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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企业标语docWord文档格式.docx

(二)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不得新建、扩建相关项目。

已在上述区域内运营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区域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依法逐步退出。

(三)新(扩)建项目应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依法通

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经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在已有电镀集中区的地市,新建专业电镀企业原则上应全部进入电镀集中区。

企业各类污染物(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厂界噪声)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规定。

二、规模、工艺和装备

(一)电镀企业规模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电镀生产环节包括清洗槽在内的槽液总量不少于30000升。

2.电镀生产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

3.单位作业面积产值不低于1.5万元/平方米。

4.作为中间工序的企业自有车间不受规模限制。

(二)企业选用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低水耗、经济高效的清洁生产工艺,推广使用《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的成熟技术。

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生产工艺和本规范条件规定的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见附1)。

(三)品种单一、连续性生产的电镀企业要求自动生产线、半自动生产线达到70%以上。

(四)生产区域地面防腐、防渗、防积液,生产线有槽间收集遗洒镀液和清洗液装置。

(五)新(扩)建项目生产线配有多级逆流漂洗、喷淋等节

水装置及槽液回收装置,槽、罐、管线按“可视、可控”原则布置,并设有相应的防破损、防腐蚀等防护措施。

(六)新(扩)建电镀项目根据加工零部件的品种、数量等优先选用高效低耗连续式处理设备,并达到电镀行业清洁生产标准中Ⅱ级指标以上水平。

(七)热浸镀企业除应符合

(二)、(四)、(五)条的规定外,企业规模还必须符合以下条款:

1.生产能力不低于10000吨/年或产值不低于1000万元/年。

2.作为中间工序的企业自有车间不受规模限制。

三、资源消耗

(一)电镀企业(除热浸镀企业以外企业)有重金属和水资源循环利用设施。

1.镀铜、镀镍、镀硬铬以及镀贵金属等生产线配备工艺技术成熟的带出液回收槽等回收设施。

2.电镀企业单位产品每次清洗取水量不超过0.04吨/平方米,水的重复利用率在30%以上。

(二)热浸镀企业

1.锌锅采用电、天然气、冷煤气等清洁能源加热。

能源消耗应低于35公斤标煤/吨产品。

2.现有企业生产用新鲜水消耗量应低于0.2吨/吨产品,新建企业应低于0.1吨/吨产品。

3.现有企业锌利用率应高于70%,新建企业锌有效利用率应高于75%。

4.现有企业盐酸消耗量应低于30公斤/吨产品,新建企业盐酸消耗量应低于25公斤/吨产品。

四、环境保护

(一)企业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二)企业有废气净化装置,废气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企业有合格废水处理设施,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企业经处理后的废水符合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有关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的废水接受公众监督;

其余纳入本规范条件的企业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四)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设置规范的分类收集容器进行分类收集,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交由有处置相关危险废物资质的机构处置,鼓励企业或危险废物处理机构进行资源再生或再利用。

(五)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要求。

(六)属于国家重点监控源的企业应开展自行监测并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

[2014]81号)要求,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平台上及时发布自行监测信息。

五、安全、职业卫生

(一)企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防护条件。

(二)有健全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三)企业有职业病防护设施,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开展职业卫生检查。

企业每年组织有毒有害岗位职工体检,体检覆盖率达到100%。

(四)新(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五)企业应制定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备。

(六)企业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

六、人员素质

生产、废水处理等岗位员工经专业技能培训,获得行业培训机构颁发的合格证书。

特殊岗位操作人员取得相关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证书,持证上岗。

企业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

七、电镀集中区(电镀定点基地)

篇二:

关于电镀企业的会议通知

某单位

关于规范管理园区电镀有关情况的通知

某某企业: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表面处理园区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函》(渝环函〔2011〕580号)文件要求:

电镀企业必须采用先进的电镀工艺和全自动控制设备,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清洁生产标准—电镀行业》(HJ/T314-2006)一级标准,电镀生产线原则上应设于车间二层以上位置;

涉及重金属的车间或库房的墙裙、地面应进行防腐防渗处理,车间抽风管道和污水管网应架空布置,并以颜色和文字标示;

电镀废水应分类收集处理,废水排放应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标准,废水排放口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采用清洗水循环使用装置、中水回用装置和节水装置,表面处理清洗水和电镀废水应采用膜处理或离子交换等技术进行回用,提高水资源循环使用率,减少废水排放量。

为了推进工业园区建设,规范管理园区内涉及电镀的有关情况,我委制定出电镀规范管理有关要求:

1、除特殊的(国防军工、科研项目)和工序需连续生产而无法拆分的电镀企业可设立电镀车间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设立电镀车间,电镀工艺都必须进入园区表面处理集中

加工区进行处理。

2、设有电镀车间的企业自行修建电镀废水处理系统,处理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标准后外排。

3、园区表面处理集中加工区的电镀废水,分镀种、分管道进入园区电镀废水处理区进行处理,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标准后外排。

排入污水处理厂电镀废水浓度要求见附表。

4、一般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分别经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分管道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综合污水处理区进行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后外排。

5、设有电镀车间的企业电镀废水回用率达到70%以上;

园区污水处理厂电镀废水中水回用率达到50%以上。

为此,经研究,我委定于2011年11月25日下午2:

30时,在某某会议室召开园区电镀企业会,并请贵公司电镀工艺负责人或董事长参会,参会时请作好以下准备工作:

1、提供并确认本企业电镀镀种及各镀种的镀面、电镀污水排放量。

2、需在厂区设置电镀车间的企业,提供电镀工序需连续生产而无法拆分的依据。

3、提供并确认电镀车间用地在总项目用地中的比例分配。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篇三:

电镀行业规范条件公示

(报批稿)

根据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限制排放重金属相关项目的要求,为加快电镀行业结构调整,提高产业水平,推动节能减排,控制重金属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制订本规范条件。

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应符合产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以及其它相关规划要求。

(二)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不得新建、扩建相关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运营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区域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依法逐步退出。

(1)电镀生产环节包括清洗槽在内的槽液总量不少于30000升。

(2)电镀生产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

(3)单位作业面积产值不低于1.5万元/平方米。

(4)作为中间工序的企业自有车间不受规模限制。

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生产工艺和本规范条件规定的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品(见附件1)。

(七)热浸镀企业除应符合

(二)、(四)、(五)条的规定外,在企业规模还必须符合以下条款:

(1)生产能力不低于10000吨/年或产值不低于1000万元/年。

(2)作为中间工序的企业自有车间不受规模限制。

三、资源消耗

(一)电镀企业(除热浸镀企业以外企业)有重金属和水资源循环利用设施。

(1)镀铜、镀镍、镀硬铬以及镀贵金属等生产线配备工艺技术成熟的带出液回收槽等回收设施。

(2)电镀企业单位产品每次清洗取水量不超过0.04吨/平方米,水的重复利用率在30%以上。

(1)锌锅采用电、天然气、冷煤气等清洁能源加热。

(2)现有企业生产用新鲜水消耗量应低于0.2吨/吨产品,新建企业应低于0.1吨/吨产品。

(3)现有企业锌利用率应高于70%,新建企业锌有效利用率应高于75%。

(4)现有企业盐酸消耗量应低于30公斤/吨产品,新建企业盐酸消耗量应低于25公斤/吨产品。

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五)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

要求。

[2014]81号)要求,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平台上及时发布自行监测信息。

特殊岗位操作人员取得相关工种职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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