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程序安全生产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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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生产执法目的是什么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是百促进企业依法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度患、控制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安全生产法制化建设的组织保证。
各国的实践也证明,问政府适时、严格的监管是控制事故最有力的方法。
通过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促使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答的权利、义务,认真遵版守各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最终实现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避权免事故发生的目的,从而营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
4、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执法检查时,须要注意哪些事项
百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度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不得收取费用;
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对检查中发现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道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专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属安全生产法》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5、如何落实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参照表
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机构队伍、监管设施设备以及安全中介技术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大量事故隐患得到了治理,各种违法、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受到了严厉打击,广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改善,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和全社会的安全意识普遍提高,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初步形成。
深刻体会坚持不懈地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监管执法机构建设,不断提升依法行政和依法监管的能力,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确保各级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重要组织保障。
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举措值得我们认真总结:
一是注重加强组织领导,着力健全各级各部门联合联动监管体制。
二是注重责任落实,着力健全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制。
三是注重监管执法机构建设,着力完善安全监管体系。
四是注重健全教育培训制度,着力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履职能力水平。
五是注重投入,着力推进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六是注重建章立制,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奠定坚实基础。
上述几方面措施,有效加强了全省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监管执法机构建设,提升了依法行政和依法监管的能力。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和隐患治理,严厉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加强对危化品持证企业、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推动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企业完成自动化改造。
推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全面完成改造提升。
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狠抓石英砂和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的职业危害治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集中开展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组织协调各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分别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人员密集场所和消防、旅游、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开展专项行动,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安全生产法治秩序进一步规范,较大事故多发频发的势头得到遏制。
目前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处在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特殊时期,安全生产领域各类矛盾、问题和隐患还很多,形势依然严峻。
突出表现在:
一是事故总量仍然过大,较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重大事故时有发生。
二是安全生产基础仍然薄弱,粗放的发展方式没有根本转变,大量潜在的事故隐患亟待排查整治。
三是企业主体责任尚未落实到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亟待提高,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现象屡有发生。
四是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时有发生。
五是安全监管机构队伍不够健全,基层安全监管力量薄弱,同时存在监管工作不到位、不落实问题。
在2015年,将继续坚定不移地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监管执法机构建设,不断提升依法行政和依法监管的能力,持续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全局,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强化责任制落实。
着力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立;
着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效能。
基本形成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安全监管与执法能力明显提高。
安全生产工作将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要求,以全面落实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实施意见》为核心,加强基础工作,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督。
加强安全监管体系、法制和队伍建设。
进一步健全完善省、市、县、乡镇(街道)和企业五级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推进建立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乡镇、街道基层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推进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信息员制度。
着力加强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建设,装备配备逐步达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标准要求。
着力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监管意识,按照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依法完善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执法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故调查、信访答复、信息公开、复议应诉等执法活动的程序性规则,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告知、听证、集体决定、文书送达和立卷归档等程序性制度。
着力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和水平。
着力加强安全监管队伍政治思想、工作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创造性,不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发展。
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年底进行全省安全生产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进一步增强安监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切实履行职责使命,自觉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
6、怎样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
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对象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
应急管理执法检查查内容
主要检查企业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物资装备配备、执行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和事故应急处置等七个方面情况。
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包括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活动和查处企业应急管理非法违法行为。
开展应急管理执法检查的部门
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的实施主体是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应急管理机构。
已有专门执法机构的,原则上交由专门执法机构执行。
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开展
将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内容编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编制应急管理现场检查方案,落实分级分类执法检查的要求,按照辖区内企业的数量、分布、危险源状况等,明确执法检查覆盖区域,灵活运用执法检查方式,适当加大对重点监管企业的执法检查频次,消除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管盲区和死角。
执法人员应该注意的问题
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77号修改)的要求,规范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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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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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12号)要求,正确选择使用和规范制作执法文书。
证据形式和取得方式要符合《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未经调查取证或者证据不足的,不得采取不利于当事人的执法措施。
要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严禁以罚代管、以罚代整改,当事人对自由裁量结果有疑义的,应当予以解释说明。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等事项。
各级安监部门应做好的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加强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作为全面履行应急管理工作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建立主要领导全面负责的应急管理执法检查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制度建设,积极探索有利于推动基层执法检查工作的有效途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具体检查项目
(1)、组织体系
1、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
2、是否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3、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是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
4、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
(2)、应急救援队伍
1、是否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2、因生产规模较小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是否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3、(针对矿山救护队)队伍是否按照AQ/1009要求达到质量标准化等级。
4.、(针对矿山救护队)队伍建设和人员配备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3)、应急物资准备
1、是否按规定配备了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2、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器材台账。
3、是否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台账。
4、应急器材台账是否与实物相符。
5、应急物资储备台账是否与实物相符。
6、重点岗位各种应急救援器材是否有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记录。
7、各种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能够正常运转。
8、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应急救援器材。
9、(针对矿山救护队)是否配备救援车辆及通信、灭火、侦察、气体分析、个体防护等救援装备,建有演习训练等设施。
(4)、应急预案
1、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分管负责人是否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2、是否编制应急预案和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
3、预案编制前是否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4、预案发布前是否进行论证或评审。
5、应急预案是否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6、是否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评估。
7、应急预案是否及时修订并备案。
8、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中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是否明确,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是否与本企业应急能力相适应,应急保障措施是否满足本企业应急工作要求,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是否准确。
9、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之间,以及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应急预案是否相互衔接。
10、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是否涵盖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11、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处置方案是否涵盖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12、应急预案是否由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发放至本企业相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5)应急演练
1、是否制定了应急演练计划。
2、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否能做到至少每年演练一次。
3、现场处置方案是否能做到至少每半年演练一次。
4、是否对应急演练进行书面评估总结。
5、演练评估报告中是否有对应急预案的改进建议。
(6)教育培训
1、主要负责人是否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2、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是否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4、是否将应急处置与逃生自救互救知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
5、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并记录。
6、一线职工是否掌握本岗位现场处置方案和应急处置卡的内容。
7、是否对从业人员的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定期组织考核。
8、是否建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包含从业人员应急知识培训与考核等内容。
9、(针对矿山企业)是否按期对有关负责人、救援管理人员、矿山救护队及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进行培训。
(7)应急处置
1、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
2、高风险区域逃生通道是否畅通。
3、是否有事故档案和管理台账。
4、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5、(查阅档案或台账)事故发生后,是否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
6、(查阅档案或台账)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是否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
7、(查阅档案或台账)事故救援过程中,是否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造成伤亡扩大。
8、(询问从业人员)是否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7、如何推进安全生产执法工作闭环管理
一是制订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根据执法检查要求,制订全年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工作计划,规定执法检查的目的和范围,检查组人员要求和工作职责,工作的方法、程序,检查结果应用等,并对检查步骤和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
二是成立专家型检查组。
根据检查对象行业、生产特点聘请相关专家成立检查组,在安全诊断检查,“三同时”项目审批、事故调查分析等方面,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使检查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严密设计安全检查表。
在深入分析检查对象安全生产特点及危险因素基础上,设计有针对性的检查表,检查表内容涵盖企业的安全管理各个环节。
四是严肃认真开展现场检查。
认真按照《检查表》所列出的项目逐项填写,真实反映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并以文字和照片记录检查到的情况,力求整个检查过程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均要在检查表上签字确认。
五是认真做好检查结果反馈。
检查结束后,就检查总结出的成绩和问题都形成书面反馈材料。
对现场存在严重危险的三违行为,发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予以当场阻止。
对存在的其他问题和隐患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要求企业立即制订出整改计划,到期予以复查验收。
六是实现检查的闭环管理。
严格实行安全隐患整改销号制度,按照“谁检查谁负责”原则,对前期排查出的到整改期限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回头看”,对照隐患逐条进行仔细复查。
一律要求整改到位方可从检查台账中销案;
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一律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绝不姑息容忍。
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什么?
安监总局令第 15 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其中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必须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第十四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本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
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
(二)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
(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
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
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采纳。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二条 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其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决定。
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二十四条 进行案件调查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
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
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
依法应当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
也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有关物品、场所的情况后,再进行勘验检查。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