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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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现场服务10

第9条违约责任10

第10条索赔11

第11条保险12

第12条不可抗力12

第13条争议解决12

第14条合同生效13

第15条份数13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4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鉴于委托方拟委托受托方承担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且受托方同意接受该委托。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第2条勘察设计范围

委托方根据合同需承担的勘察设计工作的范围如下:

第3条合同价款

3.1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含税);

3.2支付方式见专用条款。

第4条合同依据

4.1项目核准文件。

4.2中标通知书。

4.3设计委托书(如有)。

第5条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5.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

5.2本协议书。

5.3专用条款。

5.4中标通知书。

5.5通用条款。

5.6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5.7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楚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第6条保证

6.1考虑到委托方将按本合同规定付款给受托方,受托方在此立约,保证全面按合同规定完成本工程勘察设计及工地设计代表服务等工作。

6.2考虑到受托方将进行本工程勘察设计及工地设计代表服务等工作,委托方在此立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付款给受托方。

第7条术语

本协议书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上文提到的合同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8条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条件见专用条款。

第9条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委托方执份,受托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1条定义及组成合同的文件

1.1定义

以下用词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标通知书、以及其它协议书明确列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各类文件。

1.1.2委托方:

即项目法人单位,是指合同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勘察设计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其合法资格继承人。

1.1.3受托方:

指具有工程设计主体资格并被委托方接受的当事人或其合法资格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

1.1.4投标文件:

指受托方为获得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向委托方提供的有报价的建议书。

1.1.5中标通知书:

指委托方通知承包方中标的函件。

1.1.6工程:

指协议书中约定的工程。

1.1.7合同价款:

指根据合同条款,用以支付受托方为完成勘察设计及有关工作应付的总金额。

1.1.8天:

指公历日。

1.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2.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

1.2.2本协议书。

1.2.3专用条款。

1.2.4中标通知书。

1.2.5通用条款。

1.2.6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1.2.7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13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1.3合同文件使用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1.3.1合同文件使用汉语书写、解释和说明。

1.3.2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1.3.3勘察设计中必须使用专用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

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专用条款约定的行业标准、规范或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地方标准、规范。

第2条双方责任

2.1委托方责任

2.1.1应尊重受托方根据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工作的权力,不得提出与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相抵触的要求。

2.1.2向受托方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委托书(如有)、项目核准文件、土地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征用土地等有关协议及文件,以及其他按有关规定应由委托方提供的资料。

委托方应对上述材料提供的时间、进度和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受托方就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受托方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2.1.3按合同规定向受托方支付勘察设计费。

2.1.4负责签订与工程建设及将来运行有关的土地征用、运输、水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有关设备(如有需要)等合同。

2.1.5负责协调勘察设计过程中受托方与有关单位的配合事宜。

2.1.6负责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取费标准中明确由委托方负责支付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青苗赔偿、障碍拆除、勘察场地“三通一平”、材料、运输、勘察人员的调遣费、差旅费、生活设施等施工准备费。

2.1.7未经受托方同意,对受托方交付的设计文件和勘察结果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合同外的项目。

2.1.8委托方聘请设计监理时,应明确所赋予设计监理方代行的责任、义务、权利和工作范围,除非在本合同中明确规定外,设计监理方无权变更或免除受托方在合同中的任何职责、义务和责任。

2.2受托方责任

2.2.1按照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有效的标准、规程、规范、技术条例进行勘察设计工作,严格掌握设计标准,降低工程造价。

2.2.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交付时间及份数向委托方交付设计文件,并对委托范围内的勘察设计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2.2.3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的组织和具体实施,保证勘察设计质量。

2.2.4按合同约定做好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勘察设计服务工作;

按委托方要求配合开展工程结算。

2.2.5受托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安排符合资格要求的设计人员进行勘察设计工作。

除非委托方另行书面同意,否则受托方不得更换设总及主设人员。

2.2.6受托方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

2.2.7受托方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生产工艺线外,受托方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2.8受托方应严格控制因其设计变更所导致的工程投资的增加。

重大设计变更的控制及奖罚措施见专用条款。

2.2.9依据合同,接受委托方聘请的设计监理方(如有)的监理;

设计监理的任何建议、检查、确认、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不变更或免除受托方的责任。

2.2.10受托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委托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2.2.11受托方分包部分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时,需经委托方书面同意。

受托方应在签订分包合同后,将副本送交委托方。

合同分包量不得超过合同价款总额的30%,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受托方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对外分包的,委托方有权扣除分包部分的合同价款或者终止合同。

委托方选择终止合同的,受托方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2.2.12受托方提供的经过审定的设计方案为本合同的主要技术方案,如因设计原因,实际拆迁量及施工图工程量超过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由受托方承担设计质量责任。

2.2.13受托方应确保设计质量,按委托方要求做好设计变更、变更设计控制及相关签证、报表报备。

2.2.14按委托方要求参加本工程施工、设备及主要材料的招、评标工作,费用自理。

(1)受托方专业人员应按照委托方要求无条件地配合施工、设备及主要材料的评标。

(2)在招、评标工作中,当投标人提出技术疑问时,受托方有义务按委托方要求,以书面形式答复相关的技术问题。

(3)受托方应对招、评标工作有关情况严格保密。

2.2.15设备及主要材料中标单位确定后,受托方应配合委托方与设备厂家签订采购合同技术协议(以下简称“技术协议”)。

技术协议签订之前,委托方将提前3-5天(含本数)通知受托方,这期间受托方应准备好采购合同技术协议(含电子版),并按委托方要求携带上述文件及电子版准时到达指定地点。

受托方应对技术协议中的技术内容负责。

2.2.16受托方负责招标工程量的编制,施工招标工程量不允许超过初设审定概算中相关部分的工程量。

2.2.17受托方应按委托方正式给定的工程名称编制设计文件,并承办有关工程设计协调、评审、收口会议会务。

2.2.18受托方负责根据委托方的指令编制施工招标的标底。

施工招标的标底,是在施工招标工程量的基础上,计入合理价格后形成的标底。

具体原则由委托方在编制前提供。

受托方应无条件地按委托方的要求,派遣专业人员,携带相关的概算电子版,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标底的编制。

编制标底结束后,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人员在施工招标开标结束之前不得返回。

2.2.19受托方负责工程施工、设备及主要材料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编制,并按委托方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上述文件按审查意见提出修改的部分,如有错误由审查方负主要责任;

没有做出修改的部分,如有错误或漏项由受托方负主要责任。

2.2.20对于非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的设备和材料,受托方应按委托方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技术要求,供委托方询价和采购。

2.2.21受托方应配合委托方做好工程结算工作,编制投资结算书、工程造价总结。

2.2.22受托方应参加除工程例行会议以外的各种技术协调会、技术交流会和方案分析会,并按会议要求从事相关的工作。

受托方应以书面形式出具委托方需要的各种方案论据。

2.2.23受托方应负责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协调配合下编制竣工图,竣工图须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交。

在竣工验收时受托方应配合编制计算机动画或影像资料,参加竣工验收和达标投产检查以及编写设计总结。

2.2.24受托方应负责《电力工程设计收费工日定额》(能源电规[1991]927号文)规定的设计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3条设计工期

设计工期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4条审查、确认

4.1审查

4.1.1受托方应按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呈交符合各勘察设计阶段内容深度和要求的图纸文件供审查之用,委托方负责审查的安排。

4.1.2受托方交付设计文件后,应参加有关审查会议及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过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必要修改和补充。

若委托方对审定的设计原则进行重大变更导致需重作或修改设计时,双方需签订补充协议或另签合同。

4.2确认

4.2.1委托方组织并对施工用设计图纸进行确认或组织施工图会审工作。

4.2.2确认或会审意见如非受托方原因的勘察设计的返工,其返工费用由委托方负责;

如属受托方责任,则不应增加勘察设计费用。

第5条其它服务

根据委托方要求,受托方可从事以下超出规定的勘察设计范围外的工作,并另行收费:

5.1增加勘察设计文件的份数超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部分;

5.2非受托方原因在计划投产期后,继续发生的现场服务;

5.3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服务。

第6条合同价款与支付

6.1合同价款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改变。

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的,合同价款可予以调整:

6.1.1在工程勘察设计期间,如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调整,合同价款应按规定相应调整;

6.1.2工程建设工期与约定的工期不一致且差别较大,经双方协商决定对勘察设计费进行调整的。

6.2合同价款及其他费用的支付见专用条款。

第7条设计文件交付

受托方根据有关规定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文件交付时间向委托方提供勘察设计文件。

第8条现场服务

8.1受托方对所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技术服务,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交底(含设备材料订货交底和施工交底)、现场解释设计意图、处理设计变更并同时提出施工预算增减表,根据合同约定派驻现场设计代表,参加工程现场调度会和工程质量考核、与设计有关的事故分析会、整组调试、工程质量考核评定、启动投运及工程竣工验收并参加启动验收委员会、按要求进行设计总结等。

8.2受托方应根据委托方要求及工程进展需要,对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和调试阶段及时进行现场服务。

8.3在勘察设计人员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委托方尽可能提供必要的工作、交通、通讯和生活条件。

8.4受托方的现场服务应及时、有效。

在土建结构施工、电气设备安装、线路施工和调试期间应派设计代表,设计代表应对设计意图有深刻理解,并有独立解决现场问题的能力。

现场调度会应由设总(或更高级别)的领导及相关的设计人员参加。

第9条违约责任

9.1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造成损失的,由受托方继续完善勘察设计任务,委托方有权按损失的大小扣减勘察设计费。

9.2因受托方原因造成其所提交的设计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的,受托方应及时负责修改或补充,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

9.3由于受托方原因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委托方有权扣减合同价款,扣款金额见专用条款。

重大设计变更由专用条款确定。

9.4由于受托方设计错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受托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造成损失的实际情况、损失程度向委托方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见专用条款。

9.5因受托方的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投资超过项目可研基本预备费的,委托方有权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扣减勘察设计费。

9.6由于受托方自身原因,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及份数交付设计文件的,委托方有权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扣减勘察设计费。

9.7委托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受托方预付和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9.8委托方违约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未按期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错误及对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受托方返工或增加工作量时,委托方应按受托方所耗工作量向受托方支付返工费或追加工作量的补偿费。

9.9委托方提交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30天(含本数)的,受托方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

9.10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应根据受托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结算勘察设计费,并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

第10条索赔

委托方和受托方可按以下规定向对方进行索赔:

10.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10.2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含本数),向对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10.3被索赔方应在接到正式书面索赔通知书后10天内(含本数)给予响应,或要求对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被索赔方在10天内(含本数)未予答复,视为同意该项索赔。

第11条保险

受托方应就其在本合同下可能承担的责任投保设计责任险,并在合同生效后15天内(含本数)将保险凭证提交委托方,保险金额见专用条款的规定。

受托方未按时投保设计责任险的,委托方有权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扣减勘察设计费。

受托方应办理自己在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有关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第12条不可抗力

12.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本合同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

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通知对方。

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12.3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周内(含本数),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确认。

否则,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

12.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已达120天或双方预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将延续120天以上(含本数)时,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由于合同终止所引起的遗留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13条争议解决

13.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真诚合作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3.2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双方约定选择的解决方式为:

(1)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3在仲裁或诉讼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14条合同生效

第15条份数

本合同份数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阐明、修改或补充。

如果专用条款中无特殊说明,则应按通用条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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