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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煤矿地质工作应坚持“综合勘查、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5条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煤层顶底板、陷落柱、地温、地应力和边坡稳定性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预先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地质因素,并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二)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生产和建设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三)计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煤层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状况,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四)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第6条煤矿企业(矿井)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第7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地测部门负责人、地质副总工程师应由地质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8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定期对地质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质量。

第9条煤矿企业(矿井)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设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第10条煤矿必备的区域地质资料和图件

1.矿区地质资料;

2.矿区地质构造纲要图;

3.矿区地形地质图;

4.矿区地层综合柱状图;

5.矿区主要地质剖面图。

第11条煤矿必备的地质资料及图件

1.地质勘探报告、建矿设计、建矿地质报告和生产地质报告;

2.煤矿(井)地层综合柱状图;

3.煤矿(井)地形地质图;

4.煤矿(井)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计算图(急倾斜煤层加绘立面投影图);

5.煤矿(井)地质剖面图;

6.煤矿(井)水平地质切面图(适用于煤层倾角大于25°

的多煤层矿井);

7.勘探钻孔柱状图;

8.煤矿(井)瓦斯地质图;

9.井上下对照图;

10.采掘工程平面图;

11.煤矿(井)煤岩层对比图;

12.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相关图件。

第12条煤矿必备的地质资料台账

1.钻孔成果台账;

2.地质构造台账;

3.瓦斯资料台账;

4.井筒、石门见煤点台帐;

5.工程地质资料台账;

6.环境地质资料台账;

7.储量动态台账;

8.井田及周边老窖地质资料台账。

第13条矿区(煤矿)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编制相关地质报告、图件和台账。

所有报告、图件和台账都应当数字化、信息化,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图件的比例尺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原则。

第14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建立地质资料档案室,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资料要齐全、完整,分类妥善保存并便于利用;

应建立地质资料电子文档。

第15条井工矿应当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顶底板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井工矿地质类型分为简单、中等、复杂和极复杂四种类型(表2-1)。

露天矿应当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性、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露天矿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和复杂三种类型(表2-2)。

表2-1井工矿地质类型划分

划分依据

类别

简单

中等

复杂

极复杂

地质构造

煤层稳定程度

稳定和较稳定煤层的储量占全矿井储量的80%以上,其中稳定煤层储量所占比例不小于40%

稳定和较稳定煤层的储量占全矿井储量的60%~80%

稳定和较稳定煤层的储量占全矿井储量的40%~60%

不稳定和极不稳定煤层的储量占全矿井储量的60%以上

瓦斯类型

瓦斯矿井,煤层瓦斯含量小于5m3/t

瓦斯矿井,煤层瓦斯含量大于5m3/t,且小于10m3/t

高瓦斯矿井,煤层瓦斯含量大于10m3/t

突出矿井或按照突出矿井管理

水文地质

类型

其他

开采

地质

条件

顶底板

煤层顶底板平整,顶板完整性好,裂隙不发育

顶底板较平整,局部凹凸不平,顶板较完整、裂隙不很发育

顶底板凹凸不平,顶板裂隙比较发育,岩性比较松软破碎

顶底板凹凸不平,顶板岩性松软、破碎,裂隙发育

倾角

15°

以下

15-30°

30-45°

45°

以上

其他特殊地质因素

一般不出现陷落柱、冲击地压、地热和沙窗等地质危害

偶有陷落柱、冲击地压、地热和沙窗等地质危害

常有较多陷落柱、冲击地压、地热和沙窗等地质危害

煤层大面积遭受陷落柱、冲击地压、地热和沙窗等地质危害

注:

1.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划分按本规程第16条执行。

2.煤层稳定程度划分按本规程第17条执行。

3.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按《煤矿防治水规定》执行。

4.按划分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井工矿地质类型。

表2-2露天矿地质类型划分

复杂、极复杂

煤层稳定性

稳定

较稳定

不稳定、极不稳定

工程

地质条件

以坚硬岩层为主,软弱结构层(面)不发育,有很少的软弱结构层(面)或层间距大于30m,含水性差,不影响边坡稳定

坚硬岩与软岩互层,软弱结构层(面)发育,软弱结构层(面)多或层间距为15~30m,含水性中等,对边坡稳定有一定影响

坚硬岩与软岩互层,软弱结构层(面)极发育,软弱结构层(面)很多或层间距小于15m,含水性强或有井工矿开采破坏边坡现象等,严重影响边坡稳定

水文

地形有利于地表水的自然排泄,露天煤矿附近无地表水体或距地表水体很远,地表水与地下水无水力联系

地质构造简单,构造断裂对露天煤矿的充水作用甚微

含水层不发育,不需要疏干

边坡岩层岩性坚硬,软弱夹层不发育,地表水、地下水对边坡稳定基本无影响

地形不利于地表水的自然排泄,露天煤矿附近有地表水体,但距地表水体较远,地表水与地下水联系不密切,含水层补给条件较差

地质构造中等,煤层上部无松散含水层或松散含水层厚度不大

含水层虽较发育,但易于疏干

边坡岩层软弱夹层较发育,地表水、地下水对边坡稳定有一定影响

地形不利于地表水的自然排泄露天煤矿附近有地表水体,地表水与地下水有水力联系

地质构造复杂,或煤层上部被较厚的松散含水层覆盖

含水层发育,不易疏干

边坡岩层软弱夹层发育,地表水、地下水对露天开采和边坡稳定有很大影响

2.煤层稳定性划分按本规程第17条执行。

3.按划分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露天矿地质类型。

第16条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划分以断层、褶皱和岩浆岩侵入等因素为主。

(一)简单构造。

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变化不大,断层稀少,没有或很少受岩浆岩的影响,不影响采区的合理划分和采面的连续推进。

主要包括:

1.产状接近水平,很少有缓波状起伏;

2.缓倾斜至倾斜的简单单斜、向斜或背斜;

3.为数不多和方向单一的宽缓褶皱。

(二)中等构造。

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有一定变化,断层较发育,有时局部受岩浆岩的一定影响,对采区的合理划分和采面的连续推采有一定影响。

1.产状平缓,沿走向和倾向均发育宽缓褶皱,或伴有一定数量的断层;

2.简单单斜、向斜或背斜,伴有较多断层,或局部有小规模的褶曲及倒转;

3.急倾斜或倒转的单斜、向斜和背斜;

或为形态简单的褶皱,伴有稀少断层。

(三)复杂构造。

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变化很大,断层发育,有时受岩浆岩的严重影响,影响采区的合理划分,只能划分出部分正规采区。

1.受几组断层严重破坏的断块构造;

2.在单斜、向斜或背斜的基础上,次一级褶曲和断层均很发育;

3.紧密褶皱,伴有一定数量的断层。

(四)极复杂构造。

含煤地层的产状变化极大,断层极发育,有时受岩浆岩的严重破坏,很难划分出正规采区。

1.紧密褶皱、断层密集;

2.形态复杂特殊的褶皱,断层发育;

3.断层发育,受岩浆岩的严重破坏。

第17条煤层稳定性以煤层变化规律和可采性划分。

(一)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变化很小,变化规律明显,结构简单至较简单;

煤类单一,煤质变化很小。

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

(二)较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有一定变化,但规律性较明显,结构简单至复杂;

有两个煤类,煤质变化中等。

可采范围内厚度及煤质变化不大。

(三)不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变化较大,无明显规律,结构复杂至极复杂;

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煤类,煤质变化大。

包括:

1.煤层厚度变化很大,具突然增厚、变薄现象,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

2.煤层呈串珠状、藕节状,一般连续,局部可采,可采边界不规则;

3.难以进行分层对比,但可进行层组对比的复煤层。

(四)极不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变化极大,呈透镜状、鸡窝状,一般不连续,很难找出规律,可采块段零星分布;

或无法进行煤分层对比,且层组对比也有困难的复煤层;

煤质变化很大,且无明显规律。

第18条煤矿投产后,应在1年内进行地质类型划分,编写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报当地煤矿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19条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煤矿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等情况;

(二)以往地质工作及质量评述;

(三)区域地层及煤矿地层;

(四)地质构造特征及复杂程度评定;

(五)煤层分布特征及稳定性评定;

(六)煤层瓦斯赋存规律及矿井瓦斯等级;

(七)水文地质条件及类型;

(八)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条件及类型;

(九)煤层顶底板、陷落柱及其他开采地质条件评述;

(十)煤矿地质类型划分;

(十一)煤矿地质工作建议;

(十二)附相关地质图件。

第20条一个煤矿原则上只评定划分一个地质类型,但在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工程地质条件等有明显分区规律时,可分区、分煤层划分地质类型。

第21条煤矿地质类型每5年应当重新确定。

煤矿发生突水、煤层发生瓦斯突出等地质条件变化时,应当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第22条当矿区(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和建设需要时,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调查,收集相关地质资料,重点调查煤矿(井)内或周边煤矿开采情况,并将老窑、采空区标绘在地形地质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等相关图件上。

第23条煤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一)原勘探成果勘探程度不足,或遗留有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和重大工程地质等问题;

(二)在建矿过程中,构造、煤层、瓦斯、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等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煤矿(井)内老窑或周边相邻煤矿采空区未查清的;

(四)资源整合、水平延深和煤矿(井)范围扩大时,原地质勘探报告不能满足煤矿安全生产和建设要求;

(五)煤矿(井)内软弱结构层(面)不清或勘探程度不够、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和建设需要,或未进行专门水文、工程地质勘察;

(六)为提高资源/储量级别或新增资源/储量;

(七)其他专项安全工程要求。

第24条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应以查明地质构造、煤层厚度、瓦斯赋存规律、水文地质条件和工程地质条件等为主要任务,满足工程设计和安全采掘要求。

第25条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工程应遵循物探、钻探和坑探(露天煤矿)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一孔多用”,钻孔应兼顾地质、水文、瓦斯和工程等多项任务。

第26条井工矿补充勘探工程布置应井上下结合、且与井巷设计工程结合。

补充勘探钻孔应穿过煤矿(井)范围内所有可采煤层和主要含水层,应穿过最下部可采煤层底板30m。

沿走向推进的露天矿则应平行于煤层走向布设,勘探线之间应尽量保持平行等距,并和地质剖面线一致。

补充勘探钻孔应穿过最下部可采煤层底板30m。

第27条勘探工程原则上应布置在已有的勘探线上。

井工矿加密勘探线应尽量与石门、采区上(下)山等主要井巷工程的方向一致。

为解决某些地质问题和井巷设计需要等勘探工程可按实际需要合理布置。

第28条对具有工业价值的有益矿产应有针对性地进行采样化验,圈定符合工业品位和可采厚度要求的范围,编写相关报告。

第29条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应由煤矿企业组织实施,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现场工程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补充地质勘探报告。

补充地质勘探设计和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专家评审和验收。

第30条煤矿地质观测应做到及时、完整、准确、统一。

(一)观测、描述、记录应在现场进行,并记录在专门的地质记录薄上;

记录薄统一编号,妥善保存;

(二)观测与描述应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表达确切、重点突出、图文结合、字迹清晰,客观地反映地质现象的真实情况;

(三)观测与描述应记录时间、地点、位置和观测、记录者姓名;

(四)观测与描述应现场与室内、宏观与微观相结合;

(五)观测资料应及时整理并转绘在素描、成果台账及相关图纸上,并由观测人员进行校对。

第31条穿过含煤地层的井巷均应逐层观测其岩性特征、厚度及产状等,煤层、标志层、煤层顶底板、巷道变形、冒顶、片帮或底鼓等情况应重点观测。

露天矿采煤工作面观测间隔根据工作面推进速度和煤层稳定性来决定,每推进一次应进行素描;

岩层、煤层测绘点间距应以能连出圆滑的分界线为准,但相邻两点间的最大距离不得超过剖面线间距的1/2;

煤层顶底板(包括夹矸)测绘点间距不应大于30m,特殊情况应加密。

第32条沉积岩的观测内容

(一)砾岩、砂岩和粉砂岩应描述其颜色、结构构造,碎屑成分、大小、形态、磨圆度、分布排列特征和含量,杂基、胶结物成分,岩石分选性、支撑与胶结类型,同生矿物和次生矿物及其分布特征,结核与包体成分、大小和形态,与稀盐酸的反应状况等。

(二)粘土岩应描述其颜色、结构构造及页理特征、固结程度,滑腻感,断口形状、可塑性,吸水软化或膨胀特点,粘结性,所含化石及其保存完整程度,结核与包体的情况等。

(三)化学岩及生物化学岩类应描述其颜色、结构和构造,主要成分及杂质成分、硬度,所含化石、结核或包体大小、形态、分布情况,裂隙发育特征、方向性和充填物,与稀盐酸的反应状况等。

(四)沉积岩层还应描述层理类型和特征,层面构造和接触关系等。

对于煤层对比困难的煤矿,应系统收集沉积相、沉积旋回等资料。

第33条煤层的观测内容

(一)井筒、石门和穿层巷道揭露煤层的地点应进行观测;

顺煤层巷道的观测点间距按表4-1执行,遇地质构造时,应适当加密。

表4-1煤层观测点间距

不稳定

极不稳定

观测点间距l/(m)

50<l≤100

25<l≤50

10<l≤25

l≤10

(二)观测煤层厚度、煤分层厚度、宏观煤岩成分和类型,夹矸(层)厚度、岩性和坚硬程度,煤体结构及其空间展布,裂隙发育特征。

当巷道不能揭露煤层全厚时,按表4-1规定的间距探测煤层全厚。

(三)层位难以判断,煤层对比困难时,还应观测煤的光泽、颜色、断口、软硬程度、脆韧性、结构、构造,煤层中结核与包裹体的成分、形状、大小、坚硬程度及其分布特征等。

(四)煤层含水性、产状。

(五)煤层顶底板特征,其中包括:

伪顶、直接顶、老顶和伪底,岩石类型、厚度,与煤层的接触关系,裂隙发育情况等。

必要时,测试岩石物理力学参数。

(六)煤层变薄、分岔、尖灭、合并时,应观测煤层结构、煤质、煤和围岩的接触关系、围岩岩性等。

(七)煤层遭受冲刷时,应观测冲刷带岩性、冲刷标志,系统收集供判明冲刷类型、推断冲刷变薄带方向和范围等基础资料。

第34条断层的观测内容

(一)断层面的形态、产状、擦痕和阶步;

(二)断层带中构造岩成分、分布特征和胶结情况,断层带宽度、充填及充水性。

必要时做岩组分析;

(三)断层两盘煤、岩层产状、错位和牵引特征、伴生和派生小构造、断层类型;

(四)断层的切割关系,断层、褶皱的组合特征;

(五)断层附近煤厚、煤体结构、围岩破碎程度和出水情况等。

第35条褶皱的观测内容

(一)褶皱形态、两翼产状、长度、翼间角;

(二)褶皱位置、走向、侧伏向和侧伏角;

(三)褶皱与煤厚变化、煤体结构变化、顶底板破碎等的关系。

第36条岩浆岩体的观测内容

(一)岩石名称、颜色、结构构造、矿物成分、结晶与自形程度、分布排列特征;

(二)岩体产状、形态、侵入层位、对煤层厚度和煤质的影响。

第37条陷落柱的观测内容

(一)形状、大小和陷落角;

(二)柱面形态;

(三)充填物的岩性、层位密实程度和含水性;

(四)陷落柱附近煤、岩层的产状要素等。

第38条露天矿边坡观测的内容

(一)边坡岩层(岩体)的岩石特征,软弱结构层(面)的赋存状态、分布规律、接触关系、接触面的特征及产状等;

(二)与边坡稳定有关的节理裂隙的性质、产状、发育方向及程度、裂隙带宽度、充填物等;

(三)松散及风化岩石的岩性、次生矿物、岩石破碎程度、与坚硬岩石的接触关系及接触面特征等;

(四)滑坡体(包括排土场)位置、范围及滑落时间、滑动方向、滑落面产状及渗水情况等。

第39条井下观测、记录、描述的地质现象,必须于升井后1天内整理完毕,并反映在相关图件或台账、素描等地质文档中。

对采掘工程布置有影响,或可能导致安全问题的地质信息,要及时报告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研究,排查治理隐患。

第40条立井素描图的基本要求

立井应编录两个互成直角的井筒素描剖面,其中主素描剖面应与矿井地质剖面的方向相一致。

必要时,需加绘井筒水平地质断面。

第41条石门和斜井素描图的基本要求

构造复杂程度为简单或中等时,可编录一帮(或顶、底)素描图;

构造复杂程度为复杂或极复杂时,应绘制素描展开图。

第42条岩巷素描图的基本要求

构造复杂程度为简单、中等或岩巷沿同一层位掘进时,每隔20~50m编录一个迎头断面,遇地质构造时加密;

构造复杂程度为复杂、极复杂或岩巷穿层掘进时,应编录一帮素描图或素描展开图。

第43条主要煤巷素描图的基本要求

巷道能够揭露全厚的近水平、缓倾斜煤层,稳定或较稳定时,应实测煤层小柱状;

不稳定或极不稳定时,应编录一帮素描图。

巷道不能揭露全厚的近水平、缓倾斜煤层,第一分层巷道应做一帮素描图。

巷道能够揭露全厚的倾斜、急倾斜煤层,稳定或较稳定时,应实测煤层小柱状;

不稳定或极不稳定时,应编录迎头断面,并编绘巷顶水平切面图。

巷道不能揭露全厚的倾斜、急倾斜厚煤层,应编录煤门一帮素描图和必要的迎头断面,并编绘巷顶水平切面图。

第44条煤矿地质综合分析必须以完整、准确的第一手资料为基础。

地质综合分析应紧密围绕煤矿存在的主要地质问题;

着眼当前,兼顾长远;

立足煤矿,结合区域。

第45条综合分析的主要内容

(一)含煤地层层序、沉积特征及其演化规律;

(二)煤层结构、煤体结构、煤层厚度和煤质的控制因素和变化规律;

(三)煤矿中小型构造及其组合特征、展布规律和预测方法;

(四)含煤地层中岩浆岩体的特征、分布规律及其对煤层和煤质的影响;

(五)瓦斯(或二氧化碳)分布规律;

(六)水文地质特征;

(七)煤层顶底板、冲击地压、陷落柱、老空区、地热和边坡稳定等地质问题;

(八)煤矿勘探、建设和生产中新出现的地质问题。

第46条煤矿每年年末应根据有关资料,依据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煤炭资源/储量估算,掌握煤炭资源/储量动态。

第47条综合分析成果应反映在煤矿生产地质报告、地质说明书及各类地质图件上,供设计生产部门使用。

第48条当煤矿发生地质灾害事故,或某种地质因素可能成为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原因时,应及时与科研单位结合,有针对性地开展综合勘查与分析研究,提出专门研究报告,指导安全生产。

第49条建矿阶段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

系统收集编录所揭露的一切地质资料,及时预测预报并研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质问题,编制建矿地质报告并移交给生产单位全部地质资料。

建矿阶段的地质工作,由煤矿建设单位负责,煤矿施工单位具体实施。

第50条新矿(井)开工前应开展以下地质工作

(一)熟悉煤矿(井)设计依据的最终地质勘探报告,掌握煤矿(井)地质特征及其与区域地质的关系;

(二)熟悉煤矿设计,分析与煤矿相关的地质构造、煤层、瓦斯、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其他技术资料,参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三)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

(四)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煤层露头、典型地质剖面、地面塌陷、地表水体、老空区、小窑、邻近煤矿生产和地质资料等;

并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五)编制煤矿瓦斯地质图,研究煤层瓦斯赋存规律,评估煤层突出危险性;

(六)编制井巷揭煤探测方案、井巷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

防止煤与瓦斯突出、透水事故发生。

第51条编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预想地质资料

(一)井筒,主要石门,运输大巷,总回风巷,首采区上(下)山、运输巷、回风巷、切眼等平面图、剖面图及其地质说明书;

(二)井底车场、总运输水平、总回风水平的水平地质切面图;

(三)其他井巷工程需要的预想地质资料。

第52条井巷掘进过程中,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要求对井巷穿过的地层、煤层、地质构造、陷落柱和含水层等进行观测、编录和综合分析,并根据分析的结果,及时补充、修改原有的地质资料。

第53条井筒施工时,当发现影响施工的不利地质因素时,应及时提供补充地质资料。

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应观测井温、水位、井下涌(漏)水量等变化情况。

第54条采用预注浆方法施工的井巷工程应进行以下工作:

(一)注浆钻孔岩心编录,编录重点是岩心裂隙率、破碎带的观测与描述;

(二)注浆钻孔简易水文记录,提出注浆前后的抽(压)水试验资料;

(三)详细观测记录注浆层、段注浆材料充填裂隙及空洞等情况。

第55条井巷掘进过程中,出现地质异常或与预想地质资料有较大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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