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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人身自由的限制与剥夺;

(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7)民事基本制度;

(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9)诉讼和仲裁制度

(1)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2)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事项。

(3)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变通

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1)执行法律;

(2)国务院职权的事项

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命令

(1)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2)地方政府职权事项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后,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全部废止

经济特区法规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变通

【注意】

1、全国人大制定的是基本法律(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是非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地不重合修改,但不得违反该法律的基本原则。

2、法律保留分为绝对法律保留和相对法律保留,其中,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剥夺、司法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与职权、诉讼制度)属于绝对法律保留,即只能由法律来规定。

其余的属于相对法律保留,即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来规定。

3、较大的市包括:

(1)省会城市;

(2)经济特区所在的市(深圳、厦门、珠海、汕头);

(3)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洛阳、宁波、淄博、邯郸、本溪、徐州、苏州)。

4、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

外交部、国防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工业与信息化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国务院直属机构包括: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

5、我国除了上述立法之外,还有其他的规范性文件形式,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决定、决议,各级政府可以制定决定、命令,各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可以制定命令、指示。

判断1: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享有地方立法权。

判断2: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

判断3:

在尚未制定法律的情况下,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但如果之后制定了法律,则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全部失效。

判断4:

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包括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的税收、财政、文化建设等等。

判断5:

行政法规不能规定对公民言论自由和财产权的限制。

判断6: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属于立法。

判断7:

县政府发布的《关于禁止卖淫嫖娼的决定》属于立法。

二、立法位阶

【体系】

宪法

部门规章

省级地方性法规

 

省级地方政府规章

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地方政府规章

【要点】

上下位阶的法

同一位阶的法

(1)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2)宪法>

部门规章;

(3)本级地方性法规>

本级地方政府规章;

(4)省级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

(5)省级地方政府规章>

(1)授权立法=法律;

(2)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3)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4)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省级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必然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经济特区法规都要优于地方性法规适用。

同一机关制定的立法之间的效力必然相同。

三、立法审查

1、事前审查(批准)

被批准的法

批准机关

批准内容

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合法性审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在4个月内进行批准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合法性审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法律、行政法规中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的经济特区法规应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对任何法律进行变通。

省级人大常委会如果发现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不适当,可以不批准。

2、事后审查

(1)主动改变或撤销

审查对象

审查内容

审查方式

审查主体

不适当

改变或撤销

全国人大

决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

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专门规定

撤销

自治州、自治县

同宪法、法律相抵触

决定、命令

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

国务院组成部门

命令、指示

地方人民政府

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本级人大常委会

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国务院、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务院、上级人民政府

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决定、命令、指示

本级人民政府

地方人大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的决议

决议

上一级人大常委会

地方人大常委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

本级人大

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

授权机关

1、直接领导关系(本级人大对本级人大常委会、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既能改变又能撤消,且审查合理性。

2、非直接领导关系(本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机关对被授权机关),只能撤销,且审查合法性;

3、事先经过批准的法等同于批准机关自己的立法来进行审查;

4、例外:

①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只能撤销,但审查合理性;

②地方的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只能撤销,但审查合理性;

③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相当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但全国人大只能撤销,不能改变。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经济特区法规。

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不适当的省级政府规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不适当的行政法规。

全国人大有权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关于改变或者撤销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下列哪一选项符合《立法法》的规定?

(2008年卷一第14题)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相关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B.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C.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D.授权机关有权改变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

(2)被动改变或撤销

提请主体

审查机关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查要求)

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

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审查建议)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审查建议)

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国务院(较大的市的地方政府规章还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

【注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查程序:

第一步,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二步,制定机关应当在2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第三步,制定机关不修改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如果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在审判案件中发现行政法规同法律相抵触的,可以采取的方式包括:

(1)中止案件审理,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要求;

(2)中止案件审理,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3)中止案件审理,由法官本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如果中央军委发现某部门规章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采取的方式包括:

(1)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要求;

(2)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要求。

四、立法裁决

被裁决的法

裁决内容

裁决机关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之间

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制定机关(人大制定的,由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

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

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人民政府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

省级人大常委会(在批准程序中进行)

授权立法与法律之间

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如果行政法规的一般规定与地方性法规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特别规定。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必须由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同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同法律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符合《立法法》规定?

(2009年卷一第62题)

A.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特别规定

B.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原则上不溯及既往

C.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D.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关于不同的法律渊源之间出现冲突时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8年卷一第56题)

 A.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适用地方性法规

 B.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的效力没有高下之分,发生冲突时由国务院决定如何适用

 C.公安部的部门规章与民政部的部门规章不一致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直接选择后颁布的部门规章加以适用

 D.某市经授权制定的劳动法规与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专题二法的构成

法系

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

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条文

规范性法律条文(法律规范)非规范性法律条文

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技术内容

一、法律条文

构成

种类

规范性法律条文

法律规则

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勿为模式)、法律后果(肯定性的后果、否定性的后果)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法律原则

(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2)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非规范性法律条文

法律技术内容

如解释法律术语、规定法律公布机关、生效时间

1、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内容上

明确具体,着眼于共性

法律原则笼统、模糊,关注个性

适用范围上

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

适用于某一类行为、某一部门甚至全部法律体系

适用方式上

“全有或全无”(相互冲突的规则无法共存)

“可以有也可以无”(相互冲突的原则可以共存)

2、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原则、高效便民原则、权责统一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同等原则、对等原则、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检察监督原则、支持起诉原则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法定程序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分工原则、检察监督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辩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辩论原则、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检察监督原则

3、适用法律原则的三个条件:

(1)穷尽法律规则,才能适用法律原则。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能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4、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1)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多个条文表述一个法律规则;

(2)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多个条文表述一个法律规则;

(3)一个法律条文表述多个法律规则;

(4)一个法律条文表述一个法律规则中的若干要素。

《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这是法律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非规范性法律条文。

《选举法》第5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这一规则属于授权性规则、委任性规则、任意性规则。

无罪推定原则属于公理性原则、基本原则、程序性原则。

任何法律条文都表述法律规则。

关于法律原则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8年卷一第51题)

  A.案件审判中,先适用法律原则,后适用法律规则

  B.案件审判中,法律原则都必须无条件地适用

  C.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弥补法律规则的漏洞

  D.法律原则的适用采取"

全有或全无"

的方式

关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与法律条文,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卷一第54题)

  A.假定部分在法律条文中不能省略

  B.行为模式在法律条文中可以省略

  C.法律后果在法律条文中不能省略

  D.法律规则三要素在逻辑上缺一不可

二、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1、法律部门:

按照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对规范性法律文件所作的分类

2、法律体系:

部门法体系、国内法体系、现行法体系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公法私法社会法

宪法部门民商法部门社会法部门

行政法部门经济法部门

刑法部门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

1、法律部门

宪法部门

《宪法》、《立法法》、《代表法》、《选举法》、《**组织法》、《**议事规则》等

行政法部门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

刑法部门

《刑法》、《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行政处罚法》第58条、《收养法》第31条等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仲裁法》等

民商法部门

《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公司法》、《**企业法》、《海商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信托法》、《破产法》等

社会法部门

《劳动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权益保障法》、《失业保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

经济法部门

(1)有关规范市场经济竞争秩序方面:

《反不正当竞争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产品质量法》等;

(2)有关财政金融、税收方面:

《商业银行法》、《会计法》、《审计法》、《**税法》等;

(3)有关土地和房地产管理方面: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4)有关自然资源保护方面:

《**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污染防治法》等

2、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关系:

一个法律部门包含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

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可能属于多个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包含了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或具有同种调整方法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由于香港法律制度是英美法系,澳门法律制度是大陆法系,所以当今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不统一的。

中国古代“诸法合体”,所以不存在法律部门的划分。

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只能属于一个法律部门。

三、法系

法系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不同国家的法所作的分类。

大陆法系(民法法系)

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系)

地域

法国、德国、葡萄牙、荷兰、埃塞俄比亚、南非、津巴布韦、日本、泰国、土耳其、加拿大的魁北克、美国的路易斯安娜、英国的苏格兰

英国(苏格兰除外)、美国(路易斯安娜除外)、加拿大(魁北克除外)、印度、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相同点

经济基础、阶级本质上是相同的,都重视法治等

不同点

法律思维方式

演绎型思维

归纳型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法的渊源

制定法

判例法、制定法

法律的分类

公法和私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

诉讼程序

纠问制

对抗制

法典编纂

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

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及法律观念等方面存在不同

英美法系不存在制定法。

英美法系不进行法典编纂。

法系是法学上的一个重要概念。

关于法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卷一第55题)

A.法系是一个比较法学上的概念,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

B.历史上曾经存在很多个法系,但大多都已经消亡,目前世界上仅存的法系只有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

C.民法法系有编纂成文法典的传统,因此,有成文法典的国家都属于民法法系

D.法律移植是一国对外国法的借鉴、吸收和摄取,因此,法律移植是法系形成和发展的重要途径

专题三法的运行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法律关系

法律监督

一、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经过法律调整后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点

产生、变更、消灭的条件

(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2)纵向(隶属)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法律关系;

(3)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多向法律关系;

(4)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主体

客体

(1)法律规范;

(2)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法律行为

(1)法律关系是一种合法关系;

(2)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性关系,主要体现国家意志;

(3)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1)公民(自然人);

(2)法人和其他组织;

(3)国家

(1)物;

(2)人身;

(3)精神产品;

(4)行为结果

权利、义务(①基本权利义务和普通权利义务;

②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

③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

1、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对于自然人,有行为能力必然有权利能力,但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

民法

(1)18周岁以上;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1)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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