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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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认真履行聘约,胜任本职工作。
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从业〕以来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任现职〔从业〕以来,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受到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一〕取得国民教育学历,申报工程师(建筑师、城市规划师)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大学专科以上学历4年以上。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或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在企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
3、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后,在企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并考核合格者,可初定工程师〔建筑师、城市规划师〕专业技术资格:
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职称电脑要求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得电脑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电脑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电脑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四〕取得省人社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五〕取得市人社局组织的职称电脑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六〕取得《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
第六条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列》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到达规定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七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对所从事的专业理论有一定研究。
〔二〕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和政策。
〔三〕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标准、规程、规章,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四〕能对一般技术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新技术应用及技术开发的方法或路径。
〔五〕了解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与趋势。
第八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现职〔从业〕以来,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从事城乡规划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过区级以上城乡规划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通过评审鉴定。
2、参加过区级规划或区级以上城市总体规划或规模与之相当的开发区、科学园区总体规划设计。
3、参加过2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交通规划,或参加过市级风景区、旅游区、文物古迹区专项规划2项以上。
4、主持编制过1个居住区级或2个小区级用地规模以上的各类详细规划。
或参加编制过2个居住区级或4个小区级用地规模以上的各类详细规划。
5、组织主持编制过3万人口以上的城镇总体规划l项以上。
6、参加起草或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规划和规程。
〔二〕从事建筑(装饰、装潢)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从业〕以来,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并完成区级以上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通过评审鉴定。
2、参加过中型以上工业建筑工程设计项目1项或二级工程2项以上。
3、参加过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2项以上。
4、参加起草或编制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技术标准、标准、规程和标准图集。
〔三〕从事工程(结构、岩土工程、测绘、风景园林、城市道路与交通、给水排水、城市燃气、供热通风与空调、电气、建筑智能化、建筑材料等)设计、科研、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从业〕以来,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过区级以上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通过评审鉴定。
2、参加过中型以上工业建筑设计项目1项或小型工程2项以上。
3、参加过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2项以上。
4、参加起草或编制过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标准、规程和标准图集。
〔四〕从事建设工程科技管理(含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建筑经济、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从业〕以来,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2、参加过1以上项中型工业建筑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主要实施文件的编制工作。
3、参加过1项以上中型工业建筑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4、参加过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并在工程中推广应用。
5、参加过2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或3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的科技管理工作,任务完成好。
6、独立编写2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的招标书、投标书。
7、参加起草编制过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标准和规程、标准图集。
第九条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从业〕以来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区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优秀设计(含优秀勘察、优秀建筑软件、优秀标准设计)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
〔三〕市(厅)级以上优质工程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业务骨干参加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五〕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先进技术和经验,有较大创新和突破,取得社会、经济效益,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获得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
〔六〕解决设计、施工中的较复杂疑难类技术问题,在处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措施得当,效果显著,经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七〕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第十条论文论著要求
任现职〔从业〕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研究著作,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结合本专业工作实际,撰写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论文、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
其中,在本专业领域公开刊物〔须有ISSN和CN刊号〕或本行业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1篇以上。
第四章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从业〕以来,业绩突出,在本专业学术和技术领域有较大奉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破格申报: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不满4年,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一条。
第十二条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从业〕以来,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应奖项〕或区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
〔二〕获得劳动模范等市级以上综合表彰。
〔三〕负责完成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的研究、设计或发明、引进、转化技术创新成果(专利)并用于生产实践,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有关专家鉴定认可。
〔四〕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有关项目并获得市级以上优质工程〔结构〕等奖项〔前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申报建设工程专业中级资格应提交规定的材料,并按个人申报〔含网上申报〕、单位推荐、各级职称主管部门审核、专业评审〔破格面试〕、公示、市人社局行文批复等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大学专科以上申报人员须提供省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第十五条本资格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论文等取得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的上一年年底。
申报人员须提供在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1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还需提供与业绩成果相对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级。
其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年限以专业技术职务聘书为依据。
第十七条本资格条件中“本专业”均指建设工程专业,“相近专业”为工科类应用型专业。
“任现职〔从业〕以来”中的“从业以来”仅适用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以近五年为主。
第十八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及考试条件
〔一〕初定建筑、城市规划专业等工程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同一学历只可初定一次:
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或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可初定技术员资格。
2、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通过初级考试取得技术员资格并受聘技术员职务4年以上;
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通过初级考试取得技术员资格并受聘技术员职务2年以上,可初定助理工程师〔助理建筑师、助理城市规划师〕资格。
3、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或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初定助理工程师〔助理建筑师、助理城市规划师〕资格。
〔二〕申报建筑、城市规划专业等工程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相应的学历及专业工作年限要求,但所学专业与岗位不一致;
或同一学历已初定过;
或要求转换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系列的,均须通过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九条本资格条件由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