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审判是什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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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审判是什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一百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第一百八十五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

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第一百九十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一百九十一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一百九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

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

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一百九十六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一百九十七条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第一百九十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二百零一条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

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

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三、解决流程

  法庭审判由合议庭的审判长主持。

  

(一)开庭

  1、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1)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2)宣读法庭规则;

  (3)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4)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5)审判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2、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

  

(1)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是否曾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3)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

  (4)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

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民事诉状的日期。

  3、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4、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5、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6、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如果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依照有关回避的规定处理;

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

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同意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

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应将各被告人同时传唤到庭,逐一查明身份及基本情况后,集中宣布上述事项和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的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以避免重复,节省开庭时间。

  

(二)法庭调查

  开庭阶段的事项进行完毕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

  4、出示、核实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只有经过当庭查证核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

  5、调取新证据。

  6、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争论和反驳的一种诉讼活动。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公诉人发言;

  

(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被告人自行辩护;

  (4)辩护人辩护;

  (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如果合议庭发现新的事实,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该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经过辩论后,审判长认为控辩双方的发言中已经没有新的问题和意见提出,没有继续辩论必要时,即应终止双方发言,宣布辩论终结。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附带指出,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当庭调解。

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同刑事部分一并判决。

  (五)评议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合议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5)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6)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7)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8)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9)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六)宣判

  以及审判的整个过程,其过程是非常严谨严肃,法院代表着法律的庄严,因此在庭审之上的审判必定是严肃肃穆的,以彰显法律的威严。

同时也是严格按照法律,维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公开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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