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平板玻璃沙河交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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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库申请

1.交易商向仓库发货前,应当按交易所要求想指定交收仓库提出《玻璃入库申请单》。

申请内容包括生产企业、等级、规格(厚度/长×

宽)、重量、片数等,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仓库在额定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

(二)货物入库

1.仓库按规定查验相关入库单证,交易商应当在仓库指定时间内由指定生产企业向入库申请单中指定的仓库发货,并向仓库提交由交易所指定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的原件或加盖交易商鲜章的复印件。

2.入库货物在由指定生产企业运抵仓库后,仓库按规定对到货进行验核,验收的实物应符合以下条件:

(1)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交易商鲜章的复印件;

(2)平板玻璃符合平板玻璃(沙河)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的规定;

(3)平板玻璃包装完整且无破损,平板玻璃表面无明显霉变、失去光泽、失去透明、呈现彩虹、白斑或贴片等现象;

(4)平板玻璃生产日期以《产品质量证明书》上标明的生产日期为准,且以最早生产日期作为该《仓库存货凭证》平板玻璃的生产日期。

登记确认有效期见平板玻璃(沙河)电子交易合同规定。

3.货主按照仓库要求办理货物入库后,凡符合以上验核条件的货物方可生成《仓库存货凭证》。

4.货物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仓库监收;

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仓库验收结果。

第一十一条《仓库存货凭证》的生成及注销

交易商在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交易所规定格式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

仓库根据实际入库货物及《产品质量证明书》对交易商在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进行核对,审核通过后提交至交易所;

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方可生效,对应的平板玻璃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每一《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平板玻璃,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厚度/长×

宽)的商品组成,且以最早生产日期作为该《仓库存货凭证》对应商品的生产日期。

交易商可向交易所申请注销其持有的《仓库存货凭证》。

第一十二条《厂库存货凭证》生成及注销

1.平板玻璃生产企业在电子交收系统中上传《产品质量证明书》并填写相关货主信息,申请交易所规定格式的电子《厂库存货凭证》;

经交易所登记确认后的电子《厂库存货凭证》方可生效,对应的平板玻璃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2.交易所在综合考虑厂库额定库容和日发货量水平,在一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通过《厂库存货凭证》生成申请。

厂库额定库容是指平板玻璃生产企业可以签发的(含已签发且尚未注销)的《厂库存货凭证》对应商品的最大数量。

日发货量是指厂库在24小时之内安排平板玻璃发货的最低数量。

厂库额定库容和日发货量的确定和调整,需经交易所批准并予以公布。

3.电子《厂库存货凭证》的有效期见平板玻璃(沙河)电子交易合同规定。

4.每一《厂库存货凭证》的平板玻璃,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商品组成,且以最早生产日期作为该《厂库存货凭证》对应商品的生产日期。

5.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厂库存货凭证》方可注销。

第三章平板玻璃的交收流程

平板玻璃的现货交收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将交收配对完成之日定义为D1交收日,交收配对完成之后的连续十四个工作日分别记为D2、D3、…、D15交收日。

第一十三条交收申报

(一)在D1交收日9:

00~11:

30,13:

30~16:

15,持有平板玻璃电子交易合同的卖方交易商和买方交易商(以下简称“卖方”和“买方”)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提出交收申报。

1.卖方提出卖出交收申报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交交收申报信息,包括商品的生产企业、规格(厚度/长×

宽)以及对应的数量,每一种规格(厚度/长×

宽)所对应的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

2.买方提出买入交收申报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交交收申报信息,包括商品的生产企业、规格(厚度/长×

宽)以及对应的数量,每一种生产企业、规格(厚度/长×

宽)所对应的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

若买方提交交收申报信息时选择“任意”项,则该项信息视为在电子交易合同规定范围内接受卖方的任意商品。

(二)16:

00前,交易所即时将卖方和买方当日提交的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信息在电子交易系统中予以显示。

(三)交收申报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将暂时被冻结,交易时间不可以转让。

撤销的交收申报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将被解冻,交易时间可以转让。

(四)16:

15前没有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可以撤销,未撤销的交收申报将继续参与电子交易系统16:

15的交收配对。

(五)当日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16:

30以后自动撤销。

第一十四条交收配对

(一)16:

15前的交收配对

当买方和卖方的交收申报信息(除申报数量)完全一致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双方的交收申报按申报数量小的一方的数量即时成交。

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申报,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不可以撤销,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可以转让。

15-16:

30的交收配对

(1)16:

15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按“时间优先”和“实现当日交收最大化”的原则进行集中配对。

(2)16:

30,中间仓交易商对当日交收申报未配对成功的订货进行中间仓申报。

(三)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交易所将买方和卖方相应的电子交易合同按照配对成功当天的结算价进行转让,并将实物交收通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该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

对于未获得交收配对的交收申报,在D1交收日16:

30后自动撤销,该交易商将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获得延期交收补偿金。

(四)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和卖方,应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付交收货物价值(按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的20%作为交收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订货保证金。

第一十五条买方提需求

在D1交易日24:

00前,买方应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提交开票信息和提货等相关信息。

第一十六条卖方向交易所提交已生效的《仓库存货凭证》或《厂库存货凭证》。

1.D1交收日16:

15前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

卖方必须在D2交收日11:

30前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提交符合买方交收申报需求的已生效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或《厂库存货凭证》,同时与仓库结清截至D4日所有仓储费用。

2.D1交收日16:

15—16:

30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

30前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提交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已生效的《仓库存货凭证》或《厂库存货凭证》,同时与仓库结清截至D4交收日的所有仓储费用。

买方不得拒收卖方提交的符合交易所平板玻璃(沙河)电子交易示范合同规定的任何产品。

买方交易商如对交收货物规格有其他需要,可以在交收完成后,与指定生产企业协商调换同等数量的其他规格产品。

第一十七条买方交款

在D2交收日11:

30前,买方应在自己的交易账户中备足应交收货物的剩余货款。

交易所确认买方备齐货款后,在D2交收日14:

00前冻结该货款。

第一十八条交易所开提货单

在买方备足交收货物对应的货款后,交易所根据卖方提交的已生效的《仓库存货凭证》或《厂库存货凭证》向买方生成电子提货单。

买方凭电子提货单中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提货。

第一十九条买方到对应的仓库办理提货或者转存。

(一)买方到仓库提货。

持有《仓库提货单》的交易商应在规定时间内(D3-D4交收日)到仓库办理提货手续。

D4日24:

00前的仓储费由卖方承担,D4日24:

00后买方仍未办理提货手续视为委托仓库代保管,且视为买方对货物质量无异议,自D4日24:

00后相应仓库仓储费由买方承担。

(二)买方办理转存。

买方应在规定提货时间内(D3-D4交收日)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提交转存申请,经仓库验核货物并审核批准后,系统将自动生成对应的《仓库存货凭证》。

(三)买方提货时,提货人应携带加盖交易商公章的提货委托函、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和提货码。

第二十条买方到对应厂库办理提货。

(一)《厂库提货单》的交易商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D3-D4交收日)到厂库办理相应提货手续。

(二)买方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D3-D4交收日)到指定厂库办理提货手续,指定厂库应按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质量交收标准承担货物质量责任,并根据交易所公示的日发货量承担发货责任,直至全部货物交收完毕。

各厂库按照公示的最低日发货能力为买方提供提货服务,且应在D6交收日前(含D6交收日)完成所有货物的提货。

(三)如果有两个以上买方同时提货,且提货总量超出指定厂库的日发货量时,指定厂库应根据各个买方的提货数量按指定厂库计划安排发货,每日发货量不得低于规定日发货量。

由两个以上买方同时提货而造成买方提货时间的延迟,厂库不承担经济责任。

但指定厂库应及时报交易所书面备案,阐明原因。

指定厂库应将每天向各买方发出的提货数量上报交易所,以备核查。

(四)若D4日24:

00后买方仍未办理提货手续,且未与指定厂库协商重新办理发货协议的,视为委托厂库代保管,且视为买方对货物质量无异议,对应的货物将由厂库强制转移至仓库,相应的移库费及自D4日24:

00后的仓储费由买方承担。

同时指定交收厂库将不再按交收标准承担有关发货时间和日发货量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厂库交收货物生成《厂库存货凭证》。

买方应在规定提货时间内(D3-D4交收日)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提交申请,将对应的货物将由厂库移送至仓库,经仓库验核货物并审核批准后,系统将自动生成新的《仓库存货凭证》,其后仓储费用按照指定交收仓库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卖方收货款

买方在交易所D4交收日14:

00前对交收商品的质量、重量无异议,交易所将提货单对应货物的货款划转到卖方帐户上。

若买方在交易所D4交收日14:

00前对交收货物的质量、重量提出异议,待争议得到解决后,交易所将提货单对应货物的货款划转到卖方帐户上。

买方到对应厂库办理提货的,买方在D6交收日14:

若买方在D6交收日14:

第二十三条增值税发票

若买方在规定时间内对交收平板玻璃的质量、重量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卖方必须在D15交收日前(含D15交收日)给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金额应为实际货款结算金额。

卖方须将相关信息(含增值税发票及快递单证)上传交易所专用邮箱(bfgsh@)并抄送买方,3个自然日内(含上传日)买方无异议的,交易所将清退卖方的交收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溢短及磅差规定

卖方单次平板玻璃交收的实物溢短要求见相应平板玻璃电子(沙河)交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争议与违约处理

第二十五条争议处理

(一)交收货物在仓库的,若买方对交收商品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在D4交收日14:

00前通过电子交收系统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依据。

交收货物在厂库的,若买方对交收商品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在D6交收日14:

(二)质量纠纷中的生产企业承担检验及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1.若检验结果不符合交易所规定交收标准的,交易所指定生产企业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为买方调换货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

交收货物在仓库的,按照相应上市平板玻璃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向买方支付从D4交收日开始至争议解决之日的补偿费(以D1交收日结算价及交收配对成功的重量计算);

交收货物在厂库的,以及按照相应上市平板玻璃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向买方支付从D6交收日开始至争议解决之日的补偿费(以D1交收日结算价及交收配对成功的重量计算)。

2.若质量检验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定交收标准的,买方按照相应上市平板玻璃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

交收货物在仓库的,向卖方支付从D4交收日开始至异议解决之日的补偿费(以D1交收日结算价及交收配对成功的重量计算),同时买方结清从D4交收日开始至该批货物出库日的仓储费用。

交收货物在厂库的,向卖方支付从D6交收日开始至异议解决之日的补偿费(以D1交收日结算价及交收配对成功的重量计算)。

(三)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收平板玻璃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对交收平板玻璃有异议的申请。

(四)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量发货,且造成买方提货时间延迟,厂库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金额=按日发货量应发而未发的货物数量×

1%

由于买方未及时办理提货手续等买方责任,造成提货时间延迟或未达到规定日发货量,厂库不负担赔偿金。

(五)指定厂库在D6交收日前(含D6交收日)未完成所有货物的发货,买方可做如下选择:

1.买方在D11交收日向指定厂库提出自D11交收日起,终止接受指定厂库应发而未发的剩余商品,买方收回应发而未发剩余商品对应的货款,同时指定生产企业须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金额=交收配对成功当日结算价×

按货物总量应发而未发的货物数量×

20%

2.买方在D11交收日未向指定厂库提出终止接受指定厂库应发而未发的剩余货物,则剩余货物具体提货事宜由双方自行协商。

(六)因天气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提货或提货延迟时,指定厂库和买方无需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违约处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1.卖方未在规定交收期限内提交符合买方交收申报信息的《仓库存货凭证》(或《厂库存货凭证》)或交付的《仓库存货凭证》(或《厂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重量不足的。

2.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二)计算卖方交收违约商品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收违约货物数量=应交货物数量-已交货物数量

(三)计算买方交收违约金额的公式为:

买方交收违约金额=应交货款-已交货款

(四)发生交收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以书面、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五)违约处理办法

构成交收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商品价值或违约金额20%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卖方违约的,终止卖方违约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交易所退还买方相应数额的货款。

2.买方违约的,终止买方违约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交易所退还卖方相应数量货物的提货单。

3.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最大违约合同部分终止交收处理,并对双方违约行为分别处以各违约部分合同价值5%的罚款,充当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七条发生违约行为的交易商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

交易商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二十八条在交收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

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买卖双方也可以采用协议交收方式达成交收,具体操作参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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