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永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11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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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永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11Word格式.docx

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975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595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975元。

县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

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永仁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无住房是指: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永仁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永仁城区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永仁县城家庭。

计算方法为: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

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

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

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永仁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到永仁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交书面材料。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核实其申报信息。

(四)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五)申请材料

1.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1)永仁城区户籍城镇居民(含已转户的农村居民),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县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填写黄色申请表;

(2)其他人员填写白色申请表。

2.承诺书;

3.身份证明

永仁城区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非永仁城区户籍的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

4.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5.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缴费的证明

(1)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3)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

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6.住房情况证明

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由单位出具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

7.社会保险缴纳(领取)证明(此证明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

8.就业和收入证明(申请人为灵活就业人员的,此证明由申请人现就业单位出具,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审核);

9.纳税证明(由当地税务机关出具);

10.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11.营业许可证复印件;

12.劳动合同复印件;

13.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县人事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4)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就业地或户口所在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三)已享受福利分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四)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审核配租

(一)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出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初审

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初审合格的提交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复审;

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

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收到初审材料后,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申请复核。

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公示

复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将在永仁县政府信息网和指定的公众媒体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轮候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永仁县政府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永仁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轮候期暂时定为2年。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六)配租

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应当将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段等相关信息在永仁县政府信息网和指定的公众媒体公示。

并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

1.申请时间段是指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公布的申请人能够参与摇号配租的申请时间范围。

2.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是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

3.摇号配租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组织,按照分类方式,通过摇号系统,根据申请人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进行配租。

摇号配租过程接受县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摇号结果通过永仁县政府信息网和指定的公众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

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可直接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

(七)签订合同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

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六、租赁管理

(一)合同管理

1.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5年。

2.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

(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5)房屋维修责任;

(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7)其他约定。

3.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

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

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二)租金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

租金实行动态调整,定期向社会公布。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

承租人应按月交纳租金,交纳日期为每月20日前,拖欠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3.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

4.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其工资收入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扣。

(三)房屋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3.承租人应当每2年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申报住房、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4.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

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5.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6.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四)换租规定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管理模式

1.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组建由社区居委会、房屋管理机构、派出所、物业服务公司、住户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的社会管理工作。

2.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组建或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维护和住房安全情况检查,并对物业服务公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3.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小区物业管理。

物业服务费由县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核定。

物业服务费实行动态调整,定期向社会公布。

七、退出管理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永仁城区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7.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四)退出规定

1.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

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

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

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出售管理

(一)承租人在租赁5年期满后,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住房保障、县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

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四)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继承、抵押,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

抵押值不得超过房屋购买原值的70%。

(五)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永仁城区获得其他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永仁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九、监督管理

(一)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

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二)房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在监督检查中,房屋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2.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三)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计收租金,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六)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十、有关部门职责

(一)社区(居委会)负责受理保障对象家庭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及资格初审

(二)县发改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物业管理等有关价格的核定。

 (三)县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有关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拟定及监督实施,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申报和安排国家保障性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承担住房保障总体规划、制度建设、政策研究和综合协调等职责。

 (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建设管理以及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的审查、复核、轮候、配租及租赁补贴发放、建档、入住管理等工作;

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租赁、销售、回购、储备工作;

负责保障性住房租赁档案管理及统计工作;

负责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测算并上报价格管理部门核定。

 (五)县民政局对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人员收入及财产、婚姻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有关证明。

 (六)县公安局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人口、车辆及是否有犯罪记录等情况进行审核。

 (七)县人社局对申请人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及就业和收入情况进行审核。

 (八)县地税局对申请人纳税情况进行审核。

 (九)县工商局对申请人经营情况进行审核。

 (十)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审核;

申请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十一)县监察局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进行监督。

 (十二)县广电部门负责对保障性住房申请人资格、配租结果等需要公示的有关信息在广播电视媒体进行公示。

 (十三)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就业和收入情况进行审核。

十一、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开发区、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由开发区和园区自行制定。

十二、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十三、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永仁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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