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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的方法及后果文档格式.docx

第一,目的不同。

合同撤销权制度的目的是维护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的利益,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适用情形和后果不同。

合同撤销权是在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且已成立的合同应撤销的情形下行使。

而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情形是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合同撤销权与合同解除权虽然都能发生合同效力溯及消灭的后果,但前者适用的对象是可撤销合同,即效力不完全的合同,后者适用的对象是有效合同。

第三,发生的原因不同。

合同撤销的原因只能是由法律规定,而债权人的撤销债权的原因即可以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约定。

《合同法》第74条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四,行使期限不尽相同。

合同撤销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都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是,合同法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即归于消灭。

第五,主体及行使条件不同。

从撤销权的主体分析,前者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后者是合同以外的权利受损害的第三人,且必须以权利人的权利受损害或足以受损的权利人自己的名义申请行使;

从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分析,后者以合同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实施了损害或足以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作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3.合同撤销和合同解除虽然都属于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二者仍有一定的区别。

第一,从适用范围来看,撤销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合同撤销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领域,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

第二,从发生原因来看,合同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

而合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的,也有当事人约定的。

第三,从发生的效果看,合同撤销都有溯及力,被撤销的合同从开始起无效;

而合同解除则只有对非继续性合同才有溯及力。

二、法律对合同撤销权行使的规定

(一)一般合同撤销权

1.无订立合同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第一,《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第二,《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认为,在《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表见代理情形下,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撤销权。

这是因为,根据第49条规定,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既然代理行为有效,在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的情形下相对人请求撤销其与被代理人的合同就没有法律依据了。

  

2.“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下的合同撤销权。

《合同法》第54条规定,合同因一方当事人重大误解订立或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行使撤销权;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民通意见》)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行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由于《民通意见》同样适用于《合同法》,因此,撤销权人以“订立合同时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时,必须要有”较大损失的存在”。

至于“误解”,不仅包括表意人无过失的表示与意思不符,也包括相对人对意思表示内容之了解错误〔误解〕。

(二)赠与合同撤销权。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192条规定: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193条规定: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194条规定: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三、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及期限

(一)一般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及期限。

1.通诉讼或仲裁行使撤销权。

从理论来说,合同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其行使涉及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改变,应当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协商或法定,不宜直接由法院和仲裁机构确定,否则,容易出现不合理的结果。

但是,最高人民司法观点认为,

“一方当事人无权依自己的意思直接通知对方当事人撤销合同,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也就是说,目前法律要求撤销权人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方式行使撤销权,因此,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撤销的,只能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进行。

2.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条55条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放弃撤销权。

《民通意见》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合同法》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从“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一年期限,《民通意见》则规定从可撤销行为成立时始起算一年期限,两部法律规定的不统一,容易导致实践中对合同撤销权起算时间起点的争议。

笔者认为,应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撤销权的规定。

因为从法律效力的位阶上,合同法高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从两法的关系上,《合同法》是特别法,故应适用《合同法》。

(二)赠与合同的撤销及行使方式。

1.赠与合同及其撤销的概念。

赠与合同是合同法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之一,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的撤销是指赠与人及其他撤销权人在合同有效成立(生效)后,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归于无效的行为。

2.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

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

《合同法》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是,《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也有一定的限制,主要指: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第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指当出现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的特定情形时,允许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

当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依法撤销赠与:

4.赠与合同的撤销方式及期限。

赠与合同的撤销,只需向受赠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即可产生法律效力,不以诉讼为必须方式(如果有争议还得通过诉讼确认)。

撤销的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一般应当为明示的。

在特殊情况下

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也可以是默示的,如不明确说明撤销赠与,而直接索要已交付的标的物或拒绝受赠人支付赠与财产的请求。

撤销的意思表示既可以向受赠人发出,也可以向受赠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发出。

《合同法》规定: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行使期限为一年,即“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行使期限为半年,即“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三)行使合同撤销权期限和提起合同撤销权之诉的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

从法理上讲,合同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因此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期间为除斥期间,在规定期限内不行使合同撤销权,即过了除斥期间,消灭的是合同撤销权这一实体权利本身。

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的请求权,过了诉讼时效丧失的是请求公力救济权,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而请求权这一实体权力本身并没有消灭。

从期间弹性的角度讲,合同撤销权的期间为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

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断,例外情形下还可以延长。

从法院在诉讼中是否能主动援引的角度上讲,对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间而言,由于其届满将导致撤销权这一实体权利消灭,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出发,法院在裁判的过程中会依职权当主动审查。

而诉讼时效的抗辩只能在诉讼中由当事人援引,法院依职权不会也不能主动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认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的时间既使已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后的诉讼时效期间,只要请求撤销的当事人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不能以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对抗撤销合同的请求权。

四、合同撤销的后果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见,合同被撤销后会发生以下后果:

第一,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合同被撤销后,向前发生溯及力,即使处于效力待定状态的合同明确为自始无效。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第二,以过错为前提赔偿损失。

有过错的一方[产生重大误解者可能就是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当事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即使在对方有过错的情形下,有过错的一方也要赔偿对方的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认为,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的时间既使已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后的诉讼时效期间,只要请求撤销的当事人是在

“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对方当事人就不能以该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对抗合同被撤销后的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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