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项目评标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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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接受依法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其标准参照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应承担的义务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对该项目有监督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它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
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四)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五)协助、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行政监督人员提出的疑问、问题,予以解释或落实、澄清;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评标方法分为综合评估法和合理投标价法。
综合评估法是以价格、商务和技术等方面为考量因素,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的一种评标方法,该办法适用于水库、水闸、泵站、水电站、灌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2级以上堤防项目。
合理投标价法是在各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对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评审,按照计算出的投标人权重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该办法适用于综合评估法范围外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独立进行赋分,并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综合得分相同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排序;
投标报价也相同的,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确定,没有约定的,由评标委员会确定。
综合得分=赋分得分+奖励分值-惩罚分值
赋分得分一般使用百分制标准,如用其他赋分标准的采用权重分值计算。
(一)一般分值构成和赋分标准如下:
1.施工组织设计35分(35%);
2.项目管理机构10分(10%);
3.投标报价40分(40%);
4.信用等级5分(5%);
5.其它评分因素10分(10%)。
(二)奖励、惩罚和权重分值:
以下情形为奖励分值,其中大型水利工程累计不超过5分或5%分值,其他水利工程累计不超过3分或3%分值:
1.承建的水利工程近三年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精神文明指导委员会颁发的“文明工地”称号的,每项加0.5分或0.5%分值,最多不超过1分或1%分值;
2.承建的水利工程近三年获得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质工程”或“优秀施工”的,加1分或1%分值,最多不超过1分或1%分值;
3.承建的水利工程近三年获得“大禹奖”或“鲁班奖”的,加2分或2%分值,最多不超过2分或2%分值;
4.获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的,一级(水利部颁发)加3分或3%分值,二级(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加2分或2%分值,三级(省辖市或直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加1分或1%分值。
上述1、2、3项加分时,同一奖项类别的同一工程不重复计算。
以下情形为惩罚分值,没有累计限制:
1.近三年承建的水利工程发生过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一次扣3分或3%分值,较大及以上的一次扣5分或5%分值;
2.近三年承建的水利工程发生过一般质量事故的,一次扣3分或3%分值,较大及以上的一次扣5分或5%分值;
3.除以上1、2项外,不良行为记录在河南省或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公告且在处罚期限内的,一次扣3分或3%分值。
(三)信用等级分值、权重分值。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选取。
第八条采用合理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对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评审,并按照投标人权重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投标人权重相同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排序;
投标报价也相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确定;
如无约定,由评标委员会确定。
投标人权重Q=(1-|A-B|/A)×
100%+C
投标人权重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A(合理评标价)=最高投标限价×
调整系数
B(投标人评标价)=投标人报价±
奖励惩罚额度合计
C(信用权重)=0—5%(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选取)
(一)合理评标价确定:
以招标人的最高投标限价为标准,约定5-8个调整系数(≥0.95),在开标时随机抽取1个,将调整后的最高投标限价作为合理评标价。
(二)投标人评标价计算:
奖励额度取正值、惩罚额度取负值计算奖罚额度。
奖罚额度合计后,数值为正值时,按有利于投标人(靠近合理评标价)计算投标人评标价,当大于或小于合理评标价时均按合理评标价确定;
数值为负值时,按照不利于投标人(远离合理评标价)计算投标人评标价。
以下情形为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3%:
1.承建的水利工程近三年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精神文明指导委员会颁发的“文明工地”称号的,增加或减少投标报价的0.1%-0.5%,本项最多不超过0.5%;
2.承建的水利工程近三年获得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质工程”或“优秀施工”的,增加或减少投标报价的0.1%-0.5%,本项最多不超过0.5%;
3.承建的水利工程近三年获得“大禹奖”或“鲁班奖”的,增加或减少投标报价的1%,本项最多不超过1%;
4.获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的,一级(水利部颁发)增加或减少投标报价1.5%,二级(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增加或减少投标报价1%,三级(省辖市或直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增加或减少投标报价0.5%。
以下情形为惩罚额度,没有累计限制:
1.近三年承建的水利工程发生过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一次增加或减少投标报价的3%,较大及以上的一次增加或减少投标报价的5%;
2.近三年承建的水利工程发生过一般质量事故的,一次增加或减少投标报价的3%,较大及以上的一次增加或减少投标报价的5%;
3.除以上1、2项外,不良行为记录在河南省或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公告且在处罚期限内的,一次增加或减少投标报价的3%。
第九条投标人信用等级的分值、权重。
信用等级经水利部评定且在有效期内,并以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河南省水利信用平台”)公开的为准。
信用等级分值或权重:
AAA级为5分(5%),AA级为4分(4%),A级为3分(3%),BBB级为1分(1%),CCC级为0。
(一)投标人在河南信用信息平台已建立信用档案,没有信用等级的,其信用等级视为BBB级;
未建立信用档案的视为CCC级;
(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组成联合体投标时,按照信用等级较低的成员确定信用等级;
(三)投标人近两年内存在且被发现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等级视为CCC级:
1.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2.围标、串标的;
3.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的;
4.有行贿、受贿违法记录的;
5.对重(特)大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6.公开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7.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8.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投标人和主要人员的信用信息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时间24小时前从河南省水利信用平台下载打印(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委员会应以此为依据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单位及主要参建人员的资格资历、工程业绩、良好行为等不予认定:
(一)未在河南省水利信用平台建立信用档案的,或提交的材料与信用平台公开的信息不符的;
(二)河南省水利信用平台内容不包含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信用信息的,投标人未按招标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第十二条投标人公开的信用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的应取消其中标候选人、中标人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和本方法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但不得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第十五条评标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同时将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即时归还招标人。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评标报告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组建及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十一)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不同意见。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河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2014年3月10日河南省水利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河南省监察厅联合印发的《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
(豫水建〔2014〕13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水利厅办公室2016年7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