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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术语:

1.不合格品:

在检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一个或以上质量特性不符合技术图纸、文件或双方签定的技术协议及封样的产品,都视为不合格品。

2.不合格批:

在进货检验中,检验合格率低于要求指标值时,认为是不合格批。

3.认可进货:

指需方对供方提供的物料的检验,以供方提供该批物料的检验报告作为需方入厂检验依据,仅对数量、型号规格、外包装等进行验证的一种进货检验和供货方式。

4.进货检验合格率:

指需方对供方提供的物料进行来料检验的验收合格率,以检验的产品个数作为分母,经过检验的合格品数量作为分子进行计算,以月为计算单位,计算时按百分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5.不合格(缺陷)分类:

以产品的某类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的严重程度将不合格(缺陷)分为A类不合格(缺陷)、B类不合格(缺陷)、C类不合格(缺陷)。

6.抽检方案:

需方对供方的产品《进货检验作业指导书》检验。

必要时,需方对供方的个别批次进行全检。

7.供方向需方提供的物料名称:

8.向需方提供的物料规格:

第二章供方质量责任

1.产品质量要求:

1.1供方产品质量应满足相关国标、行标、需方企业技术标准的要求,对于一些特殊物料(需方尚未建立企业标准的),应满足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1.2供方产品在结构、尺寸、外观和其他特殊技术要求方面应符合需方提供的图纸、封样等技术文件的要求。

技术文件如发生歧义,解释权在需方检验部门。

1.3供方在首次批量提供物料前应向需方提交供方实际有能力进行的产品常规检验项目和型式试验项目、主要和关键仪器(设备)型号及其主要技术指标和测量精度、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及所用材料性能测试报告。

1.4供方给需方提供的所有物料及物料的包装和标识等,均需满足RoHS指令要求。

1.5需方对供方产品实现过程有要求时,以文件的形式向供方明示。

2.供方在产品实现过程中的质量责任:

2.1供方需要改变产品的技术状态或生产工艺时(如改变技术参数、产品设计更新、改变设计方法、更换或新增关键重要设备、更换或新增模具、改变零部件或原材料、改变配方、生产工艺作需方认为的重要更改),必须进行相关试验验证产品满足需方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书面向需方提出更改申请,并提供相关验证报告。

经需方同意,重新送样检验合格后才能正式供货。

由于供方私自更改而引发的

一切质量损失(包括所有关联的质量损失)均由供方承担,除此之外,需方对供方可处以不低于1万元的违约处罚。

2.2若需方对供方所供产品所用材料或部件的型号、等级、分供方、生产技术工艺等方面有明确文件要求,供方必须严格执行,否则由此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责任由供方承担。

2.3当需方对供方的生产、检验控制有明确要求,国家、地区、行业标准等规定了必需的生产或

检验要求,供方在生产提供需方的物料时,必须按需方确认的检验控制流程(没有时按照标准要求)实施检验,并且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2.4需方为区别不同供方的物料而作出生产厂家及其他标识有特殊的书面要求时,供方应严格执行,如违反超过3次以上需方有权对供方处以不少于1000元/次的处罚。

2.5需方对供方的生产现场及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察审查时,供方应积极配合,不得无理拒绝。

2.6供方不按需方要求或双方约定要求提供产品,出现弄虚作假欺骗或货不对板需方等情况时,供方须向需方支付不低于2万元的违约金及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并且需方有权终止与供方的供货关系。

2.7供方不能向需方提供库存时间超过1年的产品,供方产品必须标识制造日期。

对于无制造日期的产品,需方有权拒收。

3.供方在需方进货检验过程中的质量责任:

3.1需方在进货检验过程中发现供方提供的物料出现质量问题,通知供方前来处理问题时,供方应在接通知后4小时内答复需方,并且供方有义务根据通知派授权代表按时(省内三天内,省外一周内或按双方约定时间)到需方协助处理,若供方不按时答复及处理,需方有权无条件退回该批物料给供方。

3.2供方接到需方发出的“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或“纠正/预防措施单”等信息时,应予二天内给予答复,落实具体整改措施,否则需方对供方按200元/次处罚。

若经需方多次反馈不进行整改或整改无效的,需方有权暂停供方供货并对供方进行不低于1000元的处罚。

3.3对判定不合格要求退货物料,供方逾期未能办理,需方有权直接收取并从货款中扣除50元/天的仓储费,逾期两个月供方仍未办理的,需方有权对该批物料报废处理,报废所得资金归需方。

3.4需方对供方产品判定为不合格且退货,需方有权对供方作出按该批物料总价值的2-5%处罚。

注:

每次处罚不超过10000元。

3.5物料在需方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批,经供方申请或委托需方采购部门申请,需方为不影响生产同意办理回用时,需方有权按A、B、C类物料及质量特性影响程度进行考核回用一次扣罚该批产品价值的3-5%。

(本次回用措施不能作为供方以后免除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

3.6需方在检验发现供方物料不合格时,供方应及时用合格品补足物料。

3.7供方供给需方的产品,在需方进货检验中,进货检验合格率不得低于99%。

计算公式:

3.8若供方所供产品,经需方检验部门进货检验合格率达不到本协议第3条第7点要求的指标时,需方按照合格率每降低1%处罚50元(按四舍五入算),最高金额不超过当月供货总金额的15%。

3.9对于需方认可检验的物料,需方可随时进行抽查,在需方进行的抽查中判批不合格、生产过程上合格率不达标,需方按本协议中相应条款对供方进行处理。

3.10需方对供方产品依据抽样方案实施检验,检验合格的结论不能作为免除在需方后续使用过程中的质量责任的依据。

4.供方在需方生产过程及成品检验中的质量责任:

4.1供方所供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经双方共同确认,属于供方物料质量问题,供方应按1:

1的比例及时更换零部件补偿给需方。

因不合格造成返工或返修的,供方还应承担因返工/返修引起的所有费用(包括:

搬运费、返工/返修人工费、不合格物料本身费用、其它原材料损耗、能源损耗费等)。

若原因双方无法判别时,供方应以1:

1的比例更换零部件,需方承担因返工/返修引起的所有费用。

5.供方在需方产品储存的质量责任:

5.1供方应保证所供产品在需方材料仓合理库存条件下,在规定的库存期间(印刷件类1年,电器类、钣金喷涂类、塑料类2年)内,其质量应符合需方要求,否则需方有权退货或拒付货款。

5.2供方产品在需方合理的储存期间,出现任何不满足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免费给予需方更换。

6.供方在需方产品售中及售后过程中的质量责任:

6.1供方所供物料正常使用寿命(自需方产品制造之日起计算)为5年,供方应对正常使用寿命内的物料承担质量责任。

6.2若供方物料在规定的寿命期内出现故障,造成需方的维修费用,当不能维修或用户要求退机时的费用,造成用户人身安全、财产损失发生的费用,均由供方承担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

6.3若国家监督机构抽查发现供方的物料不合格(包括违反《中国产品质量法》的行为),由此而导致的罚款等费用均由供方承担。

6.4供方所供产品在正常使用寿命内出现质量问题,经双方共同鉴定,确实属于供方物料质量问题,供方应按维修费200元/块(条、个等)及按1:

1的比例进行更换零部件(若属淘汰产品按现价格进行核算)赔偿给需方;

若无法判明原因的,供方应以1:

1的比例免费向需方提供同规格的产品补偿,需方自付维修费。

6.5若供方物料不合格,在售后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如:

起火、漏电伤人、严重的异常噪音等问题引起客户投诉的),供方除应赔偿需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外,需方还有权对供方追加不少于2-10万的质量处罚。

7.供方在产品环保方面的责任:

7.1供方所供产品应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SGS、CTI、ITS等)检测,以证明所供给需方的产品是符合欧盟环保要求的,即六种有害物质:

汞(Hg)、镉(Cd)、铅(Pb)、六价铬(Cr(VI))、聚溴联苯(PBB)、聚溴二苯醚(PBDE)的含量符合需方限制要求。

7.2供方在提供新产品给需方进行送样检验时,必须同时提供该产品RoHS指令禁止的六种有毒有害物质的原始检测报告,以证明该产品是符合绿色环保要求的,同时供方应提供该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宣告表》。

宣告表包含零件的名称、所用材料、各零件所含六种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对应的检测报告号、测试时间等,以便需方建档、备案和认证。

(零部件/原材料宣告表格式从需方获取)

7.3六种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原则:

7.3.1原材料在同一供应商处购买且同一生产制程之原料可以一起检测。

7.3.2在同一供应商同一物料同一材质且同一制程时,规格不同,可以一起检测。

7.3.3各物质的检测应按需方的企业标准进行检测,不可漏检、少检项目。

7.4供方可委托需方进行环保(RoHS)检测。

但对其产品所进行的检测费及使用替代品而引起的一切增加成本由供方承担。

7.5供方为使其产品满足RoHS指令或需方要求而进行的材料替代,应考虑到替代材料性能、功效是否能满足相应的技术要求,且需提供相应的替代资料给需方以作备案;

若替代后,供方产品出现任何技术、质量问题,供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7.6供方在接到需方每一个环保(RoHS)要求的订单,其所供产品有害物质的含量不应超出表一的规定值。

7.7供方的产品无法满足RoHS指令要求但未得到相关法律法规豁免的情况下,供方不得供给需方。

7.8报废物的处置:

自2018年1月1日起,供方所供需方的产品需要作报废处置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供方负责。

7.9供方所供产品适用于需方产品上。

需方对供方产品的使用范围需要变更时,以通知、通告等文体通知供方,供方必须按需方的要求执行。

7.10若供方在未获得需方的同意或相关法律法规豁免条件下其所供产品不能满足本协议中的表一要求的,按如下规定处理:

7.10.1供方供给需方的产品未满足本协议中的表一要求的,需方有权拒收供方的产品或取消供方

供货资格,同时因此造成需方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

并有权对供方追加不低于1000元的质量处罚。

7.10.2供方供给需方的产品在市场中被发现未按2002/95/EC的要求执行,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费用由供方承担;

并有权向供方追加不低于5万元的质量处罚。

六种有害物质含量限定标准

表一

序号

物质名

英文名

限值(ppm)

1

镉元素及其化合物

Cadmiumanditscompounds

70

2

六价铬化合物

Hexavalentchromiumcompounds

800

3

铅及其化合物

Leadanditscompounds

4

水银及其化合物

Mercuryanditscompounds

5

多溴联苯(PBB类)

polybrominatedbiphenyls(PBB)

6

多溴二苯醚(PBDE类)

Polybrominateddiphenylethers(PBDE)

注:

用于包装的零部件中镉、铅、汞、及六价铬四种物质含量总和不得超过100ppm。

8.其它质量责任:

8.1质量整改:

需方在体系审查、供货质量中提出的质量整改要求,供方应积极组织落实纠正预防措施,在

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向需方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若供方无需方认可的理由而不按要求履行或整改无效:

第一次需方有权对供方予以1000元的处罚;

第二次需方有权对供方暂停供货;

第三次需方有权停止供方的供货资格。

8.2型式试验:

需方每年按计划将对供方所供产品进行一次常规型式试验(至少相同材料、同一工艺的产品抽取一种型号),不论检测结果合格与否,常规型式试验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供方也可自行委托相关的权威机构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报告提供给需方)。

除此之外,需方可根据需要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供方所供产品随机抽样,进行型式试验或专项测试,检测结果合格,此次检验费用由需方承担,不合格由供方承担。

供方对不合格项目整改合格后,需方可追加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样品由供方无偿提供,需委外试验的项目由供方承担相关费用。

8.3需方每年除一次常规型式试验外。

需方将根据产品特性,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有与需方合作的单位,在同等的试验条件下追加专项测试,测试费用由不合格的供方全部承担或按比例承担。

另,需方根据专项测试结果进行排名,专项测试结果合格且排名在前三位可继续作为需方的合格供方。

需方有权对于专项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或排名第三名之后的供方进行淘汰。

8.4需方认可以下3种情况下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性:

①经需方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②委托需方进行的型式试验。

③在需方监控状态下或经需方认可利用供方或第三方检测设备进行的型式试验。

8.5型式试验发现不合格时,按照以下条款进行考核(标贴件和单价小于0.5元的按规定减半):

①含有A类不合格(缺陷)时,处罚2000元/次;

②含有B类不合格(缺陷)时,处罚1000元/次;

③含有C类不合格(缺陷)时,处罚500元/次;

8.6产品认证报备:

供方提供的产品属认证报备器件的,其认证报备费用由供方承担,若需方要更改元器件的,供方应配合更改,更改元器件认证报备的费用由需方承担。

认证过程中出现供方所供元器件不合格整改所产生的不合格整改费用由供方承担(认证报备费用、不合格整改费用按相

应认证管理机构的收费标准执行)。

8.7混装与错送问题:

供方提供的产品,发现不同型号混装现象的,需方按50元/个进行处罚。

批量送错货按1000元/批处罚(此处的批按需方的检验批为准),若造成生产停产或成品返工的,须追加承担造成需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8.8以次充好:

需方发现供方将不合格品以次充好或经需方判定为供方故意违反双方约定的质量责任,造成的需方损失由供方承担,并对供方处以此批物料价值2倍以上的处罚,但不高于50000元。

8.9缺陷物料处理:

供方提供的物料含有A类不合格(缺陷),无法返修或返修后达不到规定要求,需方有权对该部分不合格物料作破坏性标识之后退回供方。

如不合格物料未含A类不合格(缺陷),则可直接退回供方。

不合格物料不产生应付货款。

8.10封存:

当供方所提供的物料在需方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全过程质量出现异常或存在质量隐患,需方有权对需方库存的相同物料进行封存,并对封存物料按照进货不合格考核,封存时间不低于1个月。

8.11专利权:

供方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际或国内的专利法律法规。

由于供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专利使用权,而引起需方生产的产品受到投诉或起诉,供方必须承担由其引起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律师费、运输费等)。

8.12文件管理:

供方对需方的采购技术文件应建立外来文件收发台帐进行管理。

8.13供方发现需方技术文件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错误时,有权向需方提出沟通、更改。

第三章需方质量责任

第1条需方应及时向供方提供有效的企业技术标准、图纸、技术通知等技术文件。

第2条需方在收到供方提出的零部件或原材料、工艺过程、检验控制及样品的确认申请时,应及时组织确认。

第3条由于需方技术更改引起供方已生产的物料不符合要求时,需方应按订单约定的数量按原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第4条需方追究供方的质量责任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供方对需方的质量判定有质疑时,有权提出异议并由双方共同进行鉴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供方有权要求国家权威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5条需方应确保有关供方违反本协议的事实描述准确无误,包括质量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6条需方应保证与供方的沟通渠道顺畅,对供方的整改要求、业绩评定、处罚与处理、通知等信息均应以正式方式通知供方。

第四章质量处罚流程

第1条供方违反本协议时,需方可书面或电话通知供方前来现场确认处理,供方接到需方处理通知后应及时进行确认,供方未在要求时间内进行质量问题确认或经过确认违约事实属实时,需方有权开出“罚款通知书”,供方接到罚款通知书后按需方要求签字或盖章确认并回复需方,供方未按需方的时间要求回复时,需方认为供方默认直接扣除。

第2条供方一个事件同时违反本协议多个条款时,需方不作重复处罚,但可以在违反的条款中选择处罚最重的一种情况进行处理,处罚金额低于50元时,不作处罚。

第3条供方应付的赔偿金、违约金,一般情况下需方从供方货款中直接扣除。

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需方损失的,供方应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

第五章附则

第1条协商: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终止本协议,如需要修改或终止本协议,

应经双方同意。

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或作出补充规定,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需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条签字盖章: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受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第3条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双方任何一方在上述有效期满前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改或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将以同样条件延期一年继续生效,依此类推。

第4条供方质量责任:

供方质量保证责任不因本协议书无效、部份无效、终止或期限届满而免除。

本协议于201年月日签订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深圳市锐钜科技有限公司拥有本协议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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