方针,通过农耕和战争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鼓吹君主集权以至君主专制,用严刑峻法来镇压人民的反抗。
他们的思想关于治国方略的,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教育、法律等众多领域。
韩非作为法家的代表人物,战国末期韩人,师从荀子,口吃。
韩非则结合了法、术、势,提出君权至上以及“三纲”。
他在对既往政治经验和百家思想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实现了法家思想的系统化。
这就充分说明法家思想是起于实践的,是总结性的,是相对晚熟的。
从源流上来讲,法家思想的来源主要有三方面:
首先是来自古人治理国家的政治经验;
第二是来自儒家的”礼”制传统;
第三是来自道家的方法论。
当然,法家还包容了其他学派诸如墨家、名家、纵横家等派的思想,但是这些学派相比前三种渊源的作用较小。
法家思想体系的最终确立应归功于韩非,韩非被称为法家的集大成者,就在于他综合与总结了以前法家所取得的成果及经验教训,建立起法、术、势相统一的法家思想体系,从而使法家思想系统化。
韩非兼收并蓄,融儒法两家学派,集慎、申、商三巨头思想为一体,将法家的理论规划为一个完整而鲜明的体系,达到了登峰造极的顶盛时期,并为后来秦赢政“扫六合,成一统”打下了完备的思想基础,因而怎样赞扬这位天才的法家人物也不为过。
法家的韩非思想可以说精粹之至,他包容了“法、势、术”三大板块,虽然
源自慎、申、商三人,但比前者却更为深刻,更为精粹。
他提出的法、术、势三
种理论观点,一直是封建统治者治国平天下的理论依据。
所谓“法”,就是指法
律、法令。
所谓“术”,就是指统治的权术。
所谓“势”,就是指权力,势力。
这三者是互相依存,缺一不可的,其中“法”是公开的,是约束公众的;
“术”
是统治者个人掌握的,要深藏不露;
“势”是“法”和“术”的基础,是最重要
的,只有握有实权,有了巨大的权势,才可以推行法治,使用权术。
“重刑论”是韩非法治思想的核心,也是整个法、术、势理论的基本思想之
一。
韩非的国家学说以阐明君主权势为重点,集中讨论君主如何拥有,如何保持
权势的问题。
在韩非的法、术、势思想中,“势”处于核心地位,其提倡的“主
道”、“治道”和“独道”都表现出权势至上的倾向,主张以势服人;
以势治国
以势治天下。
恃势位而去贤智,认为应该以基本制度的改革而保证国家的长治久
安。
韩非是中国第一个明确提出矛盾之说的思想家。
他正视矛盾,肯定矛盾,分
析了矛盾所包容的内因与外因;
常与变的关系;
肯定了矛盾双方的转化,重视转
化的条件,韩非对形式逻辑、矛盾规律的阐述体现了先秦时期国家学说和哲学思
维的最高水平。
韩非以”法”的思想取代了儒家具体的“仁”、“义”、“礼”的政治理想,
有意识或无意识地继承了儒家的人道和实践原则。
或者说,由于“仁”、“义”、
“礼”的具体理想与政治和社会现实的冲突对立,儒家人道和实践的原则在战国
后期的历史环境下,必然地表现为了韩非的”法”的思想。
即使荀子与韩非没有师
承的关系,儒家思想与法家法治的思想在本质上和原则上也是一致而不悖的。
韩
非在理论和逻辑概念上,取源于老子的道家,而荀子在战国后期最为老师,韩非
作为荀子的高门弟子和战国末年最有才华的学者,在原则和本质、风格和识见上
得力于荀子之处,也是直接而丰富的。
韩非还继承了老师荀子的人性恶学说,就是利用人的性恶来控制人,驾驭人,
用各种办法和手段来役使人。
他认为人性之基本点就在于一种人人为自己打算的
自为之心,人的一切道德、情感、行为都决定于对自己是否有利。
正是从人的这
一本性出发,韩非主张用赏罚两柄来对待,用严刑重罚来治国,为他的法术势并
用建立了人性论的依据。
都说韩非是进《存韩》而韩亡,著《说难》而以说身死,这实在是不能怪
韩非子,诸位是知道韩非子天生结巴,天造的如何能更改之。
既然在那种时代无
法靠做”说客”,不能像苏秦与张仪一般光张嘴就可以横扫千军,也只好像他的老
师那般著起书来。
韩非至少在荀子那里呆上过几载,有老师那般的毅力。
想当年
荀子潦倒病死之前还在苦著书,其精神可歌可泣,韩非虽没继承荀子儒家学说,
这著书方面倒是师徒二人有志同道同之处。
三、法家传统思想的现代反思
现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中国古代法家思想传统进行现代
反思是有积极的时代意义的。
(一)反对礼制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
他们认为,地主阶
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
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
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
的。
现在社会的”贵族”特权是什么?
例如,人们出去吃饭总希望在饭店能有熟人,
或者说自己是某某领导的朋友,这样可以得到优惠或者优先的照顾,这就是不按
规章办事,不遵从次序,讲特权,这样的现象在官界更多,看看官车的开道车,
看看领导视察的陪同人员规模,官应该是给老百姓服务的,应该比老百姓底,不
应该是骑在百姓头上的现管,在这点上是民主的落后也是我们国家特权思想的表
现,这样的思想需要从根本上扼杀。
因此在这我们还应该大力加强道德建设,,
认真贯彻和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展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以提高
党员干部的素质和水平,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二)重视法律的作用法家思想的核心就是强调法律的重要性,改革开
放以来,我国认识到了法治对一个国家盛衰的作用,开始逐步建立社会主义的民
主和法制,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
没有健全
的”法治”保障,”科学”和”民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文革的历史可以说
是以血的教训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极好的反面例子。
正面的例子也有很多,比如创
造了亚洲四小龙经济腾飞奇迹的事实更加雄辩地证明:
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腾
飞主要靠的不是”民主政治”,而是靠的相对独立完善的法治体系。
四小龙中的韩
国我们暂且不谈,新加坡的法治之严是举世公认的,台湾的经济腾飞是在蒋氏父
子的专制统治时期完成的,香港直到1997年之前总督都是英国任命的,毫无民
主可言,就连回归前匆忙上马的民主改革,也是为了应付回归而提前出生的先天
不足的早产儿。
韩非的法治思想与现代法治思想有一个巨大的差别,那就是韩非
的法治思想理论是建立在权术理论之上的,换句话说,韩非的权术法治理论就是
关于怎样成为一个会玩弄权术的皇帝的理论。
韩非的法家思想是以法律的形式把
国家管理的所有权都汇集在皇帝一人身上,并且把皇帝的意志等同于法律,任何
人只要违背了这样的法律都杀无赦。
但韩非法家思想的一个致命缺陷是只能严厉
处罚违法的臣民,却不能保障守法的臣民不受到非法的伤害。
换句话说,韩非的
法治对于臣民来说只会受其害不会受其惠,就连韩非自己也无法依法保护自己的
生命,在他效命秦始皇的同时,却被秦始皇的大臣以权术诬陷致死。
所以韩非这
样的权术法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受到臣民的反对。
我想这也就是为什么会有
“苛政猛于虎”的说法存在的原因所在吧。
(三)“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我们支持在现在的时期适当
的使用法家的治理方式,给予法治部门,纪检部门绝对的权利,但是是否成功也
关键是要先让这几个部门充分作到无冲突无私心,真正做到执政为民。
我们的最
终目的还是要求民主,让每一个公民都热心投入到国家的建设中来,建立美好和
谐的社会。
但是我们还很远,因为我们国民的道德素质还有待很大的提高,在权
术思想影响下,有些官员上行下效暗中学习怎样玩弄权术。
以权术控制法治,本
质上还是人治,这是韩非法治思想的第一个致命缺陷。
所以他们的思想是应该批
判继承的,我们应该还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道路。
今天,我们在学习反思韩非法家思想的时候,首先必须彻底摈弃其中的权术
思
想
。
其次要建立健全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要针对某些人特别善于钻法
篇三:
关于我国古代法家“法治”思想浅析
[论文关键词]法家古代法治现代法治[论文摘要]法家的“法治”传统思想包含着以法为本、因时而制、明白易知、刑无等级、强国富民等内容,与现代法治具有一定意义的契合,对现代法治是有所助益的。
但是我国古代法家的“法治”思想,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相距甚远,如治吏治民不治君、君主至上、重刑思想等很多封建性糟粕,也可能成为现代法治的障碍。
因而对法家的思想必须进行批判和分析,做到古为今用。
我国古代法家是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变法”和“以法治国”的学派。
其主要代表人物有:
李悝、慎到、商鞅、韩非、李斯等。
“法治”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
他们主张将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制定为“法”,以“法”作为治国和统一天下的主要方法,即所谓“以法治国”[1]P147、“垂法而治”[2]P163。
法家的思想影响了我国古代整个封建社会,我国最早将“法律”二字连用是从法家开始的。
自秦汉开始的封建统治者都在统治实践中一定程度上采纳了法家的主张,实行过一定程度的”法治”。
然而,无论是从法治的主体、客体还是从其内涵、目的等方面来比较,法家的“法治”与我国现代法治都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一、法家法治思想中的积极因素1、法家的“明法论”思想。
法家所主张的法治,是将法律公之于天下。
“务明易”是指法令一定要明白易知,便于遵守。
商鞅认为法令的对象是愚蠢的民众,如果太“微妙”,连聪明智慧的人都看不懂,怎么能让民众实行呢?
因此他说:
“圣人为法,必使明白易知。
[2]P423韩非也提出了“三易”:
“易见”即容易使人看见;
“易知”即容易使人懂得;
“易为”即容易使人执行和遵守。
作到了“三易”,就能确立起君主的信用,发挥出政令的效用,使法令得到贯彻。
[3]P70法家还主张“以法为教”,官吏和人民都必须学习法律。
尤其是向主管法令的官吏学习法律,由司法官员宣讲、解释法律,使天下的人都“知法”。
这种使天下吏民知法不犯的思想,有助于增进国家的安定和统治秩序的稳定,一直为后来历朝历代所承袭,对今天的法治建设也有积极的意义。
2、法家的“因时立法”的思想。
他们认为,历史在不断发展变化,社会在向前发展,时代变革,社会条件不同,国家的法制和统治方法也应作相应的改变。
商鞅提出:
“上世”可以靠“亲亲”,“中世”便只能靠“仁义”;
而到了“下世”,“亲亲”与“仁义”都已行不通了;
“今世”更不能沿用这些旧的方法。
其结论是“不法古,不修(循)今”,必须“当时而立法”[2]P143。
在立法原则上法家也提出了“循天道、随时变、量可能”。
指立法要符合自然规律,适应时代的要求和社会的实际,考虑实行的客观可能性。
所谓“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3]P165;
“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3]P165;
“随时而变,因俗而动”[1]P148等等。
这些思想在今天也是有进步意义的。
现代法治虽然提倡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但遵循客观规律、社会现实,不断地修订现有的法律也是无可争议的。
二、法家法治思想中的消极因素1、法家的“君主至上”思想。
法家都是把法律当作最高统治者个人统治的工具,他们认为法能保障和加强君主至尊地位与专制权力。
首先,法家认为立法大权必须全部收归君主。
“事在四方,要在中央;
圣人执要,四方来效。
”[3]P17君主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有独一无二的权力。
法、术、势三者紧密结合乃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所倡导,他认为君主为了达到自己的统治目的,是可以充分利用这三要素的。
“法”指法令,“势”指权势、权力,“术”指统治策略和手段。
三者之中,法令最为重要,必须“以法为本”而兼顾势、术。
韩非明确地指出:
“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3]P131、“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3]P135、“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
[3]P137他还强调推行法术必须占有权势地位。
可见他还是对君主重权势与术,而对臣民则强调严刑峻法,轻罪重罚,以此来实现君主集权的专制政体。
法律是君主的统治工具,君主本人不必被自己制定的法律所累。
古代法家倡导的“法治”是“君主专制”。
而我们现代法治却是民主的,把法当作权力控制的手段、途径。
法治意味着控权制度的存在。
法律高于权力,法律至上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
法律对权力的控制,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特征。
2、法家的“以刑去刑”的重刑思想。
在这方面,商鞅第一个系统提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的重刑论。
主要包括:
其一,在刑罚与赏赐的内部关系上,他强调刑主赏辅,赏赐仅仅是刑罚的辅助。
他说:
“夫刑者所禁邪也,而赏者所以助禁也。
”[2]P138其二,“刑不善而不赏善”。
他认为法的任务在“治奸人”,而不在“治善人”。
对付“奸民”的手段只能是“重刑”。
刑罚重,民众就不敢犯法,这样便都不敢做坏事,就使全国的民众就变“善”了,这叫做“不赏善而民善”。
其三,轻罪重罚。
他指出:
“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
”认为加重对于轻罪的刑罚,便不致产生轻罪,重罪更无从出现。
这种公然否定罪刑相适应、向人民炫耀暴力、滥施淫威的观点,表明了新兴地主阶级及其“法治”与人民在本质上的对立关系。
韩非也发展了商鞅的重刑主张,认为重刑是符合人的“好利恶害”的本性,是“禁奸”的有效手段,是“爱民”不是伤民。
也就是要使人民在严刑峻罚面前心惊胆寒不敢犯法。
[3]P143商鞅等法家代表人物的这种观点,后来成为秦始皇推行严刑峻法的理论基础。
在整个封建社会也有深远的影响。
这种残酷镇压人民的做法,“以刑去刑”的重刑主张,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不可取的。
与现代法治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是格格不入的。
[1][2]下一页三、法家法治思想中既积极又消极的因素1、法家的单纯“法治”的思想。
“法治”是针对儒家的“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