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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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工作由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实施。

第4条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原则,采用量化赋分方式综合评价,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详见附件。

第五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颁发电子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思想道德条件

申报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积极为我省经济社会建设高质量发展服务。

第七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担任会计师职务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担任会计师职务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担任会计师职务年以上;

先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取得规定学历者,取得规定学历前后的会计师资格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原则上实行评价与聘任相结合办法,申请评价受本单位高级职务岗位总量、岗位等级、岗位结构比例等限制。

第八条特殊人才申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受学历、资历、专业工作年限限制,直接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

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进行聘任,不受岗位总量、岗位等级、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1)获得设区市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获得国家、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2)获得财政部、省财政厅颁发先进会计工作者证书的;

(3)获得财政部、省财政厅高端会计(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证书的;

(4)获得国家级三等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有关财务、会计等科研成果奖项的主要贡献者(主持或执笔);

(5)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聘引进的具有会计师资格的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

第九条转(兼)评申报条件

担任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因工作需要分管或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以上,可以申报转(兼)评高级会计师资格。

申报转(兼)评人员必须取得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合格证,但不受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学历、资历条件限制。

第十条其他条件

(一)申报人员在近个年度单位考核中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二)已按规定完成近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申报人员应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管理、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

具有较为丰富的财会工作经验,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好的解决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负责本单位或本单位某一方面的会计专业技术工作;

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创新管理方法或制度,有效促进单位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提高。

第十二条专业理论水平

熟悉财会专业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注重财务会计理论研究,取得会计师资格后,能结合本职岗位工作,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撰写并在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应用价值的财会专业论文;

主编或为主参与公开出版发行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应用价值的财会专业著作、译作、教材等;

主持或执笔完成市厅级以上财务会计科研课题,结题的科研课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实际应用价值等。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以下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工作的会计人员,对其论文、著作不作限制性要求。

但须提交被单位采纳的份以上本人主持并实施的与会计岗位相关的分析报告、专题方案、财务案例等。

申报人员提交的公开发表的论文须提供电子文档,且与公开发表的论文完全一致。

评委会对所提交的论文随机进行重复率测试,测试结果作为诚信评价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较强财务会计工作实务操作、组织领导、研究创新能力,取得会计师资格后:

(一)在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担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含正职、副职,下同);

(二)在正式员工人以上的事业单位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担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

(三)在全国百强会计中介机构(税务、评估机构,下同)担任业务部门副经理以上职务;

或在全省强会计中介机构担任合伙人;

(四)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担任重要财会工作岗位工作满年(或硕士学位满年、博士学位满年)以上的业务骨干,能独立完成某一方面或主持某项重要工作,尽职尽责,成绩突出。

包括能够合法合规地组织和开展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管理会计、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和会计人员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

或负责(执笔)拟制、修订与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制度、会计监督检查方案、专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

或作为检查组负责人承担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的检查工作和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委托的疑难复杂经济案件的会计司法鉴定工作;

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设区市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经济可行性论证和大中型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清算等项目;

或作为课题负责人承担市厅级以上财会研究课题;

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会计管理咨询等项目;

(五)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聘为会计类咨询专家,并每年参与咨询服务活动次以上,业绩突出的。

第十四条专业工作业绩与成果

 在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显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取得会计师资格后:

(一)主持或执笔拟制、修订与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制度、会计监督检查方案、专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经实施后效果明显;

(2)在参与经营决策、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开展内部审计、管理会计、会计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提出的调研报告、管理建议获得认可或采纳,对提升管理效率,实现发展战略等方面业绩显著;

(3)在加强会计核算、重构或完善财务流程、增收节支、降低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产安全、财务报告真实完整等方面,开拓创新,业绩显著;

  (四)主持大中型企业或相当规模其他经济组织年度审计、资产评估、基建审价、实施内部控制规范、管理会计、财会咨询等项目,签署的相关专业报告具有公信力;

  (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主持或参与设区市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项目,或大中型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清算等项目,在项目论证或制定、审定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六)承担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的检查工作和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委托的疑难复杂经济案件会计司法鉴定工作,其工作成果对案件的侦破、定性和处理具有重要作用;

(七)作为课题组组长、副组长或课题执笔人,主持或参与市厅级以上财会研究课题,结题的研究报告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际应用价值;

  (八)承担高等院校财会类专业教案或会计人员面授继续教育任务,结合国内外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最新动态,紧扣财务会计实际工作的要求,主讲会计专业主干课程,教案效果被所在院校或培训机构评为优良等次以上,在培养会计人才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评审工作坚持“品德为先”原则。

对学历、经历、业绩和成果造假以及论文、科研项目等学术造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同时记入申报人员个人会计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申报人员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须在本单位内部网站或主要公共场所进行为期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申报。

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本评价条件对申报者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省财政厅门户网站进行为期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提交评委会评审。

申报人员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和业务工作总结材料未在本单位公示或公示不符合要求的,取消本年度评审资格;

如已通过评委会评审的,取消评审结果,已颁发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

第十七条评委会专家组根据量化评价标准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专业理论水平、经历与能力、业绩与成果等方面进行量化评价。

评委会在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实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最终评审结果。

第十八条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由省财政厅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和省财政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文确认或由评委会出具《评审结果通知书》。

第十九条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

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评审结果;

已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从次年起年内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的;

(四)取得会计师资格后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

第二十条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会计专业技术水平、工作经历与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等均指获得会计师资格后取得的,并需提供有效的佐证材料。

工作业绩与成果的佐证材料应包含该项业绩与成果的组织者、实施者、决策者承担的工作、所起的作用、作出的贡献及产生的效果等。

第二十一条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包括从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开展内部控制规范建设、管理会计、财务咨询、审计等工作;

(二)“年”均为周年,“以上”均含本级;

(三)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指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从事财务会计专业教案研究工作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员;

(四)大中型企业分类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

(五)“公开发行期刊”是指具有(国内统一刊号)、(国际统一刊号)的期刊;

“公开出版发行财务会计专业著作”是指取得统一书号的本专业著作;

(六)“重要财会工作岗位”是指:

会计主管人员、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管理、资产管理、总账报表、稽核、财务分析、管理会计应用、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建设、预算绩效管理、会计信息化管理等岗位;

(七)“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根据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淳安等县加强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发〔〕号)文件明确的个加快发展县,分别是:

衢州、丽水两市所辖县(市、区)以及淳安、永嘉、平阳、苍南、文成、泰顺、武义、磐安、三门、天台、仙居等个山区县。

第二十二条《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全省会计行业发展情况以及每年评审要求的变化等,适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评价条件自发文之日起日后施行,原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浙人社发〔〕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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