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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概况:

(1)立法背景:

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至此,一部统一的合同法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

这部法律的出台,在我国立法史上留下可圈可点的一笔。

条文多达428条,借鉴了各国先进立法经验,在我国现有法律当中是罕见的。

(2)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该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理解】法律效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属于法律层面,效力等级较高;

法律时间效力:

从1999年10月1日起适用。

(3)立法宗旨: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4)调整范围:

我国的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属于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

“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案例】教材74页导入案例,有关张某和李某的婚姻法纠纷

【解析】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调整,应适用其他相关法律(《婚姻法》调整)

另外,其他法律对合同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合同的概述

(1)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名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

“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理解】从其法律特征入手理解其概念。

(2)合同的法律特征:

①合同的主体地位平等;

【理解】合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如老师、同学)、法人(如公司、学校)或者其他组织(私营独资企业、中国法学会、中国农业银行蚌埠珠城支行);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法律地位完全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愿强加于他方,否则,合同无效。

如,市长、县长分别代表市县政府订立的计划生育工作达标协议等。

再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此时国家机关是以平等民事主体身份出现的。

②合同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理解】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和宗旨,这就是说,订立合同都是要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所谓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形成某种法律关系(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从而具体地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

变更合同关系通常是在继续保持原合同关系效力的前提下变更合同内容。

如果因为变更而使原合同关系消灭并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则不属于变更范畴。

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旨在消灭原法律关系。

无论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达到何种目的,只要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就会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依照合同规定享有权利,同时也必须依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③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一种协议。

【理解】这也就是说,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

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

第一,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第二,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

这就是说,当事人各自从追求利益出发而作出意思表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交互的才能成立合同。

第三,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到了一致的协议。

(3)合同的分类:

①根据合同的名称不同分为:

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划分意义】处理这两类合同纠纷适用的规则不同。

有名合同适用于合同法分则相关条款;

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的总则规定,参照适用合同法的分则、单行法最相类似的规定,如借用合同可参照租赁合同规则。

②根据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需要支付相应代价分为:

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划分意义】意义有三:

a.当事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与责任不同。

有偿合同的债务人应尽较高的注意义务,其责任较重,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

而无偿合同的债务人则负较轻的注意义务,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

b.对缔约人的要求不同。

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要经其代理人的同意;

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限制民事行为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订立合同。

c.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

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

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只有在其转让价值明显不合理且受让人故意时,债权人方可请求撤销该行为。

d.有无返还义务不同。

如果无处分权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原则上对于原物所有人不负返还义务;

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

【例】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

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对此,应如何处理?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答案:

③根据合同相互之间的主从关系分为:

主合同、从合同;

【划分意义】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一般无效;

主合同变更或终止,从合同也一般随之变更或终止。

④根据合同条款产生方式的不同分为:

格式条款、非格式条款。

【划分意义】格式合同具有有别于非格式合同的规制制度及解释原则。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律制度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

我国合同法中要有以下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三条: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理解】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律平等,不同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且平等协商。

【例】煤气公司要求所有新开用户购买指定品牌的煤气灶,否则不予通气。

问:

煤气公司的要求合法吗?

为什么?

2、自愿原则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理解】主要指缔结合同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决定合同内容自由、变更解除合同自由、决定合同方式自由等内容,但是自由不是绝对的,需受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

【例】甲于夜间9时从机场回家,此时机场公交车因为客源太少拒绝拉客;

后甲只能打出租车回家,但此时出租车仅剩一辆,按里程股估算其价格刚好到出租车的起步价10元,因此出租车司机乙提出不按照计程器计价,如果甲愿意支付50元的价格,则载甲,否则拒载,甲只好同意。

事后甲要求乙返还多付出的40元,乙以甲自愿出价而拒绝。

双方发生争执。

问题:

出租车司机乙以按正常价格拒载而提出5倍的价额,是否符合合同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理解】公平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它要求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要平衡。

由于公平概念的模糊性,从而也授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集中表现公平原则的主要有两个制度:

1、情势变更制度;

2、显失公平制度和重大误解制度。

4、诚实守信原则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理解】是合同法中极为重要的原则,在大陆法系,常被称为“帝王规则”。

原则要求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不欺、讲究信用、恪守诺言。

主要内容有陈述真实、全面正确履行和通知保密等。

该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弘扬道德观念,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进行的重要法律原则。

另外,在法律适用中如存在法律漏洞,法官可以运用该原则对法律的漏洞作出填补;

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法官也可以依据该原则来填补这些合同漏洞。

【例】某村村民生产的蔬菜多年来由某公司收购。

公司根据几年的市场情况对来年的市场行情做了预测,并与村民签定了合同。

遗憾的是第二年气候特别反常,蔬菜普遍减产,供不应求。

村民遂以合同不公平为由拒不交货。

村民可以不交货吗?

5、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理解】这里的守法的“法”,主要指的是强制性规定;

公序良俗,指的是善良风俗,一定社会应有的道德准则,在我国称为“社会公德”。

【例】某甲与乙打赌,只要乙在众人面前作揖叫其三声爷爷,甲愿将自己的小汽车赠与乙。

乙依约践行后,甲以开玩笑为由拒绝赠与。

乙随即起诉。

法院是否会支持乙的诉讼请求?

6、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任务二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合同的当事人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1、自然人,是指以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法条链接】民法通则第九条至第十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

(1)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的资格。

【内涵】①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②一律平等。

(2)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依其年龄和精神状况分为三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A.18周岁以上的公民;

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小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如,签合同等。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小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A.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小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一切行为均有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例】小强,2001年2月1日出生,对电脑兴趣极浓,2011年2月1日取出自己压岁钱3000元,与一电脑公司签订了买卖电脑的合同,并购得一台电脑,请问:

(1)小强可否称为合同的主体?

【分析】可以,因为小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该买买电脑的合同效力是否有效?

【分析】无效,因为小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所以签订的合同无效。

2、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同时产生,同时终止的;

即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效力:

①在其经营范围内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且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否则,不认定无效。

3、其他组织

和法人大体相同,这里不累赘。

二、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1、合同的形式

是指,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外部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达成协议的合同形式。

【优劣】简便易行,但产生纠纷时难以取证。

(2)书面形式;

是指以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形式。

【优劣】明确肯定,有利于防止合同纠纷,实践中,较为普遍。

(3)其他形式,是指除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以外的合同形式,如默示合同。

*默示合同,是指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在特定情形下推定成立的合同。

【例】租赁合同中,合同到期后,一方继续交纳租金,对方不反对的为默示合同。

2、合同的内容

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即合同条款。

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合同法第十二条)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理解】即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

主要由财物、劳务、工作成果及知识产权四类。

【易混淆】“标的”与“标的物”;

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

例如,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3)数量;

【理解】是指合同标的的多少,直接决定了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大小。

(4)质量;

【理解】是指合同标的的具体特征,用来表示合同标的的内在因素和外观形态的优劣状况。

(5)价款或者报酬;

【理解】是合同标的的价值在法律上的表现。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理解】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

履行地点是指合同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而合同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方法。

(7)违约责任;

【理解】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理解】主要有,当事人协商、第三人调解、仲裁和诉讼。

【小结】以上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不是必备条款,换句话说就是并非所有合同都须具备以上所有的条款,如果欠缺某一项并不当然导致合同不成立。

一般来说,以上条款中当事人、标的、数量是必备的,其它条款要具体到特定类型的合同中去考虑。

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部分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以依照下列顺序进行处理:

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补充——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补充条款规定——依照交易习惯补充——依照任意性规范补充。

【实训内容】根据要求拟定一份合同

下列是一份“销售合同“范本,请参考。

销售合同

  买方_________公司和卖方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和_________(以下简称买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订立本合同。

  1.商品名称双方同意在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按本合同的条款规定,由卖方向买方提供下列商品:

_________(略)

  2.期限交货日期从_________起至_________止;

或每满一年后由一方当事人至少提前_________(_________)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所确定的日期为止。

  本合同中的“合同年”是指到_________为止或每年到此时为止的12个月。

  3.商品规格卖方商品装运时的规格标准:

_________.

  4.商品数量:

_________(略)。

  5.价格_________(可按本合同背面第七条规定上浮)。

  6.附加条款规定本合同背面的附加条款规定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效力等同当事人签名前所列条款。

  买方(签字):

_________        卖方(签字):

_________附件

  附加条件规定7.价格浮动卖方提价可在每个季度的第一天进行,但至少应提前十五(15)天将其书面通知提交方式邮寄买方。

买方则有权在涨价生效日之前向卖方提交或邮寄通知,取消涨价部分的定货。

  8.税收除买价外,买方还得支付卖方因生产,销售或运输本合同有关商品而规定缴纳的所有的政府税收、营业税和(或)其他一切收费(纯收入所得税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较低竞争价格如买方向卖方证实,买方可在任何一个合同年度内从任何一制造商处按类似条件规定购得在_________国生产的上述商品,且质量一样,数量等同本合同年度尚未交货数量,但价格低于本合同之定价,如卖方拒绝就上述数量商品按此价格进行降价,买方可向其他制造商购买该数量商品,并减少按购买数量该合同所承担的购货义务。

  10.装船发货如无另行规定,买方每月定货量及每月装船发货量应大致相同,如因缺货而影响每月装运,则应依量大致按合同年平均进行装运。

如买方不按本合同之规定定货,卖方将无义务提供未定购货物。

  11.货款支付支付方式为_________,取货全额即付,如买方不按本合同之规定支付货款,除其他补救之外,卖方有权中止合同或停止发货。

  12.索赔买方收到按本合同所发商品后十五(15)天内不向卖方提交索赔通知,则视为无保留接收该商品,且放弃一切有关权利要求。

买方承担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本合同所提供之商品或将其与其他商品混合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任何索赔,无论是因未提供应提供之商品或是否因过失,数额均不得超过索赔物的买价。

任何一方均不对间接或继后的损害负责,不论其是否是因一方当事人过失而引起或产生。

  13.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事故(包括天灾、火灾、洪水、战争、破坏、意外事件、劳资纠纷或劳力缺乏)、政府法律、法令、规则和条例〔不论是否合法,包括(但不排除其他)优先权、征用、分配及价格调整限制等〕、物资设备及运输短缺、以及其他类似或不同意外事故,双方当事人均可免去违约责任。

遇此事故的当事人有权免去全部或部分在该事故期内本应收、发的货物,免去之数额应从合同总额中扣除。

由于上述事故使得卖方无法提供本合同规定数额之某种商品,卖方有权公平合理地在其顾客、部门和分公司间就可能提供之商品进行分配。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迫使卖方为满足买方的供货而向他人购买商品。

  14.其他规定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和履行以及有关产品的提供等均应遵守产品生产地州的法律规定。

本合同经当事双方充分讨论同意缔结。

卖方保证所提供之商品符合商品规格标准及本合同中有关规格的其他明文规定,保证合理包装及标记商品,并与集装箱与商品标签上的内容一致。

以上保证具有排他性,将替代其他一切保证(不论是书面、口头或默示),包括以上明文规定之外的购销保证及特殊供应保证。

本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有效力,并保证其各自的利益,但预先未征得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转让无效。

未经卖方委托人书面认可,任何合同的修改或其条款规定的解除都将无效,此种修改或解除也不得因卖方认可或接收含有其他条款规定的购货单而生效,不论此货单是否经卖方委托人签字。

三、合同订立的方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引出案例】学生甲到可以自由还价的商店购买一条裤子。

甲问店主乙某式样的裤子多少钱,乙答200元。

甲转身离开。

乙急忙补充道120元。

甲答60元。

乙说给价太低,希望甲增加一点。

甲同意70元一条。

乙求道,这条裤子进价70元,不能少于78元。

甲答最多只出75元,否则走人。

乙叹息生意难做,不得不接受。

在学习完下面的内容,请同学们分析甲乙讨价还价的成交过程。

1、要约:

(1)要约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还可以称为发盘、出盘;

在商业活动中也称发价、出价和报价。

构成要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

【理解】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条款;

当事人不需要进一步协商,受要约人单纯的接受就可以成立合同。

②应标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理解】表明要约人给了受要约人一个承诺权,受要约人行使了这个权利(承诺),要约人就要受合同的约束。

【易混淆】“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A.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

①要约是一方直接向他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

要约邀请时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

要约邀请的内容不要像要约那样具体确定,需要包括未来可能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

③要约属于合同订立阶段,在发出后对要约人即产生一种约束力,要约人一旦违反了要约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要约邀请属于合同准备阶段不是合同的订立结算,一般无需法律责任。

B.实践中如何把握,区分标准注意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按法律的规定来区分。

②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

如商店里的“正在出售”为要约,“样品”“仅供参考”“须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则为要约邀请。

③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或要约邀请。

【如】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对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和房屋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④根据当事人里来的交易的习惯来区分。

C.要约邀请主要有:

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例】公司甲与公司乙就买卖某商品进行了多次商谈,最后甲向乙正式发函,要求购买该商品,明确了单价,购买数量,交货方式及时间等,并特别言明“可在一周内答复,如无异议,一周后正式签订合同”。

乙及时答复接受甲方条件,并声称准备交货。

甲回复自己刚与他人订立合同,要求乙不要交货。

甲方正式函电是否是要约?

(2)要约的生效时间

我国对要约生效时间采取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具体表现为:

①直接送达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几位到达;

②普通邮寄送达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信箱的时间为到达时间;

③数据电文形式的,

A.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即为到达;

B.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即为到达时间。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

是指在要约发出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理解】A.撤销的时间:

是在要约生效前的行为,即撤回通知应当先于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否则不产生撤回效力;

B.要约的撤回效力主要在于阻止要约生效。

【例】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

甲公司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后,忘了交给董事长。

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

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

A.要约已被撤回 

 

B.要约已被撤销

C.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D.甲公司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

A

②要约的撤销

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将要约取消,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B.要约撤销效力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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