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孕产期系统保健治理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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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

成立孕产期保健手册,提供孕前保健、产前检查、助产效劳、产后访视、产后健康检查和相关健康教育,进行高危孕产妇的专案治理。

(二)按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诞生缺点等情形,按要求填报有关报表。

(三)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主动提供死亡孕产妇、围产儿的相关资料。

(四)同意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五)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组成立由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辅助科室等相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的产科急救小组,承担辖区重症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按期召开辖区村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效劳站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专业培训,并指导工作。

(七)村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效劳站

1.负责辖区内孕产妇的健康教育,动员催促怀妊妇女尽早到医疗保健机组成立孕产期保健卡(册)、按期同意产前检查、住院临盆及产后42天健康检查。

协助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高危孕产妇治理,做好产后访视。

2.负责搜集辖区内妇女怀胎、婴儿诞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新生儿死亡及诞生缺点的有关数据,按期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报告。

3.按时参加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专业培训,汇报孕产妇治理工作情形,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部份保健效劳孕产期保健效劳包括孕前、孕期、临盆期、产褥期的全程系列保健效劳。

一、孕前保健依据《孕前保健效劳工作标准》,为预备怀胎的夫妇提供以健康教育与咨询、健康状况评估、健康指导为要紧内容的系列保健效劳。

二、孕期保健孕期保健是指从确信怀胎之日开始至临产前,为妊妇及胎儿提供的系列保健效劳。

对怀胎应做到早诊断、早检查、早保健。

及早发觉怀胎归并症及并发症,及早干与。

进行出生缺点的产前筛查和诊断。

(一)孕期保健内容。

孕期保健内容包括:

健康教育与咨询指导、全躯体魄检查、产科检查及辅助检查。

其中辅助检查包括大体检查项目和建议检查项目。

大体检查项目为保证母婴平安大体的、必要的检查项目,建议检查项目依照本地疾病流行状况及医疗保健效劳水平等实际情形确信。

依照各孕期保健要点提供其他特殊辅助检查项目。

(二)孕期检查次数。

孕期应至少检查5次。

其中孕初期至少进行1次,孕中期至少2次(建议别离在孕16~20周、孕21~24周各进行1次),孕晚期至少2次(其中至少1次在孕36周后进行),发觉异样者应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三)初诊和复诊内容。

依据妊妇到医疗保健机构同意孕期检查的机会,孕期保健分为初诊和复诊。

1.初诊

(1)确信怀胎和孕周,为每位妊妇成立孕产期保健卡(册),将妊妇纳入孕产期保健系统治理。

(2)详细询问妊妇大体情形、现病史、既往史、月经史、生育史、避孕史、个人史、夫妇两边家族史和遗传病史等。

(3)测量身高、体重及血压,进行全躯体魄检查。

(4)孕初期进行盆腔检查。

孕中期或孕晚期初诊者,应进行阴道检查,同时进行产科检查。

(5)辅助检查大体检查项目:

血常规、血型、尿常规、阴道分泌物、肝功能、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学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建议检查项目:

血糖测定、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沙眼衣原体及淋球菌检测、心电图等。

依照病情需要适当增加检查项目。

2.复诊

(1)询问孕期健康状况,查阅孕期检查记录及辅助检查结果。

(2)进行体魄检查、产科检查(体重、血压、宫高、胎心、胎位等)。

(3)辅助检查(血常规、尿常规),依照病情需要适当增加检查项目。

(4)进行相应时期的孕期保健。

(四)确信保健要点。

依照怀胎不同时期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归并症、并发症和胎儿发育等情形,确信孕期各时期保健要点。

【孕初期】

(怀胎12+6周前)

1.依照初诊要求进行问诊和检查。

2.进行保健指导,包括讲解孕期检查的内容和意义,给予健康生活方式、心理、卫生(包括口腔卫生等)、幸免致畸因素的指导,提供疾病预防知识,告知诞生缺点产前筛查及产前诊断的意义和最正确时刻等。

3.筛查孕期危险因素,发觉高危妊妇,并进行专案治理。

对有归并症、并发症的妊妇及时诊治或转诊,必要时请专科医生会诊,评估是不是适于继续怀胎。

【孕中期】

(怀胎13~27+6周)

1.依照初诊或复诊要求进行相应检查。

2.了解胎动显现时刻,绘制怀胎图。

3.筛查严峻胎儿畸形,对需要做产前诊断的妊妇应及时转到具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

4.特殊辅助检查

(1)大体检查项目:

怀胎16~24周超声筛查胎儿严峻畸形。

(2)建议检查项目:

怀胎16~20周知情选择唐氏综合症筛查;

怀胎24~28周进行怀胎期糖尿病筛查。

5.进行保健指导,包括提供营养、心理及卫生指导,告知产前筛查及产前诊断的重要性等。

提倡适量运动,预防及纠正贫血。

有口腔疾病的妊妇,建议到口腔科医治。

6.筛查危险因素,发觉高危妊妇及高危胎儿应专案管

理,进行监测、医治怀胎归并症及并发症,必要时转诊。

【孕晚期】

(怀胎28周及以后)

1.依照初诊或复诊要求进行相应检查。

2.继续绘制怀胎图。

怀胎36周前后估量胎儿体重,进行骨盆测量,预测临盆方式,决定临盆地址。

3.特殊辅助检查

复查肝功能、肾功能。

怀胎36周后行胎心电子监护及超声检查等。

4.进行保健指导,包括妊妇自我监测胎动,纠正贫血,提供营养、临盆前心理预备、临产预兆病症、提倡住院临盆和自然临盆、婴儿喂养及新生儿护理等方面的指导。

5.筛查危险因素,发觉高危妊妇应专案治理,进行监测、医治怀胎归并症及并发症,必要时转诊。

三、临盆期保健临盆期应付孕产妇的健康情形进行全面了解和动态评估,增强对孕产妇与胎儿的全产程监护,踊跃预防和处置分娩期并发症,及时诊治怀胎归并症。

(一)全面了解孕产妇情形。

1.接诊时详细询问孕期情形、既往史和生育史,进行全面体魄检查。

2.进行胎位、胎先露、胎心率、骨盆检查,了解宫缩、宫口开大及胎先露下降情形。

3.辅助检查

(1)全面了解孕期各项辅助检查结果。

(2)大体检查项目:

血常规、尿常规、凝血功能。

孕期未进行血型、肝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学检测者,应进行相应检查。

(3)建议检查项目:

孕期未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者,入院后应进行检测,并依照病情需要适当增加其他检查项目。

4.快速评估孕产妇健康、胎儿生长发育及宫内安危情况;

筛查有无怀胎归并症与并发症,和胎儿有无宫内窘迫;

综合判定是不是存在阻碍阴道临盆的因素;

接诊的医疗保健机

构依照职责及效劳能力,判定可否承担相应处置与抢救,及时决定是不是转诊。

5.及早识别和诊治怀胎归并症及并发症,增强对高危产妇的监护,紧密监护产妇生命体征,及时诊治怀胎归并症,必要时转诊或会诊。

(二)进行保健指导。

1.产程中要以产妇及胎儿为中心,提供全程生理及心理支持、陪伴临盆等人性化效劳。

2.鼓舞阴道自然临盆,减少没必要要的人为干与。

(三)对产妇和胎婴儿进行全产程监护。

1.及时识别和处置难产

(1)周密观看产程进展,正确绘制和应用产程图,尽早发觉产程异样并及时处置。

无处置难产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及时予以转诊。

(2)在胎儿娩出前严格把握缩宫素应用指征,并正确利用。

(3)正确把握剖宫产医学指征,严格限制非医学指征的剖宫产术,降低剖宫产率。

2.踊跃预防产后出血

(1)对有产后出血危险因素的孕产妇,应做好防治产后出血的预备,必要时及早转诊。

(2)胎儿娩出后应当即利用缩宫素,并准确测量出血量。

(3)正确、踊跃处置胎盘娩出,认真检查胎盘、胎膜、产道,周密观看子宫收缩情形。

(4)产妇需在临盆室内观看2小时,由专人监测生命体征、宫缩及阴道出血情形。

(5)发生产后出血时,要及时查找缘故并进行处置,严格执行产后出血的抢救常规及流程。

假设无处置能力,应及时请会诊或转诊。

3.踊跃预防产褥感染

(1)助产进程中须严格无菌操作。

进行产包、产妇外阴、接生者手和手臂、新生儿脐带的消毒。

(2)对有可能发生产褥感染的产妇要合理应用抗生素,做好产褥期卫生指导。

4.踊跃预防新生儿窒息

(1)产程中紧密监护胎儿,及时发觉胎儿窘迫,并及时处置。

(2)胎头娩出后及时清理呼吸道。

(3)及早发觉新生儿窒息,并及时苏醒。

(4)所有助产人员及新生儿科医生,均应熟练把握新生儿窒息苏醒技术,每次助产均须有1名通过新生儿窒息复苏培训的人员在场。

(5)新生儿窒息苏醒器械应完备,并处于功能状态。

5.踊跃预防产道裂伤和新生儿产伤

(1)正确把握手术助产的指征,标准实施助产技术。

(2)认真检查软产道,及早发觉损伤,及时修补。

(3)对新生儿认真查体,及早发觉产伤,及时处置。

四、产褥期保健

(一)住院期间保健。

1.产妇保健

(1)正常临盆的产妇至少住院观看48小时,及时发觉产后出血。

(2)增强对怀胎归并症和并发症的产后病情监测。

(3)制造良好的休养环境,增强营养、心理及卫生指导,注意产妇心理健康。

(4)做好婴儿喂养及营养指导,提供母乳喂养的条件,进行母乳喂养知识和技术、产褥期保健、新生儿保健及产后避孕指导。

(5)产妇出院时,进行全面的健康评估,对有归并症及并发症者,应转交产妇住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继续实施高危治理。

2.新生儿保健

(1)新生儿诞生后1小时内,实行早接触、早吸吮、早开奶。

(2)对新生儿进行全面体检和胎龄、生长发育评估,及时发觉异样,及时处置。

做好诞生缺点的诊断与报告。

(3)增强对高危新生儿的监护,必要时应转入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监护及医治。

(4)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及免疫接种。

(5)出院时对新生儿进行全面的健康评估。

对有高危因素者,应转交本地保健机构实施高危新生儿治理。

(二)产后访视。

产后3~7天、14、28天别离进行家庭访视1次,出现母婴异样情形应适当增加访视次数或指导及时就医。

1.产妇访视

(1)了解产妇临盆情形、孕产期有无异样和诊治进程。

(2)询问一样情形,观看精神状态、面色和恶露情况。

(3)监测体温、血压、脉搏,检查子宫复旧、伤口愈合及乳房有无异样。

(4)提供营养、心理、卫生及避孕方式等保健指导。

关注产后抑郁等心理问题。

催促产后42天进行母婴健康检查。

2.新生儿访视

(1)了解新生儿诞生、喂养等情形。

(2)观看精神状态、吸吮、哭声、肤色、脐部、臀部及四肢活动等。

(3)听心肺,测量体温、体重和身长。

(4)提供新生儿喂养、护理及打算免疫等保健指导。

(三)产后42天健康检查。

1.产妇

(1)了解产褥期大体情形。

(2)测量体重、血压,进行盆腔检查,了解子宫复旧及伤口愈合情形。

(3)对孕期有归并症和并发症者,进行相关检查,提出诊疗意见。

(4)提供喂养、营养、心理、卫生及避孕方式等指导。

2.婴儿

(1)了解婴儿大体情形。

(2)测量体重和身长,进行全面体魄检查,如发觉出生缺点,应做好记录、报告与治理。

(3)对有高危因素的婴儿,进行相应的检查和处置。

(4)提供婴儿喂养和儿童初期进展等方面的指导。

五、高危怀胎治理

(一)在怀胎各期均应付孕产妇进行危险因素筛查,发现高危孕产妇及时纳入高危孕产妇治理系统。

(二)对每一例高危孕产妇均要进行专册记录和治理、随访。

(三)对本级不能处置的高危孕产妇,应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做进一步检查、确诊。

对转回的孕产妇应按上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处置意见进行观看、医治与随访。

(四)危重孕产妇转诊前,转诊医疗机构应与接诊医疗保健机构联系,同时进行转诊前的初步处置,指派具有急救能力的医师护送孕产妇,并携带相关的病情资料。

(五)县(市、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开设高危门诊,指派应具有较丰硕的临床体会的医生承担会诊、转诊,并做好记录。

及时将转诊评判及医治结果反馈至转诊单位。

成立多学科专家组成的抢救组,承担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六)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全面把握辖区内高危孕产妇诊治和抢救情形,对高危孕产妇的追踪、转诊工作进行监督治理,按要求逐级上报。

六、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评审发生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应及时上报,严格依照《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大体要求》及时进行评审。

第三部份质量操纵

(一)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孕产期保健工作治理和质量控制,依照《孕产期保健工作标准》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评判指标》的内容,按期组织专家进行检查。

(二)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每一年至少进行1次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抽查;

地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每半年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进行1次全面检查。

二、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一)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具体落实孕产期保健质量操纵工作。

按期深切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现场考察、查阅记录、对医务人员进行适宜技术考核,对孕产期保健工作的治理、技术效劳、信息搜集等进行全面的质量操纵。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辖区的孕产期保健效劳相关治理制度,以保障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

相关制度包括:

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高危孕产妇治理制度、危重症抢救制度、孕产妇死亡评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产后访视制度、信息统计上报制度等。

(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执行孕产期保健工作标准及各项规章制度。

成立孕产期保健工作自查制度。

按期同意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的质量检查。

从事孕产期保健工作人员应按期参加技术培训与考核,不断提高孕产期保健质量。

第四部份信息治理

(一)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孕产期保健工作的信息治理。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不断完善辖区孕产期保健工

作信息系统,改善信息搜集方式,提高信息搜集质量。

充分利用信息资料进行分析,把握地域孕产妇的健康情形,确信孕产期保健工作的重点。

二、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一)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依照管辖区域的需求,成立信息科(室)或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内信息的汇总、整理、上报工作。

对搜集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议。

按期对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信息工作进行质量检查。

组织召开信息治理例会,对信息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二)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成立健全孕产期保健手册、产前检查记录、高危孕产妇记录、随访记录、临盆记录、转会诊记录、危重症抢救记录、死亡记录、统计报表等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的原始记录。

各类记录要标准、齐全,数据要完整填写。

(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机构内的信息搜集,对信息进行审核,依照要求填报相应的表卡,按规定及时、准确地上报同级妇幼保健机构。

一、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评审工作大体要求

二、孕产期保健工作评判指标

附件1:

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大体要求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是指通过度析致使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的缘故及相关因素,提出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的干与方法,以达到提高孕产期保健和产科效劳质量,有效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围产儿死亡率的目的。

为加强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的治理,提高评审质量,对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评审对象孕产妇死亡评审对象为辖区内所有从怀胎开始至产后42天内,不论怀胎时刻和部位,包括任何与怀胎或怀胎处置有关缘故、内外科疾病、打算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等致使死亡的妇女。

但不包括意外缘故(如车祸、中毒、自杀)致使死亡的妇女。

围产儿死亡评审对象为辖区内怀胎满28周及以上的死胎、死产及诞生后7天内死亡的新生儿。

二、评审人员依照将要评审的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情形,确信妇

幼卫生行政治理人员、评审专家组相关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为评审人员。

专家组成员应以妇产科、新生儿及妇幼保健专家为主体,其他相关学科专家一起参与组成。

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丰硕的临床体会,专家职称原那么上省级为正高级,市(地)级为副高级以上,县(市)、区级为中级以上。

三、职责分工

(一)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领导、组织、监督和和谐辖区内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的调查及评审工作。

落实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调查及评审所需的各项经费。

2.制定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实施方案。

3.负责成立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和围产儿死亡评审专家组。

4.依照评审发觉的问题,组织制定相应的治理规定并监督落实。

5.负责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反馈评审结果。

(二)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实施辖区内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2.负责整理、总结、归档及上报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资料。

3.负责向医疗机构反馈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结果。

4.县(市)、区级负责搜集医疗机构上报的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全进程的调查资料,负责对非住院临盆的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个案进行全进程调查。

5.省、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培训和指导,并参加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评审。

(三)医疗保健机构职责。

1.负责整理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相关的医疗文件。

填写死亡报告卡,并报告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

2.配合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的调查,完成相关调查内容。

3.提供参加评审的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的全数原始病历复印件或病例摘要、各类辅助检查结果等材料,上交至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

如已进行尸身解剖,应提交尸检病理报告。

4.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应及时提供发生在非医疗机构内的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信息,协助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做好相关调查,并进行上报。

(四)专家组职责。

1.认真履行孕产妇死亡评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专家的责任与义务。

2.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评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程序与要求。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制定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的干与方法。

四、评审原那么

(一)保密原那么评审结论不对社会发布,评审人员不得将评审通过与结论对外披露,评审结果不作为医疗事故鉴定的依据。

(二)少数服从多数原那么评审结论以多数人意见为结论。

(三)相关学科参评原那么死亡缘故与某学科相关时,必需邀请该学科专家参加评审。

(四)回避原那么省、市(地)级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发生医院的专家组成员在评审时,应采取回避原那么。

五、评审要求

(一)评审形式。

依照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发生的数量、类别、组织、参与专家等情形,孕产妇死亡评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可别离开展,也可同时开展。

(二)评审时限。

1.县(市)、区级:

发生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的三个月内完成低级评审。

2.市(地)级:

至少每半年组织1~2次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评审。

3.省级:

每一年组织1~2次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评审。

(三)评审范围

1.市(地)级和县(市、区)级评审: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所有孕产妇死亡和部份围产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2.省级评审:

由省依照昔时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分类、趋势和本省的实际情形有打算地、有针对性地选择评审主题进行评审,评审数量依如实际情形决定。

(四)评审程序

1.预备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前须预备完整、全面的评审资料。

评审资料包括孕期保健资料(包括孕产期保健手册等)、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全数原始病历复印件或病历摘要、各类辅助检查结果、医院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调查报告、社区(入户)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调查报告,和基层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等。

依照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情形,确信评审专家。

2.评审

(1)评审步骤审评步骤包括:

报告病例、专家提问、病例分析、确信—23—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缘故及相关阻碍因素和做出结论。

(2)评审内容死亡疾病诊断与分类:

应依照全国高等学校教材中供临床专业利用的《妇产科学》、《儿科学》和国际疾病分类(ICD-10)的原那么进行死亡疾病的诊断和分类。

死亡阻碍因素:

依照个人、家庭及居民、集体,医疗保健系统,社会其他相关部门三个环节的知识技术、态度、资源、治理等四个方面进行评审(见表1),分析阻碍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的要紧因素。

表1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的内容及形式(十二格表)

知识技术态度资源治理个人、家庭及居民集体医疗保健社会各部门之间救治延误情形:

针对阻碍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的因素,分析是不是存在就医延误、交通延误、各级医疗处置延误,并提出相应的依据。

(4)评审结果将专家对每例孕产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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