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乡镇审计操作指南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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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本级政府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受到乡镇政府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五条 乡镇审计机构应当配备适应审计工作业务的专职审计人员或相对固定的兼职审计人员,配置与本区域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审计办公设备。

审计机构所需经费列入乡镇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 乡镇审计机构应当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专(兼)职审计人员岗位职责。

经本级政府领导同意,乡镇审计机构可以参加上级内部审计协会,依其章程进行活动。

  第七条 乡镇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审计人员职业规范和审计纪律,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乡镇审计机构的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并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制定乡镇所属范围内审计方面的制度、规定,并监督执行;

  

(二)根据乡镇政府的要求和县级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结合乡镇实际制定本乡镇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及时向本级政府和县级审计机关报告重大审计情况,提出审计建议,总结、交流审计工作情况;

  (四)根据乡镇领导安排,协助其他有权机构或有关部门查办经济案件;

  (五)合理安排乡镇审计人员进行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六)根据上级审计机关和乡镇政府的安排,对重要事项、特殊项目独立开展或配合其他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七)按时完成乡镇政府交办和县级审计机关组织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九条 乡镇审计机构应当在乡镇政府所管辖范围内,根据本级政府的规定,行使履行职务所必需的权限,主要有: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文件等资料;

  

(二)参加乡镇政府有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

  (四)检查与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有关的文件、记录等资料,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以及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采取临时制止的措施;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乡镇政府批准,可以采取暂时封存措施;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财务工作、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向乡镇政府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机构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乡镇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向乡镇政府汇报,由乡镇政府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乡镇审计机构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本级政府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十二条 对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乡镇审计人员,乡镇审计机构应当报请乡镇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乡镇审计人员,乡镇审计机构应当报请乡镇政府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乡镇审计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本级政府和县级审计机关要求,围绕乡镇政府经济工作中心,组织审计人员对乡镇所属范围的经济事项开展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十五条 对乡镇财政预算执行和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财政机构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本级预算和向各部门批复的情况、预算执行、预算调整执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财政机构直接组织的非税性收入的征管情况和预算收入退库情况以及征收经费收支情况;

  (三)财政机构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进度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管理的规定,平衡预算收支情况,以及管理、安排、使用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资金情况;

  (五)财政转移支付、有权部门和本级政府安排的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促进、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资金使用过程中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的情况;

  (六)实行独立核算或者报账制的行政村(居委会)的财务收支和资产增减情况,农村一事一议筹资兴办的各类经营项目的资金使用、效益以及集体经济实体的财务收支情况;

  (七)乡镇政府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各类基建项目、技改项目的立项、审批、公开招标程序的情况,资金运用和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

  (八)以乡镇政府名义贷款进行投资形成的负债以及其变动和偿还情况;

财政机构系统内各种流动资金、应收债权等资产、负债、净资产的产生、变动、结余情况;

财政机构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监督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九)乡镇政府委托社会团体或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十)乡镇政府对管辖范围内居民或农民的各种收费项目和收费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等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部门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内容是否齐全、项目是否合规。

在审查预算支出内容时,还要审查预算支出项目是否合规,是否符合本部门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部门预算编制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坚持在财政机构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进行编制,有无突破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是否做到从基层单位编起,层层审核、汇总编制;

预算支出是否真实,是否按财政机构批复的部门预算规定的用途、标准使用资金,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和未经批准自行支出的问题;

  (三)对预算编制金额较大的部门进行重点审计。

审计应列入收入的各种项目是否全部纳入,支出项目是否落在实处,有无虚列、空挂、截留、挪用、或预留机动指标的情况;

  (四)单位或部门银行账户的设置是否真实合规,有无多头开户、账外设户以及出借银行账户等情况;

  (五)单位或部门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有无截留、滞留收入,收入是否及时、全额入账,是否存在账外设账、隐瞒转移资金的问题;

  (六)单位或部门各项经营服务收入是否及时足额计入单位财务账,是否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等。

罚没收入的依据、标准、权限、票据、处置是否真实、合规;

  (七)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单位或部门,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以及超标准、超范围收费,有无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由非法定单位收取或使用违规票据收费,有无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入或故意混淆两者关系问题。

审计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收费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是否经物价部门年审,收费环节是否存在必要的控制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否存在坐收坐支、上缴不及时、私存私放财政性资金和其他公款等问题;

  (八)单位或部门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有无在往来科目中列收列支,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和滥发钱物等问题,有无将财政资金挪作经营资金以及违规拆借资金。

各项支出手续是否完备,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完整。

审查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分析其支出的合规性,对其效益进行评估;

审查各种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有无挪用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九)审计单位或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情况,是否建立了相应的财务账和实物账,固定资产账、卡、物是否相符,有关申领、交付使用、报废和核销的手续是否完备,固定资产的处置是否严格履行了报批手续,是否存在账外资产;

  第十七条 对乡镇所属和管理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性情况;

关注企业接受财政补贴的相关项目及其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效果情况;

   

(二)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是否存在违法经营、偷漏各项税金情况;

   (三)企业贷款规模、贷款资金使用和偿还情况,或有负债的产生和偿还情况,是否存在违规担保等问题以及拖欠职工工资和医药费情况。

   (四)企业各项资产的形成、增减变动、结存的情况,是否存在不良资产和资产不真实的情况。

   (五)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财务制度形同虚设或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第十八条 对乡镇党政机关各部门、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及行政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乡镇所属和管理的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领导人员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或部门完成经济工作目标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人员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或部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及乡镇规定的情况以及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

  (三)被审计领导人员任职期间本人和所在单位或部门遵守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规定的情况,是否存在侵占国家、集体资产,违反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情况;

  (四)乡镇党委组织机构交办的与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审计准备

  第十九条 准备阶段工作是实施项目审计前所做的各项准备,主要包括:

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开展审前调查,组成审计组,制定实施方案,拟发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条乡镇审计机构根据乡镇政府和县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报经乡镇政府批准,并报送县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乡镇审计机构应围绕下列内容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一)农村宏观经济发展中心任务及当前的工作重点,经济政策执行中有关倾向性的问题;

  

(二)县级审计机关指导性审计项目;

  (三)乡镇政府确定和临时交办的审计事项;

  (四)从财务报表中归纳、总结和分析研究出来的有关乡镇经济运行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五)群众举报揭发线索等。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根据乡镇党委政府的意见,组织纪委部门的委托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二十三条 审计项目计划确立后,乡镇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事项的规模、被审计单位的特点、预计审计业务量的大小、审计时间的要求等情况,选派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派专职审计人员担任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下列基本情况:

  

(一)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情况;

  

(二)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

  (三)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帐簿的设置情况及其他有关的纸质和电子会计资料;

  (四)国家经济管理或监督部门、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结果资料和审计报告;

  (五)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财会人员组成及其内部分工;

  (六)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执行情况;

  (七)相关的会议记录和有关的文件;

  (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曾经审计过的单位,审计组应当注意查阅了解过去审计的情况,调阅有关的审计档案资料,充分利用原有审计成果。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应当运用重要性、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做到一个审计项目拟订一个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要素主要包括:

编制的依据,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审计的目标、范围、内容和重点,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评估情况,具体的审计方法和审计程序,预定的审计工作起讫日期,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编制的日期以及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 实施审计中,审计组认为有必要修改审计实施方案的,由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实施方案进行调整;

审计实施方案调整的内容应及时向审计机构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组长根据审计实施方案,草拟审计通知书,并送交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由审计机构负责人送交乡镇政府领导签发。

  第三十条 审计通知书的要素一般包括:

标题,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成员姓名,要求被审计单位准备的资料和提供必要的审计工作条件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审计通知书应以乡镇政府名义下发,在实施审计3日前送达被审计单位,并办理送达签收手续。

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还须在实施审计3日前送达被审计领导人员。

审计通知书后可附的材料包括:

审计文书送达回证,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清单,对提供审计的财务会计等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式样,审计机构关于审计纪律、廉洁审计的有关规定等。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构可以采取直接或邮寄的方式送达审计通知书等审计文书。

直接送达的,以被审计单位在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承诺制度。

在向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了解、收集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时,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对所提供的资料和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单位作出的承诺资料编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三十四条 实施阶段主要有审计取证、编制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实施阶段小结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在实施审计前应当进一步了解被审计单位有关业务工作情况,并进行审计公示。

  第三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前可根据需要对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进行健全性和符合性测试,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与重点;

审计人员可运用追踪法、实验法、观察法等方法评审内控制度的健全、符合程度,找出薄弱环节,以确定重点审计内容。

  第三十七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审计事项:

  

(一)搜集、取得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

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可以采取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二)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等材料;

  (三)编写审计日记,以审计人员为单位按时间顺序书面记录其每日实施审计的全过程。

  (四)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来源。

  第三十八条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当出示审计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 审计证据是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反映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的客观依据。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收集的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第四十条 审计人员收集的有关违反财经法规等重要事项的审计证据,应当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拒绝的原因和日期。

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四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认为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应当进行核实。

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

  第四十二条 审计组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进行审计,应在不改变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和范围的情况下,取得审计证据。

  第四十三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经乡镇政府批准后,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且符合审计人员条件的专业人员参与特殊项目的审计,所形成的结论性材料,应当作为审计证据。

  第四十四条 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时,对认为必要的审计证据应当及时取证;

在当时不能取得而以后审计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报乡镇政府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第四十五条 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和其他资料的,应及时向乡镇政府领导报告,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取证措施。

  第四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逐日真实、完整地编写审计日记,不得遗漏、虚构、隐匿、毁弃,其他人不得删改。

审计日记应当包括审计项目名称、审计人员姓名、审计分工、实施审计的日期、审计工作具体内容、索引号、页次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 审计日记记载的具体内容包括:

审计事项的名称;

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审计查阅的资料名称和数量;

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查证结果;

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 审计人员同时承担多个审计事项,应当在同一审计日记中依次记载;

多名审计人员共同承担同一审计事项,应当在各自的审计日记中分别记载。

  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五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由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分工事项编制形成,做到逐事逐项、一事一稿。

编写时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真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格式规范。

  第五十一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实施审计过程记录、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摘要及其依据、索引号及页次、编制人员和复核人员的姓名及日期、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据等内容。

  第五十二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审计工作反映的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的证据。

所附的审计证据主要有:

审计人员编制的能够说明被单位存在问题的审计证明材料,与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复印件等资料;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证或者鉴定资料等;

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证据。

  第五十三条 审计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应当准确无误、前后一致;

相关的资料如有矛盾,应当予以鉴别和说明。

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应当具有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当注明索引号。

  第五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详细审阅审计工作底稿,在确定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之后,对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内容进行分类、归集、排序和分析整理。

按照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明材料、谈话笔录、原始证据的顺序排列。

  第五十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组组长在编制审计报告前进行复核,并在工作底稿上签署复核意见;

经复核审定的审计工作底稿,不得增删或者修改。

审计人员根据复核意见检查审计工作底稿,确需改动,应当另行编制工作底稿,并作书面说明。

  第五十六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并负有保密责任。

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未经乡镇政府领导同意不得对外提供。

  第五十七条 审计组在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考虑审计证据的相互印证、来源的可*程度,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归纳、分析和判断,形成审计结论。

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鉴定,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进一步取证。

  第五十八条 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乡镇政府汇报,必要时也可直接向县级审计机关请示汇报,或者依照国家和上级政府法规、政策和本级政府的规定提出审计处理的建议,对涉及违反党纪政纪的事项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事项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九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接受乡镇政府和县级审计机关对审计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的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由乡镇政府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条 审计组撰写审计报告前,应将组合好的审计工作底稿,在审计组进行讨论,由审计组进行整理汇总。

对每一审计事项的工作底稿所述事实进行集中疏理,按照审计事项所述问题的重要性、违法违纪程度来确定审计报告所列问题的先后排列顺序。

  第六十一条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前,要对实施审计的情况进行初步小结,主要包括检查审计方案所列全部审计事项、综合分析已取得的审计证据、复核评审工作底稿、初步评价主要审计事项等工作。

    

  第六章  审计终结

  第六十二条审计终结阶段主要工作是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领导人员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乡镇政府审定审计报告,下发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审计回访,审计文件材料归档等工作。

  第六十三条 审计机构在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完成既定的审计目标后,应就审计实施情况和审计结果向乡镇政府提出书面报告。

  第六十四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编制内容完整、结构合理、观点明确、用词恰当、格式规范的审计报告。

  第六十五条 审计组组长对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审计机构和审计组组长及审计人员不得将审计过程中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隐瞒不报。

  第六十六条 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统一表述为“审计报告”;

  

(二)编号,一般表述为“****年第*号”;

  (三)被审计单位名称;

  (四)审计项目名称,一般表述为“****年度****审计”;

  (五)内容;

  (六)出具单位;

  (七)签发日期。

  第六十七条 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乡镇所属单位的监督管理关系,以及财政财务收支状况等。

  (三)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一般表述为被审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和审计实施的起止时间。

审计范围应说明审计所涉及的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所属的会计期间和有关审计事项。

  (五)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发表评价意见。

  真实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遵守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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