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16585199 上传时间:2022-11-24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9.9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承德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承德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承德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承德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承德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承德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承德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承德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承德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未按年龄段分班,在园幼儿40人以下;

按照《河北省城市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设施设备指标总分在75分以上、人员素质与条件指标在65分以上。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设立审批时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确定其举办类别,并在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依法自主确定的名称后冠以“民办规范化幼儿园”、“民办小规模幼儿园”或“民办托儿所”类别名称。

第七条为引导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服务,市教育局、物价局共同审核制定不同类别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收费的最高限价。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根据办学成本和市场情况在最高限价内自行确定,报办学审批机关和同级的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在实施收费前,须到与办学审批机关同级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按期年审,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第二章设立

第八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联合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组织或个人必须签订联合举办协议,明确出资各方的出资数额和权利义务等。

个人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个人举办者应具有承德市户籍。

外地人员举办必须有在承德市连续五年以上经营、务工等有效证明,并在承德有固定住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申办:

1、财务状况不良或负有较大数额的债务到期未还的;

2、有违法办学记录的;

3、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4、有精神类疾病的;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条举办者应有必备的举办资金和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在申请设立时应向审批机关提交资金来源、数额的有效证明。

民办规范化幼儿园开办资金(以下均不含向幼儿收取的费用)不低于30万元,民办小规模幼儿园开办资金不低于20万元,民办托儿所的开办资金不低于5万元。

举办者在举办期间不得抽逃资金(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财务审计报告显示的注册资金数额不得减少)。

第十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制定符合法律法规的办园(所)章程。

民办规范化幼儿园、小规模幼儿园应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董事会(理事会)应由举办者、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章程必须明确以下事项:

1、机构的名称、地址,举办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2、举办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3、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等;

4、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5、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

6、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二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的审批程序:

1、申请筹设举办者提出筹设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

2、筹设受理审批职能部门对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

3、批复教育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举办者。

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

4、申请正式设立筹设到位后,举办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

符合正式设立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规定材料。

5、评审受理正式设立申请后,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材料和证件的同时委派由3名以上学前教育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组成的评估组,依据《承德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标准(暂行)》、《河北省城市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评审报告。

6、批复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于受理正式设立申请后两个月内根据审核材料以及专家组评审报告作出是否同意设立的批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举办者。

对不予批准的,需书面说明理由。

7、颁发许可证新批准设立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发举办许可证。

经审核评估达到“民办规范化幼儿园”标准的,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办学许可证,达到“民办小规模幼儿园”、“民办托儿所”标准的,颁发“承德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许可证”。

8、公告县区教育局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申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申请报告(纸质材料及电子稿)

申请报告包括如下内容并经举办者签字(或指模)、盖章:

举办目的、举办单位(个人)及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性质、地址、园长(负责人)、建筑设施(包括房舍是否独立、楼层数、建筑结构、使用面积、占地及户外活动面积等)、服务对象、办园形式、规模、师资、资产和经费来源渠道等。

2、举办者资质

举办者是个人的,需填写《申请办学个人情况表》(提交纸质材料及电子稿),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外地举办者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和承德市常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填写《申请办学法人单位情况表》(提交纸质材料及电子稿),并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3、园舍来源

(1)属自建园舍的,需提交产权证明及建设用地许可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2)属租房举办的,需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3)办园设施属捐赠性质的,需提交相关文件及证明。

(4)反映办园场地外观环境的不同角度照片2张。

4、举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意见(利用民宅举办的还应提供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意见)。

5、经费来源

(1)具有不低于举办类别最低要求的资金证明。

(2)举办者为两个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的,需提供合作各方签字、盖章的合作办学协议书,协议书要明确统一的办学思想、办学目标;

明确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

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3)经费属捐赠性质的,需提交相关文件及证明。

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申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正式设立申请报告(提交纸质材料及电子稿)

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并经举办者签字(或指模)、盖章:

校舍、场地、设备设施、经费、内部管理机构和岗位设置、工作人员到位情况等(未申请筹设而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还应包括第十三条筹设申请报告的内容)。

2、办园章程(提交纸质材料及电子稿)

民办标准幼儿园、民办小规模幼儿园办学章程要经董事会成员(5人以上)签名。

3、《承德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登记表》(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稿)

4、园舍状况及来源

(1)标有详细尺寸和各区域面积的园舍建筑设计图或分层平面图(建筑设计图验原件交复印件)。

(2)室内外使用面积统计表(同时提供电子稿)

(3)从三个以上角度反映园舍外观及周边环境的图片5张及多角度反映活动室、功能室情况的图片5张(提交打印图片及电子图片)。

(4)属自建园舍的,需提交产权证明;

属租房办学的,需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有效期在一个办学周期(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以及房屋产权证明;

办园设施、资金属捐赠性质的,需提交相关文件及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5)未申请筹设而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还应提交举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意见。

利用民宅举办的还应提供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意见。

5、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举办类别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

6、提交“四证”

(1)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2)食品卫生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如果是自备水源或二次供水需取得自备水源或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

(3)卫生保健合格证(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卫生评价报告。

验原件,交复印件)。

(4)环境评估意见(交原件。

居民小区规划配套园和具有房产证的居民住宅免交,厂房改造或周边存在环境隐患的需提交)。

7、主要工作人员资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1)园长(负责人)、教师、保育员:

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明、上岗证(或资格培训证)和聘用合同。

(2)园医:

身份证、毕业证、执业医师资格证、上岗证。

(3)财会人员:

身份证、毕业证、会计证。

(4)所有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8、联合办学的,需提供合作各方签字、盖章的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原件)。

合作办学协议书要明确统一的办学思想、办学目标;

第十五条筹设期不超过1年,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和刊登广告。

超过筹设期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申报材料及各类证件中提及的面积、投资金额等有关数据前后必须保持一致,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取得举办许可证后,应及时到当地民政、物价、税务等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变更

第十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因故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名称等,举办者必须提出变更申请,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批复,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变更举办者的,新举办者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由原举办者提出变更申请,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向县区教育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原举办者提交变更举办者的申请报告;

2、《承德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3、原董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

4、变更后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和经费来源证明;

5、原举办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原举办者名称或个人姓名、注册时间、注明开办资金来源及数额、目前开办资金剩余数额、有无债权债务、剩余资产数额等。

6、变更后新的办学章程;

7、原举办者和新举办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联合举办的需提交合作办学协议)。

材料齐备后,新举办者与原举办者需在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见证下进行约谈,并签署约谈备忘录。

第十九条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在对原法定代表人进行财务审计后,经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承德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2、举办者提交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报告;

4、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6、变更后新的办学章程。

法定代表人变更如有涉及股权等资金转让,拟任法定代表人与原法定代表人需补充相关协议。

第二十条变更举办地点的,新地址需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重新审核,由举办者提出变更申请,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2、举办者提交变更注册地址的申请报告;

4、变更后新地址的校舍状况、来源和“四证”。

第二十一条变更名称的,由举办者提出,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承德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一式三份;

2、举办者提交变更名称的申请报告;

3、原董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

第四章终止

第二十二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举办:

1、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被依法吊销办园(所)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园(所)的。

第二十三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因故需自行终止办学,举办者应提前3个月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教职工补偿方案、幼儿安置方案、需审批部门协助事项、董事会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

经批准后,由审批机关3个月内收回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相关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尚未批准的,退回审批材料,不予审批;

情节严重,已取得举办许可证开始招生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园(所)许可证的;

2、擅自改变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层次和类别的;

3、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办园(所)的;

4、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园(所)许可证的;

5、举办条件达不到设置标准的;

6、擅自分立、合并的;

7、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园(所)经费的;

8、恶意终止办园(所)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