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城评价指标国家标准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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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务来源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加快新型城镇化标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标准化对提升我国城镇化质量的引导支撑作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开展新型城镇化标准化研究项目。
2016年11月国家标准委下达了《绿色城镇评价指标》(计划编号:
20161931-T-424)的标准制定计划(国标委综合﹝2016﹞77号),该标准正式立项。
国家标准《绿色城镇评价指标》主管部门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归口单位为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标准名称更名说明
标准立项评估会及标准编制组组织的标准专家讨论会上,各专家建议标准名称由“城镇”更改为“城市”。
更名原因有三:
一是紧跟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进程背景,标准项目建议书中“城镇”为广义城镇而非狭义城镇概念,即标准适用范围为大中小型城市;
二是该标准的内容包含绿色生产、绿色生活和环境质量三大领域,不仅适用于小城镇,还满足我国大中小型城市的绿色建设评价;
三是根据我国关于“城市”和“城镇”的定义,广义的“城市”包括市和建制镇。
因此标准名称由“城镇”更改为“城市”不影响标准使用范围。
基于此,标准名称由“绿色城镇评价指标”更改为“绿色城市评价指标”。
三、目的和意义
通过对绿色城市评价指标领域的标准化研究,构建绿色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框架,制定本标准,弥补国内全面覆盖大中小城市的绿色城市评价指标标准的不足。
绿色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将“绿色”作为城市建设思考的一个维度,作为一套标杆和参照系,在宏观上可作为城市绿色发展政策制定的工具,在微观上作为城市规划的抓手。
以该指标体系作为对政策和规划进行评价的标尺,用来衡量城市绿色发展质量。
选择科学的评价指标指引监测城市绿色发展进程,引导城市绿色发展方向,识别绿色城市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地区层面绿色城市发展的政策指导。
四、编制原则与依据
4.1编制原则
借鉴国内外学者在绿色城市评价方面的研究成果,本标准构建的绿色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应具备描述、解释、评价、预警及辅助决策的功能,实现“指标可计算、数据可采集、方法可比对、结果可解释”,同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1)系统性与层次性相结合的原则
绿色城市建设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每个指标都能独立地反映绿色城市的某一方面或不同层面的水平,各个指标之间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共同组成一个有机整体。
指标体系应根据系统结构分出层析,做到从宏观到微观,从抽象到具体,在不同尺度、不同级别上都能反映和辨别绿色城市的属性。
(2)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原则
具体指标的选取应建立在充分研究的科学基础上,意义明确、测算方法标准,统计方法规范,指标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绿色城市的本质特征,也能满足城市的建设要求。
可操作性要求通过简单的统计方法或查阅资料就能收集到确定指标值所需的数据,便于实践。
(3)可持续发展原则
指标的设置须着眼于对环境的保护,利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绿色城市的评价能够指导城市随着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持较高的生态环境效益。
(4)可达性与前瞻性相结合原则
指标能够在现有的技术经济水平下,快速实现,并取得一定的生态效益。
指标评价体系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和超前性,能够为未来的发展方向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4.2编制依据
本标准是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制的。
五、制定过程
5.1前期预研
2015年1月起,标准编制组查阅、对比并分析国内外绿色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文献,了解绿色城市评价需求及现状。
充分研究国内外绿色城市评价指标发展趋势,结合不同发展水平城市绿色发展的相关需求和建设实践,确定绿色城市评价指标编制原则。
5.2体系搭建
2015年8月-12月,标准编制组在前期文献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标准编制原则,参考《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绿色城市建设内容,以小组讨论会的形式整合信息资料,采用频度统计法、理论分析法和专家咨询法设置、筛选指标,搭建绿色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框架,形成《绿色城市评价指标》工作组讨论稿。
5.3论证研讨
2015年12月-2016年9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新型城镇化标准化项目”启动会及结题会对标准制定提出完善建议,标准编制组多次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绿色城市评价指南国家标准前期研究”项目成员单位——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和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召开三方研讨会,针对本标准中指标的选取及可测量、可评估和可考核性进行探讨,形成国家标准《绿色城市评价指标》征求意见稿。
2016年8月-10月,标准编制组展开指标数据调研工作和第一次邮件意见征集,并于10月中旬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召开标准讨论会对标准内容进行论证讨论。
2016年11月,标准编制组根据专家意见完善标准,并形成标准草案。
2017年3月-4月,标准编制组在深圳召开了2次专家研讨会,就指标体系、指标内容及数据获取等内容进行深层次的讨论。
经完善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2017年5-7月,第二次意见征集,在全国范围内采用电话、邮件、网站等征集方式征集意见。
2017年8-10月,标准编制组根据二次征集意见反馈,多次召开小组会议,就指标的权重设置等内容进行讨论,修改完善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六、主要内容
6.1标准架构
标准主体内容由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评价指标、资料性附录六大部分组成。
6.2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城市建设总体要求以及绿色生产、绿色生活和环境质量三大领域的指标说明、指标权重。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大中小型的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绿色城市评价,可衡量城市绿色发展水平。
6.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50378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HJ332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SL190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
6.4术语和定义
在充分考虑本标准适用范围以及参考其他相关标准定义的基础上给出本标准的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对绿色城市、建成区等基本术语和工业用水量、空气质量指数等指标计算术语共27个术语进行了规范与定义。
6.5总则
发展和建设绿色城市应遵循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一)协调可持续
绿色城市应注重协调可持续。
遵循可持续发展,协调处理城市发展中经济、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促进城市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相融相生,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相互协调,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有机统一。
(二)集约高效
绿色城市应注重生产空间集约高效。
科学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推动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优化城市内部布局,强化产业协作协同,实现城市集约紧凑发展。
(三)宜居适度
绿色城市应注重生活空间宜居适度。
综合城市环境容量和综合承载能力,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创造优良人居环境。
(四)山清水秀
绿色城市应注重生态空间山清水秀。
控制城市开发强度,开展生态修复,以自然为美,把好山好水好风光融入城市,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
6.6评价指标体系
指标体系构建的核心理念是将生态文明理念“三生”共赢全面融入城市发展,绿色城市建设要求生产是绿色的、生活是绿色的、环境是绿色的,实现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
因此一级指标由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环境质量三大方面组成。
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第十八章第一节“加快绿色城市建设”的要求,确定绿色城市评价指标体系二级指标:
绿色生产领域包含资源利用和污染控制两类;
绿色生活领域包含绿色市政、绿色建筑、绿色交通和绿色消费四类;
环境质量领域包含生态环境、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声环境和环境管理六类。
本标准采用“必选+可选”的方式设置指标,主要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由于地域差异化个别指标仅适用于特定区域,如土壤环境的两个可选指标;
二是某些指标之间存在考核方向一致或数据计算重叠的情况,如水环境的两个可选指标。
可选指标的选择规则为4选2、3选2、2选1。
绿色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共66项三级指标,其中必选指标41项,可选指标25项,实施评价时共考核54项指标即应按要求选取13项可选指标。
三项一级指标的三级指标分配情况如下:
绿色生产领域18个指标(必选12个,可选6个),实施评价应选取15个指标(必选12个,可选3个);
绿色生活领域25个指标(必选12个,可选13个),实施评价应选取19个指标(必选12个,可选7个);
环境质量领域23个指标(必选17个,可选6个),实施评价应选取20个指标(必选17个,可选3个),指标分配情况详见表1。
表1 评价指标分配表
一级指标
必选指标
可选指标
小计
指标数量
实施指标数量
绿色生产
12
6
3
18
15
绿色生活
13
7
25
19
环境质量
17
23
20
总计
41
66
54
本标准采用层次分析法确定指标体系的权重。
首先确定评价指标体系层次;
其次构造各层次两两比较判断矩阵,采用德菲尔法和1-9标度方法对矩阵赋值,规范列平均法对矩阵进行归一化处理,并进行一致性检验,最终确定各指标权重。
权重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1)一级及二级指标权重的确定根据指标重要程度及三级指标数量适当分配。
如一级指标中环境质量的三级指标数量最多,而绿色生产是绿色城市评价中最重要的部分,因此绿色生产和环境质量较绿色生活权重更高。
绿色生产中,资源利用与污染控制同等重要,但资源利用类指标比污染控制类指标多,因此权重稍高。
(2)三级指标权重的确定除考虑各指标的重要程度外,还综合考虑指标数据的获取性,以及必选和可选指标中同类指标权重加和占所属二级指标的比例,确保平衡各指标之间的权重分配。
如二级指标生态环境中“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与“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与“公园绿地500米服务半径覆盖率”这两对同类三级指标在分别分布在必选及可选指标,为了避免实施评价过程中选择一对同类指标导致权重之和高于其他三级指标权重的情况,适当降低该同类指标的权重;
此外,指标调研显示三级指标“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数据获取不易,适当降低权重。
(3)同一类二级指标中必选指标权重均高于可选指标,且二级指标中必选指标权重之和与可选指标权重之和的比例分配以4:
1为主,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指标数量、重要程度适当调整。
指标总权重为100%,其中必选指标权重为86%,可选指标权重为14%。
绿色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指标及各层次权重见下表2。
表2 评价指标体系
权重(Wi)
二级指标
权重(Wj)
指标类型
三级指标
权重
(Wk)
35%
资源利用
60%
必选
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
8%
单位GDP能耗(-)
18%
单位GDP水耗(-)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14%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单位GDP建设用地面积(-)
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
可选
单位GDP能耗下降率目标完成率(+)
12%
(四选二,均为6%)
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
建筑废物综合利用率(+)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
污染控制
40%
单位GDP氨氮排放量(-)
单位GDP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单位GDP氮氧化物排放量(-)
单位GDP二氧化硫排放量(-)
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率(+)
单位GDP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10%
(二选一)
危险废物处置率(+)
30%
绿色市政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22%
供水管网漏损率(-)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生活垃圾清运率(+)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覆盖率(+)
20%
(四选二,均为10%)
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雨污分流管网覆盖率(+)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绿色建筑
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
大型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
节能建筑比例(+)
屋顶利用比例(+)
绿色交通
清洁能源公共车辆比例(+)
25%
万人公共交通车辆保有量(+)
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
慢行交通网络覆盖率(+)
(四选二,均为15%)
绿色出行比例(+)
公共事业新能源车辆比例(+)
公共交通站点500米覆盖率(+)
绿色消费
人均居民生活用水量(-)
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
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
人均生活燃气量(-)
(三选二,均为10%)
节水器具和设备普及率(+)
照明节能灯具使用率(+)
生态环境
32%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生态恢复治理率(+)
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保持率(+)
综合物种指数(+)
16%
本土植物指数(+)
13%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建成区绿地率(+)
公园绿地500米服务半径覆盖率(+)
大气环境
灰霾日数(-)
50%
空气质量优良天数(+)
水环境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地下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地表水劣V类水体比例(-)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地表水达到或好于III类水体比例(+)
土壤环境
受污染土壤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
中度及以上土壤侵蚀面积比(-)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
声环境
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其他
公众对环境的满意度(+)
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率(+)
注:
表格中(+)表示正指标,(-)表示逆指标。
6.7综合评价值计算
本标准采用多层次综合评价法建立评价模型,绿色城市综合评价值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S——综合评价值;
n——三级指标个数;
Fi——三级指标标准化值;
Wi——一级指标权重;
Wj——二级指标权重;
Wk——三级指标权重。
绿色城市评价实施过程中,各指标的评价基准值由各城市根据自身绿色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评价基准。
正指标的无量纲处理见公式
(2),逆指标的无量纲处理见公式(3)。
指标的标准化值Fi位于[0,100],正指标现状值xi大于等于基准值x0,则Fi取100;
逆指标现状值xi小于等于基准值x0,则Fi取100。
…………………………
(2)
Fi——综合评价值;
xi——现状值;
x0——基准值。
七、意见及处理
标准论证研讨过程中,各专家均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标准编制组对相关意见进行分类归纳整理,并讨论处理,共有38条,其中采纳或部分采纳的意见29条、不采纳9条。
八、标准实施建议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可供国家及各省市开展绿色城市发展、建设及评价工作时参考应用。
后续可在此标准基础上,确定我国绿色城市评价的目标与功能、评价范围及要求和评价规则等内容,明确评价流程,依据权重得分对评价结果进行等级划分,制定《绿色城市评价指南》标准。
标准编制组
201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