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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Word文件下载.docx

1、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的安全生产方针,在矿井一旦发生各类灾害事故时,能及时有效的控制事故的扩大,迅速抢救遇害人员和矿山物资的目的。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十四条的规定: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结合我矿实际,特编制《习水县东皇镇加益煤矿2011年煤矿应急救援预案》。

2、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第18条规定,煤矿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不具备单独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小型煤矿,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根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1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

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的小型矿山企业,除应当建立兼职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外,还应当与邻近的有专业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的矿山企业签定救护和急救协议,或者与邻近的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

矿山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应当有固定场所、训练器械和训练场地。

矿山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的规模和装备标准,符合国务院矿山企业的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3、该预案,必须向全体职工贯彻落实,所有管理人员必须熟悉矿井的救灾路线,具有处理紧急事故的应变能力,能够明确发生事故后的上报时限、上报部门、上报内容、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章应急救援的组织管理机构

矿常设救灾指挥部,指挥部设在矿调度室。

成员构成:

矿行政、矿技术、矿后勤

总指挥:

矿长()

副总指挥:

安全副矿长()

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

成员:

通风负责人()、机电负责人()、调度室负责人()、安全督察员()、瓦斯检查员()、办公室主任()、医务员()、井口检身考勤()、矿灯、自救器发放室负责人()、材料员()、监控负责人()等。

二、通讯

1、事故发生后,发现人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值班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命令总机话务员切断与事故无关的一切电话,然后通知人员集中到矿调度室。

2、以上名单应张贴于调度室,通知人员应按顺序进行,各业务负责人的通知应根据事故性质决定通知与否,通知到的人员必须立即到调度室待命。

应急救援机构人员通讯录

序号

职务

姓名

地址

电话

01

急救中心

02

协议救护队

03

煤管站站长

04

矿长

05

生产矿长

06

工程师

07

安全矿长

08

通风负责人

09

机电矿长

10

运输负责人

11

会计

12

出纳

13

生活负责人

14

医疗负责人

15

库管员

16

采购员

17

矿山保卫员

18

县经贸局煤炭科

19

安监办事处

三、紧急事故的上报程序

1、瓦斯煤尘事故

值班领导、工程师、救护小组、主管矿长、机电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调度室负责人、通风负责人、运输负责人、工会主席、医务人员、法人、煤管站、安监局、经贸局煤炭科、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驻遵义办事处

2、顶板事故

值班领导、工程师、救护小组、主管矿长、机电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调度室负责人、通风负责人、运输负责人、医务人员、法人、煤管站、安监局、经贸局煤炭科、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驻遵义办事处

3、井下火灾事故

值班领导、工程师、救护小组、主管矿长、机电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调度室负责人、通风负责人、运输负责人、医务人员、工会主席、法人、煤管站、安监局、经贸局煤炭科、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驻遵义办事处

4、水灾事故

值班领导、工程师、救护小组、主管矿长、机电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调度室负责人、医务人员、工会主席、法人、煤管站、安监局、经贸局煤炭科、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驻遵义办事处

5、机运事故

值班领导、工程师、救护小组、主管矿长、机电矿长、安全矿长、调度室负责人、通风负责人、医务人员、工会主席、法人、煤管站、安监局、经贸局煤炭科、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驻遵义办事处

6、其它事故

值班领导、工程师、救护小组、主管矿长、机电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运输负责人、医务人员、工会主席、法人、煤管站、安监局、经贸局煤炭科、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驻遵义办事处

7、主扇突然停风

值班领导、工程师、救护小组、主管矿长、机电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调度室负责人、通风负责人、运输负责人、医务人员、工会主席、法人、煤管站、

8、局扇突然停风

值班领导、安全矿长、生产矿长、调度室负责人、通风负责人、机电负责人、井下跟班人员

四、应急事故救援过程中各有关人员的职责

1、矿长:

是处理应急事故的全权指挥者,在矿总工程师、上级领导和矿山救护队队长的协助下制定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

2、工程师:

是矿长处理应急事故的第一助手,在矿长的领导下组织制定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

3、上级领导:

在不妨碍矿长有效工作的原则下,参加抢救事故的指挥工作,并根据需要代表上级机关采取措施从所管辖范围内调度人员、设备和器材。

4、各有关副矿长:

根据营救人员和处理应急事故作战计划,负责组织为处理事故所必须的工人待命,及时调集救灾所必须的设备材料,并由指定的副矿长控制入井人员,签发抢救事故用的入井特别许可证。

5、矿技术人员:

根据矿长命令,负责某一方面的抢救工作。

6、矿山救护小组组长:

对矿山救护组的行动具体负责。

全面指挥,领导矿山救护小组和辅助上级矿山救护队,根据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所规定的任务,完成对灾区遇难人员的援救和事故处理。

7、矿安全负责人:

根据批准的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以及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抢险救灾工作的安全和入井人员的控制实行有效的监督。

8、通风负责人:

按照矿长命令负责改变矿井通风制度,注视主要通风机的工作状况和组织完成必要的通风工程,并执行与通风有关的监督。

9、生产管理副矿长:

按照矿长命令负责处理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协助矿长进行抢救和灾害处理。

10、有关的安全员、瓦检员、班长:

负责查对留在本区工作面的人数,并采取措施将他们有组织地带领撤到安全地点或地面。

将在现场所见到的事故性质、范围和发生原因等情况,如实详细地报告给矿调度室,并随时接受矿长命令,完成有关部门抢救和灾害处理任务。

11、矿值班调度员:

负责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情况,并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矿山救护小组、矿长、工程师、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向下传达矿长的命令,通知值班电话员召集有关人员到调度室待命,随时调度井下抢险救灾的工作,统计掌握出入井人数和留在灾区的人数。

12、考勤和矿灯、自救器发放室负责人:

根据入井人员的挂牌和领取矿灯、自救器牌号码,查清在井下的人数及姓名,并迅速报告调度室,对没持有指定的副矿长签发的入井特别许可证的所有人员,不得发给矿灯、自救器,并在井口严格检查,制止入銰。

13、生活后勤工作人员:

及时准备好必须的抢救器材,并根据矿长命令,迅速运到指定地点。

14、机电负责人:

根据矿长命令,负责改变主要通风机的工作制度,并保证正常运转,掌握矿井内的停送电工作,及时抢救或安装机电设备,完成其它有关任务。

15、运输负责人:

负责将遇难人员及时运送井上,保证救灾人员和器材及时运到事故地点,满足救灾需要。

16、生产技术人员:

负责准备好必要的图纸和资料,并根据矿长命令完成组织测量打钻工作。

17、矿山医疗人员:

负责准备对受伤人员的急救治疗,组织护理和药物供应。

18、生活负责人:

保证对遇难人员的妥善安置和救灾人员的食宿以及其它生活事宜。

19、矿山保卫人员:

负责事故抢救和处理过程中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持矿区正常秩序,不准闲杂人员入矿,并在井口附近设专人警戒,严禁闲杂人员逗留、围观。

20、值班电话接线员:

接到矿调度室的事故通知后,立即切断与事故无直接关系的一切电话,开放事故信号,并按《计划》中所规定的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召集单位和人员名单及时按顺序通知到调度室报道待命,协助矿调度室值班员及传达矿长命令。

五、紧急事故的汇报内容

在矿井发生紧急事故时,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规定内容进行汇报:

1、事故发生的矿井名称、时间、详细地点:

2、是发生何种矿山安全事故及事故性质:

3、井下作业人员人数、出井人数:

4、井下遇难人员人数:

5、井下被困人员人数:

6、井下空气成份情况:

7、矿井现有的救护设备:

8、矿井现有的创伤急救系统:

第三章重大灾害事故处理原则

一、重大灾害事故的概念

事故是人们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中,发生的违背人们意愿的意外事件,它迫使人们有目的的活动暂时或永久地停止。

凡是能给煤矿生产或人员生命安全、财产造成严重危害的事故统称为煤矿重大灾害事故。

煤矿重大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大、伤亡人员多(每起事故造成死亡人数3人以上)、中断生产时间长、损毁井巷工程或生产设备严重。

煤矿中常见的重大灾害事故有五类:

①瓦斯、煤尘爆炸;

②矿井明火火灾;

③煤与瓦斯突出;

④矿井突然涌水;

⑤冲击地压和大面积冒顶。

值得注意的是,煤矿五大灾害中虽然不包括全矿井突然停电事故,但这类事故如不及时、正确地处理,往往会酿成重大灾害。

因为,由于停电会使主要通风机停转,井下无风造成瓦斯积聚,一旦送电,可能引起积聚的瓦斯爆炸。

一旦停电,水泵不能排水,时间长了,可能造成淹井事故。

有封闭火区的矿井,全矿停电后,可能出现CO和瓦斯外泄,造成中毒或窒息事故等等。

因此,必须把全矿井突然停电视为可能产生重大事故的前奏,或者作为重大隐患,认真对待。

何况,全矿突然停电,还会直接影响生产,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重大灾害事故的特点

各个矿井,甚至在同一矿井的不同时期,由于自然条件、生产环境和管理效能不尽相同,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但总体而言,所有重大灾害事故都有其共同的特征。

1、突发性

重大灾害事故往往是突然发生的。

它给人们心理冲击最为严重,最容易出现措手不及,使指挥者难以冷静、理智地考虑问题,难以制订出行之有效的救灾措施,在抢救的初期容易出现失误,造成事故的损失扩大。

2、灾难性

重大灾害事故造成多人伤亡或使井下人员的生命受到严重威胁,若指挥决策失误或救灾措施不得力,往往酿成重大恶性事故。

处理事故过程中得悉已有人员伤亡或意识到有众多人员受到威胁,更增加了指挥者的心理慌乱程度,容易造成决策失误。

3、破坏性

重大灾害事故,往往使矿井生产系统遭到破坏。

它不但使生产中断,井巷工程和生产设备损毁,给国家、企业、个人造成重大损失。

同时,给抢险救灾也增加难度。

特别是通风系统的破坏,使有毒有害气体在大范围内扩散,回造成更多人员的伤亡。

这就要求指挥者在作救灾决策时,要充分考虑通风系统的情况,通风系统破坏与否,对救灾方案起关键作用。

4、继发性

在较短的时间里重复发生同类事故或诱发其他事故,称为事故的继发性。

例如,火灾可能诱发瓦斯煤尘爆炸,也可能引起再生火源;

爆炸可能引起火灾,也可能出现连续性爆炸;

煤与瓦斯突出可能在同一地点发生多次,也可能引起爆炸。

事故继发性存在,就要求指挥者在制定救灾措施时,多做些预想,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出现继发性事故。

而且,一旦出现继发性事故,能胸有成竹地作出正确的决策,不能“顾此失彼”,不能只顾处理目前发生的事故,不顾及事故的发展变化。

正由于存在上述特性,就要求指挥者在重大事故面前,冷静、理智、全面地考虑问题,提高指挥决策能力,有针对性的作出正确的决策,以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国内外有些煤矿在重大灾害事故的突然冲击下,指挥者缺乏应有的救灾知识或缺少冷静、缺乏预想,出现指挥度失常,使事故扩大的案例多次发生,这血的教训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重大灾害事故处理的程序和原则

事故处理系指从事故的发生到事故结案,企业领导和管理者按法规要求所做的全过程工作。

(一)事故处理的程序

事故处理的程序,按法规要求可分为四个阶段,即四步法,如图所示。

事故处理程序

(一)

(二)(三)(四)

结案处理

调查处理

抢救处理

应急处理

按规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

(图3—1事故处理的程序)

(二)事故抢救处理的原则

1、事故抢救处理的领导与指挥

《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中规定:

矿井发生重大事故后,矿务局局长、矿长、矿务局总工程师、矿总工程师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矿长是负责处理灾害事故的全权指挥者。

在矿长未到前,由值班矿长负责指挥。

如果矿长对抢救事故的全面指挥工作不能有效地领导,矿务局局长有权予以撤换,并及时指派能胜任的人员负责指挥,并授予全部权利和责任。

《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

矿井发生重大灾害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抢救指挥部。

“矿长任总指挥,矿山救护队长为指挥部成员,井下基地指挥由指挥部选派具有救护知识的人员担任。

”“矿山救护队长对矿山救护队行动具体负责,全面指挥。

当灾情突然发生变化,基地指挥来不及向指挥部请示时,基地指挥可向基地救护队指挥员下达命令,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矿井发生事故后,如有外局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时,应成立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指挥部,由事故所在局的救护队长担任作战部指挥,协调各救护队战斗行动,如果不能胜任指挥工作时,由总指挥另行委任。

矿长和指挥部成员在组织救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遇有高温、爆炸、水淹危险的灾区,指挥员只能在救人的情况下,才有权决定救护小队进入,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救护小队在灾区的安全。

(2)抢救遇险人员是矿山救护队的首要任务,要创造条件以最快的速度、最短的路线,先将受伤、窒息的人员运送到新鲜空气地点进行急救。

(3)为了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处理事故方案,必须进行侦察,准确探明事故类别、原因、范围、遇险遇难人员数量和所在地,以及通风、瓦斯、有毒有害气体等情况。

(4)在紧急救人情况下,应把侦察小分队派往遇险人员最多的地点。

(5)扑灭井下火灾时,抢救指挥部应根据火源位置、火灾波及范围,工作人员分布及瓦斯涌出的情况,迅速而慎重地决定通风方式。

通风方式应能:

①控制着火产生的火烟沿井巷蔓延;

②防止火灾扩大;

③防止引起瓦斯或煤尘爆炸,防止因火风压引起风流逆转造成危害;

④保证救灾人员安全,并有利于抢救遇险人员;

⑤创造有利的灭火条件。

(6)在处理重大事故时,为及时供应救灾装备和器材,必须设立地面救护基地。

(7)为保证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设立井下基地。

井下基地应设置在尽量靠近火区、通风良好、运输方便、不易受爆炸波直接冲击的安全地点。

(8)在处理事故时,为保证指挥灵活,行动协调,必须设立通讯联络系统。

(9)在侦察前,要做好人力和物力的准备,选拔熟悉情况、有经验的人担任侦察工作。

侦察小分队不得低于6人。

(10)救护队进入灾区侦察时,必须携带探险绳等必要的装备。

在进行时要注意暗井、溜煤眼、淤泥和巷道支护等情况,视线不清时,可用探险棍探测前进,队员之间要用探险绳连接。

(11)侦察小分队进入灾区时,要规定返回的时间,并与基地保持联络。

如没有按时返回或通讯中断,待机小分队应立即进入救援。

(12)在进入灾区前要考虑到如果退路被堵时应采取的措施。

返回时应按原路返回,如不按原路返回,必须经指挥员同意。

(13)侦察行进中,在巷到交叉口要设明显的标志(如矿灯、冷光管或堆放煤块、矸石等),防止返回时走错路线,也便于待机队寻找。

(14)在搜索遇险人员时,小队队形应与巷到中线斜交前进。

(15)在远距离或复杂巷道中侦察时,可组织几个小队分区段进行侦察。

(16)侦察工作要仔细认真,做到有巷必查,在走过的巷道要签字留名,并给出侦察路线示意图。

在发现遇险人员的地点要检查气体,并做好记录。

特别强调的是在紧急救人的情况下,应把救护队员派往遇险人员最多的地点。

遇到有高温、塌冒、爆炸、水淹危险的灾区,只有在救人的情况下,指挥员才有权决定救护小队进入,但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进入灾区人员的安全,否则会造成救护队员的伤亡。

2、救灾步骤

1)重大事故后初期救灾注意事项

重大事故后,必须立即撤出灾区人员和停止灾区供电(掘进巷道发火或爆炸不能停局部通风机)→按《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中规定的顺序通知矿长、总工程师等有关人员→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召请矿山救护队(本矿救护队先下井救灾)→成立救灾指挥部→派救护队进入灾区救人、侦察灾情→指挥部根据灾情制定救灾方案→救护队进行救灾工作,直至灾情消除,恢复正常生产。

应该注意的是:

我国煤矿中多次出现重大灾害事故发生初期,因灾害的性质不明,做出了错误的决策,延误了救灾的时间,扩大了灾害的损失。

2)救灾指挥程序

处理重大灾害事故,必须有一套正确的指挥步骤,使抢救指挥部适时有机运转,保证总指挥能有条不紊、沉着、冷静指挥,集中精力于重大问题的决策上。

在救灾过程中,不能形成无人领导或多头领导、乱指挥,出现指挥上的失误,导致灾情扩大。

正确的指挥步骤是:

①立即成立以矿长为总指挥的抢救指挥部,有关矿级领导、负责人及救护队长和安全负责人为指挥成员。

指挥部成立后首先听取当班值班领导的灾情汇报以及已经下达的命令情况汇报。

继续组织撤人、停电、保证主要通风机、提升及压风机的正常运转(派有关矿级领导或负责人去风机房、绞车房、压风机房组织和督促工作)。

②通知有关人员、矿灯房、自救器发放室准确统计当班下井人数及其姓名,统计已上井的人数及姓名,以便分析灾区人员数量及分布。

通知有关单位准备救灾材料和医院准备急救伤员。

③指定一名副职领导负责签发下井许可证,并通知矿灯房、自救器发放室和人员进出井口:

没有下井许可证不准发放矿灯、自救器,不准下井。

④选定井下救护基地,指定具有救护知识的领导担任井下救护基地指挥。

同时明确基地指挥只起“上传下达作用,不得自行发布命令”,以免形成多头指挥。

落实井下救护基地所需的通讯设备、救灾器材等。

选定安全岗哨位置及其人员,明确任务。

⑤命令救护队进入灾区引导人员撤退;

将伤员救到井下救护基地或其他安全地点进行现场急救后,送到地面甚至医院。

得知人员受困在灾区时,一方面设法与受阻人员联系、稳定其情绪,一方面立即报告抢救指挥部采取果断措施组织特别抢救。

⑥抢救指挥部根据井下灾情报告,责成助手成员将抢险人员组成二线、三线力量。

当抢险人员不足时应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和兄弟单位请求支援。

并及时满足井下需要,千方百计采取安全措施保护抢险人员,尽力避免扩大伤亡。

⑦井下撤出人员和抢救人员完成后,总指挥应投入二线或三线力量,命令救护队进行侦察工作,掌握灾情性质、影响范围、灾区通风与瓦斯等情况,同时撤出一线部分人员。

救护队长应具体负责指挥救护队按救护规程的要求完成侦察任务,提出测定数据、灾区示意图及灾区处理建议,供指挥部制定救灾方案。

侦察结束后,应安排救护队在安全地点监视灾情变化,具体应由井下救护基地负责人提出建议,报总指挥部确定。

⑧总指挥组织指挥部成员听取情况汇报后,应命令矿总工程师组织人员依据《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结合灾情实际,尽快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并将成员明确分工,限定时间完成救灾准备工作,并派员检查核实。

对总工程师提出的事故处理方案应经过慎重研究讨论,在安全系数上应留有余地,应考虑到处理灾变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及其补救措施,不能只想到顺利的一面,还应充分预计到不利因素。

总指挥批准处理方案后,应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领导,争取得到支持。

⑨根据掌握的灾情及处理方案的要求,应对救护队员做好战前思想动员,勉励队员树立信心、发扬不畏艰险、敢打敢拼的它特别能战斗精神。

一切工作落实无误后,决定行动时间,到时立即投入战斗。

总指挥不断协调平衡力量,确保方案顺利进行,当遇灾情变化,及时修改救灾方案,调整救灾力量。

直至技术坚定组井下勘察结束,并取得一致意见后,经调查组同意,方可做恢复生产准备工作。

⑩事故处理结束后,总指挥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收集整理事故调查报告,并进行全面分析。

对事故发生原因、抢救处理过程、重要的经验教训以及今后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形成文件后上报和存档。

3)抢救指挥部在救灾过程中的协调作用

抢救指挥部在指挥救灾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充分发挥总工程师及专业技术骨干的参谋作用。

(1)要认真处理好上级领导机关到矿协助救灾时的领导指示,应尽量在决策过程中采纳他们的意见。

确实不能采用时,宜用开指挥部会议方式共同议定,或指定专业人员向他们汇报、解释,争取理解。

上级领导提出要亲自下井进入灾区时,应尽力耐心说服,阻止其下井。

在紧急救灾时期,一般不宜让上级领导进入灾区,这方面有过重大教训。

(2)要处理好指挥部内部主要成员之间的关系。

总指挥是处理事故时的最高领导,要稳如泰山,令行禁止,要用人得当,不能离岗到灾区。

若确需进入灾区时,必须任命代理人,并授予其指挥权。

不能形成多头指挥状态,更不能形成无人指挥状态。

总指挥任命井下救护基地负责人时,要考虑该人的实际经验和能力,不能强人所难,否则回带来严重后果。

重大决策前,应取得指挥部成员的认可(特别是主要成员),个别不同意见可以保留。

指挥不在讨论救灾方案中,切忌个人独断专行,就是有把握时,也应在议定后拍板,这样做有利于协调总指挥与成员之间的关系,才能发挥指挥部成员各自的积极性,克服内部矛盾分歧,避免全部重担压在总指挥的个人身上。

(3)对井下直接从事抢险救灾的人员,特别是矿山救护队,要以爱护关心又要使之奔赴灾区建功立业的态度,帮助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

因为事故现场,时刻存在着危险,指挥部很难制定出确保安全无误的具体措施,有时救护队也不可能短时排除危险,救灾存在一定难度,若强迫命令他们下井,他们下井后就可能呆在安全地点,等待指挥部拿措施,从而延误了抢救。

(4)充分发挥总工程师及专业骨干在抢险救灾中的参谋作用很重要。

总指挥应把他们视为最可信的助手。

总工程师应将有关专业骨干人员分工把口,要求他们及时掌握灾情动态并做好记录,把《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的有关措施、方案与当前灾情有机联系在一起,及时向总工程师提出意见与建议,随时参加研究正、负两种可能的应变措施,还要有最快拟编方案的人员形成文字初稿由总工程师向总指挥提出。

总工程师始终要掌握灾情的总变化趋势,指定人员作临时示意图于图板上,随时填注重要资料及总指挥的重大决定,直到事故处理工作结束,并将上述资料收集保存供事故调查用。

如果总工程师与总指挥之间不是密切配合,甚至两者意见严重分歧,不易协调时,总指挥要及时请示上级,立即任命副总工程师接任灾变处理第一助手工作,先保证抢险救灾,其它问题留待以后妥善解决。

为了避免总指挥与救护队指挥员之间的意见分歧,总指挥应尽量预先听取救护队指挥员的意见再作决定,或者一起开会分析情况,要使作出的决定救护队能接受,以避免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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