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问题研究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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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存贷款均居全省金融机构首位。
许多农商行纷纷通过开设异地分支机构等方式,实现跨区域经营。
2.徽商银行持续深耕细作。
目前,各地县域已实现徽商银行分支机构全覆盖,现正通过建立县域支行、徽农支行、徽农金融服务室“三位一体”的农村普惠金融渠道体系,将徽商银行服务网络铺设到乡镇。
截至2016年年底,各地共设立徽商银行乡镇支行69家。
3.村镇银行经营规模不断壮大。
截至2016年年底,安徽省共组建村镇银行66家,其中,市辖区村镇银行7家,全省村镇银行已在乡镇布设网点178个。
村镇银行实现县域全覆盖。
4.新型金融业态不断发展。
截至2016年年底,民间资本在安徽省县域设立了融资租赁公司网点18家、典当行243家。
金寨县为配合农村金融综合改革,在全省第一家设立了村级担保基金。
5.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不断健全。
安徽省农业部门精心打造市、县、乡等三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为产权交易提供优质的市场枢纽和流转平台。
截至2016年年底,全省已建成各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550个,其中,市级8个,县级41个,乡镇一级501个。
(二)“三农”金融产品服务不断丰富
针对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际需求,各地推出“惠农”系列产品包以及“农机伴侣”“金保贷”“金农保”“家庭农场保证保险贷款”“农担通”“金土地”“联户保”“劝耕贷”等创新产品,推出“五位一体”(即:
农户+龙头企业+担保公司+金融机构+政策性支农机构)“粮食银行”“
(三)“农业板块”多元化融资体系逐步形成
农业企业大多经营风险大、规模实力小,通过传统的上市融资、发债融资比较困难,各地积极拓宽新型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农业企业登陆多层次资本市场。
一方面,支持各农企挂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农业板,并向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申请“股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贷款”组合信贷,若项目参与机构共同审核通过,各地挂牌企业最高可获得500万元的融资额度。
据统计,各地合计已有247家农业企业在安徽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
另一方面,积极打造农业企业与金融资本长期对接平台。
积极推动安徽省投资集团、新力投资集团、安徽省产业发展基金开办农业金融业务,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支农贷、产业投资等业务。
(四)涉农产权抵押方式不断创新
安徽省把“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作为“从物到钱”的重要抓手,大力发放“两权”抵押贷款,取得了积极成效。
在各地区和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安徽省申报了“10+2”试点地区并顺利获批。
宿州市埇桥区、金寨县、铜陵县、庐江县、阜阳市颍泉区、黄山市黄山区、定远县、涡阳县、宿松县、凤台县等10县(区)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金寨县、宣城市宣州区等2县(区)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
截至2016年年底,全省10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抵押贷款余额36483?
5万元,2个农民住房所有权抵押贷款试点县抵押贷款余额8464万元。
全省2个农民住房所有权抵押贷款试点县抵押贷款余额9023万元。
(五)政策性融资担保力度持续加大
1.专业支农信贷担保体系逐步建立。
2015年,安徽省成立了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是全国首家揭牌成立的农业信贷担保公司,首期注册资金为10亿元,专门帮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融资。
以此为契机,各市、县纷纷争取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到当地开设分公司、办事处,更多设立市、县农业担保网点。
截至目前,共计已有25个县区与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成功对接并开展业务,覆盖省、市、县等三级的专业支农信贷担保体系初具雏形;
已实现担保金额30611万元,累计为403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业务,户均76万元。
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综合成本不超过6?
42%,较行业平均成本下降2?
3个百分点。
2.“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不断扩大。
“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出自2014年年底安徽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合肥中支、安徽银监局和安徽省担保集团共同出台的《安徽省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试点方案》。
核心内容是对小微企业担保贷款出现的代偿,由省再担保机构参股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分担40%,中央和省财政代偿补偿专项资金承担30%,政银担合作风险分担试点银行承担20%,小微企业所在地本级财政分担10%。
有了风险分担,小微企业的贷款难问题有了很大改观。
2015年,全省通过政银担合作模式已为小微企业发放贷款281?
87亿元,服务企业5542户。
2016年,新型政银担合作贷款余额692?
49亿元,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中小微企业16652户。
全省115家担保机构、119家银行加入政银担合作体系,覆盖全省16个地市、94个县区。
(六)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以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扶持,对种植业、养殖业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成本保险。
目前,安徽省共有蔬菜、水果、茶叶、家禽、淡水养殖等50多个特色农业保险产品以及农房、农机、农民健康等涉农保险产品,风险保障已从农林牧副渔延伸到农村财产、农民人身等领域,切实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起到保驾护航作用。
2016年,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累计承保各类农作物12924?
75万亩、承保牲畜1230?
36万头、投保农户1426?
40万户次、提供风险保障517?
9亿元、已决赔付15?
68亿元。
(七)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
逐步建立县域动态信用信息采集机制,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动态征信数据库,全面开展农户、农村企业、农村经济组织等涉农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亳州市已建成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共归集了工商、税务、社保、环保、水电等49家公共部门数据,并将亳州市征信系统建立的市政府智慧城市数据库直接应用于信贷审批,创新开发了“金融易贷”项目。
截至2016年年底,安徽省已建立农户信用档案信息1023万户,已评定信用农户数537万户。
二、安徽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主要问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授信“先天不足”
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都缺乏银行普遍认可的房产、土地、设备等优质抵押物,且多属于中小微企业,自身抗风险能力有限。
而与之对应的涉农金融业务成本高、风险大、综合效益较差。
而银行业金融机构也需要商业化运作,追求合理的利润,这中间就出现了金融机构更愿意将信贷资金投放到非农业务上的现象。
随着经济形势下行压力加大,各银行纷纷加强风险控制,慎贷、惜贷、惧贷甚至抽贷,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取贷款难度更大。
根据调研,反映比较多的一个诉求就是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他们设计的盈利目标、运行的模式,本身就是嫌贫。
对一个涉农小微企业投放50万元的贷款和对一个大企业投放5亿元的贷款,运行成本是一样的,导致目前对农村集体资产评估不合理,参与投放的积极性不高。
(二)直接融资发展滞后
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多实力较弱,受市场认可度低,在上市、发债等方面依然存在困难,直接融资进展缓慢。
企业上市对企业资质要求较高,主板(含中小板)IPO上市要求企业连续三年盈利且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连续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
新三板挂牌创新层应满足连续两年盈利,且平均净利润不少于2000万元,或连续两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000万元,且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
这样全省符合财务条件和产业发展政策的涉农企业较少,上市项目资源相对不足。
虽然安徽省不少农业企业挂牌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简称“四板”),但是相对一、二、三板市场,“四板”市场起步晚,社会认可度较低,交易量不大,融资服务很难满足挂牌企业的融资需求。
(三)“两权”抵押贷款推广难度较大
安徽省“两权”抵押贷款余额在全国总盘子占比很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余额占全国总盘子1?
7%,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余额占比为0?
7%。
此外,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不良贷款率高,平均不良率达16?
27%,其中,宣州区达18?
6%。
具体分析,原因如下:
一是立法跟进慢。
我国《物权法》《担保法》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这导致“两权”抵押很难得到法律层面认可,除了按照全国人大有关规定,全省“10+2”试点地区可放开《物权法》《担保法》限制以外,其他地区推行“两权”抵押贷款均面临法律障碍。
二是价值评估难。
不同的农村地块在肥沃程度、地形位置、地上附着物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评估难度很大。
而各地区大多缺乏专业化、可信度强的涉农产权评估机构及专业评估人员,且专业化评估机构评估费用高,不利于银行合理确定“两权”的实际价值。
三是处置渠道不畅。
目前,各地农业部门建设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刚刚起步,相关配套机制建设相对滞后,交易量和交易额较小,暂不能在农村产权流转方面发挥较大作用。
此外,有关法规对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者条件具有明文限制,加之受地理位置、土地整理、乡俗民风等因素影响,市场上真正愿意接手“两权”抵押物的主体并不多,银行处置变卖“两权”抵押物比较困难。
据试点地区反映,银行发放“两权”抵押贷款大多要求客户追加担保、保证金等其他增信条件,仅凭“两权”抵押很难获取贷款。
(四)新型政银担合作渠道不畅
虽然按照“4321”的风险分担比例,银行仅承担20%的贷款损失,但受监管层面的合意贷款规模和不良率指标限制影响,有的银行并不积极,不愿意承担这一风险敞口,对新型政银担合作“上热下冷”,有的基层支行甚至要求客户追加担保、购买履约保险、存放或变相存放保证金,变相提高企业贷款门槛,转嫁信贷风险。
因此,如果缺乏更高层的支持和强有力的机制,新型“4321”政银担合作恐怕也很难走远。
(五)金融创新尚不能及时有效对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金融产品创新权限大多由金融机构总行一级掌握,基层支行基本没有金融创新的自主权,而基层支行又是直接面对客户的排头兵,最了解和掌握当地实际情况,总行一级难以结合当地实际根据不同的地方创新出不同的灵活的金融产品,而都是整齐划一的金融产品。
尤其是国有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县域支行,其创新步伐远远不如各地农商行、村镇银行等草根金融。
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很快,而金融部门提供的金融服务仍然是传统业务,尤其在贷款方式、期限、额度上过于“死板”,不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需求。
比如,阜阳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反映,他们不仅生产特色农产品,还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农产品销售,而当地银行放贷还是要传统的土地、房产进行抵押,而没有创新出以涉农电子商务的现金流作为信用,发放信用贷款,金融创新的产品滞后于蓬勃发展的农业经济实体。
(六)县域征信质量不能满足银行审贷需求
当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主要问题是真实信息采集困难,部分关键信息项缺失或失真,严重影响信息质量,信息实际应用于信贷业务比较困难。
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户搬迁和外出打工人员日益增多,一部分农户游离于信用体系之外,给信息采集造成较大障碍;
有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对涉及自身隐私(如家庭资产、收支等)的指标较为敏感,不愿填报或少填报,涉及信用、工商、保险等信息难以获得,尤其是民间借贷情况难以获得;
有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务制度不健全,很难获取真实财务情况;
此外,由于农户众多,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长效工作机制和专项资金保障机制尚未建立,致使各地动态管理农户信息数据库和持续开展农户信用评价工作缺少人、财、物支持,乡镇、村、农户及金融机构参与积极性不高。
这些因素导致银行很难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真实状况,加剧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很难仅凭信用获取融资支持。
(七)农业保险有待进一步提标扩面
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是:
保险品种单一、覆盖面窄、赔付率低、创新度不高。
如投入成本高、市场和自然风险大的设施蔬菜、家禽、渔业等没有纳入政策性保险范围;
在已开展的政策性保险范围中,核灾定损不及时,赔付标准低,理赔环节多,各类粮食作物保险最高赔付额仅为每亩二三百元;
创新推广运用不足,价格风险对冲、天气指数等产品缺乏有效推广。
三、安徽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完善农村产权流转机制
实现以涉农产权为质押物,把资产转化为资本进行融资,一个关键点是农村资产如何能够估值、如何能够盘活和流转。
建议各地继续加快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
一是加快建设农村产权价值评估体系。
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灵活选用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银行自行评估或借贷双方协商等方式评估农村产权价值。
积极培育农村产权评估机构,鼓励知名专业评估机构开设农村资产价值评估业务或到县域、乡镇设立农村产权价值评估分支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市场化运作的评估机构,鼓励各地农业、林业等部门抽调或招聘专业人员,自发成立农村产权、林权评估组织。
不断提升评估科学性和公允性,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价值评估应能涵盖当地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成果、地上附着物、平均预期纯收入、经营权剩余年限等因素;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评估应能涵盖农房位置、建筑材料、建筑面积、使用年限等因素;
林权、水域养殖权、滩涂养殖权等价值评估应能涵盖林木类型、林木价值、养殖产品价值等因素。
二是完善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平台运营机制。
丰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的信息发布、咨询、交易、投融资、电子交易平台等功能,着力打造市、县、乡一体化和全省联网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和农村产权信息管理网络。
科学设计交易规则,制定和完善管理办法,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透明、规范运行。
针对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市场建设和运营,出台相应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更多为农村产权流转提供公益性服务。
三是探索建立土地收储制度。
设立由财政出资为主、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土地收储中心,主要负责农村产权的非竞争性收购,及时收储银行暂难处置变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农房财产权、林权等抵押物,确保银行债权能够及时主张。
支持收储中心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大力流转收储土地,通过将已收储的土地挂牌再转让,实现微利运营。
丰富土地流转中介服务业态,为土地流转交易提供合同签订、法律咨询、竞价服务、纠纷仲裁等服务。
四是探索建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
鼓励各地通过采取利息补贴、壮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多种方式,降低银行发放“两权”抵押贷款产生的风险损失。
探索将“两权”抵押贷款纳入“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
引导保险行业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大力推进农业保险和农民住房保险工作,扩大保险覆盖范围;
探索开发“两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
(二)强化县域金融机构的支农责任
财政部印发了《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对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奖励标准为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
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建议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好中央提出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自上而下建立政策激励机制和监管奖惩办法,按年度严格开展考核评比工作。
对存贷比过低、涉农业务开展不力的涉农金融机构,要通过约谈领导、行业通报、减少财政性资金存款等方式予以问责。
(三)支持农业担保公司发挥作用
建议安徽省农业担保公司继续壮大实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专业化担保融资服务。
一是围绕“全”字加快分支机构建设。
加快建设市、县农业担保网点,尽快实现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省、市、县等三级全覆盖。
二是围绕“准”字严格限定服务对象。
紧紧围绕“专业性、专注性”的发展定位,将担保服务对象锁定为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量身打造担保产品服务,任何时候绝不偏离发展定位。
三是围绕“低”字控制融资成本。
不但执行全省政策性担保公司的最低费率,而且在选择合作银行时,也要把利率优惠作为优选条件,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享受到最低成本的融资服务。
四是围绕“大”字加强支持。
本着“能保尽保”的服务态度,尽可能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所有有效融资需求纳入担保范围。
制定业务发展规划和在保余额年增长目标,确保支持力度逐年加大,力争到2017年年底在保余额增长到20亿元。
(四)不断完善“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业务
建议协调银行业监管部门针对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示范社、省级家庭农场等制定贷款业务尽职免责办法,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改进绩效考核和风险问责机制,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
对“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贷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承担风险或者只承担部分风险的“三农”融资担保贷款,按照风险敞口减小的比例下调风险权重。
加强政策指导,督促银行认真执行“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政策,切实承担20%的风险敞口责任,制止和杜绝变相追加增信、转嫁信贷风险的行为。
(五)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建议加强县域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落实上市奖励政策,鼓励更多的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新三板”上市(挂牌)融资;
推动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综合融资服务中心功能建设,发展壮大农业板,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更完善的服务;
建立工商登记部门与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登记制度对接机制,为企业股权质押融资提供便利;
推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与新三板建立“绿色通道”,争取形成“单独受理,优先审核,提前沟通,集中挂牌”的批量对接模式,为四板转板到三板建立舒畅通道。
推动县域企业与多元化债券市场对接,支持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
鼓励各市采用集中增信、风险补偿、成本补贴等方式,组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区域集优集合票据等直接融资产品。
(六)提升县域征信质量
一是抓好系统建设。
建议各地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扎实推进县域征信体系建设,建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实现全覆盖。
统筹协调农业、金融、税务、工商、司法等部门,加快推进省、市、县等三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与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信贷管理系统对接共享,实现信用信息覆盖金融、商业(赊购、应收账款等)、公共(纳税、保险等)、行政(违规、处罚等)、涉讼(违法、民事诉讼等)等领域,形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数据库可随各领域信用数据变化自动更新的动态管理模式。
二是完善有关功能。
建议各地探索建立信用信息搜集补充制度,由财政给予补贴和奖励,组织各地农商行基层人员通过定期巡查、民间走访等方式,核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际信用状况和搜集数据库尚未掌握的重要信用信息,并将有关情况补充录入数据库。
围绕信贷需求开发信用评级模块,植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数据库,实现自动智能化评级和评级动态更新。
三是注重信贷挂钩。
探索实施征信黑名单制度,对提供虚假信息及瞒报拒报关键信息的法人和个人,实施惩罚性信贷政策,视情减少或不予提供信贷支持;
引导金融机构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状况设定授信等级,发放信用贷款,实现信用评价结果与信贷服务的有效对接,调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诚信守信的积极性。
(七)稳步开展农村资金互助
建议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稳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遵循成员自愿、股份合作、有偿使用、服务生产、民主管理的原则开展信用合作,同时,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资金合作社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有效防止资金风险,确保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合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督促开展组建农民资金互助社建设试点的地方政府,做好对试点农民资金互助社的指导和监管,严格防范风险,发挥好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融通互惠作用,以有效解决社员的资金需求。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解决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问题对于农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毋庸置疑。
地方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监管机构等应共同发力,解放思想,创新举措,努力破解阻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深层次问题,促进农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八)鼓励县区积极进行农村金融改革试点
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是农村综合改革的一部分,2014年以来,各县区均成立了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各地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要将本地农业经济发展的真实信息和前沿信息反馈给当地金融机构,协助当地金融机构创新出适合本地的农村金融产品。
当地金融机构要积极向总行反映本地情况,共同创新出适合本地的创新农村金融改革产品。
金融机构总行要简政放权,适度将创新本地农村金融改革的产品权利下放给基层,提高基层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创新出适合本地的多种金融改革创新产品。
[责任编辑:
李永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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