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若干具体问题讲解2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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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法律保护,因结婚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止,乙还有六个月的时效期间
受法律保护,因结婚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该债权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受法律保护,结婚构成诉讼时效延长的理由
按照现行主流观点看,男女结婚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问题,不是诉讼时效中断和延长的问题,结婚时,时效期间还剩一年,这并不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止,一直到最后六个月,才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从离婚之日起计算还有六个月。
答案B
五、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
①提起诉讼、②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③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这里的提起诉讼作广义的理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在实务中,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予以驳回、自动撤诉、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情况,诉讼时效不中断,理由是: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予以驳回的,表明这个债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是有欠缺的债权;
自动撤诉、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情况的,发生溯及效力,这种情况下,相当于没有提起诉讼,也就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
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是指诉讼以外的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不仅指义务人对债务的履行做出安排,而且指义务人承认债务本身。
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法律后果:
已经进行的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债务人向债权人表示同意延期履行拖欠的债务,这将在法律上引起(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开始
这是一个诉讼时效中断问题。
“债务人向债权人表示同意延期履行拖欠的债务”是第二种情况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
答案B.
六、
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不同:
(1)诉讼时效的结果是使权利人丧失胜诉权,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丧失,权利人的起诉权并不丧失。
除斥期间一过,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消灭。
(2)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
(3)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撤销权、抵押权。
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一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经检验确系人造钻石。
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
现甲应提起何种主张,法院才予支持(
主张合同无效
主张撤销买卖合同
主张违约责任
主张撤销买卖合同或违约责任
A错,《合同法》58条:
违反法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本题中,主张合同无效缺少理由。
B错,撤销权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题中“历时一年零六个月”,使撤销权消灭。
C对,根据民法通则,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时效期间是一年,但是根据《合同法》买卖合同中,如果产品存在隐蔽瑕疵的,权利人可以在买回后或交付后两年内向卖者主张索赔。
人造钻石属于隐蔽瑕疵,隐蔽瑕疵对出卖人来讲,他有瑕疵担保义务,否则构成违约责任。
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这种情况下,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答案C.
第八部分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作为物权的客体的物,在原则上是有体物,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如《担保法》34条:
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权的客体,《担保法》75条:
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质权的客体。
物权的特征:
对世权、绝对权、支配权、排他性权利(这都是与债权相比较而言的)。
下列对物权表述不正确的是(
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是对世权
物权是对人权
物权是支配权
C.物权是对人权说法不正确,对人权是债权的特征而不是物权的特征。
答案:
C.
二、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成立以后发生的法律效果。
物权效力分为:
共同效力和特有效力。
共同效力是指所有的物权都具有的效力。
特有效力是指某一类物权具有的效力。
目前主流观点认为:
共同效力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
力、追及效力、物权请求权。
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相抵触的物权。
优先效力,主要是针对物权和债权而言的,一般来讲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追及效力,是指无论物辗转到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行使追及权,当然追及权也是有限制的。
物权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
公司破产,其拖欠的债务有:
工人的工资、设有抵押权的银行债权、未设定抵押的普通的债权。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破产财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工资
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银行债权
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
甲公司的财产应当不分先后偿还工资和银行债权
不仅要考虑到《破产法》的规定,还要考虑到我国的现行司法政策和国家的经济政策。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
如果公司的财产已经设定抵押,那么这个财产就不能进入破产财产,这种情况下享有别除权。
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也不能进入破产债权,但是按照我国现行的经济政策和司法实践会有不同的规定,比如:
某国有企业在一土地上设有抵押债权,为银行债务设定担保,但是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所得仍然应当偿还拖欠职工的工资以及安排职工的相关费用,而不是用拍卖所得首先用于偿还银行所担保的债权。
这就是我们的司法政策问题,现在如果遇到这样的问题,我们要适用我国的政策和司法实践的做法,因为这里涉及到人权高于物权的问题。
就本题而言,它所讲的是破产财产,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本身就不进入破产财产,从这方面讲,也应当首先偿还工人的工资。
答案:
A.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具体而言,物权的优先效力首先是指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物权和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时。
物权优于债权。
比如,甲有一块表借给乙,乙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丙,但是手表没有交付,甲知道了就要行使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丙请求乙交付手表的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支持甲的请求。
因为甲享有物权,乙享有的是合同债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所以应当优先维护甲的利益。
但是物权优于债权也有例外:
(1)买卖不破租赁
(2)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工人的工资债权优于设定在先的抵押权(主要是国有企业而言的)。
(3)依据《海商法》规定,船长、船员等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权等,优先于设定在先的抵押权。
这里的船舶优先权是一种债权,但是法律规定它一种特殊的优先性,在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维护船舶优先权人的利益。
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
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
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
甲欣然应允,并当即交货付款。
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
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
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
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A.错。
甲与乙买卖合同成立在先,但它只是一个合同债权,甲对玉器仍享有所有权,并且甲与丙购买玉器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有效。
B错,因为双方就合同达成一致,合同即时成立并且生效,该合同不是特殊买卖合同,不存在以交付才生效问题。
C错,此时丙已经取得该玉器的所有权,乙无权请求丙交付该玉器。
D对,乙甲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甲负有交付玉器的合同义务,因为玉器已被丙买走,这形成事后履行不能,可以免除甲的履行义务,但甲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D.
四、物权的追及效力
即物权的追及权,是指不论所有权还是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辗转到何人之手都不影响这些权利的存在,但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物权的追及效力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甲以自有的一批布作抵押向乙借款,未办理等记。
在抵押期间,甲未通知乙,便将该批布卖给丙,并以交付货款完毕。
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乙与甲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
丙无权取得对该批布的所有权
乙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受让人丙的所有权
乙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丙的所有权
A对,布匹可以作为抵押物,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B错,丙以合同取得布的所有权。
C错,丙是善意第三人,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没有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答案AD.
甲有三间房抵押给了乙,抵押期间他没有告知抵押权人乙,也没有告知买受人丙房子已经设抵押权,将房子卖给丙,丙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此时,抵押权到期,乙可以行使抵押权,因为登记的物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同时,乙的抵押权成立在先,丙的所有权成立在后,根据先成立的物权优于后成立的物权,所以抵押权人乙可以行使抵押权。
五、物权请求权
应明确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掌握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1)物权请求权是以恢复物权的完美状态为目的的,它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而产生的一种防御性权利,
(2)物权请求权来自于物权的支配内容,是一种从属性内容,物权请求权不能表达而债权请求权能够表达;
(3)物权请求权的效力优于债权请求权的效力(4)物权请求权不考虑相对人是否有过错,只需证明相对人实施了侵害物权的行为即可;
而在债权请求权中,债权人一般应对债务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
物权请求权的种类:
(1)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2)返还原物的请求权(3)排除妨碍的请求权(4)恢复原状请求权(5)消除危险请求权。
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是针对人身权而言,不是物权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不是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往往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下列请求权中,属于物权请求权的是(
损害赔偿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确认父子关系请求权
A是债权请求权,D是身份权请求权。
答案BC.
六、物权的变动
应掌握哪些物权的变动应予登记:
不动产物权如房屋,还有机动车、船舶、航空器。
掌握登记生效的物权和登记对抗的物权,生效效力是指如果不进行登记就不发生权利的变动,对抗效力是指不登记权利的变动是发生的,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发生生效效力的物权登记有:
房屋、机动车;
发生对抗效力的物权登记有:
船舶、航空器。
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是交付。
交付的方式有:
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拟制交付、指示交付、象征交付等。
简易交付是指甲将物品从自己的手中交到乙的手里,简易交付的完成按照交易惯例处理。
在书店买书,你在付款后,将发票交给当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将书交给你的时候,交付完成。
在银行存钱,你填好存款单,将存款单和钱递进窗口,银行工作人员确认后,交付完成。
占有改定是指在买卖情况下,出卖人因为某种原因在所有权转移后,要继续占有该物。
甲将手表卖给乙,约定15日一手交钱,一手交表。
15日六点乙前来交钱,但是甲说,表我还戴着,后几天给你。
此时交付完成,后几天给你就是占有改定。
拟制交付主要针对提单买卖、仓单买卖,以提单、仓单交付为交付。
指示交付是指物品在第三人手中,买者根据卖者的意思指示第三人交付,指示交付的完成要按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交付有明确的时间,但买受人没到,此种情况下,以指示时间作为交付完成的时间。
象征交付是交钥匙的问题。
甲将自己的一套书卖给乙,但甲还想留阅一段时间,遂又与乙达成协议,借阅该书一个月,乙表示应允。
乙取得该书所有权的方法为(
简易交付
占有改定
指示交付
拟制交付
答案D.
七、
物权法定原则
应明确物权的内容、物权的种类、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公示方法都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当事人自由创设的,不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但是符合其他民事法律相应规定的,发生其他民事法律效力。
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
物权种类法定
物权内容法定
物权效力法定
物权公示方式法定
ABCD。
物权法定的原因是:
物权的内容往往同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紧密联系,所以物权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八、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自物权、完全物权、无期限物权,它具有弹力性和回归力的物权。
所有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原则,同时所有权人负有容忍的义务。
土地所有人在其权利范围内享有排他的支配权,下列行为中,所有权人依法不得请求排除的有(
地铁公司在地下开凿地铁隧道
电力公司在地上架设输电线路
电信公司在地下铺设通信光缆
航空公司在地上通航飞机
这里涉及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抵触,如果造成的震动损害房屋地基等,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不能要求排除妨碍。
答案ABCD。
九、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的所有权就是原始取得。
其方式有:
生产、取得原物的孳息、国家强制取得所有权、发现埋藏物、隐藏物、国家和集体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添附。
下列各项属于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的是(
叔叔送给今年刚满七岁的小明一辆自行车作为生日礼物
小张继承哥哥的一处房子
小陈的五万元存款共得利息一千元
10岁的小高把爸爸给买的铅笔刀送给小朋友
A错,因为小明取得自行车是基于叔叔的意志,所以传来取得而不是原始取得。
B错,这也是传来取得。
C对,这是孳息取得,属于原始取得。
D错,小高的行为是有效行为,小朋友取得铅笔刀是基于小高的意志,因此这是传来取得。
C。
十、
所有权取得的时间
掌握三句话:
(1)当事人对所有权转移时间有约定的,财产所有权在约定的时间发生转移
(2)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发生所有权转移,这主要针对不动产和特殊动产(3)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的,财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
所以交付是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之一。
甲公司出卖一批钢材给乙公司,订立合同的日期是1999年3月1日,并在合同中注明“钢材所有权在乙公司支付完货款时才转移”。
乙公司在1999年3月5日支付第一笔货款,甲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于3月10日将钢材运至乙公司,乙公司验收并接受钢材,并于3月15日付清剩余的货款。
这批钢材所有权转移时间是(
3月1日
3月5日
3月10日
3月15日
本题考察所有权转移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双方约定转移的时间是“钢材所有权在乙公司支付完货款时才转移”即3月15日。
答案D.十一、土地所有权
应掌握土地所有权的范围:
从横的方面来讲,以地界为限;
从纵的方面来讲,包括地面、地下、地上。
地上和地下都是指可利用的空间,而不是指上至太空下至地心。
在我国应当区分开土地所有权、矿藏所有权。
在我国为国家所有,所以土地所有权不包括矿藏所有权。
根据《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水法》、《矿藏资源管理法》等规定,土地所有权受到法律的限制,如矿藏、水流(而不是水面,水面的所有权可能属于国家也可能属于集体)为国家所有。
同时,土地所有权人应容忍他人对土地的合法利用,如在地下铺设管道。
某块河滩地曾属甲村所有,因洪水将该地的表层浮土卷走,只剩下裸露的岩石而被甲村撂荒。
乙村经多年培土,使该地变为良田。
现甲村和乙村均主张对该块土地的所有权。
应如何处理(
应支持甲村对该块地的所有权,但甲村应给乙村相应的补偿
应支持乙村对该块地的所有权,但乙村应给甲村相应的补偿
由甲村和乙村按份共有
由甲村和乙村共同共有
这里涉及到土地所有权的问题,土地所有权不仅指表层浮土,因此表层浮土被洪水卷走,甲村并不丧失土地所有权,同时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的变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如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用土地,而不能以其他方式转让。
乙村的行为是一种添附行为,这种添附行为使甲村受益,甲村应给乙村相应的补偿。
十二、集体土地所有权
应当明确我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它包括三类:
村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要根据历史根据情况分别确认,对此国土资源部有专门文件予以确认。
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只能归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只能归村农民集体所有
只能归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情况确定归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答案D。
十三、房屋所有权
应掌握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是以登记转移。
1996年甲将自己的三间私房作价2万元转让给乙,乙略加修缮后,居住一年后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一年后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
以上几次转让均未办理私房过户手续。
在丁居住期间,房屋所在地被该城市规划为对外经济开发区,该房屋价格涨至20万元,甲乙丙丁就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
该房屋所有权应属于(
甲
乙
丙
丁
本题的核心问题是:
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本题中“几次转让均未办理私房过户手续”,所以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117条的规定,甲未将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乙,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和其他补救措施),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实际履行,包括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这是一种债权请求权,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题中的内容,乙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丙和丁无权要求甲将房屋转让给自己,因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他们与甲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乙修缮了房屋使房屋增值,乙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甲返还不当得利。
在房屋的区分所有问题中,主要针对公寓楼。
大家应明确住户对房屋享有专有权、共有权、承担权。
对房屋专有权,是指对自己的房屋享有所有权,专有权其范围目前采用墙心说而不是墙根说。
房屋的共有权,是指住户对电梯、公用管线、过道享有共有权。
如果在外墙做广告,其收益归整个楼的住户。
曾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开发商将整个楼卖出,但将房顶租给苗圃商,苗圃商在给花浇水使楼房被浸泡。
此案中,房顶属于住户共有的,开发商无权将房顶租给苗圃商,开发商与苗圃商之间的合同不是有效合同,开发商是一种侵权行为,由这种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由开发商和苗圃商负连带责任,这是共同侵权而不是相邻关系。
住户对地下室的权利,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取决地下室建设费用是否摊入到购房款中。
区分所有的承担权涉及到业主委员会的问题,即楼房由谁享有管理权的问题,现在我国已经通过《物主委员会条例》:
业主享有管理权,物业管理公司与住户之间是雇佣关系。
十四、相邻关系
应明确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相邻各方对各自所有或占有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占有权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的本质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使权利的一种延伸和限制。
大家应学会辨认什么是相邻关系。
下列关系中应当按相邻关系处理的是(
甲家与乙家的承包地相连,甲家在自家的承包地上种了一棵树,10年后这棵树根深叶茂,枝繁
叶茂。
树枝树根伸向邻地,甲家和乙家就这棵树引起纠纷。
甲家和乙家相连,甲家的房屋增高使房屋的滴水滴在乙家的房顶,两家为此引起纠纷
甲家和乙家共有一堵山墙,双方对山墙的维修引起纠纷
甲家和乙家相连,甲家的猫跑到乙家的床上撒了一泡尿,双方引起纠纷
A是界树的问题。
B是房屋滴水的问题。
C是山墙的问题。
都是相邻关系。
D是动物致人损害问题,不是相邻关系。
ABC。
甲乙共用小清河的水灌溉,甲的承包地在乙的上游。
为确保农田灌溉,甲在河中筑了一条水坝,使下游的水量减少了2/3。
甲乙为此发生冲突,对其纠纷的解决方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甲应根据乙的请求拆除水坝
甲应当向乙支付适当赔偿,可以不拆除水坝
甲乙应共同协商、合理分配用水
甲未断绝水流,故乙无权请求甲拆除水坝。
A中的请求权是可以的,因为河流是自然形成的,上游与下游对水的利用应当根据自然状况加以利用,甲的行为改变了河流水流的流量,使下游受到损失,乙当然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请求甲恢复原状。
B中的请求权是可以的,作为相邻关系来讲,也可以通过补偿损失的方法解决问题。
C符合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的。
D剥夺了乙要求排除妨碍的权利。
十五、善意取得制度
应明确善意取得的要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当然也有例外,比如《民通意见》49条规定: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该处分行为无效,但第三人为善意的,应当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这里就没有限制动产还是不动产。
并不是所有的动产都适用善意取得,如:
①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动产(船舶、航空器)②非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表示的债权,因为这种债权的转让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