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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治思想。

礼的首要职能就是维护等级制度。

第二大职能在于预防犯罪、抑制反抗活动。

礼还能起到防民的作用。

2、“五礼”“九刑”“吕刑”

五礼。

吉礼,居五礼之首,是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

凶礼,是对各种不幸的事件进行悼念、慰问等方面的礼节仪式。

宾礼,用于招聘会同,是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面诸侯向王朝问安的礼节仪式。

军礼,用于征伐,是军事方面的礼节仪式。

嘉礼,是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九刑:

西周初年制定。

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吕刑:

作为法典的《吕刑》今已失传。

《吕刑》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吕刑》规定的适用刑罚的总原则是“明德慎罚”。

3、礼制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

西周礼治思想是夏商礼治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特点是以维护宗法血缘的亲亲,尊尊为主线,也包容天命,神权和传统习俗等内容。

“亲亲”的核心是“孝”,“尊尊”的核心是“忠”。

4、西周刑罚的适用原则

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世轻世重;

罪行相当;

罪疑从轻,众疑则赦;

“罚弗及嗣”罪不相及;

同罪异罚;

正当防卫。

故意与过失偶犯与惯犯:

一个人犯了小罪,他是故意或一贯的,就不能不杀,一个人犯了大罪,但不是故意的,而是过失或偶犯,在按刑法研究他的罪过时,是不应该把他杀掉的。

区分故意与过失偶犯与惯犯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在刑法史上是有进步意义的。

世轻世重:

要分别各种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根据各时期的社会特点,灵活的掌握刑罚应该从轻还是从重。

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世轻世重的原则。

5、礼和刑的关系

出礼入刑。

礼主教化,积极预防犯罪发生,刑主镇压,惩治犯罪。

刑是礼强有力的后盾,用刑是为了礼的实施,礼与刑在性质上是一致的,在适用上互相补充,缺一不可。

刑的实际应用以礼的原则为指导,礼的约束作用靠刑的强制力来维系。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享有的礼的特权庶人不得享有,但庶人也要受礼的约束。

大夫以上的贵族犯罪,内容:

身份低贱的人,忙于生产劳动,不具备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奴隶主贵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宽宥。

体现了西周礼的本质特征,是西周立法和司法的重要原则。

一般指礼和刑有一定距离,应具体分析,不能绝对化。

它作为宗法制的产物,反映了西周礼和刑在适用上的原则。

6、契约制度:

质剂、傅别。

西周的民间买卖,要通过“质人”。

质剂:

货物买卖要以券书作为凭证。

大宗货物买卖用长券,称质,小宗货物买卖用短券,称剂。

西周的市场交易有严格的规制,从市场的设置,管理到货物的质量价格的规定都相当完善,对后世市场管理和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傅是把契约写在简上,别是分两半。

把契约分为两半,立契人和债权人各执一半

7、婚姻制度:

六礼(程序和目的)、同姓不婚、七出三不去

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通过明媒正娶来确认嫡妻的合法地位,以保障嫡长子继承权,维护宗法制。

同姓男女之间禁止结婚。

同姓不婚:

理由,同姓近亲结婚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是祖先在长期实践中,对生理经验的总结,体现了一定的优生法准则;

通过与异姓贵族联姻,以固结权势,巩固宗法制

婚姻解除方面的规定有“七出”和“三不去”“七出者,无子、淫、不事舅姑、口舌、窃盗、妒忌、恶疾。

“三不去”:

有所取无所归。

与更三年丧。

前贫贱后富贵。

8、家长权(教令权、财产权、主婚权、立嗣)、嫡长子继承制                                                                   

父母掌握子女的主婚权,有惩罚子女的权力,家长拥有财产权。

教令权:

惩罚子女的权力子女受虐待不得控告父                                                                               

  财产权:

只有家长才能处分家庭的财产,其他成员只有使用权 

  主婚权:

父母有决定子女婚姻的权力,子女不得违抗

嫡长子继承权:

无论身份继承还是财产继承都是嫡长子继承制,财产继承附属于身份继承。

将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制与政权机构,经济结构相结合,保证了亲亲尊尊的统治地位。

包括宗祧继承、地位继承、财产继承。

9、司法机构:

周天子、司寇;

民事刑事诉讼的区分;

束矢钧金;

五听

周天子是西周的最高统治者,也是国家最高的司法官。

司寇:

中央的专职司法机构。

六官中管理司法的机关又是司法机关,又指司法长官,由与周天子亲近有实力的贵族担任,一直沿用至战国。

最高的卿级官员是大司寇,辅佐周天子全面行使司法权。

西周对“狱”和“讼”,即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已有区分。

以罪名相告称狱以财产相告称讼起诉一般要求有诉状刑事诉状称剂民事诉状必须有傅别约剂,刑事诉讼诉讼费称人钧金民事诉讼称束矢是高额的诉讼费用,促使当事人慎重考虑,以预防和减少诉讼。

刑事诉讼中的诉讼费称作“钧金”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费称作“束矢”。

西周采取了“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路鼓:

申诉者打击宫门外所设之鼓,由专门受理路鼓的人先倾听申诉,再告知周王,到封建顶端发展为登闻鼓制度。

肺石:

是指宫门外设立暗红色的石头,由冤屈者在石头上站立三天,是法官即受理此案。

直诉制度多适用于贫苦无告者,体现了王的德政,也加强了王对司法的监督,为后世王朝所沿用。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1、成文法的公布的史实、争议及意义

史实:

郑国的“刑书”。

邓析造“竹刑”。

晋铸刑鼎。

楚作“仆区”和“茆门”之法。

意义:

法的公布成为历史潮流。

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

“礼治”“法治”之争拉开序幕。

2、《法经》的制定、内容、特点及影响(意义)

制定:

李悝制定《法经》。

法经既是变法的重要内容,又是对变法成果的肯定,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经典,是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重大建树,对于后世封建法典体例的创制具有重要的作用。

内容:

第一部分正律,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

第二部分是杂律,即《杂法》一篇,内容为“六禁”。

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

第三部分是减律即《具法》,为适用于盗、贼、囚、捕、杂的共同规定。

特点:

第一,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

第二,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特权。

第三,体现重刑主义精神。

第四,体例上诸法合体具法列后。

影响:

《法经》作为我国历史上具备一定规模和体系的第一部封建法典,对后世有很大影响,它对我国秦汉时期的封建法律制度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事实上也是整个封建社会法典制定的蓝本。

3、连坐(兼看P87)、《为田开阡陌封疆令》、《分户令》(兼看P74~P76二商鞅变法内容)

连坐:

一是什伍连坐。

二是军队中士卒连坐。

三是家属连坐。

四是官吏职务连坐。

商鞅《为田开阡陌封疆令》的颁布,适应了当时生产力的需要,用法律形式废除了井田制,保护私有土地。

《分户令》也与发展农业生产相关,有助于小农经济发展,但给人民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

1、秦朝法律形式:

封诊式、法律答问、廷行事、语书等

云梦秦简中的《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它由国家颁布,供司法官员审理案件时遵照执行。

《法律答问》是国家公布的由专门司法官吏对国家律典所作出的权威性解释,他们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廷行事是国家中央一级司法机构的“行事”成例,具有“判例”之意,相当于汉代的“决事比”,廷行事在秦代已具有法律渊源的地位。

《语书》清楚的指出了应该如何做“吏”,划分了“良吏”与“恶吏”的界限。

2、罪名:

投书罪、盗徙封、保任连坐、犯令废令

投书罪:

投书是指投递有害于封建统治秩序,或者陷无辜于罪以泄私愤的匿名信。

盗徙封:

秦律规定“盗徙封,赎耐。

保任连坐:

秦朝重视官吏的选任,严格实行保任连坐制度。

“犯令”、“废令”:

所谓犯令是指“令曰勿为而为之”。

所谓废令是指“令曰为之而弗为”。

3、原则:

责任年龄以身高为标准、故意过失、诬告反坐

秦律是以身高来作为成年与否的标准的。

区别犯罪意识,区分故意与过失。

诬告反坐。

4、刑罚:

弃市、具五刑、赀刑

弃市,所谓杀之于市,与众弃之。

具五刑,黥、劓、斩趾、笞杀、首级砍下悬与竿,将尸身砍碎置于市。

赀刑:

它是秦代用经济制裁来惩罚官吏的一般失职和百姓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

分为三种:

(1)纯属罚金性质的“赀甲”“赀盾”。

(2)“赀戍”,即发往边地作戍卒。

(3)“赀徭”即罚服劳役。

5、中央司法机构:

御史大夫和廷尉;

公室告非公室告;

读鞫和乞鞫;

司法官员的责任:

失刑、不直、纵囚

秦朝中央关涉司法的机关有御史大夫和廷尉。

御史大夫为三公之一。

廷尉为九卿之一。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秦律把对于家庭以外的其他社会成员的人身、生命及财产的侵犯行为,成为“公室犯罪”。

与其相对的是非公室告。

读鞫和乞鞫:

读鞫,就是宣读判决书。

乞鞫是当事人不服,可以要求重审。

(1)因过失使判决量刑不当的,构成“失刑罪”

(2)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是谓不直(3)故意有罪不判使罪犯逃脱法律制裁的,就构成“纵囚”罪。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1、汉朝立法思想的演变:

务在宽厚到德主刑辅

汉武帝前,黄老学说占统治地位,讲求务在宽厚,刑罚大省。

汉武帝起,强化中央集权,独尊儒术,治道由汉初的黄老为主转变为以儒为主,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2、汉律六十篇;

法律形式

《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合为汉律六十篇。

法律形式:

《律》《令》《科》《比》律是两汉罪基本的立法形式。

其制定主要是在西汉高祖和汉武帝时期完成的。

令是一种数量多,范围广,针对性强而又灵活的法律形式。

科,对犯罪者科刑之意。

比:

司法类推的行为,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官吏比附律令,援引判例断罪量刑。

3、首匿、通行饮食、见知故纵、犯跸、左官、阿党附益

首匿罪:

为首谋而藏匿罪人。

通行饮食罪:

为起义暴动的农民通风报信、充当向导、提供饮食。

见知故纵罪:

见知犯法不举告为故纵。

犯跸罪:

冲撞皇帝出行时的仪仗车队。

左官之罪:

诸侯私自任命官吏。

阿党附益:

阿党,由中央王朝任命的傅相与诸侯王结为私党,知其犯罪不举奏。

附益,背于正法而厚于私家。

4、上请、亲亲得相首匿

上请是指贵族官僚犯罪之后,普通司法机构无权审理,而须“上请”皇帝裁夺。

亲亲得相首匿:

允许一定范围内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这个原则得确立,是汉律引礼入法得重要表现。

5、文景除肉刑:

原因、内容、意义;

女徒顾山

原因:

通过废除肉刑安定大动乱后的社会秩序。

用笞、徒、死取代黥、劓、刖等肉刑,用五年徒刑代替黥刑,以笞三百代替劓刑,以笞五百代替斩左趾,斩右趾则改为弃市。

这一改革从法律上正式废除了肉刑,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为封建社会笞、杖、徒、流、死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也保护了生产力。

女徒顾山:

是为女徒犯专门规定的赎罪方法。

“女徒论罪已定,并放归家,不亲役之,但令一月出钱三百,以顾人也。

”可以视作对女犯的矜恤。

6、拾遗物埋藏物;

财产继承诸子均分;

算赋口赋;

七科谪

拾遗物:

凡得到拾遗物要报告官府,其中小的物件可归拾得者所有。

埋藏物:

久埋地下的埋藏物一经发现,所有权归发现者所有,这也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

财产继承诸子均分:

父母在世时即将家产均分。

口赋:

也称口钱,专指对未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

算赋:

汉代算赋,即对十五岁以上的成年人所征收的人头税。

七科谪:

武帝时,抑商政策趋于强化,将商人与有罪的官吏、逃往的罪犯、赘婿等七种人,遣往边远地区戍守,称为七科谪。

7、尚书台三公曹二千石曹;

御史台司隶校尉;

廷尉职责;

诉讼权限制;

鞫狱读鞫乞鞫;

录囚;

春秋决狱;

秋冬行刑

尚书台三公曹两千石曹:

汉成帝时,尚书开始分曹,在尚书之下设五曹,其中三公曹主断狱。

东汉时,在尚书下分六曹,其中两千石曹“主辞讼事”。

御史台、司隶校尉:

西汉末年,专设了御史台,东汉时御史台虽隶属于少府,但为独立的监察机构。

武帝时又设置了监察京师百官的司隶校尉,司隶校尉是一个特殊的监察机构,享有监察特权,其监察对象不仅包括京师百官,而且对皇族外戚,甚至三公都有一定的监督权。

司隶校尉的设置,对约束各级官吏的不法行为何整顿吏治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廷尉的职责:

汉代廷尉的职责主要又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时负责审理皇帝下达的“诏狱”,另一方面时审核和和平决地方审理不当或可疑的“疑狱”。

除此之外,还执掌有关重罪囚犯的监禁事项。

而且,廷尉还负责汇总全国的司法案件,参与律令的修订等。

诉讼权的限制:

两汉时期,还对诉讼权加以限制,主要表现在:

一是不准越诉,必须严格按司法审级逐级告诉。

二是根据“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三是实行诬告反坐。

狱鞫、读鞫、乞鞫:

汉代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和判决成为“鞫狱”。

读鞫,即司法官员进行审判之前,对审理获得的违法犯罪过程于事实加以归纳和总结,并向被告宣读起内容。

在宣布判决之后,如犯人及其亲属对判决不服,允许请求复审,即“乞鞫”若今时徒论决满三月,不得乞鞫。

录囚:

录囚是指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在押的犯人进行询问和核实,监督和监察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予以平凡或纠正案件的一项制度。

皇帝开始亲自录囚,起于东汉。

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始于西汉中期,是当时特有的一种审判方式。

春秋决狱的主要法律观点:

(1)原心定罪,特别强调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

(2)“君亲无将,将而诛焉”,意即君主的亲人和大臣不得有篡逆之心,如有,将被诛杀。

(3)“恶恶止其身”,应该只惩罚犯罪者本人,不可牵连无辜者。

(4)“亲亲得相首匿”,在一定的血亲范围内相互隐罪的刑罚原则获得认可,其适用对象也不断扩大,为东汉以后历代刑法所援用。

春秋决狱的影响:

春秋决狱作为汉代盛行的特殊审判方式,通过经义向法律渗透,宣扬了儒家的法律理念,使儒家经典法律化,符合汉代统治者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度的需要,同时,在司法活动中标榜“仁政”,起到了缓和阶级矛盾的作用。

春秋决狱

秋冬行刑:

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降霜以后,冬至以前执行,以示所谓的“顺天行诛”。

这一制度起源于先秦。

其理论基础是董仲舒的“阴阳五行”和“天人感应”说。

秋冬行刑在客观上有利于农业生产。

汉以后成为定制,直至明清沿用不废。

第六章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1、《魏律》特点;

《晋律》特点(张杜律);

《鳞趾格》《大统式》;

《北齐律》特点

《魏律》特点:

(1)在篇目上,由原来的9篇增加到18篇。

(2)在体例上《魏律》“集罪例以为刑名,惯于律首”,以刑名列于篇首,是《魏律》的创造。

(3)在内容上,调整删减篇目条文。

(4)重新统一刑种。

(5)推动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晋律》特点:

(1)共20篇,620条。

(2)《晋律》将《魏律》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3)将律和令明确分开。

(4)《晋律》最大的特色是引礼入律,礼律并重。

(5)较为简约。

《晋律》成为魏晋南北朝时期唯一推行于全国的法典。

《鳞趾格》东魏“以格代科,于鳞趾殿删定。

西魏则于大统元年“以太祖前后所上二十四条及十二条新制”加以损益,“总为五卷,班于天下”,称为《大统式》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以式为形式的法律汇编,对隋唐有直接影响。

北齐律:

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冠于律首,使封建刑律总则趋于完善,在法典中起到定罪制的统摄作用,增强了封建法典的科学性。

将盗贼两篇合为盗贼律,捕律,断狱两篇合为捕断律,删去水火,关市等篇。

余则更定篇名。

完成了汉以来法典由繁到简的改革过程。

《北齐律》特点:

一是将刑名、法例两篇合为名例律,冠于律首。

使封建刑律总则趋于完善,在法典中起到定罪制的统摄作用,增强了封建法典的科学性。

二是将盗、贼两篇合为贼盗律。

最后将法典的,篇目定为12篇,完成了汉以来封建法典由繁到简的改革过程。

《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

2、八议官当;

重罪十条;

准五服制罪

八议:

在法律上公开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的等级特权,使他们在触犯刑法时得以减轻或免除其刑罚的一种法律制度。

八议的内容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宾。

八议制度集中表现了封建刑法是特权法的这种阶级本质。

官当:

是封建官吏可以用官职爵位抵罪的特权制度。

重罪十条: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目的是为了维护皇权,维护以父权为中心的家庭关系,使得封建礼教与法律进一步融合,是以儒家思想改变法律的继续。

对后世法典影响很大,一直作为封建刑事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沿用。

亲属相犯准五服以制罪:

五服,“斩衰”服、“齐衰”服、“大功”服、“小功”服、“缌麻”服。

是封建家族主义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是儒家伦理纲常法律化的又一标志。

3、刑罚制度的发展

一是流刑的重现与规范化。

二是宫刑的正式废除。

三是缩小了连坐的范围。

四是统一刑种,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

五刑制:

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4、律博士;

大理寺;

刑讯制度化;

死刑奏报;

直诉制度

律博士:

于廷尉之下增设,专门教授法律,增长官吏的法律知识,培养司法人才。

律博士的设置,对古代律学的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改廷尉为大理寺,作为专门审核刑狱案件的中央最高审判官署。

刑讯的制度化:

统治者逐渐接受了“拷刑以法”的主张,在法律上对刑具、刑讯的办法和程度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开始使刑讯制度化和规范化。

死刑奏报制度的形成:

死刑奏报制度是指对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必须奏请皇帝再次核准,待核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

这是北魏法制中的一项新创。

直诉形成制度:

直诉即直接向中央控告。

直诉起源于《周礼》所载的路鼓和肺石制度。

直诉作为一项正式的制度,确立于魏晋南北朝时期。

登闻鼓成为直诉制度的途径之一。

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1、开皇律的体例、内容特点

体例:

隋律共12篇,500条。

这一体例主要吸取了北齐律科条简短的长处,并作了必要的调整而形成的。

(1)刑罚制度,确定了死、流、徒、杖、笞五刑。

(2)十恶制度,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八议和官当制度,这是隋律规定的两个重要的特权制度。

2、唐初立法指导思想

(1)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

(2)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3)慎重刑罚的思想

3、唐朝法律形式及其律令格式相互关系

律、令、格、式、典。

律令格式间的关系:

律以刑法为内容,令、格、式则以国家制度、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为内容。

律偏于消极的惩治犯罪,令、格和式则侧重于积极的规范人们的行为。

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

一般情况下,司法官按照律对犯罪者定罪量刑,而不是依照令、格和式。

到了唐后期,律无法适应社会的变化,同时又不能随意修改,所以格这些能及时反映当朝皇帝意志的法律形式地位渐高,并常常替代律的作用。

4、《贞观律》;

《永徽律疏》

《贞观律》:

贞观十一年修建完成并颁布,史称《贞观律》。

12篇,500条。

(1)增设了加役流,将其作为死刑的减刑,借于常流与死刑之间。

(2)区分两种不同的反逆罪,缩小了缘坐处死的范围。

(3)最后,完善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和官当等制度。

《永徽律》:

永徽元年修建,12篇,500条,对《贞观律》的修改极少。

编纂《永徽律疏》的原因:

解决科举考试中的明法科缺少统一标准的问题。

二是认为由于对法律的认识不同,各地在定罪量刑中出现了畸轻畸重的情况。

共30卷,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法典。

与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其作用是解释和补充律条,目的是使人们能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律文的真正含义。

5、唐律的特点;

唐律的影响(朝、越、日律名)

唐律的特点:

(1)礼法结合

(2)首创疏议(3)内容简约

唐律的影响:

(1)唐律对唐后封建朝代的立法产生过很大影响。

(2)对当时一些东亚国家立法的影响(朝:

《高丽律》。

越:

《刑法》。

日:

《大宝律令》《养老律令》。

6、封建五刑(刑名、刑等)

(1)笞刑是一种用荆条或小竹板捶击罪犯臀、腿部的刑罚。

(2)杖刑是一种用大竹板捶击罪犯背、臀和腿部的刑罚。

(3)徒刑是一种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

(4)流刑是一种把罪犯遣送到边远地区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

(5)死刑是一种剥夺罪犯生命权的刑罚。

7、“十恶”内容和处刑原则;

贵族官僚的特权;

老幼废疾减免;

六赃;

共犯处理原则;

同居相为隐;

化外人相犯

十恶的内容:

谋反,图谋、参加推翻封建政权的行为。

谋大逆,图谋、毁坏皇帝的宗庙、陵墓和宫殿的犯罪行为。

谋叛,被判国家,投靠敌方的犯罪行为。

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等犯罪行为。

不道,杀死一家非死罪三人。

大不敬,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和尊严的犯罪行为。

不孝,子孙不能善待父母、祖父母的犯罪行为。

不睦,亲族之间互相侵害的犯罪行为。

不义,侵犯长官和夫权等的犯罪行为。

内乱,亲族之间犯奸的犯罪行为。

十恶的处刑原则:

(1)大量使用死刑和连坐。

(2)用刑重于同类犯罪。

(3)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再有效。

贵族官吏的特权:

(1)议,即八议,八类高官达贵在犯罪后,享有通过大臣集议,再经皇帝裁决而减免刑罚的特权。

(2)请,是指通过“上请”程序而减免刑罚的一种特权。

(3)减,是指有一定身份的官员及其亲属犯有流以下罪的,可享受减一等处罚的特权。

(4)赎,是指官吏贵族及其家属犯有流以下罪的,可享受用铜赎罪的特权。

(5)官当,是指官吏可用官品来抵罪的特权。

关于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原则,按年龄及残疾不同程度,分别处理。

关于“六赃”的处理原则,“六脏”是指六种以非法手段获得钱财的犯罪。

他们是:

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务、坐赃。

六赃处刑原则:

(1)严究犯有“六赃”者本人的刑事责任。

(2)追缴赃款、赃物。

(3)官吏犯有赃罪的,要被罢免。

关于共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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