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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刑法各论的重要意义:

(教材P227)

1,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2,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对犯罪人正确适用刑法

4,深化和发展刑法总论的一般原理,原则

试述空白罪状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名词解释

1.危害国家安全罪:

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知道安全的行为。

犯罪客体是国家安全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具体包括《刑法》第102条至112条规定的种种行为

犯罪的主体大部分是一般主体,有的是特殊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刑法》第102-112条:

2,背叛国家罪:

是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犯罪客体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有中国国籍的公民

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

《刑法》第102、113条:

3.分裂国家罪:

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类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并且是以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为目的。

《刑法》103条

4.煽动分裂国家罪:

是指以种种方式教唆他人从事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主要特征:

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以各种方式(口头、文字等方式)唆使他人从事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犯罪

《刑法》

5.武装叛乱、暴乱罪:

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安全

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过着武装暴乱的行为

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实施叛乱的指中国公民、实施暴乱的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

并且有通过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危害国家安全烦人目的。

《刑法》105条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是指以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7,叛逃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109条

8.间谍罪:

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或者虽未参加间谍组织,但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9.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刑法》111条、113条

1.间谍罪的构成特征

2.叛逃罪的构成特征

3.武装叛乱与武装暴乱的区别

4.背叛国家罪的构成特征

试述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的区别

1997年《刑法》将反革命罪修改成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的原因和意义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教材P246)

一、罪名解释

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特定或者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犯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有的罪是特殊主体:

129条、128条、126条,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包括故意和过失,

《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的种类: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14条、115条

(2)破坏特殊对象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16、117、118、119、124条

(3)有关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等特定物品的犯罪:

125、126、127、128、129、130条

(4)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

131、132、133、134、135、136、237、138、139、139条之一的犯罪

(5)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20、120之一、121、122、123条

1.放火罪是指故意用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放火,即用引起犯罪对象燃烧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刑法》114、115条。

2.爆炸罪:

是指故意使用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利用各种方式引起爆炸,如引爆雷管、炸药、手榴弹、炸弹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不危及公共安全的爆炸不构成本罪。

《刑法》114、115条

3.投放危险物质罪:

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犯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采用各种手段对正在使用中的上述交通工具实施破坏,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故意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破坏的使正在使用期间的交通工具,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并且希望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处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刑法》116、119条

5、破坏交通工具罪:

5破坏交通设施罪:

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里、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已经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两类行为:

一、直接破坏正在试用期间的与交通安全密切相关的轨道、桥梁等交通设施;

二、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交通安全,例如:

在铁轨上放置大石块等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刑法》117、119条

6.破坏电力设备罪:

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电力设备是指正在用于发电、变电、输电等各种机器、仪表、线路等设备。

包括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苦水季节或者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

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

但是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对电力设备实施破坏,危害公共安全,已经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119条第二款

7.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是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

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恐怖组织而实施组织、领导、参加的行为。

《刑法》120条

8.资助恐怖活动罪:

是指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对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提供资助的行为。

单位实施上述资助行为的,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

《刑法》120条之一

9、劫持航空器罪:

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的客体是航空器的飞行安全。

(犯罪对象,仅限于正在使用中或者飞行中的航空器。

“正在飞行中”是指航空器装载结束,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到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任何时间;

“正在使用中”是指从地面人员或者机组人员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至降落后24小时止的时间。

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具体实施者既可以是乘客,也可是机组人员。

《刑法》121条

1970年《海牙公约》我国对本罪实行普遍管辖权,即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哪国人,也无论在何地劫持哪国的航空器,只要其进入我国领域,我国司法机关就有管辖权,依照我国刑法定罪判刑。

10、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已经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对上述人员实施强力打击(殴打、伤害等),危及飞行安全,以致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不危及飞行安全的,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对象只限于“飞行中的航空器上人员,包括机组人员和乘客“

出于何种目的,不影响本罪之成立。

《刑法》123条

11、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是指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对上述设备进行破坏,其结果可能造成广播电视播报或者电信中断。

(犯罪对象只能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备和公用电信设施。

前者主要指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射、接收、转换电波信号的设备;

后者主要是指电报收发设备、电话交换设备、卫星通信设备、电信线路设备等)

《刑法》124条

过失破坏~~~~~

1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私自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犯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使个人和单位

故意的内容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故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出于何种动机吧影响本罪的成立。

如不知是上述物品,而代人运输、邮寄、收藏,不构成本罪。

《刑法》125条第一款

1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出巡危险物质罪:

是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

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

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可以是单位。

明知是上述危险物质而故意~~~

《刑法》125条第2款

14、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是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制造或者销售枪支的行为。

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

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

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

犯罪的主体是被依法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应注意本罪与一般违法的区别:

上述企业违规制造,销售枪支,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定罪处罚:

1,违规制造枪支5支以上的;

2,违规销售枪支2支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是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达不到上述定罪标准的,应由有关部门按照一般违法或违规行为处理。

《刑法》126条。

15、盗窃、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即指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盗窃或者抢夺上述法定的犯罪对象,即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及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具体范围参见114,125条的论述)本罪是选择式罪名,即行为人针对上述任何一种对象实施盗窃或抢夺行为,都可以按其具体行为定罪处罚,实施上述两种行为的,仍按一罪处理,不实行赎罪并罚。

明知而盗窃或抢夺。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教材P263刑法127条第一款规定)例如:

盗窃,抢夺警察枪支因认知错误盗得5万元,按本罪处理。

《刑法》127条

16、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非法持有或者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明知而故意非法持有或者私藏。

本罪是行为犯,即只要实施非法持有或者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达到定罪标准,就是犯罪既遂。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就应当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气枪铅弹10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枪支子弹200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刑法》128条第一款

17、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和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办法,非法出租出借枪支。

(因为行为人的身份和枪支的用途不同,对本罪行为的构成犯罪的条件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其一:

是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行为,“公务用枪”是指为执行国家公共事务而依法配备的枪支,如军用警用枪支,此种行为,一旦实施不问结果即构成犯罪;

其二:

是出租出借非国家公务而依法配备的枪支,如射击运动员的体育用枪、猎人依法配置的猎枪,此种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

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依法有权持有枪支的人员和单位。

明知不许而予以出租出借,但是,主观上没有出租出借供他人使用的目的。

《刑法》128条

18、丢失枪支不报罪:

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将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丢失(包括被盗、被抢等情况)后,不及时向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要求必须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

犯罪的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或是过失。

《刑法》129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9、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是指违反有关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非法携带上述任何一种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行为犯,即只要非法携带上述物品进入上述场所,情节严重,不论是否造成危害结果,均构成本罪即遂。

(司法解释:

实施上述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当以本罪定罪处罚:

一、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

二、携带爆炸装置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1000克以上、雷管2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火索20米以上;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P266

《刑法》130条

20、交通肇事罪:

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即指在交通运输中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行为人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刑法》133条

21、危险驾驶罪:

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犯罪的客体是道路公共安全

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犯罪的主体是只能是机动车驾驶人员,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

《刑法》133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

第一:

前者是故意犯罪,后者是过失犯罪。

第二;

前者是行为犯,不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都构成犯罪;

后者是结果犯,即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

联系:

P269前者行为人在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的过程中不慎撞死1人,按照较严重的交通肇事罪处罚。

22、重大事故责任罪:

是指在生产、作业中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引发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的客体是与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相关的生产、作业安全。

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引发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的主体是从立法精神上理解,应当是指一切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既包括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也包括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而非法设立的生产,经营组织的职工,以及其他一切个体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司法解释:

还应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智慧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从事非生产、作业的人员,如行政人员、统计人员、财会人员等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刑法》134条第一款

1.简述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客观方面

2.简述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客观方面

3.简述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试述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观方面

如何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

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种类:

《刑法》140~230

一、生产、销售假冒商品罪140~150

二、走私罪151~157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58~169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70~191

五、金融炸骗罪192~200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201~212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213~220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221~231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特征有:

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秩序以及广大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使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明知而故意生产销售,一般都具有非法盈利的目的。

《刑法》140

2、生产、销售假药罪:

是指违反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

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以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犯罪对象是供人服用的佳药,不包括兽药。

<

药品管理法>

48条,假药的种类。

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单位。

《刑法》141

3、生产、销售劣药罪:

指故意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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