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修订》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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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修订》文档格式.docx

停车设施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与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用地内部道路之间保持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地下车库出入口数量与停车位泊位数相匹配。

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第一十五条平行式、斜列式、垂直式停车泊位的长宽尺寸应当满足《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等相关规范要求,其中垂直式后退小型车停车位宽度不得低于2.4米,长度不得低于5.3米。

第一十六条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在空间上尽量整合协调,考虑将来转化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可能。

其中,位于本《标准》规定的二类区、三类区的建筑物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过规划批准后,可按15:

1的比例换算,配建机动车停车位。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2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

一类区和二类区各开发项目应根据交通影响评价结果,在用地范围内适当预留公共自行车停车位,并为公共自行车运营提供便利。

第一十七条建立公交场站与折减停车设施的联动制度,将建设项目配建公交场站与停车位折减挂钩,鼓励建设项目“贡献”公交场站用地,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可进行折减,累计折减泊位数参照附录3中附表3-2。

配建停车泊位折减的建设项目须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具体折减停车泊位数以交评论证结论为准。

第一十八条对于公交走廊沿线区域内的非综合开发建筑物,其所处地块50%以上用地面积位于轨道交通站点、大型公交枢纽站、大型公交首末站出入口直线距离300米之内,停车泊位数量按90%折减。

第一十九条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其配建车位数量应按各类建筑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

其中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米以上的商办建筑,在充分考虑车位可以共享的情况下,车位总数可按各类建筑性质配建车位需求总和的85%计算。

商住类建筑不得进行折减。

第十七、十八、十九条涉及的停车泊位数量折减不得重复叠加,不得超过单条规定的最高折减数。

第二十条住宅类配建指标为居民停车位,访客停车位的设置应按照居民停车位总数的2%单独进行设置,并不应多于20个,原则上在地面部分设置,并且不得出售和出租。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装卸车、大巴车以大型车为计算当量。

核算车位时,各类车型车位可按附录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车位进行计算。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第二十二条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配建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以计容建筑面积为准,但地下室中的商业、办公等存在停车需求的部分也应按照实际使用功能配建停车位。

第二十三条同一属性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按其规模面积计算,不再按项目内部功能分算(如宾馆内办公、商务、餐饮等);

不同类别属性建设项目(如商住、商办等复合功能)按不同属性的规模面积分别计算后累加。

第二十四条建筑物可结合自身交通特性,在以标准车位为主体的基础上,设置一定数量的其他车型机动车位。

第二十五条住宅、办公等建筑物配建停车位鼓励设置电动汽车的相关充电设施,有条件的应做好预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更好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对《昆山市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标准(2015)》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涉及第二十五条“住宅、办公等建筑物配建停车位鼓励设置电动汽车的相关充电设施,有条件的应做好预留”修订为“鼓励配建停车场设置充电桩,其中新建住宅停车场、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须按停车位充电桩配置比例不低于10%进行配建,剩余停车位应全部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

】2016-10-14 

第二十六条未列入本指标分类、已列入但存在特殊情况以及特殊地块内的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可通过交通影响评价进行配建。

第二十七条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GB5768-1999)、《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城市道路设计规范》(GJJ37-90)及《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等规定,平面设计应标明场内通道、车辆路线走向、停车泊位、停车引导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

第二十八条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分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配建的停车场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其安全、实用。

为了杜绝擅自停用、改用停车场(库)行为,相关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本《标准》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原《昆规〔2011〕66号》、原《昆规〔2011〕8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录1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指标

(1)住宅类停车位指标参照表1-1。

表1-1住宅类停车位配建指标

项目类别

单位

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车位)

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车位)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独立式住宅

2.0

1.0

普通住宅

S建≤90㎡

100m2建筑面积

1.2

1.5

90㎡<

S建≤144㎡

144㎡<

S建

公寓式住宅(面积小于70㎡)

0.6

0.8

0.4

0.5

0.7

保障性住房

安置房

经济适用房

公租房

廉租房

0.3

宿舍

4.0

注:

①公寓式住宅:

大于70平米的公寓式住宅参照普通住宅标准执行。

②安置房、经济适用房采用双指标,取高值为配建停车位数。

③保障性住房项目在报建阶段若无法确定四种房型比例,应按照0.8个车位/100m2进行计算。

(2)办公类停车位指标参照表1-2。

表1-2办公类停车位配建指标

下限

上限

机关行政、事业办公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3.0

商务、科研、企业办公

1.1

2.5

 

(3)商业类停车位指标参照表1-3。

表1-3商业类停车位配建指标

项目

综合性

商业

大型商业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

3.5

大型超市

(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

其他商业、超市

专营店

单独门面商铺

市场

农贸市场、菜市场、批发零售市场

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办建筑在充分考虑车位共享的情况下,车位总数可按各类建筑性质配建车位需求总和的85%计算。

(4)服务类停车位指标参照表1-4。

表1-4服务类停车位配建指标

餐饮

娱乐

大中型餐饮、娱乐(建筑面积>

4000m2)

1.6

1.8

小型餐饮、娱乐(建筑面积≤4000m2)

100m2

宾馆与酒店

三星级及其以上酒店

三星级以下、经济型酒店

服务

网点

营业厅

服务型公寓(公寓式酒店):

其配建标准参照三星级及以上酒店指标执行。

(5)医院类停车位指标参照表1-5。

表1-5医院类停车位配建指标

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

(车位)

综合型医院

1.3

专科医院

社区医院

0.9

疗养院

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应在急诊区入口前考虑设置救护车位。

(6)学校类停车位指标参照表1-6。

表1-6学校类停车位配建指标

幼儿园

教职工停车

100学生

10

临时停车

小学

5.0

5.5

30

初中

40

高中

大中专院校

6.0

6.5

50

临时停车位指标作为建议性指标,结合用地条件鼓励学校尽可能达到指标。

(7)工业类停车位指标参照表1-7。

表1-7工业类停车位配建指标

工业厂房

仓储物流

工厂办公类建筑单独核算,配建指标参照科研与企业办公类标准执行。

(8)园林场馆类停车位指标参照表1-8。

表1-8园林场馆类停车位配建指标

影剧院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等

100座位

文化场馆

图书馆、博物馆等

4.5

会展场馆

展览馆等

体育场馆

训练场馆、健身中心

游憩场馆

旅游景点、游乐场

公顷占地面积

20

25

15

公园广场

8

12

游憩场馆的停车配建指标应进行专项研究,上表为建议值。

(9)交通枢纽类停车位指标参照表1-9。

表1-9交通枢纽类停车位配建指标

客运场站

汽车站

年平均日发送每百位旅客

火车站

货运场站

货运站、物流中心

——

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行业规范予以确定

①交通枢纽类配建指标为建议值,其配套停车设施应结合周边轨道交通车站、道路情况、公交服务水平予以确定;

②部分P+R停车换乘需求较强的公交枢纽可考虑配建公共停车场,标准参照汽车站。

(10)建筑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指标参照表1-10。

表1-10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配建指标

大类

小类

计算单位

特殊车位停车配建指标(车位)

装卸

出租

大巴

居住

10000㎡建筑面积

酒店式公寓

办公

商务办公

大型商业(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

大型超市(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

农贸市场、批发市场

医院

0.2

服务类

大中型餐饮娱乐(建筑面积大于4000㎡)

小型餐饮、娱乐(建筑面积小于4000㎡)

园林场馆

图书馆、博物馆

展览馆

特殊车辆配建停车位数量不应考虑停车分区和轨道站点的影响;

特殊车辆停车位不得按照车型折算计入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

(11)其他车型车位的换算系数参照表1-11。

表1-11其他车型折合成小型车或自行车车位的换算值

车型

车位换算值

机动车

微型车

小型车

中型车

大型车

非机动车

自行车、助力车

三轮车

附录2停车分区说明

(1)停车分区表

附表2-1停车分区表(规划单元)

分区

单元编号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主导功能

备注

A01

东环城河

沪宁铁路

叶荷河

北环城河

城镇综合

老城

A03

(1)

青阳路

朝阳路

太仓塘

A05

(1)

柏庐路

沪宁高速

小澞河

D07

(1)

徐公桥路

绿地大道

集善路

沪宁高速公路

商务城

D08

(1)

市界

F03

(1)

黄埔江路

淞南路

苏虹机场路

宏洋路

千灯古镇区

F15

(1)

邵泉港路

南新路

昆周线

普庆路

锦西古镇区

F21

急水荡

周庄古镇区

A02

苏州东绕城

马鞍山路

A03

(2)

A04

(1)

江浦路

郊野

A05

(2)

长江路

B01

青阳港

工业

综保区

B05

洞庭湖路

昆嘉路

B06

东城大道

B09

B11

(1)

黄浦江路

城北路

B14

(1)

杨林塘

C01

张家港

C02

斜泾中心河

C03

C04

(1)

吴淞江

C11

鳗鲤湖

临湖路

D01

夏驾河

D02

顺扬新开河

D03

吴淞江(老)

D04

D05

海峡两岸商贸区

D06

外包服务基地

D07

(2)

D08

(2)

D08

(1)以外地区

D09

更新

E01

港浦路

E02

机场路

F03

(2)

含石浦

F09

曙光路

盈湖路

北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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