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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八级A档;

(四)博士生:

九级A档。

(五)试用期内只发岗位工资,不发绩效工资。

试用期满并且考核合格后,按工资等级标准发放绩效工资。

第九条向社会招聘录用员工的试用期工资标准,按录用员工的工作经历、学历、从事的岗位确定。

第十条员工转正时工资等级的确定。

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用工部门提出转正考核意见,由人力资源部综合评定后,提出工资定级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派遣制员工工资等级按公司相关工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篇劳动合同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本细则统称“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中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广州市分公司综合部配合省公司人力资源部实施本细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主体和内容

第三条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凡公司从业人员,都必须由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公司与员工的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统一由省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签订及存档。

第四条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书》及包括但不限于《专项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附件组成。

第五条公司为员工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可以与员工订立《专项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

第六条市县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掌握大客户资源、关键信息及其他公司特殊规定的员工,应当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上述人员在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含退休)后两年内,应遵守竞业限制的约定。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由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确定,包括: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初次订立劳动合同。

(1)地市级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

(2)县级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主管以上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为四年;

(3)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

2.公司与上述员工续订劳动合同且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根据员工考核成绩和工作需要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至七年。

3.2008年1月1日以前与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员工,2008年1月1日后初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的确定比照初次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执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公司应当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在公司(含原中国联通、中国网通)连续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公司接收的初次安置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其军龄同公司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满十年的;

3.员工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调到公司工作,其在原单位工作年限同公司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满十年的;

4.2008年1月1日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公司依法与初次同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约定试用期。

第八条分公司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填写工作内容为通信生产与经营岗位。

第九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公司根据员工工作内容确定应执行的工时制度。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公司安排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劳动合同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公司与员工各执一份。

(一)公司在为员工办理入职手续时同员工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限不超过用工之日起一个月。

(二)公司与员工在用工之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订立合同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2.员工的姓名、家庭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薪酬福利;

7.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8.工作纪律;

9.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中止、解除、终止;

10.经济补偿与赔偿;

11.劳动争议处理;

12.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社会招聘人员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持有原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无法提供的,须提交《关于劳动关系等事项的声明》,不得录用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十二条新录用的员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需以书面形式确认已阅知岗位说明书及公司各项劳动规章制度,书面文件由公司与员工劳动合同一并保存。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中止、解除及终止

第十三条公司与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员工提出劳动合同续订或者终止的意向,协商办理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五条公司业务转型,或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可依法变更、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公司和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明确约定事宜,避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法律纠纷。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员工应当按照公司要求办理工作交接。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妥善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公司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保存二年备查。

第十八条公司与员工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按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具体情形如下: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能胜任工作:

(一)员工累计三个月度考核分数在60分以下的,下岗进行培训,培训后考核合格的可重新上岗,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或上岗后一个月度考核分数仍为60分以下的。

(二)对年度考核被评为“D”(不称职)的员工、连续两年被评为“C”(基本称职)的员工,进行为期三个月的下岗培训,培训结束后考核合格的可重新上岗,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条公司有权调整不胜任工作员工的工作岗位及相应岗位等级和薪酬,员工待岗培训期间,只发放岗位工资。

第二十三条如员工待岗,公司与员工签订《待岗协议书》,《待岗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

第二十四条员工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违纪员工的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定的:

1.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

2.在工作时间或利用病假(含长期病假)、事假从事有酬劳动,谋取额外收入的;

3.损害公司利益,在外从事与本公司产品、生产技术相关的工作,谋取额外收入的;

(二)玩忽职守,违反规章,损坏设备、工具,造成经济损失的:

1.违反操作规程、设备维护规程以及安全生产规章,造成特大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无证或违章驾驶车辆、私自将公家车辆借给他人驾驶,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

3.一年内发生严重差错或责任事故,造成直按经济损失累计2万元及以上的。

(三)服务态度差,工作不负责任,损害消费者利益,影响公司信誉的:

1.服务态度差,与用户吵架,拒绝办理业务,损坏公司信誉,造成严重后果的;

2.在合同期内,用户有理由申告三次及以上或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二次及以上的:

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指挥调度、工作分配、拒绝生产(工作)任务,在合同期内累计发生三次的;

4.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履行职责,对管辖工作不检查、不分析,对违章不查处,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经济案件:

1.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贪污、挪用公款1万元及以上的;

2.盗窃、侵占公共财物价值在2000元及以上的、故意损毁公共财物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的;

3.在对外业务交往或经济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向对方索贿受贿或私自收取回扣2000元及以上的。

(五)违纪违规行为:

1.不听劝阻,坚持参加非法组织活动的;

2.参与吸毒、嫖娼、卖淫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酗酒、在合同期内发生三次的;

4.违反社会治安法规,在合同期内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二次的;

5.故意泄露公司技术、经营上的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利用工作条件,人为阻断通信或有其他破坏通信行为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五条发现员工违法违纪,分公司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教育,帮助员工改正错误,同时做好记录。

解除违纪员工劳动合同时,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并由省公司领导讨论决定。

第五章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分公司须协助省公司人力资源部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按照属地化处理原则,分级负责。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员工代表、公司代表、工会代表组成,依法调解员工与公司发生的劳动争议。

当事人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可通过双方平等协商,也可以通过工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解决。

第二十八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在依法办理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等手续时,相关协议或通知应由员工本人签字或签收,对于本人不予或无法签收的,公司可以依法采取邮寄送达或登报公示的方式办理。

附件:

劳动合同相关材料:

1.劳动合同书

2.劳动合同续订书

3.劳动合同变更书

4.专项培训协议

5.竞业限制协议

6.关于劳动关系等事项的声明

7.待岗协议书

8.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9.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10.签订劳动合同流程图

11.解除劳动合同流程图

第三篇考勤与休假管理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分公司的劳动考勤管理,保证公司良好的工作秩序,加强员工的劳动组织纪律,确保各项工作按质按量完成,在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省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的全体在岗员工和派遣员工。

(二)考勤管理

第三条实行定时工作制的部门上班时间全年分为两个时段:

10月1日至3月31日上班时间:

上午8:

30-12:

00、下午14:

00-17:

30;

4月1日至9月30日上班时间:

30-18:

00;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生产部门按每周平均工作不超过40小时或每月不超过168个小时工作安排。

第四条分公司综合部负责公司的考勤管理。

各部门综合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员工当月出勤登记,各类假条的收集、统计及存档工作,并汇总录入“考勤表”。

第五条考勤周期为:

每月1日至本月末,次月8日前综合管理员将本部门上月考勤情况汇总入“考勤表”(附件一),从OA上经部门经理审批后上报综合部。

第六条员工因非工作原因占用工作时间的,应按分公司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书面填写“请假审批单”(见附件二),经部门领导签字后,交本部门考勤员登记备案。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不到岗或擅自离岗的视为旷工。

第七条员工假期期满,应及时向直接上级办理销假,返回工作岗位。

因客观情况确需续假时,应事前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延续假期。

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经批准,逾期不到岗的视为旷工。

第八条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书面办理请假或续假手续的,本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说明原因,并及时补办请假或续假手续,或委托他人代办。

第九条请假审批权限:

员工请假需填写“请假审批表”,并经过相关流程审批。

1.分公司正职请假,需先经省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分管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审批;

分公司副职、高级经理请假,需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并报省人力资源部备案。

3.探亲假、三天以上的病假需由省人力资源部审核,并在工单上附病假凭证扫描附件,员工的其它请假由部门领导根据考勤管理制度审批,并由部门考勤员将请假材料留存备查。

4.员工年休假由各部门于年初做好休假计划,以部门为单位统一上报分公司综合部审核并报省人力资源部备案,员工个人即可在审批的休假时间内安排休假,不需另行报送省人力资部审批,部门考勤员在员工考勤表里按实际休假时间统计上报即可。

(三)加班及加班工资

第十条必须确保每周工作满40小时方可计算加班时间。

第十一条员工因个人工作效率原因在法定节假日或工作时间之外自行加班的,不能按加班情况处理。

第十二条公司原则上不提倡加班,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周末或节日加班的,加班后由各部门安排补休。

第十三条因重大经营、生产活动由省公司专业部门下达通知,需要由分公司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由部门综合管理人员汇总加班人员名单,提前3天填报《加班审批表》,经部门经理审核、分管副总批准,从OA办公网以工单形式报备人力资源部,并汇总在“考勤表”统一上报。

部门或分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公司不予计算加班费。

第十四条技术抢修人员因突发事件或组织安排在周末加班的,原则上由部门安排补休。

周末抢修确实不能补休、法定节假日抢修的,加班汇总填报在考勤表内上报人力资源部,并在考勤表“加班原因”栏目中注明加班原因,凡未填写加班原因的有权不计算加班工资。

第十五条司机因突发事件或组织安排在周末加班的,原则上由部门安排补休。

法定节假日加班或周末加班未能补休的,提供出车单给考勤员审核,汇总填报在考勤表内上报。

出车单上需有用车人签字证明,出车单由考勤员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周末加班的,原则上由部门安排补休。

由于工程建设任务紧张确实不能补休的,由部门做好汇总记录,于年底即12月30日前填报《加班审批表》,经分公司综合部审核后报分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上报。

第十七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机房值班人员、客服人员、营业员,以月为周期,总工时168个小时,工作日正好是周末的,属于正常工作;

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给予计算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机房值班人员大夜班补贴为20元/次,小夜班补贴10元/次。

大夜班为24:

00至8:

00点的通宵值班,小夜班为18:

00-24:

00的值班。

(此条适用三亚分公司)

第十九条加班费计算方法按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四)带薪年休假

第二十条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二十一条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本年度工作的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

(在本单位本年度工作的日历天数÷

365天)×

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二十二条员工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在本年度内分段安排。

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第二十三条员工休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用。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必须保证员工的年休假,根据部门内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部门内员工年休假,做好全年员工年休假的计划,部门考勤员应根据员工工作年限,认真核对员工应休年休假天数,汇总在年休假安排表(附件四)并于每年的1月20日前汇总分公司综合部审批并上报。

第二十五条员工本人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向所在部门提出年休假计划,由所在分公司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统一协调安排。

第二十六条分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由所在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员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报备人力资源部,并按相关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从所在部门的年终绩效奖金中支付。

(五)请假办法及待遇

 

(一)

员工因个人事由请假,须提前上交请假审批表,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如遇紧急、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用电话等方式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月岗位工资、交通费、伙食费、高温补贴按天扣减。

月绩效奖金:

当月事假累计8天以下的,按天扣减;

8天以上的,停发当月月绩效奖金。

事假仅限于员工处理临时性、紧急性情况,不得在事假期间从事为员工及家庭带来收入的活动。

除特殊情况外,员工年度累计请事假不得超过20天。

试用期人员,当月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的,除按以上规定扣减工资外,并按事假实际天数顺延试用期。

 

(二)

病假超过3天的一律凭就诊当地的三甲医院或县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病假证明,证明上需盖医院公章、有医生签名,经部门审批后方可休假,无就诊医院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月岗位工资照发,交通费、伙食费、高温补贴按天扣减。

按天扣减。

1.员工外出看病,当月累计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的,按半天处理。

2.因病需长期半休的,休假时间按小时累计计算。

(三)

工龄满1年不满10年者,每年可享受休假5天;

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者,每年可享受休假10天;

工龄满20年以上者,每年可享受休假15天。

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薪酬与福利待遇。

1.年休假周期为1个自然年度。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尽量集中安排,也可以视实际情况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2.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

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经上的员工,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当年已经享受年休假后再出现上述第2项情形的,下一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

4.员工参加本单位或上级单位组织的疗休养,按疗休养实际天数冲减年休假,超出年休假天数的,不作跨年度冲减。

员工参加荣誉性疗养(如献血、劳动模范),不冲减年休假。

5.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四)

婚前检查假1天;

一般享受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增加10天晚婚奖励假;

员工对方在外埠需到外地结婚的,可享受1-2天的路程假,路费自理。

休假期间,岗位工资照发,交通费、伙食费、高温补贴按天扣减。

1.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包括路程时间;

2.婚假必须在当年一次休完,不得转存。

(五)

未婚员工工作满1年后,与父母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也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已婚员工因两地分居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已婚员工与父母(不含岳父母、公婆)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一夜和半个白天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员工的父母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可同时探望父母,不再另外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

可享受1-2天的路程假。

探亲假路费报销标准:

按财务部相关规定执行。

1.探亲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包括路程时间;

2.探亲假不能跨年度使用。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起始日起不满一年的;

一年内病假时间累计超过二个月的,事假超过一个月的,病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二个月的;

休探亲假后,病、事假时间全年累计超过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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