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主体工作范文Word下载.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16604412 上传时间:2022-11-24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8.3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法的主体工作范文Word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合同法的主体工作范文Word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合同法的主体工作范文Word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合同法的主体工作范文Word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合同法的主体工作范文Word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合同法的主体工作范文Word下载.docx

《合同法的主体工作范文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法的主体工作范文Word下载.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合同法的主体工作范文Word下载.docx

但这种规范,仅是对政府的采购行为加以约束,并不是约束对方,政府与对方之间订立的合同要适用合同法。

对于政府采购行为本身,要专门制定政府采购法来规范。

④关于指令性任务或国家订货任务问题。

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指令性计划不是合同法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

为了保证国防重点建设以及国家战略储备的需要,在个别情况下,国家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国家订货任务,为此,在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一章中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合同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这些协议主要包括结婚协议、离婚协议、收养协议、监护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等。

该规定意味着上述协议不由《合同法》调整,即这些协议不属于《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虽然它们在性质上也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如此规定的主要原因在于:

  其一,合同主要是市场交易即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形式,《合同法》是直接反映、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而与身份有关的协议缺乏直接的经济内容,与市场经济活动存在本质的区别,其自身运作的特殊性注定了对其法律调整的特殊性。

其二,在我国目前婚姻家庭法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我们认为,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仍然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那种认为将身份关系当做合同关系处理是将人格商品化的观点是不成立的,这种观点是建立在对合同本质误解基础上的,是将合同的本质届定为经济性,而实际上,合同的本质应为合意,从这个意义上说,身份协议当然属于合同。

目前,人们普遍认为婚姻家庭关系属市民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婚姻家庭法也是传统民法的亲属编,婚姻家庭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范畴。

但现行《合同法》是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而存在的,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身份协议不由该法调整当然是合适的,否则不仅有越俎代庖之嫌,而且会导致该法体系的混乱。

解决婚姻家庭法单独立法的不当作法只能由未来的民法典加以解决,《合同法》难担此重任。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0410]

  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王静与章谦(均为化名)原系恋爱关系,双方于20XX年12月终止恋爱关系。

20XX年3月30日章谦向王静借款三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载明:

“今本人章谦欠王静叁万元整,还款时多还壹万元整,作为利息,共计肆万元整”。

20XX年11月2日王静向章谦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书载明:

“我保证如果我提出分手,不和章谦在一起,他欠我的钱就不用还给我了,不予追究,保证人王静”。

王静诉至法院要求章谦偿还欠款。

章谦辩称由于王静提出分手,根据王静向其出具的保证书,其可以不用偿还该笔欠款。

  二、审理情况

  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章谦于20XX年3月30日向王静出具的欠条,证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存在,章谦应及时向王静偿还所欠之款。

现王静要求章谦偿还欠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章谦辩称王静先提出分手,根据保证书约定,其欠王静的钱可以不用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恋爱关系涉及身份关系,而该份涉及身份关系的保证书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本院对章谦的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故判决章谦偿还王静借款三万元。

  一审作出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三、分析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一方提出分手,另一方可否按照保证书的约定拒绝偿还欠款。

审理过程中,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证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

即王静首先提出了分手,根据保证书的约定,章谦可以不用偿还欠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证书约定的内容限制了王静的重要人身权利,因此该保证书应当无效。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的保证书的法律规制,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即该保证书不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章谦以此为依据,拒绝偿还欠款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是: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所谓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从表面上看,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证协议符合合同构成的要件,即主体是平等的,涉及的事项是双方恋爱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是对该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终止事项的约定。

但是《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又规定: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该条款规定的“协议”主要是对第一款中的“协议”加以区分,重点区别在于“身份关系”。

何为“身份关系”,立法采用了列举但不限于列举事项的表述法,即包括“婚姻、收养、监护”关系,但不限于婚姻、收养、监护”关系,还包括与这些关系相类似的关系。

本案中的恋爱关系虽不属于合同法所列举的“婚姻、收养、监护”关系,但深究立法本意,恋爱关系与这些关系有着本质上的同一性,即都属于身份关系。

因此本案中王静作出的关于涉及人身关系的保证不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对婚姻、收养、监护等都有明确的法律加以约束,但是对于恋爱关系确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

而恋爱关系与婚姻、收养、监护等关系又有本质上的区别,所以,恋爱关系又不能适用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的法律法规。

这样,有关恋爱关系的协议的法律适用似乎成为一个真空地带。

笔者认为,恋爱期间双方达成的纯粹的不涉及人身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涉及人身关系的协议则不应适用合同法加以规范。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篇二:

合同法重点概念

  法务和合同管理

  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两方或者以上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的种类:

  双务、单务合同(是否互负债务)

  双务合同是:

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愿意担负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义务。

单务合同:

当事人之间只有一方负有履行义务,当事人之间并不互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

  要约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求2、内容要求明确(确定、具体、完整)3、要约人愿意受要约的约束

  4、要向特定的人发出5、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要约邀请的特点:

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要约邀请不具有要约的效力。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

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明确具体,意思表示发出后,是否愿受意思表示的约束。

四种常见的要约邀请: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关于商业广告:

原则上为要约邀请,但如果其内容符合邀约规定的,视为邀约

  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生效时间。

到达主义:

到达受要约人的控制领域。

“到达”的含义是指到达受要约人及其搭理人可控制的区域范围内,至于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是否看到,在所不论。

电子邀约的到达以电文进入特定或收件人的任何系统为准。

  迟到:

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原则上有效,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该承诺无效。

  迟延:

超过有效期内发出,原则上无效,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有效。

  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对要约人的效力:

要约人自此有接受承诺的义务,不得随意撤回、撤销、变更要约;

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受要约人取得了承诺的权利而非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承诺

  注: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除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注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的要约。

其它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出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

受要约人在承诺的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该承诺有效。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撤回:

.对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撤回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拍卖中竞买人一经发出应价要约,就不得撤回。

  撤销:

.对已经生效但未获得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拘束力的意思表示..撤销的意思表示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

  要约失效的原因(为什么要约的撤回)

(1)被拒绝通知的

(2)被依法撤销的(3)承诺期满的,受要约人未承诺的.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5)拍卖中竞买人的应价要约,有更高应价出现的承诺和反要约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

承诺必须向特定的对象作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应当在约定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必须是接受要约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作出实质性改变的为新要约).必须是明确表明受要约人愿意和要约人订立合同.作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中的要求.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迟到、迟延和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合同成立的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对价:

为换取另一个人做某事的允诺,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钱的代价,也许是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

  构成要件:

1.对价必须合法2.对价须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对价,而不能是过去的对价3.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既存义务不能作为对价4.对价须是某种有价值的东西,但价值上不一定相称5.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

  《合同法》第45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合同法》第46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合同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心智标:

有精神疾病(无或限制)无精神疾病(完全)法人行为能力的特殊情况

  《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意思表示真实

  含义:

订约者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的内在意思表示一致,并且完全是基于自己的正确认识自愿形成的,没

  有受到他人的不法干预或者不当影响。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含义:

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和禁止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条件,被确认无效的合同。

  特征:

.违法性:

违反了强行性规定。

  2.国家干预性:

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干预。

3.禁止履行4.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合同无效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无权)

  合同的部分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存在法定的变更因素,经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后予以变更的合同。

  特征:

(1)意思表示不真实

(2)必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形成权)(3)合同效力在撤销前不变(4)又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发生的原因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4)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民法通则》第69条: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身体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民法通则》第70条: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民法通则》第71条: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数量、规格和质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表示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民法通则》第72条: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撤销权的行使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溯及力问题:

一经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均有溯及力,溯及至合同成立之时无效,即自始无效。

  .部分无效问题: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解决争议条款具有效力上的独立性

  《合同法》第57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概述概念:

合同已经成立,但不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故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过有权人承认才能生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1.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范围

  

(2)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是否

  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实施后,如何使之有效。

  《合同法》第47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表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权代理A根本无权代理B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C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D代理权消灭以后的代理

  无权代理的效果:

无权代理不产生代理的效果,后果由无权代理人承担。

  无权代理转为有权代理的条件:

被代理人的追认。

  如何对相对人进行救济:

相对人的追认权和撤销权。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出的,视为拒绝追认。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表见代理

代理人虽然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权的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法律规定被代理人须对之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

  《合同法》第49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代表行为不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

  《合同法》第50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无权处分行为概念: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1.处分了他人的财产2.处分人没有权利处分

  无权处分成为有权处分的途径:

1.权利人追认2.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财产处分权

  履行标的: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履行期限:

1.迟延履行构成违约2.提前履行原则上不可以,但是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3.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地点:

  定不明情况下履行地点的处理: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

(1)同一双务合同中

(2)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3)对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的

  《合同法》第66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

  构成要件1.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2.两个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4.双方债务均届期满

  《合同法》第67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

构成要件1.双方互负债务2.一方有先给付义务3.先给付义务人的债务已届期满4.缔约后对方财产状况恶化。

5.对方难以为对待给付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或拒绝履行义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9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时生效,合同当中约定生效要件,生效自条件成就生效,约定生效要件未成就,如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其主要责任,对方表示接受的和合同生效。

  合同担保的种类1.人保、物保、金钱保2.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留置)3.一般担保和特殊担保4.原担保和反担保(定金、留置不适合)

  担保合同1.概念:

为设立某种担保关系而签订的合同。

2.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担保法》第5条:

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情形

  

(1)主体:

国家机关、公益法人的保证资格与物保的财产范围受到严格限制。

  

(2)标的: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的担保。

  (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学科竞赛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