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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级科技岗位中,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为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宏观比例为2:

4:

4;

副高级科技岗位中,专业技术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

3;

中级科技岗位中,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6:

2:

2;

初级科技岗位中,专业技术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8:

2。

第十二条创新支撑岗位中,高级支撑岗位不超过支撑岗位总数的50%,正高级支撑岗位不超过高级支撑岗位总数的15%,其中:

正高级支撑岗位中,专业技术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

7;

副高级支撑岗位中,专业技术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

中级支撑岗位中,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6:

初级支撑岗位中,专业技术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8:

第十三条创新管理岗位(含执行职员系列的支撑岗位)中,四级职员及以上岗位(含所、局领导)按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五级职员岗位占管理岗位中职员岗位数的25%,六级职员占28%;

七级职员、八级职员、九级职员岗位之间的比例为4:

2,不设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四条项目聘用岗位中,科技、支撑和管理岗位的宏观比例一般为6:

3:

第十五条项目聘用科技岗位(含执行专业技术系列的管理岗位)和支撑岗位中,不设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科技岗位中,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不超过科技岗位的30%;

支撑岗位中,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不超过支撑岗位的25%。

科技岗位、支撑岗位中专业技术副高级、中级、初级各岗位内等级比例为:

专业技术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

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6:

专业技术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8:

第十六条项目聘用管理岗位(含执行职员系列的支撑岗位)中,不设五级及以上职员岗位,六级职员岗位不超过职员岗位数的25%。

第四章岗位任职条件

第十七条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在满足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的基础上,岗位任职条件以能力、贡献为主。

对有职业准入要求的岗位,须同时满足职业准入要求。

第十八条自然科学研究、工程技术、职员等系列各岗位任职条件详见附件2,其中:

(一)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研究员各等级岗位任职条件

1.研究员四级岗位应同时满足以下任职条件:

(1)有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和较深厚的研究工作积累,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2)为国家、院重要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中子课题项目的负责人;

(3)具有指导研究生的能力和经历;

(4)具有独立开展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5)任副研究员满5年,年度考核合格;

(6)1991年(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博士学位。

2.研究员三级岗位应同时满足以下任职条件:

(1)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本学科系统的研究积累,取得了具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科技成果或关键技术成果,或在解决国民经济、国家安全和社会发展的问题上,提出了有价值的新思路或新方法;

(2)作为主要负责人之一承担过国家、院重要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

(3)任研究员四级岗位或任研究员岗位满5年,年度考核合格。

3.研究员二级岗位应同时满足以下任职条件:

(1)本专业领域的领军人才,对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进步或高技术创新和集成产生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并被国内外同行认可;

(2)主持并完成过国家、院重要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

(3)任研究员三级岗位满5年或任研究员岗位满10年,年度考核合格。

(二)工程技术系列正高级工程师岗位任职条件

1.正高级工程师四级岗位应同时满足以下任职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程,具有对重大科研项目、大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和水平;

(2)为国家、院重要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中子课题的负责人;

(4)具有独立开展国际交流的能力;

(5)任高级工程师满5年,年度考核合格;

(6)1991年(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博士学位,支撑岗位中的正高级工程师四级岗位,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2.正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应同时满足以下任职条件:

(1)本专业领域的带头人,取得了具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科技成果或关键技术成果,或在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问题上,提出了有价值的新思路或新方法,作为主要完成者的科技成果在国民经济、国家安全和社会发展工作中取得重大应用,成效显著;

(3)任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5年,年度考核合格。

3.正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应同时满足以下任职条件:

(3)任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满5年或任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10年,年度考核合格。

(三)职员系列岗位任职条件

1.竞聘高一级职员岗位,须在本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3年;

2.五级职员岗位,除满足上述基本任职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任职条件:

(1)系统地掌握本职管理工作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方法,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分析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及协调能力;

(2)能够分管某一部门或单位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为改进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设想,并组织实施;

(3)近五年来,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发表过一定数量的管理类文章,或起草过被院(所)采纳的重要报告或重要文件;

(4)1981年(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十九条竞聘管理部门处长岗位的,应在副处长岗位工作满3年。

第二十条对引进的特别优秀的人才或做出重大创新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院有关规定进行破格竞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对兼有专业技术岗位职责要求的管理岗位,如执行专业技术系列,所聘人员应按照相关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聘用;

对兼有管理岗位职责要求的支撑岗位,如执行职员系列,所聘人员应按照职员岗位的相关任职条件聘用。

第二十二条从科技或支撑岗位竞聘不兼有专业技术岗位职责要求的管理岗位的人员,原则上应竞聘职员岗位,具体为:

(一)竞聘八级职员岗位的,须在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

(二)竞聘七级职员岗位的,须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

竞聘六级职员岗位的,须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三)竞聘五级职员岗位的,须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

经本人申请,也可选择保留专业技术系列岗位,但以后应按照相关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聘用。

第二十三条财务和审计等岗位聘用的人员,已执行会计、审计等专业技术系列的,不得转为职员系列岗位。

第五章岗位聘用程序

第二十四条各类岗位的聘用,须按照《关于印发<

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暂行规定>

的通知》(科发人教字〔2006〕142号)及《关于印发<

中国科学院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的通知》(科发人教字〔2006〕208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我所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分类分级成立岗位聘用委员会。

聘用委员会由所党政领导、有关专家、人事部门负责人及职工代表组成,一般不少于9人。

其中,正高级岗位聘用委员会中,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含),外单位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含)。

第二十六条聘用工作按照国家和院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条聘用程序

(一)公开招聘

适用于本办法的所有岗位都实行公开招聘,并将岗位名称、等级、职责、任职条件和待遇等,按一定的程序对外公布。

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除外。

(二)竞聘上岗

1.应聘人员提出申请并填写《岗位聘用审核表》。

2.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3.聘用委员会对应聘人员进行评议投票,获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赞成票的,可推荐为拟聘人选。

(三)择优聘用

1.所务会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2.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3.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以下各岗位人员的聘用,严格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聘用程序组织竞聘:

(一)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四级岗位人员竞聘三级岗位、三级岗位人员竞聘二级岗位;

(二)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竞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竞聘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竞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管理岗位人员竞聘高一级职员岗位。

其他岗位等级人员的聘用,可根据岗位结构比例、任职条件和年度考核结果进行。

第二十九条拟聘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拟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人员,按照上述聘用程序,由研究所根据岗位任职条件及结构比例进行初评,确定拟聘人员,公示后报院审核。

院审核通过后,予以正式聘用。

第六章岗位动态优化

第三十一条按照院有关规定,我所将不断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创新队伍活力。

创新岗位聘用人员的更新率原则上每年不低于5%,其中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所聘人员的更新率每年不低于6%。

项目聘用岗位人员的更新率原则上每年不低于15%。

第三十二条为保证新聘人员的质量,加强对新聘人员的考察,新聘人员一般应经过不少于一年的项目聘用,考核合格后,方可按创新岗位聘用。

第三十三条为进一步促进科技队伍的动态优化,对科技岗位聘用的人员实行有限期聘用制。

(一)中级或初级科技岗位聘用人员,在同一岗位聘用时间一般不超过8年。

如在此期限内,未能竞聘到副高级或中级科技岗位的,不再与其签订续聘合同。

(二)副高级科技岗位聘用人员,在同一岗位聘用时间不超过10年。

如在此期限内,未能竞聘到正高级科技岗位的,原则上不得再竞聘正高级科技岗位。

(三)正高级科技岗位聘用人员中,专业技术四级、三级岗位在同一岗位聘用时间均不超过10年。

如在此期限内,未能竞聘到专业技术三级或二级岗位的,原则上不得再竞聘专业技术三级或二级岗位。

第三十四条为保证创新队伍合理的年龄结构,初次聘为创新岗位的人员中,35岁以下的不低于50%。

55岁以上的原则上不得聘用(特别优秀和急需的人才除外)。

非在编的项目聘用岗位人员中,35岁以下的不低于60%。

第三十五条在创新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经过不少于10年的聘用,以及科技岗位中聘用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支撑岗位中聘用的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可签订长期聘用合同(聘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签订长期聘用合同的人员控制在创新岗位聘用人员的20%以内。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在所持股企业工作的保留事业编制的我所职工,参照本方案中项目聘用职工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1998年以前聘任的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五级职员岗位可予以保留,并通过自然减员等逐步减少岗位数,以达到院要求的队伍结构目标。

第三十七条本方案经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并报院核准后,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方案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岗位设置与岗位等级

一、科技岗位

岗位

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岗位等级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

工程技术系列

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一级

研究员一级

正高级工程师一级

二级

研究员二级

正高级工程师二级

三级

研究员三级

正高级工程师三级

四级

研究员四级

正高级工程师四级

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五级

副研究员一级

高级工程师一级

六级

副研究员二级

高级工程师二级

七级

副研究员三级

高级工程师三级

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八级

助理研究员一级

工程师一级

九级

助理研究员二级

工程师二级

十级

助理研究员三级

工程师三级

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十一级

研究实习员一级

助理工程师一级

十二级

研究实习员二级

助理工程师二级

 

二、支撑岗位

1.专业技术系列岗位

实验技术系列

图书资料和出版系列

 

研究馆员(编审)三级

研究馆员(编审)四级

高级实验师一级

副研究馆员(副编审)一级

高级实验师二级

副研究馆员(副编审)二级

高级实验师三级

副研究馆员(副编审)三级

实验师一级

馆员(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一级

实验师二级

馆员(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二级

实验师三级

馆员(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三级

助理实验师一级

助理馆员(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一级

助理实验师二级

助理馆员(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二级

员级专业技术岗位

十三级

技术员

实验员

管理员(技术设计员、三级校对)

2.工勤技能系列岗位

国家通用工勤技能岗位等级

高级技师

技术工一级

技师

技术工二级

高级工

技术工三级

中级工

技术工四级

初级工

技术工五级

普通工

三、管理岗位

国家通用职员岗位等级

三级职员

所长、书记

高级业务主管

四级职员

副所长

副书记

五级职员

所长助理

处长

六级职员

副处长

业务主管

七级职员

业务助理

八级职员

九级职员

十级职员

附件2:

岗位任职条件

一、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岗位

基本任职条件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或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或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本专业领域的领军人才,对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进步或高技术创新与集成产生了重大影响,并被国内外同行认可;

主持并完成过国家、院重要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

任研究员三级岗位满5年或任研究员岗位满10年,年度考核合格。

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本学科系统的研究积累;

取得具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科技成果或关键技术成果,或在解决国民经济、国家安全和社会发展的问题上,提出了有价值的新思路或新方法;

作为主要负责人之一承担过国家、院重要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

任研究员四级岗位或任研究员岗位满5年,年度考核合格。

有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和较深厚的研究工作积累,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为国家、院重要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中子课题的负责人;

具有指导研究生的能力和经历;

具有独立开展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任副研究员满5年,年度考核合格;

1991年(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博士学位。

主持2项及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等效项目;

任副研究员岗位满4年,年度考核合格。

任副研究员岗位满2年,年度考核合格。

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撰写出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过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主持1项及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等效项目;

能利用外语独立开展国际交流;

1991年(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任助理研究员满5年,或博士研究生毕业任助理研究员岗位满2年,或博士后出站人员任助理研究员岗位满1年;

年度考核合格。

优秀的博士后出站人员或博士后第二站出站人员。

任助理研究员岗位满3年,或博士研究生毕业任助理研究员岗位满1年;

博士后出站人员。

任助理研究员岗位满2年,年度考核合格。

博士研究生毕业,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有一定撰写论文的能力;

具有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任研究实习员岗位满4年,或硕士研究生毕业任研究实习员岗位满2年;

任研究实习员岗位满2年,年度考核合格。

硕士研究生毕业,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掌握和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完成本岗位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胜任一般研究课题的基础性工作;

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1年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注:

国家或院重要科技项目是指:

正式纳入国家科技计划系列的重大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技支撑项目、国家科技专项计划项目、重大专项有关任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与重大项目、国家973计划项目、863计划重大项目、国家科技平台计划重大项目、国家产业化计划项目、国家重大军工项目等,以及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大项目或重要方向项目。

二、工程技术系列岗位

或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主持并完成过国家、院重要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

任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满5年或任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10年,年度考核合格。

本专业领域的带头人,取得了具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科技成果或关键技术成果,或在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问题上,提出了有价值的新思路或新方法;

任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或任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5年,年度考核合格。

系统掌握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程,具有对重大科研项目、大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鉴定的能力和水平;

为国家、院重要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中子课题的负责人;

任高级工程师满5年,年度考核合格;

1991年(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博士学位(支撑岗位中的正高级工程师四级岗位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作为主要负责人之一承担过国家、院级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

任高级工程师岗位满4年,年度考核合格。

任高级工程师岗位满2年,年度考核合格。

具有独立承担研究课题或组织工程项目设计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取得具有实用价值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能利用外语开展国际交流;

任工程师岗位满5年,或博士研究生毕业任工程师岗位满2年;

年度考核合格;

1991年(含)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支撑岗位中的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

任工程师岗位满3年,或博士研究生毕业任工程师岗位满1年;

任工程师岗位满2年,年度考核合格。

具有独立承担一般工程项目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写出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

具有一定的外语基础;

任助理工程师岗位满4年,或硕士研究生毕业任助理工程师岗位满2年;

任助理工程师岗位满2年,年度考核合格。

掌握相关业务的专业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参加过一定数量的技术工作,能够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1年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大专毕业任技术员岗位满2年,年度考核合格。

初步掌握本专业基础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大专毕业1年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三、实验技术系列岗位

能够根据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发展趋势,提出有实际应用价值的实验方案,在国家、院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任高级实验师岗位满3年,年度考核合格。

组织过本学科的大型实验,或对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进行过重要的改进或开发利用工作;

任高级实验师岗位满2年,年度考核合格。

具有承担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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