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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学生管理规定

自考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四川光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参照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生管理模式,结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学生学习的特点,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光华学院自考助学专业的在校生。

第三条 自考助学在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培育团结合作、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第四条 自考助学在校学生应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身心健康,乐观向上。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按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 

      (五)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自考助学辅导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考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凡参加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学习的新生,须持我校签发的《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按期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到入学手续,逾期两周无故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省、市考办的有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专科(高中起点专科)、本科(高中起点本科)入学条件:

具有高中学历(或同等学历)证书;独立本科段(专科起点本科)的入学条件:

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专科或专科以上的毕业证书。

凡复查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体检。

体检中发现身体不宜在校学习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生入学后,由学校建立学生档案(包括学生登记表、学生成绩表、奖惩材料等),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四川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以下简称省自考办)办理注册手续,注册通过后即取得考籍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应在规定的开学时间内持学生证到其所在的年级报到注册,学校给已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加盖“注册专用章”,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时必须交纳全年自考助学辅导费及有关费用。

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学校对未按时到校注册的学生,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入考评档案。

学生未经请假或未经批准,超过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各年级在开学一周内,向学生管理部门报告学生到校情况;三周内上报《四川光华学院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在校学生统计报表》。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含相关的实践性环节)的考试,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考试科目及具体时间由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确定,考试地点由成都自学考试办公室安排。

第十四条  学校每学年对学生思想品德、遵纪守法以及学习态度等方面进行鉴定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 学校对部分课程(含相关的实践性环节)成绩的评定一般由考核成绩和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其中考核成绩占30%,考试成绩占70%。

考核成绩主要包括学生综合出勤率、学习态度、听课笔记、课堂回答问题及参与讨论、平时作业、实验、平时测验等。

任课教师要加强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课外作业、平时测验、实验等教学环节的管理。

第十六条 课程考试报名前,应由任课教师、辅导员以及财务室、自考办相关人员对学生的旷课、实验、课程设计、交费等情况进行核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课程考试资格:

      

(一)旷课时数达到或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二)未完成作业量达到规定作业量的1/3;

      (三)实验、课程设计等实践环节成绩不合格者;

      (四)未经批准尚未交清学年自考助学辅导费者。

凡无资格参加考试的学生,在课程结束后、正式考试前由自考办通知学生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课程的免考工作参照《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经审核同意免考的课程,学校按学年收取自考助学辅导费的,不退还课程辅导费。

第十八条 根据四川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换考课程的有关规定,学生如学习英语确有困难可以申请免修英语,但须参加规定换考课程(一般为三门课程)的学习和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但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节  转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确因学习困难而无法继续在所学专业学习的,或因主观原因经家长同意后,可以申请转专业。

转专业的一般原则为:

      

(一)新生入学两个星期内申请转专业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年级和转入年级同意后,报自考办审批和财务室备案。

      

(二)学生入学完成考籍注册后要求转专业者,必须跟随下一届新生重新注册。

原有考试合格的成绩按自学考试有关规定予以承认。

第四节  学业警示、退学与试读

第二十条  学生一学期不及格课程门次(含缺考课程)超过该学期应考课程总门数的2/3者,给予学业警示,每学期初由自学考试办公室、学生科审核并公布学业警示学生名单,相关年级应按要求通知学生和学生家长。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新生体检不合格者;

      

(二)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且不符合结业标准者;

      (三)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传染病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四)学年不及格课程门次(含缺考课程)超过该学年应考课程总门数的2/3者;

      (五)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

      (六)严重违纪或触犯法律构成犯罪者;

      (七)经家长同意、本人申请退学者;

      (八)累计两次受到学业警示者;

      (九)试读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十)未经准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审批手续为: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同意,由其所在年级签署意见,经学生主管部门及自考办同意,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学生到财务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退学时应交回学校所发的各种证件,办理退学手续。

学校按有关规定退还学生部分学费。

 

第二十四条 对因受到两次学业警示而退学,或因违反校纪校规被勒令退学的学生,凡渴望再获得一次在校学习机会,可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经所在年级同意、自考办和学生科审核,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进行试读。

试读期限为一年,试读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恢复学籍。

累计受到三次学业警示的学生不得申请试读。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在省自考办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考籍,但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学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同意,并附相关材料和证明,经年级审查同意,经学生主管部门及自考办同意,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室办理相关手续。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连续休学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县一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和领导审批同意,经批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如无原专业可酌情编入相近专业;

第二十九条 对申请复学的学生,如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应取消其复学资格;学生无故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学位授予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并在学制年限内或学校批准的延长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性环节),四川省考试院统一考试合格,准予毕业,颁发由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四川光华学院联合盖章的国家承认学历的相应层次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制年限内或批准的延长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仍有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考试不及格,经本人申请,由学校自考办颁发学业证明。

第三十二条  根据四川省自考委的相关文件精神及《四川光华学院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暂行规定》,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个人申请,学校审核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节  修业年限

第三十三条  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的最长修业年限,原则上在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学制基础上延长1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正常学制结束前,或虽已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但仍在学校允许延长的修业年限内,没有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可由学生本人提出延长修业年限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相关延长修业学年手续。

第三十五条 在批准延长的学年内,学生可重新修读不及格课程及未修课程,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予以毕业。

学生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延长学年的学习费用。

第八节  学习与考勤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校纪校规,并自觉按本规定的要求和精神规范自身行为。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

学生在学习期间,因病、事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的时间多少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法定节假日需离校者,应到所在年级登记,并按时返校销假。

除法定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

因病、因事离校的学生,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故除外)。

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生效,否则一律按擅自离校处理。

学生擅自离校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第三十八条 因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需停课治疗,其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原则上不得参加本学期的课程考试。

第三十九条 学生请假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病假要医院证明,请事假要附有关证明。

请假一周内由辅导员批准,报学生管理部门备案;请假一周以上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学生请假期满,应向批准人销假。

请假期满不能回校学习,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四十条 学生考勤由年级或学生班长具体实施。

学院将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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