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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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3分,由全班同学进行测评打分和自我测评打分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计算平均分。
(3)宿舍卫生:
总分4分,以个人年宿舍卫生平均成绩×
计入,走读学生以80分计。
(注:
《江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四点:
年内宿舍卫生总评未达标者,具体指个人年宿舍卫生平均成绩低于80分,无参评资格;
私接电源,违章使用各种电热器具者,视情节轻重,提请学院研究生思想品德评定工作小组审议,直至取消参评资格。
)
4、社会活动成绩计算(总分10分,保留两位小数)
学生参与社会活动(集体活动、承担社会工作等)并产生较好影响,可计社会活动分。
具体计分标准见附表4。
四、研究生岗位助学金、研究生困难补助、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细则按照《江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江大校办【】26号)执行。
五、其它基本条件、实施步骤、经费管理等未尽事宜按照《江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江大校办【】26号)执行。
六、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级及以后研究生,由学院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机械工程学院
4月
附件1
江大校办〔〕26号
江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研究生在学校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形成有利于激发创新热情、鼓励创新实践的培养和奖助机制,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总体思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统筹国家财政拨款、学校经费投入、导师资助经费和社会捐助等资源,构建新的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切实加大对研究生的奖助力度。
研究生能够经过申请各类奖助学金获得培养费与生活费资助。
第三条新的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由学业奖学金、优秀奖学金、社会奖学金、岗位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等构成。
实施新的奖助学金体系后,原有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以及津贴、补贴等随之取消。
第四条研究生奖助学金仅对规定学制期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含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有条件的奖励资助;
MBA研究生、委培生、港澳台及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均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由各学院组织实施,每年评定一次。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宁缺勿滥,保证质量的原则;
遵循自下而上,逐级选优的程序;
实行综合量化,公平竞争,动态管理。
第六条各学院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的学科与管理特色,制定切实可行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经报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审批备案后实施。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七条学校研究生工作委员会兼管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制定、奖助学金计划分配、奖助学金评定中普遍性问题与重大问题的协调和解决等。
学生工作处作为执行部门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的具体组织、协调、审核等工作。
第八条学院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负总责,包括制定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组织综合测评、等级评定、汇总公示、申诉处理、结果报审等工作。
下设“研究生学习与科研评定工作小组”和“研究生思想品德评定工作小组”。
(一)研究生学习与科研评定工作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研究生秘书、学科负责人、导师及研究生代表组成。
主要职责是核实、测评、汇总测评对象的学习与科研成绩,并报学院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复核、汇总。
(二)研究生思想品德评定工作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德育工作的副书记、研究生辅导员、导师(班主任)代表、研究生党支部书记、班长、研究生代表组成。
主要职责是对测评对象的思想品德与社会活动等情况进行核实、测评、汇总,并报学院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复核、汇总。
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九条研究生申报奖助学金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
(二)严守校纪校规和国家法律,自觉维护校园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勤奋学习,锐意创新,学业成绩优良,科研成果显著;
(四)热爱集体,乐于奉献,善于协作,身心健康,品行端正。
第十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当年的奖助学金:
(一)未按规定时间注册报到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应缴学费及其它费用者;
(二)课程考试有不及格科目或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三)因个人原因在科研工作或实验中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
(四)年内宿舍卫生总评未达标者;
(五)学籍异动(包括出境出国、休学、停学、延期毕业等)者;
(六)有学术道德失范或其它有损学校声誉等行为者,依据情节取消当年直至整个读研期间奖助学金的参评资格;
(七)受到学校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受处分期间不得参评奖助学金。
第四章实施步骤
第十一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按以下程序和步骤进行:
(一)学院宣传发动。
学院经过会议、网络、公告栏等向全体研究生公布评奖细则和当年的具体方案,使参评对象充分了解评奖的目的意义、名额分配、内容标准、步骤要求等。
(二)研究生自评申报。
研究生个人按有关内容和要求进行自评,如实填写有关表格,并根据自评结果提出参评有关奖项和奖励等级的申请。
未作自评申报者按自动放弃参评资格处理。
(三)导师考评推荐。
导师按相关内容和要求对研究生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对其奖助学金评定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导师未做考评推荐者不得参评。
(四)学院综合量化,评定等级。
1.研究生学习与科研评定工作小组测评。
评定工作小组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参评对象的学习与科研成绩进行核实、测评,并将测评结果汇总上报学院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
2.研究生思想品德评定工作小组测评。
评定工作小组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参评对象的思想品德与社会活动得分进行核实、测评,并将测评结果汇总上报学院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
3.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定、公示上报。
学院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学习与科研评定工作小组和思想品德评定工作小组的测评结果进行复核汇总、综合排序、评定等级、结果公示。
经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
(五)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的评定结果进行总体审核、公示,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发文、奖励。
第十二条研究生社会奖学金评定条件及实施步骤按社会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财务处为研究生奖助学金建立专项经费卡,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发放管理
(一)研究生享受学业奖学金的起止时间与滚动评定周期同步,自每年9月报到注册取得学籍开始,于第二年8月底停止。
未按时报到注册缴费者,自报到注册缴费后开始发放,以前部分不予补发。
(二)毕业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最多发至学制期满的当月月底。
其中,夏季毕业者发至6月底;
秋季毕业者发至9月底;
冬季毕业者发至12月底;
春季毕业者发至3月底;
提前毕业者发至毕业当月月底;
延期毕业者、已毕业但尚未离校者均不再发放。
(三)学业奖学金中的基本奖学金不进行资金结算,一律由财务处于研究生报到注册时按获奖等级对其培养费进行减免抵扣;
基本助学金在研究生缴清相关费用后按12个月平均发放,由财务处直接打入其银行缴费卡。
(四)研究生处按节点提供毕业研究生及学籍异动者名单给学生工作处和财务处;
学生工作处于每年7月中旬将各学院学业奖学金汇总名单提交给财务处;
财务处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落实奖助学金发放。
第十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发放管理的几种特殊情况:
(一)获奖者中途出国、出境三个月以上,其学业奖学金中的基本助学金自离校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个月起停发,自回校报到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个月起恢复发放,至该评奖周期结束时停止。
(二)获奖者中途休学或停学,其学业奖学金自离校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个月起停发,自回校复学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个月起恢复发放,并自然顺延至满一年为止。
(三)获奖者中途退学,自批准之日的下月起学业奖学金停发。
(四)获奖者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自处分发文之日的下月起基本助学金停发。
(五)其它特殊情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发放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工作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社会奖学金、岗位助学金、困难补助等发放管理按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设置
(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基本奖学金和基本助学金构成。
基本奖学金全部用于资助研究生的培养费,基本助学金用于资助生活费。
其中,一等以上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学校为其颁发奖励证书。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助对象为基本学制内学业成绩、学术科研、思想品德、社会活动等方面表现比较优秀的研究生。
(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设置及奖励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学校实际确定,每年调整公布一次。
第十八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基本原则
(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各学院组织评定,由学校统一发放,每年调整滚动一次。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应突出导师的主导作用,给予导师充分的建议权和决定权。
(三)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评定计划及比例各自单列。
(四)硕博连读生在注册为博士生之前参与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之后参与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五)“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援藏计划”等国家定向招生计划研究生,在校期间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六)学业奖学金的评定时间为一年级新生在复试后录取前进行,以后各年级的滚动评定均安排在每年结束前三周进行。
其中,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滚动评定一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滚动评定两次,博士研究生滚动评定三次,毕业年不进行滚动评定。
第十九条第一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原则
(一)博士研究生第一年不评定等级,按统一标准发放。
(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按以下原则办理:
1.参加统考的按录取总成绩排序评定学业奖学金等级。
2.推荐免试的按综合测评成绩排序享受一等及以上等级学业奖学金。
3.调剂录取的第一年不享受学业奖学金,第二年起参加滚动评定。
4.为吸引优质生源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对第一志愿上线不足的专业,其第一志愿录取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人数可适当增加。
5.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一等、二等学业奖学金比例向国家重点学科、照顾专业倾斜,各专业学业奖学金评定计划由学校于每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后录取前下达。
(三)因保留资格新入学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第一年按其当年录取时确定的等级和标准发放,自第二年起参与滚动评定。
第二十条第二年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原则
(一)第二年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采用滚动评定,各学院的评奖计划由学校按在校人数和规定的比例分年下达。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容包括学业成绩、学术科研能力、思想品德、社会活动等四个方面。
(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按百分制进行综合测评、排序划等。
其中,学业成绩与学术科研能力总计分不低于70%,思想品德与社会活动总计分不高于30%,四个方面的具体权重依据学习阶段和学习任务的不同合理分配。
(四)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测评四个方面的具体项目、指标体系、计分标准等依据培养层次、学科专业、培养计划和培养目标等加以明确和细化。
(五)对学校或社会做出特殊贡献,产生重大积极影响者,评奖条件放宽。
(六)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滚动评定细则由各学院研究制定。
第七章研究生优秀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全面发展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的优秀研究生,获奖者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奖金。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类别、评奖比例、奖励标准见下表:
评奖比例(名额)
奖励标准(元)
三好研究生标兵
全校不超过15名
600
三好研究生
8%
200
优秀研究生干部
4%
优秀毕业研究生
6%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一)“三好研究生”在当年特等学业奖学金中择优评选。
(二)“三好研究生标兵”在当年“三好研究生”中择优评选,要求政治觉悟高,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优,科研创新能力强,身心素质佳,在研究生群体中具有较好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三好研究生标兵由学院推荐,学校组织评定。
(三)“优秀研究生干部”评定基本条件:
1.当年获一等及以上等级学业奖学金,年综合测评成绩名列专业或班级前40%;
2.担任研究生干部一年以上,关心爱护集体,乐意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工作和组织能力,工作认真,办事公道,得到师生广泛认可和好评。
(四)“优秀毕业研究生”评定基本条件:
(1)在校期间博士研究生获3次以上(含3次)特奖学业奖学金或2次以上(含2次)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获2次以上(含2次)特奖学业奖学金或1次以上(含1次)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获1次特奖学业奖学金或1次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2)能按期毕业且毕业论文被学位分委员会推荐为优秀论文。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优秀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其中,三好研究生标兵、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与学业奖学金评定同步进行;
优秀毕业研究生于每年6月份进行预评选,待毕业论文答辩经过后予以确认。
第八章研究生社会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社会奖学金由学校管理的社会奖学金和学院管理的社会奖学金构成,均为社会、企业或个人捐资设立。
学校欢迎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设立各种专项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社会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某方面表现突出或特定学科、专业的优秀研究生,按照捐助单位的要求制定评定细则。
第九章研究生岗位助学金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助教、助管岗位设置及助教、助管助学金管理暂按《江南大学研究生兼任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工作暂行办法》(江大校办〔〕31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设置及助研助学金管理
(一)硕士究生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科研项目和培养研究生的实际需要设置,由研究生向导师申请。
原则上导师应为其指导的所有硕士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和助研助学金。
(二)学校设定的硕士研究生助研助学金基本标准为1000元/年·
生。
导师可依据研究生的工作表现和科研业绩自主设立奖励等级,提高资助额度。
导师自主提高额度的标准不设上限。
(三)硕士研究生助研助学金的管理
1.助研助学金由研究生向导师申请,由导师确定等级。
2.助研助学金发放名单、等级、金额由各学院统计汇总,经相关导师签字确认后报科技处审核,审核经过后送学校财务处发放。
3.助研助学金以学期为单位进行结算,每年5月、11月进行发放,发放年限不得超过规定的学制期限。
4.助研助学金导师资助经费从导师科研项目经费或学校划拨给导师的研究生培养费中列支。
第十章研究生困难补助
第二十九条困难补助由学校负担,对特别困难或因突发性事件出现临时经济困难的研究生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三十条依据困难程度,特困和临时困难补助标准为1000-元,特殊情况,经学校研究生工作委员会特批补助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三十一条特困和临时困难补助由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审批。
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一章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为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而采取的重要措施。
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按国家与学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从级研究生新生开始执行,级及以前的研究生按以前的奖助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学校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
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设置及奖励标准
类别
学费
标准
等
级
比
例
奖励
额度
学业奖学金构成(元.年)
备注
基本奖学金
基本助学金
博士
10000
不分等
100
23200
免全额学费
13200
第1
年
特等
20
30400
20400
第2—4
一等
40
25600
15600
二等
学术型硕士
7000
10
1
5000
第1—3
30
3000
三等
3000
免3000元学费
其它
专业学位硕士
第1—2
60
主题词:
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规章制度
校长办公室9月16日印发
附表2
科研类成果获奖计分标准
序号
获奖级别
分值
说明
1
国家级科研成果特等奖
3000分/项
1、同一科研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取最高分计,不累加。
2、学生排名第一计全分;
学生排名第二,则乘以0.5,学生排名第三乘以0.3,学生排名第四及以后乘以0.1。
3、所有成果加分均应有原件证实,且提供由导师签字的材料复印件,否则不得加分。
4、科研成果单位须为江南大学,否则不计分。
2
国家级科研成果一等奖
分/项
3
国家级科研成果二等奖
1000分/项
4
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
500分/项
5
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
300分/项
6
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
100分/项
7
市级科研成果一等奖
8
市级科研成果二等奖
80分/项
9
市级科研成果三等奖
60分/项
创造专利
申请
30分/项
授权
11
实用新型专利
10分/项
12
外观设计专利
5分/项
15分/项
附表3
论文及著作计分标准
论文、论著级别
分值
备注
Science、Nature等
分/篇
SCI/SCIE
80分/篇
IF≥3,再加100分/篇
EI收录(期刊)
50分/篇
CSCD(核心)
45分/篇
EI会议收录
30分/篇
ISTP、ISSHP收录
25分/篇
国际学术刊物、CSCD(扩展)收录
统计源期刊(理工)、国内中文核心期刊(文科)、正式出版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
10分/篇
非统计源期刊(理工)、正式出版国内学术会议论文集
5分/篇
编(著)国家重点规划教材
5分/万字
教育部普通高等院校国家级规划教材
编(著)国家统编教材
4分/万字
教育部教指委统编或规划教材
编(著)教材、著作(中央级出版社)
3分/万字
其它出版社乘以0.5
13
专著(中央级出版社)
8分/万字
其它出版社3分/万字
14
译著(中央级出版社)
15
技术手册、资料等(中央级出版社)
2分/万字
注:
1、SCI(SCIE)指科学引文索引;
EI指工程索引;
CSCD指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
ISTP指科技会议录索引。
2、同一论文被不同刊物等收录(转载),以最高级别刊物加分,不累加。
3、论文学生排名第一计全分;
导师排名第一,学生排名第二,则乘以0.5;
其余不计分(论文责任作者或第一作者单位须为江南大学)。
4、所有成果加分均应有原件证实,提供由导师签字的封面、目录、文章、封底等复印件(对于教材论著,相关页面应有证明学生参与论著编写及其字数的相关内容),否则不得加分。
5、会议论文必须有录入该文的大会议程和论文集(论文集光盘),否则不予加分。
6、录用论文可凭导师签字认可的论文录用通知(原件)参与评奖。
附表4
社会活动计分表
获奖类别和级别
名次
获奖
等级
先进集体
文体
活动
主要
干部
学生
学科
竞赛
假期
社会实践
社会、文体活动
国家级
一
省(部)级
校(市)级
社
会
工
作
加
分
≤7
≤5
≤3
≤1
校研究生会正副主席
院研究生会正副主席
校研究生会部长
班长
学院(直属系)党支部书记
校研究生会副部长
院研究生会部长、副部长
党支部委员
校研究生会干事
院研究生会干事
班委委员
讲
座
每参加一次校院统一组织的讲座,计0.5分,一年累加不超过5分。
说明
1、各加分项目应有相关文件、证书、原件或部门证明予以证实,否则不予认可。
2、未设奖励名次的奖项按同级别的最高等级计分。
3、社会工作计分由学生提出申请,各级学生组织视学生干部的实际工作情况给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