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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与外来工的权益保障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三、推进《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建议和对策………………32

(一)完善立法,增强《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力………………32

(二)改善经济环境,通过扶持企业发展促进《劳动合同法》实施…34

(三)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保障《劳动合同法》顺利实施………35

(四)强化社会管理,促进《劳动合同法》依法实施……36

(五)完善劳资纠纷多元处理格局,保障《劳动合同法》顺利执行………………………………………………………………37

第四部分 

结语………………………………………………38

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保持了高速增长,但是收入差距逐渐拉大,劳动者报酬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2007年发布的数据,1990年至2005年,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例从53.4%降至41.4%,下降了12%,比1978年下降了21.9个百分点。

[①]而企业资本回报和资本利润则由2003年的20%提高到2006年30.6%。

[②]造成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不利于劳动者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从劳动力市场中去寻找。

且我国过去一直处于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制度和法律缺失,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为衡平社会收入分配格局,更有效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便应运而生。

然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并非一帆风顺。

在历经两年多的反复酝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超过19万条修改意见,前经人大常委会3次审议后,《劳动合同法》才最终于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元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中国立法史上的一件盛事。

这部法律对《劳动法》及其所调节的劳动关系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和调整,使改革开放30年来悄然形成的“强资本、弱劳工”的格局面临深层变革,关乎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对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和执行情况的看法,社会各界人士众说纷纭,褒贬不一,认为该法是“贵族法”、“观赏法”,“最终走向是用不下去,或是得不到执行”者有之[③],认为该法是“目前为止劳动法领域现行法中科学性最强、法律适用频度最高,未来期待最大的一部法律”者也有之[④],而美国次贷危机引爆全球性金融海啸以来,珠三角、长三角地区加工制造企业的大量撤资和倒闭,更是将这部法律推到了争议的风口浪尖。

我们或许可以从以下材料中看出围绕该法出台和实施进行激辩的一些端倪。

材料一:

华为公司“买断工龄”事件。

2007年底,深圳华为公司包括总裁任正非在内的7000多名工作满8年的老员工集体辞职,随后再竞聘上岗,重新签署劳动合同和计算工龄,职位和待遇则基本维持不变。

全部辞职员工均获华为公司支付的赔偿,总计高达10亿元。

材料二:

张五常发布不利评论事件。

2008年,国际知名经济学家张五常在其新浪网博客里发表《新劳动法的困扰》等十篇文章,提出“新劳动法”“维护懒人”,促成“铁饭碗”,导致“失业率起码逾8%”,最终将“搞垮中国经济”等言论,在国内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引发轩然大波。

材料三:

权威论坛“力挺”新法实施事件。

2008年,北京大学英杰交流中心举办劳动合同法权威论坛,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部、全国总工会、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单位20多名专家、学者联合“力挺”《劳动合同法》实施,认为该法立法慎重,法律严谨,既衡平了劳资双方利益,又充分兼顾中国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需求。

可以说,《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充满是非争议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一直在社会的热切关注和利益博弈中谨慎前行。

该法出台是出于进一步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保障劳资利益的美好初衷,然而对于这样一部法,它的具体实施是否应验了初衷,执行效果如何,实施过程又遭遇何种困境,出路在哪?

这些都是充满思辨和必须解决的问题。

本课题的研究方向也在于此。

然而,我们清醒地认识到,要研究这一系列问题,牵涉到了政府、学界、企业界和劳动者阶层,还牵连到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行政管理、经济调控、社会保障和司法救济等环节,是一个浩大的系统论证工程。

鉴于此,本课题结合审判实际,又跳出法院视角,以当前宝安区劳动关系实际情况为研究对象,希望以点带面,辐射至其他社会层面,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状况进行研究,并试图提出契合劳动保障法律原理、因应未来法治发展趋势并符合社会实践的完善对策。

实证考察

一、调研背景

宝安区位于广东南海之滨,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深圳市六辖区之中最大的行政区,是深圳的工业基地和西部中心,也是全国外来工主要聚集地之一。

全区面积733平方公里,下辖新安、西乡、福永、沙井、松岗、石岩、观澜、大浪、龙华、民治等十个街道办事处。

2008年末户籍人口44.53万人,外来人口近500万人,其中劳务工425万,占总人口数逾7成。

近年来,宝安经济迅猛发展。

2008年全区地区生产总值达到2088.36亿元,同比增长13.2%,生产总量居深圳市六区之首,占26.75%。

在地区生产总值中,工业生产总值约占64.50%。

全区有企业65000多家,绝大部分是从事加工制造,缺少自主品牌和技术优势的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

宝安区的经济发展模式很好地代表了珠三角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是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的缩影。

宝安区GDP高增长带来经济的繁荣,有关企业投资人员和外来劳务工做出了难以磨灭的贡献。

然而,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随着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逐渐扩大,一个被长久忽视的问题——劳资双方的利益失衡,逐渐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问题。

[⑤]近年来,宝安区劳资关系日渐复杂,主要表现为涉诉劳资纠纷逐年上升,特别是2001年以来一直处于高位水平,2008年则几近突破2万宗大关。

这种纠纷水平与宝安的经济结构因素密切相关,在深圳其他五区,甚至全省,乃至全国也不多见。

宝安区有着独特的劳动关系和相关劳动法律规范执行实践的调研优势。

二、调研方法

在本课题的实际调研活动中,课题组综合运用了多种方式展开调研。

(一)查阅卷宗。

为确保调研质量,课题组组织15名同志用一周时间,从2008年的19457宗涉诉劳资纠纷案件中按照案号顺序以“隔三抽一”的方式抽取了5000宗案件的卷宗(或裁判文书),并对2007年的全部3483宗案件卷宗(或裁判文书)进行了细致查阅,详细登记了每宗案件的案由、涉案人数、法律适用情况、结案方式和服判情况等基本要素,以全面了解《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劳资纠纷的变化趋势,为整个调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问卷调查。

分别设计了采用无记名方式填写的劳务工、用人单位调查问卷,设置的问题主要涉及劳动合同签订、用工方式、拖欠工人工资、社会保险办理、维权方式、企业经营状况、成本增加幅度、对劳动合同法利弊权衡等内容,并以街头派发、委托审判业务部门派发等方式发放问卷,确保如实反映受访者的真实看法。

调查共发出问卷1000份,收回907份,其中用人单位问卷100份,劳动者问卷807份。

(三)统计分析。

对资料、数据运用统计方法进行纵向分析和横向比较,发现特征、总结问题、寻找规律。

同时,为了能够全面了解宝安区的社会经济条件,以帮助准确说明调研情况,课题组查阅了宝安区统计局网站、劳动局网站和宝安政府在线等网站资料并获得了相关数据。

对于个别无法通过查阅卷宗获得的数据,我们采用了抽样的方法,结合实践经验,进行统计分析。

(四)深入访谈。

课题组与19名在宝安区法院从事多年劳资纠纷审判工作的法官进行个别、深入访谈,进一步了解实践中有关劳资纠纷和《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真实状况。

(五)个案分析。

课题组通过解剖典型案例,探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有关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难点问题。

三、调研主要情况

(一)调研数据统计。

为了全面、客观地反映实践中《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状况,下文将通过翔实的数据予以说明。

图表一:

2001年以来涉诉劳资纠纷变化情况一览表(单位:

宗)

说明:

主要从纵向考察《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有关劳资纠纷数量变化情况,表明宝安区劳资矛盾日益突出,劳资关系日渐复杂。

图表二:

2007年、2008年涉诉劳资纠纷案由情况一览表(单位:

 

案由

被迫辞工

工伤

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务派遣

社保工资争议

双倍工资

其他

总计

年份

2008年

16131

502

510

40

372

1851

51

19457

2007年

2124

368

5

782

204

3483

(1)主要考察《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劳资纠纷的数量结构变化。

(2)因2008年的案件量太大,课题组是根据抽样的5000宗案件具体情况,乘以一定的比例得出的上表2008年数据。

图表三:

2008年涉诉劳资纠纷逐月变化情况一览表(单位:

(1)主要考察《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资纠纷案件受金融海啸、《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上级法院相关指导意见出台等影响,在不同阶段出现的变化波动情况。

结果显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月施行后,6月劳资纠纷案件骤增,以后逐渐回落。

(2)1月份和2月份的大部份纠纷因为法的溯及力问题,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但因其案件量相对于整个劳资纠纷情况来说比重很小,所以在统计时不再进行剔除。

图表四:

2007年、2008年涉诉劳资纠纷审执情况一览表(单位:

指标

审判

收案

调解

群体案件

企业倒闭引发纠纷

劳方起诉

双方起诉

劳方胜诉

资方上诉

19457 

12529 

401 

103

 7904

3650

5865 

1604 

1321 

182 

70 

1392 

867

1767

1040 

执行 

全部执行

部分执行

无财产可供执行

导致企业破产倒闭

8380 

7175 

848 

357

 45

12325 

10872 

 727

726

 1

(1)主要考察《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劳资纠纷审理、执行的具体情况以及其与企业经营状况关联情况。

(2)群体案件、企业倒闭引发纠纷、导致企业破产倒闭案件的计算方式,均将系列案作为一案统计。

(3)劳方胜诉案件,包括法院支持和部分支持劳动者诉讼请求案件。

(二)调查问卷结果。

图表五:

对劳动者的问卷调查情况一览表(共807份,单位:

份)

最关注问题

合同签订情况

工资社保福利

经济补偿

纠纷解决途径

全部没签

部分没签

一直都签

528

106

61

24

76

12

39

471

297

合同期限

是否曾被拖欠工资

不满1年

1至3年

3至5年

5至10年

无固定期限

205

489

41

9

63

705

102

合同履行情况

对劳动合同法效果评价

很满意

比较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更多权益保护

无明显影响

处境更难

109

587

74

37

695

80

32

了解途径

理解程度

媒体

社区宣传

朋友

很了解

比较了解

基本了解

不太了解

526

121

65

127

201

414

图表六:

对用人单位的问卷调查情况一览表(共100份,单位:

合同订立情况

工人福利

成本影响

补偿金支付

一直较规范

以前不规范,现在较规范

暂未按法律执行

10

35

7

23

15

29

6

影响企业运营主要环节

促进企业经营作用

提高用工成本

增加用工风险

调整用工规则

限制违法用工

改变发展战略

增强社会责任

完善人力资源管理

毫无作用

30

19

28

42

18

2

8

企业成本增加幅度

更改和完善劳动合同

5%以下

6%至10%

11%至15%

未统计

不必要

根据岗位作出适当调整

重新拟订

20

22

17

34

53

13

经营困难或倒闭最主要原因

对新法的评价

修改必要

订单减少

用工成本增加

融资困难

利大于弊

弊大于利

利弊相当

54

26

1

16

44

66

主要考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接受程度和新法实施效果。

图表七:

《劳动合同法》执行综合情况一览表(共807份,单位:

劳动合同签订状况

工资报酬状况

签订

未签订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至1500元

曾被欠薪

加班费低于法定标准

729

78

598

123

社会保险状况

工作休息状况

养老

医疗

失业

生育

每周休息2天

每周休息

1天

每周休息1

天以下

96

647

99

658

75

719

主要考察劳资双方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总体情况。

通过分析上述有关统计数据,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初步意见。

1、《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基本状况。

(1)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①合同签订率大幅提高,仍有部分合同未书面订立。

在回收的有效问卷中,劳资双方合同签订率为90.33%,较往年大约提升了15个百分点。

未订立合同的比例仍有9.67%,多发于小型企业。

②合同期限与学历程度关联较大,中长期合同渐成主流。

从807份问卷样本看,企业倾向于与学历高的人员签订较长期限的合同,具有大专或大学学历的劳动者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比例为52%,比初中和高中水平的多出约10个百分点。

在合同期限总体分布中,中期合同居多数,一年以上期限合同占74.6%,其中一至三年期限的合同有60.59%,较往年大约提高了10个百分点,合同短期化现象得到较为有效的遏制。

③劳动合同与实际不符比例较高,主要表现为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不相符。

问卷调查表明,有20.31%的受访者表示存在劳动合同与实际不相同的情况。

其中,实际工作时间与合同约定不相符的占57.53%,实际岗位或工作内容不相同的占17.12%。

④劳动者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解不足,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率低。

调查发现,仅有244名受访者了解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定义和签订条件,比例为30.24%。

而从法院受理涉诉劳资纠纷看,无固定期限合同纠纷案件占全部纠纷案件的2.62%,可从侧面反映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率较低的实际状况。

(2)工资报酬情况。

①底薪通常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合同约定工资收入总体偏低。

以7月1日为分割点,2008年深圳关外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750元/月和900元/月。

从调查情况看,有93.43%的劳动者底薪高于该标准,其中底薪在该标准至1500元之间的占74.1%,低于该标准的有6.57%。

这种工资收入相对于深圳现行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2926元而言整体偏低。

②欠薪问题依然严重,违法现象仍处较高水平。

在807份问卷中,有705名劳动者表示曾被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比例为87.36%。

③加班费低于法定标准发放的现象仍然存在。

调查表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加班工资中,有15.24%未按照法定工资标准的倍数支付。

(3)社会保险情况。

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率较高,劳动者最关心工资社保福利。

从调查情况看,劳动者参加医疗、工伤、养老、失业和生育保险的比例分别为80.17%、81.54%、11.9%、12.27%和3.97%,其中,医疗和工伤的参保情况最好。

另外,有65.43%的劳动者表示最关心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问题。

(4)工作休息情况。

劳动者劳动强度大,休息保障不够。

从问卷样本看,每周休息两天的劳动者占9.29%,每周休息一天的占89.1%,每周休息不到一天的占1.61%。

可见,很多劳动者的工作强度仍然很大。

(5)了解认知情况。

①大部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新法了解不够。

在受访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了解程度的调查中,“很了解”、“比较了解”、“基本了解”、“不太了解”所占的比例分别为8.05%、15.74%、24.91%、51.3%。

有一半以上的劳动者表示不太了解新法。

在受访企业中也有近4成企业表示对新法理解不够。

②媒体宣传是劳资双方了解新法的最主要途径。

从调查中我们发现,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宣传,和社区普法宣传是人们了解《劳动合同法》的主要途径,其中逾6成的受访者表示其了解新法的最主要渠道是媒体宣传。

③劳资双方对新法的接受程度和评价普遍较高。

在调查中,有695名受访劳动者(占全部受访人员的86.12%)明确表示《劳动合同法》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法律实施给予了充分肯定。

另,在受访企业中,有40%的企业认为新法实施利大于弊,44%的企业认为利弊相当,只有16%的企业认为弊大于利。

可见,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接受程度都较高。

综上所述,宝安区《劳动合同法》实施状况总体良好,有关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和社会接受程度有很大进展,但有关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和工作休息情况与法律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需要给于更多的关注。

2、《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资纠纷的基本状况。

劳资纠纷状况是衡量劳动关系最直观的指标。

宝安区的劳资纠纷状况主要表现为:

(1)主要特征

①纠纷增长幅度大,二次处理基数大。

2001年以来,宝安区的劳资纠纷水平一直保持较为平稳的上升趋势。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进入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出现大幅上涨,创历史新高。

2008年宝安区劳动仲裁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8603宗,同比增长2.14倍,涉案劳务工72192人,同比增长2.65倍。

[⑥]因劳资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案件处理难度加大,加上诉讼成本很低,相当一部分的案件经仲裁后,转入法院审判程序。

2008年宝安区法院新收涉诉劳资纠纷19457宗(根据案号进行统计,约80%为1名原告/案号),同比增长4.59倍,劳动争议案件二次处理的基数很大。

②纠纷事由高度集中,经济型纠纷多于身份型纠纷。

从宝安区2008年涉诉纠纷情况看,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给付加班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的案件(俗称“被迫辞工案件”)占了绝大比例,共有16131宗,同比增长6.59倍,占全部劳动争议案件的82.91%。

另外,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双倍工资争议有1851宗,占9.51%。

而劳动者起诉,诸如要求确认或维持劳动关系等传统身份型纠纷却很少见,约有51宗,占0.26%。

③新规定引发新争议,新型纠纷逐渐增多。

《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务派遣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有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因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产生的纠纷、企业为降低劳动力管理成本采取劳务派遣方式进行用工生产引发的纠纷、劳动者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等新类型争议逐渐增多,分别有510宗、40宗和1851宗,分别占总案数的2.62%、0.21%和9.51%。

④受立法和经济政策影响扩大,纠纷群体化趋势明显。

部分企业为应对《劳动合同法》实施,采取了诸如批量裁减老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改变工资结构、降低工资标准等规避法律规范的措施,加剧了劳资双方的矛盾对立,引发了系列群体性诉讼。

此外,受去年国家出口退税下调、区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金融海啸的影响,堆量出口、产品附加值和利润都不高的企业倒闭现象和弃厂逃匿现象增多,也诱发了许多群体性劳资纠纷。

2008年宝安法院共受理401宗劳动者人数在6人以上的群体性劳资纠纷案件,涉案劳务工两万多人,群体性纠纷案件较去年同期增长1.2倍。

⑤多数矛盾对抗性不强,调解解决空间较大。

现阶段,绝大部分劳资纠纷冲突程度以及对抗性并不十分尖锐,具有较大的可协调解决空间。

2008年,仲裁调解劳资纠纷7062宗(涉案26835人),调解率39.25%;

[⑦]涉诉劳资纠纷调解12529宗,同比增长8.48倍,综合调解率为64.59%,可见大部分纠纷可调性较大。

⑥劳动者胜诉率高,用人单位上诉率较低。

因用人单位不规范用工的现象较为普遍,劳动者实际胜诉率较高。

2008年宝安法院以判决方式结案的6731宗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胜诉和部分胜诉的有5865宗,胜诉率为87.16%。

而对于败诉的用人单位而言,因绝大多数企业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因而上诉率较低。

2008年,用人单位败诉后上诉的劳动争议案件有1604宗,败诉上诉率为27.35%。

(2)纠纷激增原因

①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维权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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