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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案案例分析范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哪些关于行贿的案例

我这里有几个较为典型的行贿案例:

2006年2月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原经理杨明,因重金行贿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并在高等级大路工程材料选购业务中骗取国家大路建设资金1500余万元,被判处死刑。

2005年5月美国司法部报告指出,天津德普公司从1991年到2002年期间,向中国的试验室工作人员及公立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DPC公司的产品和服务。

德普公司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的利润。

2005年4月22日香港珠宝商谢瑞麟父子被指涉嫌向旅行社雇员供应非法回扣,作为支配内地旅行团到该店参观购物的酬劳,被香港廉政公署拘捕。

2005年3月16日59岁的张恩照因个人缘由辞去中国建设银行董事长职务。

时隔不久,《财经》杂志披露,张恩照在美国加州卷入一场涉嫌贿赂的经济诉讼案。

一家美国公司违反了美国法律FCPA向他行贿,这笔以询问费形式领取的贿赂金额高达100万美元。

2004年4月6日朗讯向美国证券买卖委员会递交汇报文件,指出朗讯将解除其中国区总裁戚道协、首席运营官关赫德及财务主管和市场部经理的职务,理由是他们为合作方供应回扣。

2004年3月世界500强之一的默沙东(MSD)公司解雇20多名中国分区副经理和医药代表,理由是“假以学术推广的名义报销消遣费”。

有意损害罪案例-案例分析某甲,26岁,1995年因有意损害罪被判有

甲的行为应定性为有意损害罪和抢劫罪。

有意损害罪是指有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损伤的行为。

我国《刑法》其次百三十四条规定:

有意损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殊残忍手段致人轻伤形成严峻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甲在实施损害行为时,还没有产生抢劫的客观有意,在损害行为实施完毕后又实施了在被害人不能抵抗的状况下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出于两个有意,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因而其同时还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采纳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其次百三十四条规定:

其次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惩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轻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甲有意损害他人,并致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甲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照刑法规定也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惩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鉴于有借款前因存在,并无侵宅有意,可不认定为入户抢劫。

依照而二罪对甲进行数罪并罚。

求助一道刑法案例分析题

给100分我帮你做我XX!

打了近1000字,他妈的网页错误!

我X!

你这个案例太简略,首先要处理一个基本问题,丙是什么身份?

由于受贿罪是身份犯,丙的身份影响罪名以及判刑。

一、甲乙的行为如何定性?

甲可能涉嫌行贿罪,为什么是可能?

案例没说能否为了谋取不正值利益,F389说为谋取不正值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是受贿。

假如为了谋取正值利益,或者是甲认为是不正值利益而现实上是正值利益,甲构成犯罪还有待商榷,案例必需做出进一步说明。

乙可能涉嫌引见行贿罪,为什么又是可能?

由于本罪的对象国家工作人员,既不包括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包括单位。

引见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外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

乙仅仅满意客观方面要件,另外三要件案例必需做出说明。

二、假设丙满意受贿罪的对象要求,而甲的确是为了谋取不正值利益(现实上这样才有分析的意义)。

对于乙的行为,应区分引见贿赂罪与行贿、受贿共犯,引见贿赂人不同于行贿或受贿一方的关心犯,他必需与贿赂行为的双方都有联系,是依据行贿、受贿双方的意图办事,外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假如行为人只与其中一方有联系,为一方出谋划策,则构成一方的共犯。

另外,引见贿赂的行为人是在他人有了行贿或受贿有意的状况下,才从中沟通撮合的。

假如他人本无行贿或受贿的意思,只是外行为人的极力怂恿、劝告、诱导等行为之下才产生行贿、受贿意图,便不是引见贿赂的性质,而是教唆犯。

假如在教唆后,又在实施引见贿赂行为的,应按他所教峻的犯罪(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定罪,从重惩罚。

所以乙是引见行贿而非行贿共犯。

三、对于乙私扣9万的行为如何认定。

既不是诈骗也不是侵占,就是引见行贿罪,数额就是1万元,甲乙和丙之间,涉嫌犯罪,是刑事法律关系。

甲乙之间是民事债务债权关系,两者不能混同。

假如我假设的要件全部成立并且成就,甲构成行贿罪,乙构成引见行贿罪,丙构成受贿罪,数额是1万元,甲乙之间构成另外的民事债务债权关系。

至于司法实践,该怎样整就怎样整,依法处理,这个没什么好说的。

原来我打了好多字的,提交修改竟然网页错误,我真TMD想骂。

..,现在只拣简要的说,不懂的再问,你这个案例太简略,好多分析的必要条件都没说,老师不会这样考的。

时隔不久,《财经》杂志披露,张恩照在美国加州卷入一场涉嫌贿赂的经济诉讼案。

简单案例分析:

能否构成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全部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简单客体。

次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

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详细物品,而应看其能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

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

因而,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需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

包括:

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受贿人而言,其所追赶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

所以,受贿罪中的贿赂:

财物,从肯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状况: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肯定行为的资历,是权力的特别表现形式。

详细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退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

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是典型的受贿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受贿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

例如,担任掌管物资调拨、安排、销售、选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安排权、销售选购权,满意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受财物。

(2)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构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次要有以下三种状况:

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

至于前两种状况,利用的次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

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论处。

在第三种状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肯定关联。

受贿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受贿,必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需以本人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

其二,是受贿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

依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退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

从受贿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两种详细表现形式:

(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

索贿是受贿人以公开或示意的方法,自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

鉴于索贿状况突出,客观恶性更严峻,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相对于收受贿赂更为严峻。

因而,本法明确规定,索贿的从重惩罚。

因被勒索赐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值利益的,不是行贿。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能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2)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收受贿赂,一般是行贿人以各种方式自动进行收买腐蚀,受贿人一般是被动接受他人财物或者是接受他人承诺赐予财物,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传统观点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假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但现实上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则不成立受贿罪。

同时认为,为他人谋取的利益能否已经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酌解答》也指出: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有'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

为他人谋取的利益能否正值,为他人谋取的利益能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据此,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客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不要求实际上使他人取得了利益。

我们将这种观点称为旧客观说。

旧客观说存在很多问题,如与受贿罪的本质不相符合,与认定受贿既遂的标准不相符合,与罪刑相顺应准绳不相符合,于是有人提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是客观要件,而是客观要件(客观要件说)。

但这种观点对刑法规定进行了扭曲解释,也简单不当地缩小受贿罪的惩罚范围。

因而,我们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仍旧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其内容是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国家工作人员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前或者之后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在客观上构成了以权换利的商定,同时使人们产生以下熟悉:

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可以收买的,只需赐予财物,就可以使国家工作人员为本人谋取各种利益。

这本身就使职务行为的不行收买性遭到了侵害。

这样理解,也符合刑法的规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本身是一种行为,故符合刑法将其规定为客观要件的表述;

为他人谋取利益只需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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